犁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国历朝历代都颁布过一些类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来保证“舌尖上的安全”。
周代《礼记》中记载了当时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不时”是指未到成熟之时。严禁未成熟的五谷和果实进入流通市场,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粮食和果实引起食物中毒。
汉代对食品安全也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因此开始制定违反食品安全的刑罚。汉朝《二年律令》明确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其意思是,如果因肉类腐坏的原因致人伤病、中毒的,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如果违反规定,肇事者与相关官员都要受到与盗贼一样的处罚。
《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其意思是,发现肉质腐烂,须速焚烧余肉。违反者杖打九十下。故意以有毒的肉出售或赠送他人,从而造成他人中毒者,判处一年徒刑;造成他人中毒身亡的,判處绞刑。刑罚之重可见一斑。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经济空前繁荣的时期,市场交易频繁,一些商贩以食品掺假牟取暴利的现象屡屡发生。《宋刑统》对这些危害食品安全者的处理完全继承唐律,制定了杖打、坐牢、绞杀的严刑。此外,宋代朝廷让商人依经营类别组成“行会”,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否则不得从业经营。行会要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价格,监察不法行为,保证商品质量。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若违反规定就实行连坐惩罚制度。
清代进入封建社会末期,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相对科学。清代茶叶市场繁荣,也是造假、贩假最集中的领域,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措施。首先是为茶叶商人颁发“经营执照”和“注册商标”,授予出口经营权,谨防假冒。朝廷任命专员进行茶叶质量抽查,茶叶的包装与牌号不符都要受到处罚。光绪年间,中国茶叶外贸出口大幅度增加,清政府制定了茶叶质量标准,对出口茶叶实行抽查,用滚水泡茶和化学实验两种办法,对样品审评检验,符合标准的放行,否则一律扣留、充公或焚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