“三社联动 ”中社会组织的行为逻辑研究

2021-05-25 15:10李慧慧
学会 2021年3期
关键词:社会组织

李慧慧

[摘 要] 社会组织是“三社联动”过程的重要主体,通过个案分析探究社会组织的行为逻辑,有利于深入理解“三社联动”。研究发现,社会组织在“三社联动”过程中形成了协调、协作、协助与合作四种主体关系结构。基于关系约束与组织基础,支持性社会组织呈现出协作关系下的专业支持与协助关系下的专业服务两种行为选择,而社区社会组织呈现出协作关系下的自我选择、协助关系下的成长发展与合作关系下的参与融合三种行为选择,由此呈现出“主体关系-行为选择”的社会组织行为逻辑。

[关键词] “三社联动” 社会组织 行为逻辑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0012-08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场域。作为近年来社区治理的创新模式之一,“三社联动”源于2004年上海市提出的三社互动概念与工作思路。2013年,民政部门正式以“三社联动”代替三社互动,并于全国大规模展开这一治理模式,强调要“探索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新型社区服务管理机制”[1],较为明确地指出了“三社联动”的含义,为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指导方向。此后,上海、北京、南京、浙江、广州等地继续深入实践探索,总结发展经验,“三社联动”日益成为社区治理发展创新的重要方向。

伴随着实践的深入发展,当前有关“三社联动”的研究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三社联动”的概念探析与角色分析。目前学界尚未形成对“三社联动”的统一认识,但大多认为其是“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者之间的‘联动,三者分别担任资源与服务平台、工作载体以及专业指导的角色”[2]。二是对“三社联动”模式经验的总结分析。这类研究多来自政府,部分学者在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内需驱动型、政府主导型、项目引导性型、理念践行型和体制创新型5种类型,以及相应的理论基础与推进策略[3]。三是对“三社联动”的运行机制、优化路径与推进策略的研究。学者大多从基础、平台、过程、网络与实效等方面提出“三社联动”的优化路径[4]。总体而言,作为实践先行、理论后发的社区治理模式[5],学界在早期大量经验总结与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更加关注“三社联动”的内在机理与实证分析,体现出理论研究上的纵深发展。然而,当前研究大多关注“三社联动”的整体运行逻辑与运行效应,对微观主体行为逻辑的分析较少。“三社联动”需要构建平等合作关系,更需要在深入理解主体行为逻辑的基础上把握整体运行规律。其中,社会组织作为“三社联动”的重要载体,能将分散的专业社工组织化,更能落实社区的各项服务项目与活动。据此,本文从微观视角出发,着重探讨“三社联动”中社会组织的行为逻辑,以更好地理解社会组织与各个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在其中的角色定位,从而为从整体把握“三社联动”提供新的视角与思路。

二、案例呈现与关系分析:主体关系的具体分析

(一)分析框架:主体关系与行为策略

本文从微观视角出发,着重探讨社会组织在“三社联动”运行过程中的行为逻辑,借助社会学领域的结构主义范式,构建出主体关系与行动策略的分析框架。结构主义范式强调结构的决定作用,认为结构既可以是家庭或国家等实体结构,也可以是社会关系结构,是解释和理解社会现象的窗口[6]。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主体关系-行为策略”的行为逻辑分析框架。主体关系即“三社联动”中各个主体(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之间形成的关系,由此构成“三社联动”运行过程中的结构要素。行为策略指“三社联动”运行过程中社会组织的行为选择,由此构成这一过程中的行动要素,而主体间的关系结构,制约着社会组织的行为选择。

为便于后文分析,此处对相关核心概念进行说明。就“三社联动”概念而言,学界并未对其中的主体进行具体阐明,社会组织的内涵仍不明确、统一[7]。综合学界观点与本文所涉及的案例情况,本文所指“三社联动”中的社会组织,是指为社区及居民提供非營利性服务与支持,致力于社区发展的社会组织,既包括法人社会组织,也包括尚不具有法定意义的社区社会组织;既涵盖社区内生的社会组织,也包括从外部引入的专业社会组织。

(二)案例背景:政策安排与现实困境

“三社联动”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展开,推动了实践探索的发展。2014年,民政部确认31个全国社区治理与服务创新试验区,其中选取北京市朝阳区“围绕‘加强共商共治、构建协作式社区主题,以协商民主为切入点,探索老旧小区、商品房小区与保障房小区三类社区治理服务问题的解决方案,形成社区分类治理的制度机制”[8]。朝阳区选择东风和将台两地进行“三社联动”试点,探索形成“三社联动”的北京模式[9]。

其中,位于市区东郊的东风地区面积738平方公里,辖4个行政村、7个建成社区。作为城乡结合部,该地既有由外籍居民构成的高档住宅区,也有商务楼宇、普通商品房小区、老旧小区、平房村落等,社区类型复杂,极具代表性。相对于中心城区,该地社区服务基础较弱。社区工作者在开展社区工作时面临三大难题:一是疲于应对日常行政事务;二是持证社区工作者数量较少,且多为自学考取的证书,缺乏理论转化与实践能力,社区服务质量与效率不高;三是居民参与度低。社区社会组织同样面临发展困境,社会组织多由社区居委会牵头成立或是挂牌成立,负责人多由居委会工作人员兼任,居民参与度低。由居民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且内部娱乐性较强,少有服务社区的意愿和能力。

总之,东风地区社区治理存在主体能力弱化和资源碎片化的发展困境,这同时也是当前社区治理中存在的典型难题,北京市基于这种情况,在东风地区进行“三社联动”的试点试验,以期探索具有可借鉴性的实践经验,为破解当前社区治理难题提供思路启示。

(三)实践过程:专业社会组织的有效引入

试点过程起于市 (区) 层面的专业引入。2013年,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协作者) 受市民政局委托,在市民政局与朝阳区农委的支持协调下于东风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经综合考虑,协作者最终决定从地区与社区两个层面入手,在地区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在社区层面开展具体的服务行动。

就地区层面而言。协作者在与东风乡政府达成共识的基础上①,着手进行地区层面的机制建立。首先,协同各方人员组建“三社联动”联合办公室,办公室主要由东风地区政府领导人和协作者主要负责人构成;其次,建立从地区到社区层面的联席会议制度,召集社区各方利益代表就项目进行多方论证,达成共识后形成可行的实施方案;最后,召开地区“三社联动”项目交流会,由地区政府领导布置试点任务,由协作者进行具体的专业说明。在此期间,地区层面建立了信息联通机制、项目管理制度、督导制度与宣传倡导制度等,以便于信息传输、科学管理、及时回应、增进理解。

就社区层面而言。协作者在深入社区开展专业性调研评估,掌握社区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构建专业评价体系进行指导监督,开展项目对接机制,推动社工与社会组织优势互补,引入政府购买服务落实项目服务,创新社区公益金项目破解资金难题,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社工服务能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推动制度设计在社区层面的具体落实。其间,“东风试点”注重全过程的推广倡导,形成“三社联动”的良好动员机制。作为专业社会组织的协作者,全程参与并提供专业指导、培育和设计等支持服务,实现了专业社会组织在“三社联动”过程中的有效引入。

(四)试点成效: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

“东风试点”的最大特色是有效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形成政府与专业社会组织、外部专业支持与社区内部资源两方面的协调合作,最终推动“三社”的成长发展与社区的有效治理。在地区层面,试点培育成立东风社会工作者协会、东风社会组织联合会两个枢纽型社会组织,与代表社区的东风社区服务中心对接,建立地区层面的“三社联动”联合工作体系,并构建专业评价体系、专业服务体系和专业支持体系。在社区层面,试点建立社区核心品牌服务项目,推动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实现社工工作理念的转变与服务质量的提高,最终形成“四项机制②+三个平台③”的“三社联动”新模式[10]。就社区社会组织而言,原先由社区居委会承办的社会组织实现了“社退民进”,提升了社区服务意识与组织运行能力,居民参与度大幅提升。同时,地区层面的社会组织联合会,为该地更多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与发展提供了专门、有效的推动力量[11]。

(五)初步分析:“三社联动”的主体关系剖析

“三社联动”过程中存在着多个行动主体,主体互动形成了多元化的主体关系。“三社联动”的运行机制有协调、合作与协作三种形式。协调机制强调科层等级关系;合作机制强调主体间的平等地位;协作机制强调核心主体的主导地位[12]。在本例中,“三社联动”的主体关系在上述三种形式的基础上,还存在一定的协助机制,即强调合作时一方对另一方的从旁帮助,协助具有双向含义,既指主动含义上的自己协助他人,也指被动含义上的接受他人协助,由此形成协调、合作、协作与协助的多元主体关系结构,详见图1、图2。

“东风试点”中,有市民政局与区农委、街道/地区工委与办事处、支持型社会组织(协作者)、社区、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工作者共6个行为主体。作为政府部门,市民政局与区农委、街道/地区工委与办事处之间具有行政层级关系,即协调关系。支持型社会组织(协作者)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试点工作,虽与政府部门形成合作关系,但考虑到政府是试点过程中主要的发起者、推动者、资源提供者与利益协调者,在试点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两者之间构成协作关系。同样,政府(街道/地区工委与办事处)作为“三社”的主要资源提供者,与“三社”形成协作关系。试点过程中,“三社”之间构建起平等合作关系,但由于支持型社会组织以其专业性给予“三社”若干支持服务,从旁帮助“三社”不断成长发展,因此与“三社”之间构成协助关系。

总之,从支持型社会组织的视角来看,支持型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构成了协作关系,与“三社”之间构成了协助关系,而从社区社会组织的视角来看,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构成了协作关系,与支持型社会组织之间构成了协助关系,而与“三社”中的其他主体之间构成了合作关系。本文将在此关系结构基础上探讨“三社联动”中社会组织的行为逻辑。

三、关系结构与行为选择:行动逻辑的具体分析

主体关系结构制约着主体行为选择,同一主体在不同关系结构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行为选择。本例中,社会组织包括协作者一类的支持型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本文将分别对此进行具体探析。

(一)支持型社会组织的行动策略

1协作关系下的专业支持。 “东风试点”中,协作者与政府部门建立了良好协作关系,协作关系强调政府在合作关系中的主导作用。在此约束下,协作者从一开始便明确了自身定位,即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支持,协助社區整合资源,培育社会组织成长发展,为社区工作者提供专业培训,最终促进“三社”有机联动,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在此定位下,协作者进一步明确自身权责边界,并以契约化的方式确定下来。

协作者提供的专业支持为政府宏观政策的具体落实提供了专业保障与科学依据。协作者以专业水平指导试点工作运行,促进多方参与制定过程,并从专业角度进行详细规划与宣传讲解,以便于后续实施;协作者以专业技能展开基层评估,切实了解实际情况与“三社”需求,为政府了解民情、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协作者以专业手段推动制度落实,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针对性培育,对社会工作者开展专门化培训,同时设计评估指标,实现试点过程的动态监督与实时处理;协作者还开展行动研究,将试点经验总结形成相关课程,为1000多名政府干部、社区负责人等开展专题培训。

协作关系强调政府主导地位,但并不排斥社会组织行为的自主性[13]。协作者负责人在承接试点工作前便与市民政局达成一致,为试点工作争取足够的实践时间,有效避免为求速度而忽视质量的现象。试点过程中,协作者坚决阐明避免形式主义的立场,耗时多月让区政府接受平等合作理念,为后期工作的开展提供信任基础。在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时,协作者与政府协商,将办公室的装修费用用于购买服务,为项目对接提供资金支持。在协作关系的制约下,协作者选择以专业支持推动试点工作科学有效开展,一方面积极响应政府政策,为政府提供专业建议与支持;另一方面也并未盲从于政府行为,最终取得了积极成效。

2协助关系下的专业服务。 支持型社会组织与“三社联动”的各主体构成协助关系,并具体体现为协作者对“三社联动”各主体提供专业性帮助。一是协助社区优化资源整合,推动行动落实。协作者不仅通过深入调研、开展培训、开展项目对接等活动,身体力行,取得社区信任;还动员政府发布正式通知,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退民进”,成为“三社联动”的支持者、监督者与协调者。二是培育社会组织,推动规范运行。协作者引入政府购买服务,创新社区公益金机制,解决社会组织运行的资金难题。社区居委会承办的社会组织实行“社退民进”,并在协作者的培育下独立开展活动,设计承接项目,实现规范运行。三是助力社会工作者成长,提供专业培训。协作者通过动员地区政府发布正式通知,使社区社会工作者从行政事务中脱离。通过在项目实践过程中的专业培训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质量与能力。协作者还培育地区层面的社会工作者协会这一枢纽型社会组织,与地区层面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服务中心实现有效对接。其间,协作者负责人始终提醒团队成员明确自身定位,在专业支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的自主性。

综上可知,一方面,政府在行政权力与资源上的优势,使支持型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形成了协作关系,支持型社会组织通过为政府提供专业支持,形成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在互动过程中,支持型社会组织既积极响应政府政策,努力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又坚持专业素养,不因政府的主导地位盲从于政府;另一方面,支持型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使其与“三社联动”的各个主体间形成了协助关系,有力推动了“三社”的有效联动。

(二)社区社会组织的行动策略选择

1协助关系下的成长发展。 作为“三社联动”的主要载体,社区社会组织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了可喜变化,这主要得益于支持型社会组织的有力帮助。社区社会组织与支持型社会组织之间形成了协助关系,协助关系下的社区社会组织并未选择消极接受帮助,而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自身的成长发展。

如前所述,试点后的社区社会组织实现了居民参与、规范运行与科学运作。例如,2013年,在“三社联动”联合办公室指导下成立的紫韵艺术团,前身偏向于内部娱乐性。成立之后,其不断承接社区公益金项目,并走出社区服务,成为东风地区的代表性社区社会组织。2014年,该组织负责人与其他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联合成立了东风地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并担任联合会理事。作为地区枢纽型社会组织,该联合会带动本地区社会组织成长发展,开办交流活动、培训大会等,在功能上逐渐向协作者趋近,实现社区社会组织的自我成长与发展。协助关系下,支持型社会组织给予的帮助,更像是一种专业性引导,这种关系不强调支持型社会组织的主导地位,因此,处于被动地位的社区社会组织能够在科学引导下享有更多自主权,社区社会组织最终实现了成长发展。

2协作关系下的自主选择。 由于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成长发[HJ3mm]展过程中主要的资源提供者与支持者,社区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程度更高,并形成与政府之间的协作关系。试点前的东风地区共有78个社会组织,其中多由社区居委会成立,由居委会成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在社区行政化的发展方向下,这些社会组织大多出现“体制嵌入”现象,无法有效回应社区居民需求。少量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多是非法定意义上的,更难有服务公众与社会的能力与意识。就资金问题而言 ,“ 81%的社区社会组织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多靠自己垫钱,有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支持的社区社会组织,多为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组织负责人申请项目而获得经费”[14],这表明社区社会组织对政府的高度依赖与面临的存续难题。

试点提供了解决难题的途径。“三社联动”下专业社会组织的介入,为社会组织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与专业支持。协助关系下的社会组织得到了成长发展,并在解决生存困境后开始有了一定的自主行为。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在协作者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公益金项目,实现了社会组织筹资方式的多样化发展;通过积极参与交流会议进行问题反馈,实现了与政府的积极互动;通过专业引领与专业培训,实现了能力与资源的扩展与组织的持续自主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在与政府的互动中呈现出协作关系下的自主选择逻辑。

3合作关系下的参与融合。 “三社联动”的前提是各主体间的平等合作,这种关系约束,使社会组织在“三社联动”的过程中倾向于与其他主体融合发展。试點前,社区居委会管理大量社区社会组织,不放心也不愿意让居民参与,在活动中遇到困难时,855%的社区工作者向身边居民求助,仅有182%的工作者向专业社会工作者求助,社区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者之间也缺少互动[14]。试点的开展,使社区居委会从组织负责人变为服务提供者,社区居委会成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有力支持之一;居民成为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与参与者。试点过程中项目对接大赛的开展,也使社区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优势互补,“三社”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与平等合作,促进了“三社联动”的有效开展。

总之,社区社会组织并非被动接受支持型社会组织的帮助,而是主动求取成长;并非一味依附于政府部门,而是求取自主发展;并非在合作中一意孤行,而是主动参与融合,在不同的关系约束下形成了不同的行为选择。

整体而言,在“主体关系-行为选择”的行动逻辑下,在政府部门相互协调并提供资源支持的前提下,社会组织之间以及社会组织与其他参与主体之间在“三社联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协作、协助与合作三种互动关系。两类社会组织出于自身在主体关系中的相对地位,以及组织自身的发展基础与发展目标,作出了一定的行为选择,并在行为选择过程中体现出一定的自我发展与自主选择意识,最终推动了“三社”之间的良好互动与社区治理的良性发展,详见图3。

四、结束语

“三社联动”的发展要求社会组织要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姿态融入社会,促进自我发展,这使社会组织在面临自身发展难题的同时,又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外部社会环境。政府各层级各部门、社区、社区社会工作者与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在“三社联动”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了协调、协作、协助、合作关系结构,“三社联动”中的社会组织也在结构关系的制约下分别进行合理的行为选择,从而形成“三社”的有机联动。“三社联动”中微观主体行为逻辑的发现,表明对于“三社联动”中的社会组织,不仅要关注其与政府主体的互动关系,更要重视其与其他主体,尤其是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与此同时,要在关注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主体互动关系,引导社会组织良性的行为选择,针对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予以有针对性的外部支持,从而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三社联动”中的组织效用与载体作用,推动“三社联动”的良性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文主要开展个案研究,仅选取北京“三社联动”案例进行分析,能否将研究过程与结论予以推广仍有待商榷,“三社联动”中其他主体的行为逻辑也仍有待探究,这些都需要对更多地区“三社联动”案例,以及对案例中更多主体的探究观察。通过更加完善的探究

才能更好地为“三社联动”社区治理模式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好的科学指引与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东风乡,即东风地区,是20世纪80年代在东风农场和东风公社基础上成立的乡政府。2002年北京市政府批准在东风乡设立地区办事处,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体制。

②四项机制指联席会议制度、信息联通制度、服务联办制度与需求反馈制度四项制度。

③三大平台指工作、专业和人才三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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