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檀
对外直接投资是全球化进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2013 年首次突破了1000 亿美元(达到1078.4 亿美元),实现了22.8%的高增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成为中国对外投资合作的核心布局区域。根据2019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9 年当年实现“一带一路”对外直接投资186.9 亿美元,同比增长4.5%,2013 年至2019 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累计直接投资1173.1 亿美元。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自源丰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巨大的市场潜力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带来巨大的机遇。因此本文将“一带一路”国家样本,分析“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吸引我国OFDI 的影响。能够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给予政策性建议。 知识产权一直是国际协议中的热门话题。一个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会对一个国家和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发展以及知识迭代与传播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影响到国家的创新能力,而且也能影响到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
许多学者研究东道国制度因素对于吸引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东道国制度因素的其中一种,关于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的研究较少。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的结合,研究“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吸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首先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的文献进行梳理,学习国内外学者关于该课题的研究方法与思路,再运用计量经济学实验方法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OFDI 的影响。
大多数学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持正向影响的态度。Lee 和Mansfield(1996)实证研究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美国在该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数量和构成之间的关系。从近100 家美国公司调查发现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它们的直接投资决策有很强的正向影响。BelaySeyoum(1996)基于27 个国家实证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均产生正向影响。国内学者杨全发和韩樱(2006)构建一个三方参与的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也发现对于东道国政府而言提供适度且有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可以增加OFDI 的流入量。许和连和柒江艺(2010)以中国制造业外资企业为样本对象,发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从整体上促进了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
一些学者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原因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东道国的模仿成本,降低模仿率,使得跨国企业扩大在东道国的生产规模,从而加大对东道国的投资。如:Branstetter 和Saggi(2011)建立产品循环模型发现加强知识产权啊的保护可以降低模仿率,增加OFDI,外国直接投资的增加抵消了模仿者生产规模的下降。Lai(1998)给出另一种解释,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北方国家的创新率,使得北方国家的垄断时期更长。Jingchao Dai (2020)以中国30 个省份为样本,研究表明立法的程度越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大,我国OFDI 流入量就越大。
Maskus 和Penubarti(1995)认为,东道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强化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垄断力量,长期动态地来看,反而会导致跨国公司减少在该国的投资行为。Markusen(1995)研究发现当一国初始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加强保护水平会削弱内部化优势,反而会减少OFDI。Glass 和Saggi(2002)将创新、模仿和外商直接投资都内生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提高会使南方国家难以模仿,模仿难度增加会造成资源浪费,提高模仿成本,模仿成本的提高,生产需要更多的劳动力,造成劳动力的浪费,对OFDI 产生挤出效应。
Braga 和Fink(2000)发现知识密集型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吸引对外直接投资非常敏感,但从总行业来说OFDI 流入量与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并无显著的相关性Hammami(2019)以39 个中低收入国家为研究对象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并不显著,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不受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Kanwar 和Sperlich(2019)研究在TRIPs 协议签订后2004 年到2015年十年的欠发达国家,结果并没有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有显著影响,反而流入似乎是由市场规模和国内投资环境变量决定的。
本文研究包含“一带一路”沿线42 个样本国,样本期间为2007-2018 年,兼顾世界经济论坛( WEF) 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标报告年限及各国统计数据的可得性而得来。本文借鉴前人的研究模型,尤其是Adams (2010)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 OFDI 的模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我国OFDI 的影响,建立模型:
lnFDIit=a0+a1lnIPRit+a2lnGDPit+a3lnTECHit+a4lnOPENit+a5lnTCARit+a6lnDISit+εit
其中i 和 t 分别表示个体和年份,被解释变量 OFDI 是中国对 i 国在 t 时期的直接投资存量金额,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公报》。IPR 是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控制变量包括:东道国的市场规模(GDP)东道国技术禀赋(TECH),东道国运营成本(EGDP),东道国的贸易开放度(OPEN),基础设施(TCAR),双边地理距离(DIS),εit代表误差项。
1、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OFDI:由于中国对样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有负值出现,对计量分析造成不便,而且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数据具有不稳定性,波动幅度大,对结果的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所以本文选择2007-2018 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数据来源于《2007-2018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2、解释变量的选取与假设
核心解释变量IPR :知识产权保护是本文重点关注的影响因素。WEF 指标(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的各国知识产权指数)基于对各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数据,能更直接地反映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对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评价,且该指标是立法水平和执法水平的综合,适用于世界各国,因此本文采用《全球竞争力报告》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
2、控制变量的选取与假设
(1)东道国的市场规模(GDP)东道国市场需求越大,越有利于吸引海外企业的直接投资,扩大其市场规模,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截止目前,“一带一路”倡议共覆盖包括中国在内的65 个国家,部分国家人口众多,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且很多国家的经济处于结构转型时期,发展潜力巨大,因此,市场规模可能是推动我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本文选用东道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测度。数据来源自世界银行 WDI 数据库。(2)东道国技术禀赋(TECH)一国的高新技术便属于战略资产的一种。近年来,中国加大了对国外先进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寻求,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可能会受东道国科研能力影响本文用该国高科技产品出口占制成品出口比例来表示,数据来自世界银行。(3)东道国运营成本(EGDP)东道国运营成本越低越有利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跨国企业通过把生产部分或全部转移到运营成本较低的东道国来降低制造成本从而获得竞争优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其劳动力成本明显低于我国,对我国企业尤其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有着强大的吸引力 。本文使用东道国人均GDP 金额作为反映东道国劳动成本的指标代替企业运营成本指标,其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4)贸易开放度(OPEN)通常而言,贸易开放度有利于提高外国直接投资的规模。市场潜力越大、出口政策越是开放的地区,越是能吸引 OFDI 流入。熊彬,王梦娇(2018),齐欣(2018)等学者研究表明东道国贸易开放度变量的回归系数为正。本文用货物与服务进出口额占 GDP 比重来衡量贸易开放度,数据来源自世界银行 WDI 数据库(5)基础设施(TCAR)基础设施水平越高的国家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本文选用该国互联网个人用户数占总人口数比例作为衡量东道国基础设施水平的指标,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6)双边地理距离(DIS)一般来说,地理距离的增大会对企业的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形成阻碍作用,地理距离对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具有抑制作用。冀相豹(2014)、刘晓凤等(2017)等指出国家地缘距离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表现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本文选用该国首都与中国首度(北京)的距离来表示。
数据来源于世界时间距离 timeanddate 网站。
【https://www.timeanddate.com/worldclock/distanceresult.html?p1=33&p2=440】
表1变量描述性统计
1、面板数据平稳性检验
本章的实证数据是面板数据,为了避免产生伪回归的现象,需要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Harris and Tzavalis(1999)提出了基于T 固定,而n 趋于无穷大的统计检验量,比较适合短面板数据的平稳性检验。由于本文面板数据为短面板数据,因此本文采用HT 检验。在HT检验中个体固定效应和趋势项、仅含个体固定效应项、None 情形三种情形只要有一种拒绝原假设则证明序列平稳,结果得知,大部分变量至少有一种情形显著拒绝原假设,变量是平稳的,但是贸易开放度(OPEN)以及经济发展水平(EGDP)变量三种情形都接受原假设,对这两个变量做一阶差分后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也就是说这些变量为一阶单整变量。为了防止因变量回归出现谬误回归(伪回归)的问题,下面就需要对这些变量进行协整检验。以考察这些变量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本文协整检验采用的是 Pedroni 检验方法,既可以允许截距及时间趋势,又适用于非平衡面板数据。将双边贸易开放度、经济发展水平变量指标做Pedroni 协整性检验结果拒绝原假设,变量之间都存在长期关系,并且在 1%的水平上显著,具有很高的显著性。
2、基本回归分析
本文利用的是 2007-2018 年 我国对“一带一路”42 个国家OFDI 的数据,在进行基本回归模型的估计时,必须要考虑可能出现的序列相关和截面相关以及截面异方差等问题。序列相关检验采用Wooldridge(2002,p.282-283)提出的沃尔德检验,原假设为“不存在组内自相关”,实验结果接受原假设,说明没有一阶自相关,数据无序列相关性。截面相关性检验采用适合长面板也适合n 大T 小的短面板的Pesaran(2004)的检验,原假设为 “无组间同期相关”,实验结果显示P 值<0.01,强烈拒绝原假设,认为变量存在截面相关。异方差检验采用Greene(2000,p.598)提供的沃尔德检验,通过非官方命令xttest3 来实现,原假设为“不同个体的扰动项方差均相等”,实验结果显示P 值<0.01,强烈拒绝原假设,认为存在异方差。
本文采用Hausman 检验作为判断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的方法。原假设为随机效应模型,实验结果显示P 值<0.01,强烈拒绝原假设,故采用固定效应模型。Pesaran(2004)的检验及命令xttest 检验都需要在固定效应模型之后才能实现,而本文通过豪斯曼(Hausman)检验得出使用固定效应模型,故上述检验命令适用本文。对于本文模型存在组间异方差,截面同期相关,OLS 也依然是一致的,则需要使用FGLS 组间异方差、同期截面相关即可。下表是基本回归结果。
表2基本回归统计
估计结果表明,本文最关心的核心解释变量知识产权保护(IPR)与我国OFDI 在1%的水平下成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东道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一带一路”国家吸引中国OFDI 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我国正处于科技技术高速发展时期,中国在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中处于被模仿地位,东道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保护中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使得知识劳动成果不被侵犯,跨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也可以在总成本不增加的条件下有效地共享这些资源,增强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所有权优势,同时,知识产权制度是东道国制度的一个方面,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下,跨国企业信息、服务以及法律能够保障,于是增强了东道国的区位优势,实验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带来的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要显著大于弱化的内部化优势,从而能够更好的吸引我国的OFDI。
市场规模(GDP)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显著性水平较高,表明“一带一路”国家的市场规模越大,我国对其直接投资的规模越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规模巨大,在这些国家开展直接投资,既可以直接绕过贸易壁垒,降低成本,也可以拓展海外市场。技术水平(TECH)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东道国技术水平抑制了我国对其直接投资,“一带一路”国家与我国的技术差距越大,我国企业越能在东道国市场上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因此我国企业多偏好于对技术水平较低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实际人均GDP(EGDP)的系数在1%显著为负,这说明东道国的人力资源成本越低,中国对东道国的投资越大,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劳动力成本越来越高,迫使许多劳动密集型产业选择工资较低的“一带一路”沿线东道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以获取较大的成本优势。贸易开放程度(OPEN)系数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一带一路”国家的开放程度越高,我国对其直接投资越多,显然一国的开放程度决定着其吸引外资的能力,其开放程度越高,相应的外资引进政策和制度也相对比较完善和包容,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更容易进入该国市场。基础设施(TCAR)发展情况系数在1%显著为正,表明“一带一路”国家的基础设施发展状况越好,我国对其直接投资越多。我国对“一带一路”区域的直接投资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占了很大比重。因此,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对我国企业的直接投资产生正向影响。地理距离(DIS)系数-3.1476 在1%显著为负,表明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地理距离越远。
经过以上分析和实证检验,论证了“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 OFDI 的积极作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OFDI 也会随之提高。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大,体系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进行直接投资时中国企业在该国利益层面更受保障,所有权优势及区位优势加强,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会更加倾向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
中国对沿线国家投资的提升是“一带一路”建设成效的体现,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会阻碍中国投资规模的扩大,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与尚未签订双边投资协议的国家加强协调和合作,积极参与区域和国际性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与完善,防范和降低产权法律风险,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跨国企业需要在投资决策和海外经营过程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在这种前提下,中国企业才会进一步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存量,既保证企业利益,又促进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使中国对“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的直接投资处于一个良性的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