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灾害救助的道德*

2021-04-17 11:00
关键词:救助冲突灾害

田 野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近年来,全球各地气候异常、灾害频发,即便人类在科学技术方面已取得惊人的成果,但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依旧显得渺小而脆弱。就目前的生产力和科技发展水平而言,即使人类对灾害有了防御意识,但仍未能达到可以主动防御灾害的程度。在人类无法完全控制灾害的发生时,就应当尽量做好灾害发生后的救助工作。灾害时期,在生存第一的原则下,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正常的道德规范、道德观念等往往会遭到破坏或失去其原有的规范性和约束性,造成灾害救助工作难度的加大和灾害救助工作的严重滞后。因此,在灾害救助的过程中就需要道德层面的规约。那么,人类如何调节灾害发生前后的道德关系,对灾害和灾害救助持一种什么样的道德态度以及如何处理在灾害救助过程中出现的道德冲突等问题,这都值得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一、灾害与灾害救助

国内外对灾害的概念界定并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关于灾害的发生原因,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灾害的发生是自然和人为共同作用的产物。“灾害是一种自然现象,与人类关系密切,常会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这样的自然现象就称为灾害。”[1]2马宗晋认为“凡是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可以统称之为灾害。”[1]2这种灾害定义将灾害的范畴扩大,不利于把握灾害特质。灾害不仅包含自然灾害,而且包含人为灾害。联合国“国际减轻灾害十年”专家组织对灾害所下的定义是:自然发生或人为发生的,对人类和人类社会具有危害后果的事件和现象[2]。可见,人们关于灾害的普遍认识是:灾害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自然灾害是指以自然变异为主要因素的灾害,人为灾害是指以人为因素为主因的灾害。常见的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洪水灾害、气象灾害、农业生物灾害、海洋灾害等。我国的唐山大地震、汶川地震、1998年洪水灾害等都是典型的自然灾害。狭义上的人为灾害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伊拉克战争、美国911恐怖袭击等是典型的人为灾害;广义上的人为灾害还包括人为引发的自然资源衰竭、环境污染等,如当前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沙漠化等都是广义的人为灾害。

灾害具有突发性,往往给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失,使人们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严重的灾害甚至会导致社会结构的崩溃和社会功能的失调。因此,人类应对灾害的实践活动,即灾害救助,就显得十分重要。所谓灾害救助,是指人类面对灾害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灾害救助是相对灾害而存在的。灾害救助可以分为自救和他救,自救是指受灾人员所进行的自我救助,他救是指国家和社会所进行的救助,这种救助要充分体现人道主义关怀。灾害救助需要人力和物力等资源,这决定了灾害救助的模式是他救为主,自救为辅。他救的主体是政府,我国2005年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就明确了政府这一灾害救助主体的职责。

二、人类应对灾害的道德取向与灾害救助的道德规约

人类对灾害的认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深化。人类对灾害的态度经历了从畏惧、恐慌到奋起抗争,再到客观对待灾害、防范与抗争结合的过程。这种态度的转变也是人类从本能应对走向道德自觉的历史显现。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不断积累经验,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应对灾害的道德取向,即保全生命、尊重自然规律。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生产力与科技的发展,灾害救助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灾害救助直接影响人类应对灾害的结果。因此,为了保证灾害救助工作更好地实施,人们不仅需要掌握专业的技能,还需要进行相关的道德规约,灾害救助的道德规约就是人类在应对灾害时道德取向的具体体现。

(一)应对灾害的道德取向

首先,以人为本,保全生命。以人为本和保全生命的理念是人们应对灾害的基本道德态度,在灾害发生时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为由践踏“保全生命”的道德底线。中国的文化自古以来就强调对生命的爱护和尊重。先秦时期,儒家主张“仁者,爱人”,并认为爱人是与爱物相对应的。《论语》中曾记载:“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3]可以说,以人为本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楼宇烈指出:“与西方文化相比,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中国文化最根本的精神,也是一个最重要的特征。”[4]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人们要尊重生命,保全生命是以人为本的最基础的体现。但保全生命绝不只是保全自己的生命,还应对他人的生命给予关怀与尊重。在生命被威胁的场景下,人们的生理和心理压力巨大,较之日常的道德境遇,人与人之间更容易激发道德矛盾。处于灾害中的个体为了保全自身的生命从而漠视处于险境中的他人,不积极施救,甚至为了保全自身而侵犯、危害他人生命。从本质上看,这都是违背保全他人生命原则的表现。在灾害出现时,尤其是当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时,灾害救助中的一些行为应被给予道德宽容和道德体谅,但仅仅是出于维护个人生命和私利的需求,对消极被动地救助他人生命的行为以及侵犯、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则必须给予道德谴责。因此,以人为本、保全生命的道德态度是灾害救助过程中首先要坚持的基本道德态度。

其次,尊重自然规律,勇敢面对灾害。自然灾害是人类面临的重大灾害,面对自然灾害,人们由最初的敬畏和恐惧发展到如今的直面抗争,体现了人类勇敢面对灾害的道德态度。值得指出的是,人们勇敢面对灾害,并不是要盲目地与灾害进行抗争,而是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客观地看待自然带来的灾害,充分科学地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抵御灾害。儒家孔子主张人们要顺“天”,“畏天命”(《论语·季氏》),主张按照自然规律办事;荀子主张“制天命而用之,应时而使之”(《荀子·天论》),“兼利天下”(《荀子·非十二子》);道家老子主张“道法自然”,他们均强调人类要顺从自然。不仅如此,在古时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低下的情况下,面对由自然引发的灾害,更要注重制天命而用之。但尊重自然规律并不是完全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王夫之认为“自然者天地,主持者人”[5],人的能动性的发挥既是人尊重自然规律的具体体现,也是对人之为人责任的承担。因此,人类面对灾害时应遵循自然规律,同时也应发挥自身能动性,主动预防,抗击灾害。

(二)灾害救助的道德规约

灾害救助的道德规约既是人类表达灾害救助态度的展现,也是人类应对灾害问题的应有之义。同人类应对灾害的历程类似,人类实施灾害救助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漫长的灾害救助历史长河里,人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不同时代的人们对灾害救助的道德态度也是相异的。也就是说,不同时代存在不同的灾害救助道德规约。当今社会,传播媒体技术发达,信息传播快,缩短了人类社会的空间距离,灾害救助对于民众来说是公开和透明的,灾害救助也成为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灾害救助的道德规约也愈加复杂多样。立足于经验与时代背景,可以从灾害救助的基本道德原则和基本规范两个角度来把握灾害救助道德规约的核心与实质。

道德原则是道德规约的前提条件。灾害救助道德的第一原则是生命关怀优先性原则,它直接来源于人们应对灾害的道德取向。作为第一原则,在它的基础上可衍生出其他道德原则,如伤害最小化原则、人道主义关怀的原则等。在具体实施灾害救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灾害救助的道德冲突。由此,灾害救助人员是灾害救助工作的实施者,是灾害救助过程中的主体,其要实现救助的道德目的难免会面临道德冲突,这种情境下就需要其严格遵守生命关怀优先性原则,以挽救灾害中人员的生命为第一选择。另外,还应坚持伤害最小化原则,在确证受害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要把伤害最小化,应尽量减少灾害对人的生命以外的其他方面所造成的影响。具体而言,灾害救助人员应维护灾害承受体的最大利益,也应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最后,人道主义关怀原则是灾害救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原则。“作为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人道主义的合理性主要是建立在对人性和人的普遍尊重与平等对待之考虑上的。它现实地看待实际生活中人们所处的不平等地位和生活差异,尤其关注于实际生活中因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幸、痛苦乃至灾难性危险之中的人们或群体,因而对人们提出了‘仁爱’、‘救济’、‘关怀’和‘帮助’这些不幸的人们的道德要求。”[6]355人道主义关怀原则使得灾害救助道德原则更加完善,体现并且深化了生命关怀优先性原则,即它不仅注重个体生理意义上的保护,还注重个体心理安全的维护。

道德规范是道德规约的实质内涵。灾害救助中的道德规范是建立在灾害救助道德原则基础上的,也是对灾害救助道德原则的延伸与深化。道德规范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倡导作用,即引导灾害救助实施者开展正当的灾害救助实践;二是约束作用,即约束灾害救助实施者不做不正当的灾害救助行为。灾害救助过程中的道德规范是丰富而多面的,而在其中起主导性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规范:其一,平等对待不同生命。生命无高低贵贱之别,它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地位、年龄等不同而有所差别,每一个生命在面临灾害需要被救助时是绝对平等的。平等对待不同生命体现了生命关怀优先性原则的核心内涵。其二,积极勇敢实施灾害救助。当灾害发生时,尤其是较为严重的灾害发生时,往往伴随着严峻的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残酷的人员伤亡,这就要求灾害救助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以应对灾害造成的非常态环境。一方面,对于专业的灾害救助人员而言,需要其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和专业的救助技能。另一方面,对于非专业的灾害救助人员,需要坚强的心理素质以克服恐惧,勇于投身救助工作,并能够很好地进行团队合作以实现救助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效用的最大化。积极勇敢的心态是参与灾害救助的人员所应具备的第一心理素质,不仅能提高救灾人员的效率,最大可能地减少灾害损失,而且能够客观上激励灾害的受害者,带给其希望和心理上的慰藉。其三,仁爱互助。仁爱互助的灾害救助道德规范是就所有人而言的。任何人员在面对灾害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灾害的影响,都应发挥仁爱互助的精神,积极参与到灾害的救助中。灾害救助的及时性是决定能否有效减少受灾损失的第一要素,而仁爱互助的道德规范能促使任何最先接触受灾者的人员及时有效地开展灾害救助,因此,仁爱互助的道德规范在灾害救助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三、灾害救助的道德冲突

在日常的个体道德活动中,道德冲突是经常会遇到的。这是社会矛盾在道德领域中的特殊反映。社会中存在不同的社会利益,不同社会利益的矛盾必然会影响个体的道德意识,引起思想冲突,转换到特殊的道德情境下,思想冲突就表现为具体道德行为的冲突。另外,人作为一个社会关系的综合体,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不同的社会关系下所要求的道德义务是不同的,这也决定了个体的道德行为往往会遇到道德冲突。总之,道德冲突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个体道德选择的重要内容。

“所谓道德冲突,是指个体在道德行为选择中所遇到的一种特殊情境,其特点是个体面临着许多矛盾而必须进行抉择:他为了履行某一道德义务而行动就会导致对另一个或一些同样他应履行的道德义务的背离和摈弃,他必须作出有利于履行其中某一道德义务的选择,以解决矛盾,实现自己的道德目的。”[7]同样,灾害救助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情境,因此,人们在道德行为选择中必然会遭遇道德冲突,又由于灾害救助的特殊性,人们也很难以日常生活中应对道德冲突的方法来处理灾害救助中的道德冲突。

(一)灾害救助道德冲突的内在原因

灾害救助是社会生活中一种特殊的人类活动,其中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生命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经济利益与道德要求之间的关系。这些不同的关系与利益之间必定存在冲突与矛盾,因此灾害救助依旧带有道德活动的基本特征,灾害救助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道德冲突,这是灾害救助产生道德冲突的一般原因。

灾害救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情境,此时,正常的道德关系已受到破坏,原有的日常道德规范失调,受灾者与救灾者均面临左右为难的道德处境和道德选择。灾害救助直接关乎个体的生命安全,此时任何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都已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此时的最大利益就是个体生命安全。由于生命安全利益高于一切,人们更容易受到生存利益的影响,造成对其他道德行为规范的违背。此外,灾害的突发性、急剧性使得人们心理受到了极大压力,灾害带给人们的惊慌、恐惧加剧了人们以自身生命安全为第一利益的本能反映,甚至极有可能作出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摈弃。由此可知,个体生命安全高于一切既是灾害救助的第一原则,也是灾害救助中道德冲突的内在原因。由其引发的冲突如完全相同的生命体之间的冲突、不同的生命体之间的冲突、个体生命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等等。

(二)灾害救助道德冲突的实质内容

灾害救助特殊的道德境遇带来的是道德选择难题。在灾害救助中,最难且最常见的道德选择问题是保全自身生命还是保全他人生命和利益。面对生命安全问题,人们是选择保全自身,贪生怕死,放任灾区生命流逝,还是将个人生命安全放下,积极自救互救。灾害救助的另一道德选择难题是物质利益和生命安全利益的冲突。灾害救助是以集体或国家较大的经济、财产成本为重,还是以个体生命安全为重;在灾后恢复重建中,是为了发展灾区经济而选择破坏自然环境,为灾害的再次发生埋下隐患,还是以国家和灾区人民为重,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这都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道德选择困境。

灾害救助行为主体应满足灾害救助的道德要求,但基于灾害救助的现实环境,又无法同时满足灾害救助的所有道德要求,而不得不从中选择合乎最大利益的道德要求。灾害救助道德合乎灾害救助中救助者和被救助者的长远根本利益,但它并非完全合乎救助者和被救助者的当下直接利益,由此带来的道德矛盾和道德悖论是灾害救助中常见的道德冲突。因此,灾害救助活动本质上是人类的道德选择问题。面临灾害救助的道德冲突,应当从灾害救助实践中特殊的道德境遇出发,在正确的道德观念指导下做出有利于人类社会长远发展的选择,实现灾害救助利益的最大化。

(三)灾害救助道德冲突的展现过程

灾害救助中会遭遇不同的道德冲突,而人们在灾害救助中逐渐探索出一系列应对道德冲突的准则,这些准则能够指导灾害救助者以及受助者解决一些一般的道德冲突。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的道德冲突,更多的人是犹豫不决,甚至因不知如何解决而茫然无措,进而耽误了宝贵的灾害救助时间。

具体而言,这些特殊的道德冲突多是发生在两个或多个完全平等且无较大差异的生命与生命之间。例如,当森林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发现森林中一农户家庭中两个年龄外貌相仿的孩子正面临同等的生命威胁,迫于特殊的环境或当时救助技术条件的限制,消防人员只能从火场中救出一人。再如,在一艘即将沉没的船上,一大群年龄体态相仿的年轻人谁更有道德的理由搭乘唯一的只能容纳几个人的救生气垫离开。此外,另一种特殊的道德冲突是发生在两个或多个不完全平等的且存在较大差异的生命与生命之间。如在发生海难时,是否应遵守海员法则,即在逃难时妇女、儿童具有优先性。如果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的道德考量,那么老人就应被包括在内。显然,海员法则并不能完全从道德上得到辩护,那么在遇到海难时,在道德上谁更具有逃难的优先性呢?这也是灾害救助中道德冲突具体展现的一个特例。

四、灾害救助的道德意蕴

灾害救助的道德共识是共同承担、共同抗灾,人们应勇于承担灾害救助的道德责任,发扬仁爱互助的精神。在灾害救助中应遵循助人为乐、爱护公物、遵守秩序的基本社会公德,尽快将灾区生活秩序导向正轨。人们在长期的灾害救助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灾害救助的道德管理机制、道德运行机制和道德评价机制,这为灾害救助的道德实践提供了可能性,是人类与灾害抗争的道德体现。

(一)灾害救助的道德共识

共同承担、共同抗灾是灾害救助的道德共识。灾害救助不是个人力量所能承担的,特别是重大的灾害需要全民共同承担,需要全社会参与到灾害救助中。因此,作为社会和集体的一员,每个人都应有勇于承担灾害救助的道德责任和道德担当,发扬仁爱互助的灾害救助精神。

为了人类和自然的长远发展,必须树立人类共同体的道德共识。面对灾害,人类应树立起共同承担、共同抗灾的道德共识,自觉履行灾害救助的道德责任。灾害救助的道德责任就是灾害救助主体对自身应做的灾害救助之事的道德体认,对应做而没有做到的灾害救助之事的自我道德觉悟。对灾害救助的道德体认即灾害救助主体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也就是灾害救助主体在灾害救助道德境遇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一种道德确认。灾害救助的道德觉悟即灾害救助主体,在自身没有承担起灾害救助的道德责任或没有全力进行灾害救助时或在道德冲突时没有进行更加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等所进行的道德反省。现实地看,只有将道德体认和道德反省充分地有机结合,才能更加合理地完成从“是”向“应当”的过渡,实现灾害救助的道德目的,才能使救助主体的道德责任意识超越“他律性质的责任感”而成为更高一级的“自律性质的责任感”,并进而成为一种强大的主体思想动力,促使灾害救助主体自觉践履其应当践履的道德责任。自觉履行灾害救助的道德责任是共同承担、共同抗灾的道德前提。只有灾害救助者自觉承担灾害救助道德责任,从他律走向自律,方能形成全民抗灾的道德环境。

人类应该认识到,灾害影响着人类的长远发展,人类是灾害的共同承受体。在灾害救助中,人类有责任共同抗灾救灾,将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面对灾害,人们应勇于承担救助灾害的道德责任,发扬仁爱互助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救和互救的道德责任。我国1998年洪水灾害形成了“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顽强拼搏、坚韧不拔、敢于胜利”的抗洪精神;2008年南方雪灾形成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顽强不屈、无所畏惧”的抗雪灾精神;2008年汶川地震形成了“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抗震救灾精神。这些灾害救助精神体现了全民共同承担、共同抗灾的灾害救助道德共识和仁爱互助的灾害救助道德精神。

(二)灾害救助的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来源于人类的生活实践,维护着社会的公共利益,是人类社会公共生活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社会公德具有公共性和普适性,是每个公民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灾害救助同样需要人们有最基本的社会公德,遵循人类本性的真善美,摒弃人类本性的假恶丑。灾害救助的社会公德包括助人为乐、爱护公物、遵守秩序。日本民众在日本阪神大地震中表现出良好的社会公德。灾害发生后,即使没有任何人维持秩序,也没有人去随便拿随手可捡的财物,更没有趁乱抢劫的现象。神户市当局没有派警察维持秩序,而是全力以赴地抢救伤亡者。从这类例子可以看出灾害救助中社会公德的重要性。2008年汶川地震中失去10位亲人仍全身心投入抗震救灾工作的坚强女警蒋敏;患肠穿孔命悬一线仍然忍痛奋战、昼夜营救灾民的18岁战士严情勇,等等,他们都在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助人为乐的抗震救灾公德。灾害救助中,需要关心和帮助的人很多,人们应伸出援助之手,把帮助别人当成一件快乐的事情。灾害救助中,人物混乱,物质资源紧缺,因此爱护公物、遵守秩序尤为重要。灾害救助者应把爱护公物、遵守秩序视为自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使灾害救助中的公共财物能够物尽其用、用有所值。遵守秩序是灾害救助中最基本的公德要求,灾害救助中的每个人都要遵守秩序,努力将混乱的灾区生活秩序导向正常。

五、灾害救助的道德实践

灾害救助的道德共识和社会公德是灾害救助的理论机制,要真正践行灾害救助道德,离不开灾害救助道德实践;良好的道德管理机制、运行机制、评价机制,为灾害救助的道德实践提供了可能性,是人类与灾害抗争的道德体现。

(一)道德引导与法制管理相结合的灾害救助管理机制

人类在与灾害的长期抗争中,形成了道德引导与法制管理相结合的灾害救助管理机制。道德和法律是灾害救助的调控手段,是保证灾害救助实践有序运转不可缺少的因素。灾害救助中道德问题突出,很多灾害救助的道德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灾害救助法律往往是灾害救助道德规范的制度化保障。道德具有非强制性,它代表的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东西,是法律制定的思想基础之一。灾害救助中将道德与法律结合,德法并举,是灾害救助实践得以持续发展的保障。灾害救助法律约束并惩戒灾害救助的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一方面,灾害救助者在法律的强制力下,不敢越过红线。另一方面,在灾害救助法律没有约束到的区域,通过道德引导,使人们更倾向于道德自律,弥补灾害救助法律的不足,约束人们做出合乎道德的行为。灾害救助实践中的种种道德失范行为,说明了灾害救助道德法律规范的缺失。灾害救助中夸大灾情和经济损失,用欺骗手段获取灾害救助资金,甚至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的现象并不少见,我国灾害救助道德法律规范缺少,从而缺乏有效的道德和法律监督。由此可见,通过道德的引导,弥补法律约束的不足,是灾害救助实践不可缺少的机制。

(二)灾害救助道德运行机制

人类在灾害救助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灾害救助的道德运行机制。灾害救助的道德运行机制是灾害救助道德原则得以贯彻和道德规范得以发挥作用的保障,对灾害救助主体的救助活动起到规范和指导的作用,能够对灾害救助过程中的道德冲突进行规范引导,确保灾害救助实践有序进行。灾害救助的道德运行机制产生于具体的灾害救助实践之中,其一旦产生就客观存在于灾害救助的全过程,并对灾害救助发挥能动的反作用。在灾害救助特殊的道德境遇下,人们面临的道德选择比日常道德境遇更多,道德冲突较之日常道德境遇更多,道德选择难度更大,人们需要有普遍公认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来告诉自己何为正当的灾害救助行为,何为不正当的灾害救助行为。这时灾害救助的道德运行机制就会为灾害救助主体提供价值支撑,推进灾害救助主体进行积极的道德行为活动,将灾害救助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救助主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可以说,灾害救助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是灾害救助道德运行机制得以运行的前提,而后者又是前者得以贯彻和发生效力的重要保障。灾害救助实践者只有从内心认同灾害救助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自觉,灾害救助道德运行机制才能发挥功能。

(三)灾害救助的道德评价机制

人们在与灾害抗争的实践中,形成了灾害救助的道德评价机制。“所谓道德评价,是指生活于各种现实社会关系的人们,直接依据一定社会、阶级或群体的道德准则,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或个人内心活动等方式,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品质或可感知的意向所做出的善恶、正邪的价值判断和褒贬态度。”[6]236道德评价是道德发挥调控作用的重要方式。灾害救助的道德评价机制要发挥道德调控的作用,关键在于把道德评价转化为个体的自我道德评价。一方面,是通过外在的社会和民众依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行为规范对灾害救助的具体实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外在“他律”的形式发生作用。另一方面,则是通过灾害救助主体内在道德意识活动对自身的灾害救助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以内在“自律”的形式发生作用。通过内外两层的道德评价的调控,灾害救助主体能够更好地把灾害救助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实践于救助工作中去,促进其做出合乎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的灾害救助行为。随着媒体传播技术的发展,灾害救助的道德评价机制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强,网络媒体等新兴媒体对灾害救助道德行为的弘扬和灾害救助不道德行为的谴责,使得人们对灾害救助的道德认知水平有所提高。同时,自媒体的兴起与发展,也使进行灾害救助道德评价的主体范围得以迅速扩大,呈现出全面参与的特点。这使灾害救助实践能够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不仅有助于救助实践的进行,更加有助于灾害救助实践能够按照灾害救助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顺利进行。

灾害救助道德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评价机制来源于人们的灾害救助实践,提高了人们对灾害救助道德功能的认知,有助于人们将灾害救助道德理论与道德实践结合起来,为灾害救助的道德实践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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