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最低免税申报额法律问题与中国方案

2021-05-11 07:18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梁 蓉

国际贸易中的关税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通过谈判削减,贸易便利化是贸易政策制定者目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随着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的发展,与贸易便利化有关的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中国致力于深入“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发展“丝路电商”,与沿线国家的双边电子商务合作也以关税减免和贸易便利化改革为核心。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贸易便利化程度低,海关延误、边境成本等问题都给跨境贸易造成障碍。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de minimis thresholds, DMT)是贸易便利化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货物进行海关免税处理,或通过最简化的清关手续处理,从而降低国际贸易进出口商的交易成本。因此,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的实施对“一带一路”区域跨境电商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跨境电商与“最低限度”理念

跨境电商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能。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通过免除货物的进口关税及其他税收,简化货物在边境的清关手续,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动力。

(一)“最低限度”理念与当代发展

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源起于“最低限度”(de minimis)理念。“最低限度”意味着一个确定的限制或门槛,在该限制或门槛下,因事项(item)微不足道,从而法律不予关注。法律术语中的“最低限度”一词来自拉丁语“

de

minimis

non

curatlex

”,意思是“法律不考虑琐事,比如它不会因为一件微不足道的麻烦就给予损害赔偿”。“最低限度”理念已成为多边贸易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0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3款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第7条第8款都将“最低限度”作为降低海关措施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干预程度的有效手段。降低海关成本是当代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最低限度”理念一直以来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层面,为将“最低限度”理念在各国海关法中制度化,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The

Revised

Kyoto

Convention

)规定,国内立法应规定货物的最低价值和/或最低应纳税额,低于该价值或应纳税额的货物将不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duties and taxes)。这一条旨在鼓励各国设定最低免税申报额,通过减少书面工作,加快货件的清关速度、缩短货件的运输时间。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在其2012年《海关指南》(

Customs

Guidelines

)中指出:“一个现代、高效、有效的海关管理应采用‘最低限度’制度,即某些商品,包括文件、私人礼品和贸易样品,不超过一定的价值或重量,免征进口税费(import duties and taxes)、免于正式申报程序。”这意味着在海关程序方面,“最低限度”是指低于最高完税价格的货物可通过海关免税费处理,或通过最简化的清关手续处理。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层面,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也在其《海关货物快速放行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Immediate Release of Consignments by Customs)中规定了“不征收税费(duties and taxes)的低价值货物”。在区域发展层面,在2011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峰会上,各国一致同意在海关程序中采用“最低限度价值”(de minimis values)理念,使低价值的货物能够免除关税(customs duties)并简化其入境文件的程序要求。

(二)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对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之促进

《贸易便利化协定》首次全面规范了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成为“最低限度”理念的最新制度化成果。《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一种全球性的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的收益或“溢出效益”将辐射全球治理中的所有国家。

1.《贸易便利化协定》要求各成员灵活适用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贸易便利化协定》第7条第8款规定了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旨在通过简化贸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消除国际贸易流转中的技术障碍和贸易壁垒。由于跨境电商下的贸易产品种类繁多,贸易商通常是在国际邮政小包、国际商业快递、专线物流、国内快递的跨国业务以及海外仓等物流模式中根据产品特点灵活选择。因此,跨境电商的运输方式也因货物的特点而各有不同,或采用空运、陆运中的某一运输方式,或采用多式联运方式。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第7条第8款第1项的规定,各成员应制定特别便利程序,至少允许通过航空货运设施进入的货物快速放行。由于协定并未定义快运货物,这就出现了第7条第8款是否只适用于空运货物的问题。然而,“至少”的措辞,意味着应适用于但不限于空运货物。《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措施可以由WTO成员更广泛地适用于非航空货运方式进入的货物。因此,快运货物也应包括通过公路和铁路运输的货物。可见,无论跨境电商采用何种物流模式,只要符合最低免税申报的条件,海关应视其为快运货物而采取加急放行程序。

《贸易便利化协定》第7条第8款第2(d)项采用的“应当”(shall)措辞给成员设定了为快运货物适用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的国际法义务。在WTO法中,“应当”(shall)一词意味着一项强制性的要求,而不仅仅是鼓励。同时,对于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的建立,第7条第8款第2(d)项则采用了“尽可能”(to the extent possible)的表述,这表明成员在适用最低免税申报额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贸易便利化协定》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还取决于各成员的国内立法。

首先,除获特别豁免外,跨境货物均须征收进口关税及其他税收(customs duties and taxes)。但如果货物的装运价值或应纳税额极少,则评估、征收和支付的行政成本可能超过所征收的税收数额。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允许海关在单次提交(a single submission)的基础上,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货物快速放行,从而减少贸易商和海关在清关方面的延误和成本。因此,第7条第8款第2(d)项要求各成员应尽可能规定对最低限度装运价值或应纳税额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及其他税收(customs duties and taxes)。

其次,对于第7条第8款第2(d)项第一句中的“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WTO成员的实施方法不尽相同。根据全球快递协会(Global Express Association, GEA)的数据,WTO成员目前实施的最低免税申报额从10欧元到100美元不等;另一方面,WTO成员确定免税申报门槛的标准也存在差异。一些WTO成员以“货物价值”为基础确定门槛,如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等;而另一些成员则更倾向于以“应纳税额”为基础确定门槛,如瑞士等。世界海关组织秘书长Kunio Mikuriya指出,跨境电商给世界各地的海关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带来了大量的小包裹。每天数以百万计的国际包裹被运送到消费者手中,而且这个数量还在增长。各成员对最低免税申报门槛的设定标准不同,直接影响符合快运货物标准的跨境电商产品的时间成本及交易成本。

2.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对跨境电商的促进效应。跨境电商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增长引擎,即使最小的企业也能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以相对轻松的方式接触到全球消费者。根据国际贸易中心(ITC)2018年对2 262家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完全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中有82%是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SME)。这些中小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国外消费者销售商品,而目标市场的最低免税申报额决定了某些商品是否能够以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到达消费者。一般而言,对于需要办理完整海关手续的货物,清关义务人须提交海关部门要求的货物分类、原产地和估价的详细信息,以满足税率计算的估价要素以及贸易平衡的统计数据。对于符合最低免税申报额的货物,则可免于海关的正式通关程序,不仅不需要提交进口申报单,而且提交的文件极为简单,如空运提单或商业发票即可。越低的免税申报门槛意味着需要完整报关的货物数量越大,同时报关的文件数量也会增加。文件数量的增加会导致企业和海关部门准备以及处理这些文件的时间增加,从而对货物的交付时间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银行(World Bank)年度《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中的海关数据可知,海关延误对贸易造成的障碍远高于实际关税(customs tariff)。快递货运在每个成员的物流和供应链基础设施中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当今全球“准时制”商业环境中,快递是经济产出的关键因素。由于快递业务的时间敏感性,清关速度对这些经营者来说尤为重要。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文书工作、减少货物的延误,从而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的贸易成本。

二、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在跨境电商领域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降低进口商的交易成本,还能加速货物的交付。然而,历史上的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是在传统贸易方式下设定,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增长,世界各国的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呈现出“过时”本质。

(一)国家基于经济利益不愿提高最低免税申报额问题

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不仅简化了边境通关手续,还免除了进口关税及其他税收。这一制度是通过降低进口商成本、加速进口交付而产生经济效益,其对由中小企业组成的跨境电商等产业部门的积极影响尤为显著。然而,《贸易便利化协定》第7条第8款第2项的“软性”措辞反映了各成员对最低免税申报额的一致态度。虽然很多成员将最低免税申报额作为海关规则的一部分,但规定的免税申报门槛极低,这对主要由中小企业组成的跨境电商模式而言并无实质意义。国际贸易中心对中小企业竞争力的调查表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商中仅有31%的业务能够享受到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的优惠待遇。

一方面,很多国家不愿提高最低免税申报额,因为从短期来看,这不仅会增加货物进口量,给海关人员造成负担,还会影响政府税收收入。然而,在最低免税申报门槛越低的情形下,尽管税收总额在提高,但海关因执法需要而投入的成本也同步增加,且执法程序带来的效率收益却在减少。国际商会研究表明,从长期来看,海关处理低价值货物的成本远高于其免于处理这些货物所带来的税收(revenue)损失。事实上,在20世纪80年代,加拿大设定的最低免税申报门槛在世界范围内是最低的,仅为20加元。豪伊研究所(C.D. Howe Institute)的研究表明,将加拿大最低免税申报门槛提高到200加元,既能保证税收,也能提高货物通关的效率。虽然加拿大政府将因200加元的门槛蒙受1.17亿加元的税收损失,但政府也将节省2.78亿加元的行政成本,而消费者和企业将获得4.87亿加元的效率收益,这远远超过了因提高最低免税申报额遭受的税收损失。

另一方面,对各国政府来说,改变最低免税申报额意味着对不同集团的利益再分配。当政府试图平衡当地制造业(及就业)和消费者对跨境电商模式的诉求时,最低免税申报额的改变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其中一个部门。例如,一些国家考虑到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小批量货物的增加,可能会造成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政府可用的为数不多的有效工具之一,就是通过提高税收或降低最低免税申报额来降低跨境网上购物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可见,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一些国家对跨境电商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二)跨境电商中小企业身份界定问题

跨境电商的发展降低了国际贸易的门槛,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到经济全球化中。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大量与生产、就业和扶贫有关的经济活动都由中小企业负担。跨境电商不仅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价值链提供了机遇,也为其打开了通过互联网向全球市场销售产品的通道。由于中小企业大多从事小批量货物的跨境贸易,如果按照正常的清关程序,则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贸易成本和通关的时间成本。因此,中小企业才是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然而,“中小企业”一词虽被广泛使用,但其并没有一个通用的定义。一般而言,“中小企业”的主流界定有“雇员数量+经济绩效”、“雇员数量+特定经济绩效”、“多经济绩效重叠”或“雇员数量”等标准。第一,部分国际组织建议采用“雇员数量+经济绩效”标准。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标准,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在1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或资产负债表不超过200万欧元;小型企业是指雇员在5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或资产负债表不超过1 000万欧元;中型企业是指雇员不超过250人,且年营业额达到5 000万欧元或资产负债表达到4 300万欧元。第二,部分国际组织和国家则采取了“雇员数量+特定经济绩效”或“多经济绩效重叠”标准。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要求,小型企业需满足以下任何两项标准:雇员在10人以上300人以下、资产或年销售额在10万至1 500万美元之间。而巴巴多斯的《商业发展法》规定,小型企业需满足以下任何两项标准:雇员少于25人、固定资本或实收资本不超过50万美元、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第三,还有部分国家仅采用“雇员数量”标准,例如肯尼亚认为雇员在11~1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各国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均在海关通关手续简化与税收优惠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以特殊待遇。然而,不同法域法律标准的差异可能造成相似规模的相似企业在相似的跨境贸易下,会因企业身份界定标准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待遇。例如,根据东非共同体(EAC)和东南非共同市场(COMESA)的简化贸易制度,只有小型企业才能从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中受益。具体而言,该小型企业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总价值为2000美元或以下,货物属于简化贸易制度下合格货物的一般清单(common list)的组成部分,且货物正在进口或出口销售。这就意味着,有的中小型跨境电商企业可能根本无法享受最低免税申报额待遇。显然,由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不同,使得跨境电商企业在国际规则层面缺乏“公平竞技场”(level playing field),从而利空某些国家,阻碍跨境电商的全球化发展。

(三)简化跨境电商清关手续带来的安全风险问题

市场研究公司Armstrong & Associates 2018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跨境电子商务目前占全球在线交易(online traffic)的15%到20%。该报告称,到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的增长速度约为国内电子商务的两倍,预计占全球在线销售的22%。这种激增正在给海关业务带来压力,并给全球各地的监管机构带来挑战。由于无法获得货物抵达的详细信息或事先通知,海关难以锁定可疑货物,而低价值并不意味着低风险。因此,大多数国家不愿提高最低免税申报额的另一个原因是,担心提高门槛会影响各国的边境安全。如果海关部门简化对部分货物的清关手续,可能会导致一些跨境电商企业从事非法货物贸易或违反《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标准。目前,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利用电子商务犯罪的现象。例如,2016年世界海关组织的非法贸易报告中提出,罗马尼亚海关从跨境电商的快递包裹中查获了多起隐藏非法货物的贸易。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一些国家不愿就提高目前的最低免税申报门槛进行讨论。海关也不愿提高最低免税申报门槛,因为包裹数量的增加会导致边境管制和检查更加难以控制。包裹数量的增加,也就意味着安全风险的增加。因此,这就使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的实施更为复杂,海关部门在试图平衡安全风险控制和简化清关程序的过程中裹足不前。

三、跨境电商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的中国方案

各国适用的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符合免税申报条件的货物也可能因国家而不同。这种差异可能会扭曲这一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与成本之间的“帕累托平衡”,并给跨境电商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我国致力于发展“丝路电商”,与沿线国家的双边电子商务合作也以贸易便利化改革为核心。因此,我国应首先在“一带一路”区域推动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的落实,以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

(一)构建“一带一路”区域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

“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都有最低免税申报额的安排,但各国的规定差别较大(见表1)。免税申报的门槛高低不同,符合免税申报条件的货物也各不相同。为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跨境电商发展,我国应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实现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的联动。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2004年《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4年《规定》”)规定,对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但2018年《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018年《通知》”)作出新的规定,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低于5 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低于26 000元的,关税税率暂设为0%;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由于2004年《规定》针对的是所有形式的进口货物,并不区分B2B模式或B2C模式;而2018年《通知》又明确针对限于个人自用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可见,2018年《通知》专门用于调整B2C模式,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2004年《规定》的适用范围就只局限于B2B模式。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的发展,我国顺应国际趋势将最低免税申报门槛的确定标准从“应纳税额”转向“货物价值”,同时也提高了免征关税的门槛。但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根据2018年《通知》的规定,我国仅在限额内免征关税,而对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征收。显然,这种做法仍然会给海关带来额外成本,也会增加物流经营者、进口商和消费者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从短期看,我国可从程序优化出发,借鉴欧盟的“进口一站式服务”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制度,为符合免征关税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提供快速通关;从长期看,我国仍应在均衡税收收益与贸易便利化收益的情况下,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也设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门槛,为推动基于互惠的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多边规则的形成奠定国内法基础。

另一方面,从国际实践看,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已成为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内容。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利用双边、区域或多边机制进行信息交换,通过正式(条约)或者非正式(协调会议)的方式促成共识形成。首先,“一带一路”区域最低免税申报额的确定应以“货物价值”为标准。为构建全球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国际商会建议各国免税申报门槛的确定应以“货物价值”为准,各国设定的最低免税申报额应为1 000美元,最好不低于200美元。考虑到通货膨胀和汇率波动,政府必须定期审查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的实施情况。其次,就最低免税申报门槛的设定而言,“一带一路”区域可参照《美墨加协定》(USMCA)的做法。2016年,美国将最低免税申报额从200美元提高至800美元,但墨西哥的最低免税申报额仍保持在50美元,加拿大保持在20加元(约15美元)。显然,无论是通过亚马逊(Amazon)和eBay等电商平台,还是小型零售商,墨西哥和加拿大较低的门槛阻碍了美国企业在这些国家从事跨境电商的活动。最低免税申报门槛一度成为《美墨加协定》谈判的僵局,最终在“协定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一章中,美国继续保持800美元的最低免税申报门槛,即低于800美元的货物免于征收进口关税或税收(customs duties or taxes);而墨西哥同意50美元的免征税(taxes)门槛以及117美元的免关税(customs duties)门槛和简化通关(simple customs forms),加拿大则同意40加元(约31美元)的免征税(taxes)门槛以及150加元(约117美元)的免关税(customs duties)和简化通关(simple customs forms)。同时,该协定规定的额度并非是刚性约束,某一缔约国仍可在另一缔约国国内法设定的额度低于协定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对等原则调整其对另一缔约国的适用额度。

表1 “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最低免税申报额比较(45)See GEA, “Overview of de minimis Value Regimes Open to Express Shipments World Wide (2018)”, available at https:∥global-express.org/assets/files/Customs%20Committee/de-minimis/GEA%20overview%20on%20de%20minimis_28%20March%202018.pdf (visited 18 Sept. 2019).

(续上表)

(二)明确“一带一路”区域跨境电商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提高最低免税申报额将对“一带一路”区域经济产生积极影响,尤其是在中小企业主导的电子商务市场表现明显。中小企业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经贸关系中最重要的合作领域之一,而跨境电商正成为中小企业去产能、转型升级和消费升级的助推力。我国已制定出台一系列举措,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各有不同。第一,部分国家采用“雇员数量或经济绩效”标准,例如新加坡即根据雇员数量或年销售额来界定中小企业。第二,部分国家只采用“经济绩效”标准,例如菲律宾则完全按照固定资产来界定中小企业。第三,部分国家采用“雇员数量+经济绩效”标准,并根据行业不同适用不同的门槛。例如泰国按部门(制造业、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不同以“雇员数量+固定资产”来界定;越南根据行业不同以“雇员数量+总收入/总资本”来界定中小企业。而我国则以“雇员数量、销售额、资产总额”共同作为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这就导致我国的中小企业很可能成为沿线国家的大型企业,这很不利于中国中小企业“走出去”。中小企业的身份界定关系到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从事跨境电商时是否能够有效享有优惠待遇,比如eWTP(e-World Trade Platform, 世界贸易平台)就是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参与全球化,规定只有年交易额低于1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才能享有免税以及24小时质检和通关等优惠待遇。因此,我国在与沿线国家电子商务的深入合作中,应根据不同国家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才能真正让各国跨境电商中小企业在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中获得较为均衡的待遇。

(三)加强“一带一路”跨境电商安全风险防范的海关合作

在跨境电商背景下,消费者对加快运输速度的需求日益增长,这就产生了时间敏感型货物的安全通关问题。一般而言,货物的清关程序往往相对繁琐。它涉及对每笔交易的个案评估,通过收集大量文件、多个部门参与、对有关货物进行实物检查等程序。国际商会指出,与其将劳动力和资源用于处理低价值、低风险的货物通关,不如设置较高的最低免税申报门槛,让政府重新将公共税收的重点放在更有效的税收来源方面,从而提高海关的效率。当海关部门不再将主要精力用于处理低价值、低风险的货物通关时,则会更加注重高价值和高风险货物的通关手续,这有助于加强海关安全风险防范。

跨境电商已逐渐成为“一带一路”区域的重要贸易方式之一,而中小企业则成为跨境电商的主要贸易主体。由于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中多是进出口小批量货物,繁琐的海关手续往往导致企业贸易成本的增加。因此,为有效实施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中国应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关合作。一方面,我国应在“一带一路”区域层面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中海关执法标准的趋同化。每一成员应将海关监管及在可能的限度内将其他相关边境监管集中在高风险货物上,对低风险货物加快放行。由于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会向海关部门提供货物安全检查所需的清单及关键数据,因此沿线各国可利用入境前处理和风险评估技术简化清关手续,迅速放行低风险货物。同时,《贸易便利化协定》“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AEO),要求成员给予包括酌情降低单证和数据要求、酌情加快放行时间等贸易便利化措施。我国已与伊朗、泰国等10余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了“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各国海关通过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合作,相互认可对方国家的“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企业资质,给予这些企业以较低的查验率、特殊时期优先通关等便利化措施。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为解决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中可能出现的高风险货物提供了通关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我国应在“一带一路”层面推动建立区域一体化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为满足最低免税申报额的货物进口建立电子报关机制。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能够按照一套通用的标准格式,将标准的数据信息通过网络传输至贸易伙伴的数据系统,并进行自动处理。例如,当进口国海关认为出口企业通过信息交换系统提前申报的相关数据存在风险时,可请求出口国海关代为开展货物查验,在没有进一步的情报显示存在相关风险时,进口国海关认可该查验结果并准许货物在到港前办理验收手续。如果“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能够在风险规则、查验标准、信息互换等方面协商一致,则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中的安全防范问题将迎刃而解。

四、结 语

跨境电商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平台,成为中小企业去产能、转型升级和消费升级的助推力。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发展“丝路电商”,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减免关税、便利跨境电商发展的作用。一方面,“一带一路”跨境电商是推动贸易畅通的新动能,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参与跨境贸易。因此,如何在“一带一路”区域达成构建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的共识,是我国引导跨境电商规则朝着更为体现发展中国家利益方向发展的责任。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便利化改革问题上面临困难。我国应利用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经验为“一带一路”区域的最低免税申报额制度改革与合作提供支持。在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盛行的背景下,我国为“一带一路”跨境电商发展主动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确定符合“一带一路”区域的最低免税申报门槛标准,是维护多边主义纪律、履行大国责任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