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合作社之路振兴乡村产业

2021-05-07 09:18本刊编辑李冬霞
蔬菜 2021年4期
关键词:联合社农民农业

文/本刊编辑 李冬霞

2021年,我国进入“十四五”时期,迈入新征程。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如何引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实现乡村产业振兴,党和国家不断探索。以成立农民合作社的方式来促进农业现代化及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在实践的过程中显现出巨大的发展前景。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20年11月,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达224.1万家,联合社1.3万余家,其中县级以上示范社达18万家;产业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农产品,并逐渐从传统种养业向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旅游业和服务业延伸,1.3万家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3.9万家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104.2万家合作社实行产加销一体化服务,呈现出“合作社+”的积极态势[1]。在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同时,不乏出现了合作社“骗补、骗扶、骗吸储”“空壳社”“假合作社”“异化”“大农吃小农”等现象;因而,合作社发展质量备受质疑。虽然合作社发展存在问题,各地也在积极地清理“空壳社”,但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势头仍然强劲,未来中国的农民合作社在吸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发展,是值得深刻探讨的问题。

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英国诞生,这是世界公认的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距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创立了罗虚代尔原则:入退社自愿自由,一人一票制,在纯收益中留有公共积累,利润的二次分配(返还);在退出时不能带走形成的公共财产。这些原则成为了合作社建立及发展的基本依据[2]。19世纪后期,瑞典开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瑞典的小型农庄主为了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自发成立了“瑞典农民产品销售合作社”。1877年,荷兰第一个农民合作社成立。19世纪末,丹麦形成了不同形式的农业互助协作体,其中就包括农民合作社,有97%的丹麦农民参加了合作社。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建立,是全世界各个行业、各种类型合作社组织的联合机构。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曼彻斯特大会通过《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将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3]。

1911年辛亥革命前后,随着合作经济思想传入我国,合作社实践活动开始出现。我国的第一个合作社是1918年设立的北京大学消费公社。1920年在长沙成立的“湖南大同合作社”是中国最早的生产型合作社。1923年,河北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解放战争时期,综合性的合作社开始被称为供销合作社。毛主席、党中央对农村合作社非常重视,把合作社看作是农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效组织形式。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1)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的萌芽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自主经营权,农村出现了一批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社,主要以技术交流为主。由于多属自发形成,因而组织管理不规范,合作社成员流动性大,同时缺乏组织稳定性。(2)20世纪90年代初至90年代末的起步探索阶段。随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逐渐拓宽,除了技术合作外,开始转向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等多方面的合作;同时,除了农民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畜牧、水产、农机等部门,还有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开始参与其中;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开始确立、社员的权利义务得以明确,组织相对稳定起来;合作社的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出现了一些跨乡、跨县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组织。(3)21世纪以来的快速规范化发展阶段。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消费升级的外部环境,对于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2004—2009年的6个中央1号文件都明确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财政资金扶持、税收减免优惠以及登记等具体政策意见。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首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进一步推动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自此,合作社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内部管理制度日益健全,成员和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增强,品牌意识不断强化,注册了商标,进行了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等工作。

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

发展速度逐步加快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呈现方兴未艾的良好态势,可以说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呈逐年增加的态势(图1),且增加速度较快,截止到2020年底,依法登记的合作社有224.1万家,较2007年的2.64万家增加了近84倍。但也可以明显看到,2019年合作社数量增幅降低。

图1 全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变化

农民合作社的带动能力不断增强,根据农业农村部的信息显示,到2019年10月底,农民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参与,普通农户占成员总数的80.7%。在脱贫攻坚的过程中,全国90%以上的贫困村都有了合作社,832个贫困县累计发展合作社68.2万家,直接带动2 197.8万余名贫困人口脱贫增收;同时,有不少人表示农民合作社虽然数量庞大,但其发展质量参差不齐,不少合作社都是“空壳社”,合作社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类型呈多样化

我国特殊的社会制度及组织结构,导致了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呈百花齐放的态势。合作社按照从事行业、牵头人身份、经营服务内容、是否采取土地股份合作、是否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等划分方式分为不同的合作社类型(表1),整体呈现出类型多样的特点。根据农业部2019年的统计数据,从从事行业来看,从事种植业及相关行业合作社数量最多,为105.6万个,占总数的55%,其次为畜牧业及相关行业合作社,数量为40.9万个,占总数的21.1%,服务业合作社仅为15.4万个,占总数的7.9%;从牵头人身份来看,农民牵头合作社为16.4万个,占总数的85.0%,企业牵头合作社为4.1万个,占比2.1%。

表1 农民合作社分类

服务领域逐步扩大

随着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范围不断扩大。虽然80%的农民合作社仍以农产品生产为主,但近几年,合作社服务范围逐渐向加工、流通领域延伸,据农业部数据显示,2019年底,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比达53%,平均为每个成员统一购销1.56万元、二次盈余返还1 402元;加工服务型合作社增速也较快,2019年底,已有3.5万家合作社创办加工企业等经济实体,8.7万家拥有注册商标,4.6万家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随着休闲农业、数字农业、网红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作社也逐渐向产业联合的横向领域发展,其中有2万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7 300多家进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合作社的服务领域向产业链纵向及产业融合横向两个方向不断拓展,有利于其多元化健康发展。

典型示范效益强

随着农民合作社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各地培育和发展了一大批先进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成员服务、合作共赢、民主管理的合作社性质。截至2019年底,合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中县级及以上示范社15.71万家,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8 470家。《2019年度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指数研究报告》通过对300强的示范社进行分析,300强合作社的年度经营收入均值为5 789万元,可分配盈余均值为715万元,成员出资总额均值为1 134万元,固定资产均值为1 397万元,成员数均值为736个,带动非成员农户数平均为2 456户,充分展现了300强合作社的强大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典型农民合作社模式分析

本文针对目前存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在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几类典型农民合作社模式结合典型案例加以分析,以期启发更多思考。

“基层党组织+农户”合作社

◎ 模式分析

“基层党组织+农户”合作社是农村基层党组织选择发展潜力大、前景好的产业项目,采取领办、创办、联办、参股等多种形式成立的农民合作社。中国的合作社中,农村党支部领办的占有一定比例,学者对于这类中国特色的模式一直存在分歧,有人认为中国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借助制度力量,要具有中国特色,才有其存在的意义,也有人认为党支部的介入容易导致合作社发展走偏,不应过度干预。

有学者通过实际调研发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可以将村集体闲置的厂房、办公用房、土地资源等入股合作社,还可以协调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和银行贷款等,虽然会在入社和没入社村民之间造成不公平,但合作社盈利后分到村集体的部分又服务于全体村民,整体上带动了整个村的发展[4]。实行“党组织+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在增强党组织的号召力和凝聚力的同时又能协调各类资源、指导合作社发展的方向,是一种互补性合作关系,可以实现互利共赢。调查发现,相较于其他合作社,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对于解决其中的土地纠纷问题及资源优化配置方面优势明显,同时村子内部的公益事业问题也得到了有效解决,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5]。

◎ 典型案例

山东省青州市南小王晟丰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由村党支部领办,采取整村农户承包地入社的形式,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交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走出了一条集蔬菜种植、加工、销售和乡村旅游为一体的产业融合发展之路,激活了农村发展新动力。合作社就土地合作社产生程序、法律依据、入社方式等制定了章程,引导农民积极入社,自愿签定土地经营流转协议书,将土地全部流转到合作社统一经营。为保障农民收益,合作社采取“保底收入+分红”的盈余分配方式。同时,合作社利用毗邻寿光市蔬菜交易市场的优势,建设高标准蔬菜大棚,从事绿色、有机蔬菜生产;大力发展绿色、循环农业,创建“南小王”农产品品牌;顺应“互联网+”趋势,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应用智能机器人App,通过手机即可控温、控湿、控肥、控光,实现全程遥控农事操作,每个大棚每年可降低人工成本5万元;开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和深加工,拓展农产品产业链,走出了一条三产融合的高效农业发展之路,提高了土地资源利用率,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在保障成员土地收益的基础上,合作社大力发展乡村公益事业,扶贫济弱,不断增强成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激发成员参与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公司领办农民合作社

◎ 模式分析

为了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只要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公司,就可以依法领办合作社。有不少的公司,都采取领办合作社的方式,向农村产业的前端延伸业务。在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普遍呈现,是国际合作社运动中最有中国特色的实践形式。

由于公司和合作社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当公司作为合作社的成员时,就要处理好产权关系、权责关系和利益关系。公司领办合作社,那么公司原则上就是合作社的成员,同其他成员一样,只享有一票表决权,如果公司出资额或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较大,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也不能超过合作社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在财务会计方面,公司和合作社要分别核算,不能混淆;关于盈余分配,合作社产生的盈余,要按照其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进行分配,即公司要按照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以及出资、公积金量化等份额比例,依法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绝不是由公司来决定盈余分配的方式[6]。

◎ 典型案例

河北省金沙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就是公司领办合作社的典型代表。在股权架构方面,金沙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分为3类——企业法人(金沙河面业集团)、职业农民、股权农户,企业法人成员以货币出资,负责提供粮食种植的经营性成本投入;职业农民成员以自身经营管理技术出资,负责管理土地生产经营;股权农户以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实现了股权资源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在利益分配方面,以职业农民经营土地的产出收益作为利益分配的基础,建立了“固定租金”和“股权分红”2种分配模式。2种模式中,通过“固定租金”或“保底收益”,确保了农户的土地收益;明确职业农民成员获得纯收益的50%,激发其“种好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划定一定分配比例,确保公司资金投入的合理回报。在管理方面,采用职业农民代表制,由职业农民代表分散农户成员参与合作社内部决策管理,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发应用“农事宝”,让成员通过手机APP就能简便快捷地实时了解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有效破解了财务管理难、核算难、公开难、监督难等问题。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 模式分析

按照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联合社是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也要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由合作社之间自下而上地结合起来,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正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合作社之间的联合需求日益凸显,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中已经有大量自发形成或政府引导组建的联合社。

农民合作社侧重生产服务,联合社则较多侧重于定位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通过搭建产销平台、构建生产标准体系、开拓市场等发挥功能。联合社有助于提升小农户合作层次和规模。同行业、同区域、同链条的联合社、联合会发展迅速,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规模经济,增强了市场竞争地位和主动权,一是实现区域性联合,依托主导产业,通过联合社整合资源,建立区域合作联盟;二是推进行业性联合,通过纵向一体化促进产业协作、多业融合。可以扩大经营服务规模,培育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联合社。与单个农民合作社相比,联合社投入更大、运作更加市场化、经营管理更需讲求效率。但从本质属性来看,联合社仍然属于农民合作社,必须要遵循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要坚持农民所有、坚持农民所用、坚持农民受益。

◎ 典型案例

邯郸市肥乡区康源蔬菜联合社就是该类合作社的典型代表。联合社由邯郸市肥乡区康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肥乡区群利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家合作社共同组建,主要从事蔬菜、葡萄、哈密瓜等生产。邯郸市肥乡区是国家蔬菜产业重点县,联合社充分利用当地农业的特色资源,围绕蔬菜产业做大做强的目标,不断吸收成员加入,以规模优势换取市场话语权,蔬菜种植品种由温室番茄向温室香芹、瓠瓜、丝瓜等市场短缺品种发展,丰富产品类型,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联合社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指导、优良品种供应、市场信息共享等服务,建立微信群,即时互通种植技术、种植方案、销售价格、市场需求信息,实行种植模式、技术指导、品牌包装、市场销售、农资采购“五统一”。联合社瞄准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贷款难、参保贵等痛点、难点问题,联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邯郸肥乡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建“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体”。肥乡区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国家农业补贴政策支持下,降低农户大棚险参保金,开展兜底保障,联合社给统一在联合社商城购买农资的农户补贴参保金,联合社成员免费参加大棚保险,肥乡区恒升村镇银行为成员免抵押贷款,银行贷款全部用于成员购买农资、种苗、修缮大棚等,保证资金用途,销售货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避免资金风险,取得了服务有机融合、资金闭环运作、参与多方共赢、群众持续收益的良好效果。

国外农民合作社发展之路及启示

尽管各国国情不同,建设现代农业的路径和措施不同,但许多农业发达国家都把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载体。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模式也不同,有学者将国外合作社的模式概括为3种:一是农民就某一项农业生产或某一生产环节,自愿地联合起来,开展生产和经营而产生的合作社(以美国为代表);二是综合农协实行自下而上层层组建,利用联合力量,为农民提供供销服务而形成的合作社(以日本农协为代表);三是一些国家发展专门为农场主服务的专业合作社(以荷兰为代表)[7]。日韩综合农协类的合作社主要提供的是综合服务,自上而下建立,小农为主,受到政府的干预;而欧美农民合作社多以提供专业服务为主,是农民自主发展起来的,以大、中农为主,选择与生命周期阶段相符的社会责任策略,自愿履行。

美国农民合作社

◎ 概述

合作社是美国农业产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方式。美国的农民合作社诞生于19世纪初,1810年在康涅狄格州由奶牛农场主组建起来的奶酪合作社是第一个有记载的合作社。19世纪由于西部开发,土地大量开垦造成了大量的农产品剩余,但也因此给农民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冲击,农场主开始自主组建营销合作社来抵御市场风险,自此,作为农民合作社主体的营销型合作社开始兴起。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尤其是1890—1920年,这30年是美国农民合作社的繁荣期。截至20世纪20年代,共出现了大约1.4万家农民合作社,美国当前的绝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是在这一时期成立的。

历经百余年的发展,美国农民合作社在农业食品领域的重要性越来越大,据保守估计,其市场份额占比35%左右。美国的合作类型多样,美国的合作社可以按照服务地域、成员结构、功能等分为不同的种类(表2);然而,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却是急速减少,相比繁荣期缩水近9成,截至2017年底只剩下1 871家。与此同时,美国农民合作社的并购趋势越来越明显,单个合作社的体量越来越庞大,大型合作社(年营业额大于1亿美元)甚至超大型合作社(年营业额大于10亿美元)不断出现,通过重组和并购,可以有效降低合作社的经营成本、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合作社的联盟化、巨头化成为了当前美国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

表2 美国农民合作社类型及其特点

◎ 经验借鉴

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美国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政策始于20世纪初,面对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对农业实施了强有力的政府支持。作为农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合作社得到了政府在法律、资金、税收、金融、教育咨询等方面的支持,这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美国政府采取了立法、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资金补贴以及直接提供技术咨询、信息、教育等多种政策工具支持合作社发展。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成果经验,政府需要对合作社的发展大力支持,但在支持过程中要注意:(1)逐步改变支持方式,特别是要强化对合作社的非资金支持。在美国的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支持也经历了由大量资金支持到提供公共物品、改善公共服务、提供技术咨询及信息服务等非资金支持的过程。我国对于农民合作社的支持主要是以直接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资金支持,并且政府在资金投向上具有较大的决策裁量权,这会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部分精力投入到跑关系拉项目而非合作社创新发展上;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情况下,政府应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支持,强化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环境;(2)支持政策目标要清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经到达从量变到质变的拐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扮演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当前,我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应从数量发展向质量提升方向转变。美国政府的政策将合作社从反垄断法中豁免出来,并鼓励其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做大做强,形成与大型涉农企业对抗的力量,防止一些涉农企业垄断对农业发展带来的损害。同样,我国政府也应重点支持合作社开展联合合作、兼并重组以及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创建农产品品牌,提高合作社的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

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服务、组织体系。美国现在已经形成了很多集收购、运输、检验、分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于一身的涵盖了产前、产中及产后业务的综合的、一体化的合作社。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组织结构松散,大部分合作社的服务还停留在初级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而仓储、加工等环节的服务较少,产业链条短,服务功能单一。我国应借鉴美国合作社的成功经验,构建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组织架构:(1)基层合作社要充分利用各地区的资源禀赋条件,发展特色合作社,同时拓宽服务领域和细化其服务功能;(2)合作社应努力向农业产业链的上下游延伸,逐步覆盖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配送,农产品的检验、分级、加工、包装、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服务、信息支持和经营管理等;(3)各地区各类型合作社之间可以进行横向或纵向联合,形成多层次的联合社,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荷兰农民合作社

◎ 概述

荷兰全国面积仅4.2万km2,人口约1 700万,却拥有世界最高水平的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出口率,是典型的小国大农。荷兰农业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合作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荷兰,平均每个农户至少加入了3~4个合作社,而且合作社在许多农产品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80%以上[8]。早在19世纪70年代,荷兰农民就开始自发成立经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到了20世纪开始,荷兰的信用合作社、花卉园艺产品合作社、乳制品合作社等开始迅速增长,随后各种联合社、化肥(生产资料)合作社等陆续出现。至今为止,合作社已经遍及农业的各个环节和领域,解决了种子、饲料、肥料、技术、农机具等诸多问题。根据荷兰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有学者将其分为了3大类型:(1)供应合作社,农民可通过这类合作社订购种子、肥料、饲料等,这样的合作社可以实现饲料供应55%和肥料供应60%的市场占有率;(2)销售和加工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是为农户提供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服务,这类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一般都在50%以上;(3)服务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是为荷兰的农业生产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其中包括农产品仓储、合作社信贷等服务[9]。

◎ 经验借鉴

合作社发展应适度规模经营。纵观荷兰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家庭农场一定程度的规模化构成了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荷兰农业的根基是数量众多的家庭农场和在此基础上联合发展起来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以生产为基础,合作社以服务为引领,二者利益高度相关,互为依存,融为一体。荷兰农场主通过对土地的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实现了农业经营中一定程度的资本规模化。规模化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农业的基本经营形态表现为“小农户+合作社”,总体上看,小农户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结不紧密而内生动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因此,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是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合作社发展应大力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专业化程度高是荷兰农民合作社又一个重要的发展条件。荷兰农民合作社大多拥有覆盖全产业链的先进技术体系,表现出极强的技术集成能力。荷兰农民合作社产业规模持续稳定的扩大,对农业新技术和新装备的需求十分旺盛。稳定和持续的有效需求,是荷兰农民合作社能够高水平地吸纳和集成各种先进农业技术及装备的关键所在。中国绝大多数合作社以小农户为主,短期内要让其具有自主吸纳和集成农业新技术、新装备的能力并不现实。这就意味着政府在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至关重要,针对合作社现状,以财政补贴方式促进农业技术输入不仅十分紧迫,而且不可替代。不论是新品种、新技术,还是新设施、新装备,都需要政府给予更精准有效的政策支持;同时,农业企业的外部性带动也十分必要,通过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可以以合作方式有效提升相对弱小合作社的技术吸纳和应用能力。

日本农民合作社

◎ 概述

日本农协是综合性农民合作社的代表。日本于1943年颁布《农业团体法》,日本农民合作社由此萌芽。1947年出台《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农协组织,并结合土地改革、土壤改良等措施,以应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粮食危机。随后相继颁布的《农业基本法》和《农协合并助成法》确定了农协在农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20世纪70年代,日本农业生产逐步走向机械化、专业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日本农协根据这些变化,从组织机构、商品流通方式、业务范围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农业机械化的普及以及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足,日本农协开始合并基层农协,扩大经营规模。目前农协组织已遍及全国,99%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日本农协的职能非常广泛,经营活动范围包括:为农民提供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生产指导(包括生产计划的制订、生产技术的咨询与农产品结构的调整)、农产品销售、金融支持和社会福利等各个方面。

与其他国家的农民合作社不同,日本的农民合作社并不是农民占主体的经济组织,而是属于农户的政治经济社会组织,具备一定的社会组织色彩。日本的农民合作社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政府在其中发挥着管理与协调的作用,政府对农户开展农业技术方面的培训,也会给农民合作社以资金与政策支持,日本的农民合作社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获得大量的融资资金;因此,政府的财政资金与银行的信贷资金成为了农民合作社的主要资金来源。

◎ 经验借鉴

全面的服务有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日本农协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的服务,主要包括为会员免费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教育培训机会,鼓励农产品再加工,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根据会员预定统一采购生产生活资料,集中收购、出售农产品;建立金融机构,将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收集汇总,在满足会员的借款需求后,可在政府允许范围内进行贷款及投资;根据会员的需要购置共用农用设施,如大型联合收割机、仓库、保鲜冷藏库等;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包括农田整治、改良和管理,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充实农村文化生活等。我国的农民合作社目前的服务链条比较短,服务项目比较空泛,服务能力和会员需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拓宽服务范围及服务精细程度有利于合作社长远发展。

严密的组织结构有利于合作社的高效运行。日本农协的组织结构比较严密,最初从上至下分为中央农协、县级农协和基层农协3个等级,各级农协均为独立的法人,分别对应本级政府行政组织,随着日本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农协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大规模的合并,3级结构缩减为中央和基层2级,但总体上从基层到中央形成了系统规范的组织结构,各级分工明确、产权清晰,保证了农协组织结构的高效化运行。

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合作社在我国蓬勃发展,带来了巨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随着其数量的快速增加,也逐渐出现制度、运营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引发了各界的争论与探讨,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只有明确存在短板,才能趋利避害、明确前行之路。

管理运行不够规范,空壳化现象严重

2018年11月29日,《半月谈》发布的《80%以上的合作社沦为空壳?乡村振兴莫让形式主义带歪》一文引发了学界业界的广泛讨论。随后,农业农村部决定联合11部委于2019年4月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

为何我国的农民合作社空壳化现象严重?一是很多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办社目的存在偏差,这主要发生在合作社发展初期,为引导和鼓励合作社发展,政策扶持力度较大,注册门槛低,部分群众为套取政策资金,脱离产业实际,随意注册成立合作社,注册后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管活动,部分农民加入合作社时没有实际出资,即便出资也是挂名而已。二是内部能力不足导致的空壳化,部分合作社成立后,不按章程运行,没有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沦为“空壳社”;有的合作社无章可循、无制可依,部分合作社的章程制度流于形式,内控机制严重缺失;部分合作社在财务核算、利益分配等方面,与法律法规要求相去甚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盈余返还,导致农民参于积极性不高。因此,对于不同原因导致的空壳化,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不存在经营目的的合作社,要集中清退,而对于内部经营能力不足的,应因地制宜地引导其向规范化发展。

服务主体服务能力不足,缺乏市场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多数农民合作社仍然属于小规模、低水平的松散经营状态,产业链条短、增值增效空间不足。大多合作社规模小、功能单一、覆盖面窄,仅限于为成员提供购买生产资料、种养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在农业标准化、品牌化、绿色化以及农产品深加工、三次产业融合等方面很少涉足,市场竞争能力较弱,带动小农户发展能力有待提升;合作社产品多为初级农产品,附加值不高,市场竞争力弱;从注册登记看,合作社业务范围主要是以种养殖等生产性活动为主,品牌意识不强,通过质量认证的农产品合作社较少。整体体现为服务能力较弱,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成员异质性和结构异化性严重,内生动力不强

中国的农业呈现大国小农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留守人口出现老龄化、兼业化和妇幼化的趋势,同时,也有不少生产大户、农民企业家在农村逐渐积累了资本、技术、市场等资源;因此,农民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存在这些因教育、经济等导致的成员异质性问题。不同类型的成员入社目的不一致,对合作社的发展存在着不统一的态度,加之不同的资源拥有情况,其在合作社内部的话语权也存在差异,导致核心成员掌握着合作社的绝对话语权,普通农户对合作社信任度差、参与积极性低。成员的异质性也直接导致了结构的异化性,在产权结构上,少数核心成员拥有了合作社的多数股份,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利益分配机制也缺乏合理性,大部分合作社按照股份分配为主,按照交易额的返还分配额度较少,存在着极大的不公平。成员异质性和结构的异化性导致了合作社没有形成完整的利益共同体,内生动力不强,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程度高,是未来现代农业经营的重要方式和必然趋势。农民合作社作为重要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如何立足自身优势,以怎样的发展目标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及农村现代化的重大任务中,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合作社联合化更为普遍

实践证明,单体的合作社存在着市场竞争力差、运营成本高、生产效益低等问题。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呈现“大群体、小规模”的特点,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广大单体合作社仍显势单力薄,没有市场话语权,依靠单体合作社发展全产业链既没实力也没必要。有学者认为,未来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农合联等形式的合作社联合和联盟将更为普遍,可以预见,未来将会出现一批有相当生产规模、加工能力、品牌影响、市场竞争力、组织规范、运作正常的大型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参与、融入并获益于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与此同时,以联合社或联合会为载体的区域性联合购销平台、联合加工平台、联合物流仓储平台、农技服务平台、信用评估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等将逐渐出现[10]。合作社不同维度的联合,有利于提高资源支配能力、化解市场风险、延伸产业链条、扩大溢价空间,可持续性地为小农户提供服务,提高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合作社发展趋于多元化

随着农业产业链延伸,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的涌现,农民合作社在纵横两方面将进一步拓展生产经营范围,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多元化一方面表现在现有合作社领办主体身份多元上,可以是农民牵头、也可以是村集体、企业或是其他经营主体牵头;另一方面表现为多元化的合作社类型,农业产业向乡村产业延伸,使合作社涵盖的内容由生产产品领域向服务于农民生活的社会领域拓展,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保障供给链,催生出农民合作社的新类型,特别是随着产业链条的延伸,从农资购买合作,农机服务合作到田间生产管理合作,再到生产后期的农畜废弃物综合利用合作,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覆盖了农业生产经营全部环节。同时,在观光旅游休闲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产业的大力推动下,合作社横向联合领域进一步拓宽,极大地丰富了农民合作社经营的业态。不同类型的多元化农民合作社可以满足成本低、效益好,土地产出率、资源配置率和劳动力生产率高的要求。

合作社发展更加规范化

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是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最为迫切的任务。制约合作社竞争能力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尤其是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利益衔接机制不规范的问题。首先,要推进规章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指导农民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要把章程管理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协同起来,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成员的岗位职责,推进依章办事;其次,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落实盈余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用考核、奖励、保底工资等方式,调动合作社管理成员的参与积极性,用以交易量(额)为主要依据的盈余分配机制,激励调动生产类成员的积极性;最后,要做实成员账户,理顺合作社产权关系,以成员账户管理实现合作社良性治理。

在“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变化。在农民合作社从数量发展向质量发展转换的关键阶段,需要对合作社的发展秉持肯定且包容的态度,我国的合作社还在成长的阶段,虽然过程中有不完善、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有理由相信,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趋利避害,中国合作社一定可以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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