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宁杰
摘要:侦查阶段是刑事错案的多发阶段,本文主要从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出发,来分析探讨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的成因。其中理念性原因包括重视打击犯罪轻视人权保障、重视实体真实轻视程序合法两方面,制度性原因有存有缺陷的讯问制度、缺乏保障的辩护权制度。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从侦查阶段修正理念性偏差,补正制度性缺陷两方面来完善侦查程序,旨在寻求有效预防刑事错案的路径,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侦查程序 刑事错案 程序合法 讯问制度 辩护权
一、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发生原因分析
在侦查程序中,侦查程序理念性偏差是刑事错案发生的根本性原因,侦查程序制度性偏差是刑事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侦查程序理念性偏差的原因分析
在很大程度上,刑事错案是基于侦查程序理念性偏差的存在而发生,因此出于遏制刑事错案发生的考量,首先对侦查程序理念性偏差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
1.重视打击犯罪,轻视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通过刑罚和程序发挥着控制犯罪的作用,刑事程序本身的控制犯罪的功能,主要集中在破案率和定罪率上。因此,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侦破案件及逮捕犯罪嫌疑人本身就表明侦查程序具有较强的控制犯罪的能力。然而,当过分关注侦查程序控制犯罪能力的实现,就必然会对人权保障产生消极影响。基于控制犯罪目标的实现,我国在人权保障与侦破案件的关系上,侦破案件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这样一种重视控制犯罪,轻视人权保障理念性偏差势必给侦查程序的错案以生存的土壤。
2.重视实体真实,轻视程序合法
重实体轻程序,过分追求实体真实的理念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据着主导性影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主要强调实体处理上的区别对待,但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却并没有被强调。诉讼程序片面追求从快打击,严重削弱了本来就水平很低的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被削弱的直接后果就是程序防范错案功能的削弱,长期的司法实践己经反复证明,绝大多数刑事错案都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而且成为刑事错案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二)侦查程序制度性缺陷的原因分析
侦查程序中无论是侦查讯问制度的设计缺陷,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缺乏有效保障,都可能使程序正义的实现受到阻力,这也必将对实体公正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从制度性缺陷角度探究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的原因是确有必要的。
1.存有缺陷的讯问制度
我国讯问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讯问空间的高度封闭性。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讯问空间保持相对的封闭性完全必要,但过于封闭缺乏外力的监督很容易使讯问活动失范。第二,讯问时间的任意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规定仅限于:“在传唤、拘传的场合讯问犯罪嫌疑人不能超过12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搞变相羁押;在拘留或者逮捕以后的24小时内必须进行讯问,以便及時发现和纠正可能发生的拘留或逮捕错误。”至于什么时间段讯问,持续时间长短,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因此,讯问时间的任意性使疲劳讯问等变相刑讯逼供成为可能。第三,侦讯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主要在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在审查逮捕上表现得较为有效,但对侦查讯问行为却监督乏力。侦讯程序中的这一制度性缺陷,是刑讯逼供现象得以发生的原因,也是大多数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
2.缺乏保障的辩护权制度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缺乏有效保障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辩护权虚化。相较于审判阶段,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更容易受到司法侵害,刑事错案的形成也集中于此,但此时侦查人员基本上不会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同防止错案联系起来,相反习惯于将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辩护行为看作是妨碍自己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障碍。第二,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受限,主要表现在缺乏审前阶段证据交换程序,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证据知悉权受到限制,制约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削弱了诉讼的对抗性,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衡,这是审前阶段上诱发刑事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控制的对策
(一)修正侦查程序理念性偏差
刑事司法理念决定着刑事司法行为的选择,因此,修正人们的理念性偏差特别是修正侦查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控制刑事错案发生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措施。
1.树立现代司法公正理念
司法公正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最为重要的理念,在刑事司法人员中绝大多数人都己经初步形成了明确的司法公正理念。问题是,不少人头脑中的司法公正理念缺乏现代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在惩罚犯罪与保护无辜之间总是将惩罚犯罪放在首位,过分强调惩罚的不可避免性。因此,刑事司法错误的预防必须转变司法公正理念,确立将保障无辜者免受错误追究、错误惩罚放在首位的现代司法公正理念。
2.确立程序法定理念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虽然仅解决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反映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但对于预防刑事司法错误却有重要意义。确立和强化程序法定理念需要教育、宣传,“除了现行的诉讼制度以外,还应当在法律上确立一些如程序性辩护制度、程序性上诉制度、程序性制裁制度等维护法定程序权威性的制度。通过这些制度,使法定程序获得法律的有效保障,进一步培育和强化人们的程序法定理念。
3.强化人权保障理念
透过刑事错案可以发现,人权保障理念仅指通过惩罚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不受犯罪的侵害。但刑事诉讼中强调的人权保障并不是集体人权,而主要是指诉讼参与者特别是被追诉者的人权。许多刑事错案的例子证明,侵犯人权的诉讼行为特别是侵犯人权的侦查取证行为容易导致刑事错案的形成,而任何错案又都对被追诉者的人权造成进一步的侵害。因此,只有确立一种正确的人权保障理念,真正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或及时地制止和纠正刑事错案。
(二)补正侦查程序制度性缺陷
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构成,应当符合刑事诉讼基本规律的要求,具有诉讼的特性,而侦查程序制度性缺陷的补正,也应当从侦查程序的诉讼化开始。
1.改革侦查讯问制度
侦查讯问活动是刑事错案发生的主要阶段,补正侦查程序的制度性缺陷,其重点之一就是侦查讯问制度的改革。从宏观方面说,改革需要遵循以下两个方面的理念与思路。
一方面,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讯问规则体系。第一,规范讯问地点与时间。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讯问的地点和场所这个场所既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自由、客观地陈述,又要有利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口供取得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一次讯问的持续时间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对单次讯问持续的时间及两次讯问之间的间隔,作出必要性规定。第二,讯问过程中实行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物理强制隔离。这一措施的采用可以有效地防止讯问人员对被讯问人采取刑讯等暴力折磨方法,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建立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激励机制。一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变成法律的明文规定。二对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相对温和、宽松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人性化的程序待遇。上述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措施虽然并非侦讯制度改革的内容,但却可以是侦讯制度配套措施的改革内容。
2.完善辩护权保障机制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基本诉讼的权利之一,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有益形成审前阶段上的控辩对抗和控辩平衡机制,从而减少司法侵权现象、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
二、获得律师帮助权。在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审判阶段被告人一样,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有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是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其二是获得免费律师的权利。第二,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收集和提供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重要内容。收集证据是为了提供证据证明辩护主张,反驳控诉主张。第三,知情权。知情是有效辩护的重要条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控方所持证据的知悉与否及其知悉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会不会受到侵犯。第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己经写入了“對任何人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内容,但在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中却依然没有规定这一内容。现在的规定只是对侦查讯问中强迫自证其罪行为的一种低调的否定和禁止,并未像基本原则那样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都有指导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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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 71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