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中国公民能否状告外国记者

2021-05-25 01:29乔新生
青年记者 2021年6期
关键词:丑化时事新闻肖像权

文/乔新生

不能任由西方媒体记者拍摄恶意丑化中国形象的照片,必须以诉讼的方式维护中国人民的肖像权。

新华社记者3 月6 日发布两张照片,显示外国媒体记者采用特殊的角度拍摄中国正在执勤的警察。其中一张是在中国钱币博物馆对面广场西侧的人行道上,以特殊角度拍摄中国警察执勤站岗的肖像,另一张则是以人民大会堂为背景,配合北京市的阴天,“要素齐全”。这两张照片都以499 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

很显然,这是西方媒体记者故意丑化中国执法警察形象、恶毒攻击中国的背景照片。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公民能否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利?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丑化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西方媒体记者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国公共场所拍摄值勤警察的肖像,其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需要深入讨论。如果丑化值勤警察的形象,损害值勤警察的肖像权,显然违反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我国民法典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但是,强调可以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时事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上述规定实际上是肖像“合理使用”制度。但问题是,无论是“为时事新闻报道”还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拍摄肖像,都不得以丑化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的合理使用,是以正常使用为前提条件,如果不是正常使用,而是别有用心,那么这样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外媒记者拍摄的这两张照片就是打着“新闻报道”的幌子,损害中国公民的肖像权。

上述西方媒体记者拍摄照片显然不是为了“时事新闻报道”,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试图向西方受众传达某些特定信息。对于这样的拍摄活动,中国执法机关显然很难加以阻止,因为中国执法机关如果进行干预,可能会使西方媒体记者的阴谋得逞。最好的策略是,中国值勤民警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西方媒体记者撤回有关照片,并且公开赔礼道歉。这样做的理由是:

第一,记者拍摄的照片是否具有商业目的,记者拍摄照片是否为了新闻报道,记者拍摄照片是否为了展示出特定公共环境,应该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西方媒体记者在中国选取特殊角度,拍摄值勤民警的行为,干扰了中国值勤民警正常的值勤活动。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天安门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全可以由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但是,考虑到新闻记者的身份,行政处罚可能会产生副作用。法官可以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对西方媒体记者在中国公共场所拍摄执行公务民警照片的行为作出规定。法院可以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进一步区分,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为记者采访报道设定有必要的界限。

第三,中国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国家,越来越多西方媒体记者进入中国,他们以自己的方式和角度观察报道中国。不排除其中的一些记者戴着有色眼镜,出于阴暗目的,专门选择中国相对落后的地方拍摄。中国应当以开放姿态,允许西方媒体报道中国,但前提是不能损害中国公民的肖像权。

我们从西方媒体图片库中发现,许多中国公民在不知不觉中成了西方媒体拍摄照片中的主角。这种未经中国公民同意使用中国公民肖像的做法,侵害了中国公民的肖像权。如果采用诉讼的方式,维护中国公民的肖像权,相信西方记者在中国拍摄有关照片的时候会意识到法律的界限,不敢寻找所谓特殊的拍摄视角,丑化中国的执法民警,损害中国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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