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宇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毋庸置疑,科学技术发展及“互联网+”对现代社会有着深刻而积极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明确要求:“要遵循司法规律,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智慧检务”的概念,即在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前提下,在检察工作中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感、传、知、用、管”五维一体的检察信息化应用体系(1)“感”即通过数据采集、音视频、物联网等全面整合内外部信息资源。“传”即通过优化网络结构,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实现信息安全高效的上下贯通和内外交换。“知”即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建立检察业务知识库。“用”即依托检察数据和新技术构建检务辅助决策支持平台。“管”即创新信息化管理模式,健全科技强检管理体系。参见《最高检:深化“智慧检务” 实现“六大平台”全覆盖》,https://www.spp.gov.cn/zdgz/201703/t20170312_185057.shtml。。智慧检务旨在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实现“提档加速”“换道超车”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同时其也是一场“影响深远的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革命”[1]。实践表明,智慧检务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统一证据审查标准、提高干部队伍办案能力。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1月内设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原来的侦监厅和公诉厅,将办案模式由“捕诉分离”改为“捕诉一体”。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些许问题,存在批捕质量和监督力度阶段性下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办案尺度和标准不统一、考评制度不完善且难以统一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智慧检务建设要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统一协调起来,作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新产物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可借助智慧检务加以完善。本文正是契合这一构想,拟以智慧检务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融合为视角,通过研究智慧检务建设对检察工作的功能价值,分析“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在实践中存在问题及成因,为探寻智慧检务下捕诉一体的完善进路提供参考。
智慧检务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自提出伊始不仅被赋予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规范、司法效率的丰富内涵,也承载着满足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需要的重任。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加大智慧检务的建设力度。在贵州,司法办案辅助系统、案件智能研判系统、数据分析服务系统等已在全省适用[2];在上海,“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检察官办案全程监督考核系统”等已上线运营[3],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注入了强大驱动力。从各地司法实践探索经验以及《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等司法文件规定中不难看出,智慧检务对检察业务的功能价值主要体现在提高工作质效、统一办案标准、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办案能力等方面。
随着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完成,在办案人员相对数量减少且人员编制不增加,而审查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工作却与日俱增的情况下,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以及时有效保护的关键问题,司法效率已然成为现阶段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和评价尺度。智慧检务能够将检察官从巨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并通过类案推送等智能服务为案件办理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4],从而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如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探索远程视频讯问模式,节省了75%的办案时间,案件办理的周期缩短5至7天[5]38,大大提升了检察工作效率。
智慧检务不仅能为检察工作增加提速“引擎”,还能提高检察工作的“质”。智慧检务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利用大数据,基于对过去同类或相近案件的智能分析、智能预测、智能提醒,推动司法办案从以经验为主向经验与数据相结合转变,注重个案经验与司法共性规律的有机结合,克服单纯依靠经验办案的局限性[6],达到提升检察工作质量的目的。如深圳市检察院将所有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的确定及计算都在量刑建议辅助软件系统上完成,仅用几分钟即可完成原来半小时的工作量,且实践中采纳率高达80%[5]38。又如“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类案推送功能可以根据在办案件的特征,通过语义识别、大数据分析,为办案人员自动推送同类已决案件,从而提高了刑事案件量刑质量、规范了量刑标准[7]17,有效地避免了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的检察官之间对类似案件的量刑建议可能存在的差异较大的问题。
智慧检务依托大数据和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在研发系统中运用算法,事先导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要素,在办案人员录入案件相关信息后,通过自动匹配标准筛选、智能推送类案数据等形式,对不符合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提出警示,从而为办案人员提供类案证据指引和参考对比,有利于统一办案标准,提高准确性。如“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根据不同的罪名,不同的证据种类、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和证据之间的逻辑判断功能,形成类案的证据标准指引,通过大数据分析刑事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从而确保证据标准的统一性[7]17。又如,贵州检察机关研发的案件智能研判系统,运用犯罪构成知识图谱和证据标准指引,通过对法律文书的量刑要素自动提取,进行模型化量刑计算,并将计算出的量刑结果和类似案件的量刑结果进行对比,在一定程度上限定承办人的量刑建议裁量权,从而统一了案件的办理标准[8]。
信任不能替代监督,尤其是在司法改革深化的今天,更有必要增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管理。但受制于人员不足、制度不完善等诸多因素,目前监督管理工作仍显滞后。智慧检务的建设则可以实现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的可视化,填补监督管理漏洞,实现全程留痕,从而提高监督水平和质效。如江苏检察机关通过“案管机器人”对案卡填录情况和法律文书的比对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案件的提醒预警和评查,及时纠正了评查中发现的司法办案不规范等瑕疵性问题(2)江苏检察机关的“案管机器人”系统运行以来,已发出流程监控提醒预警35 410件、52 936次,权利保障提醒预警17 383件、34 662次,评查案件37 603件,取得良好效果。参见赵志刚《检察智能化建设的战略转型和发展趋势》,《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第35-36页。。又如集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国家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每位用户建立唯一ID,无论相关办案人员是否调动岗位、是否离职退休,都可以查询到其曾办理过的全部案件及职责,案件一旦进入该系统,除法定原因之外,不可人为进行撤换更改[9]。通过对承办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效地落实了司法责任制。此外,智慧检务还有助于检务公开,辩护律师甚至是人民群众均可以根据权限在线上查阅浏览检察机关的工作过程,起到外部监督管理作用。
新时代检察工作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业务量的激增导致单位同事之间交流研讨次数不断减少,靠传统的自身实践经验积累、翻阅书籍、邀请业务专家及理论学者到单位授课的模式已难以满足办案能力提升的需要,而信息时代下智慧检务的出现则开辟了提升检察人员办案能力的全新路径。智慧检务4.0版本的“四梁八柱”涵盖了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等;若能进一步充实、完善数据库,检察人员即可在偌大的数据库里尽情“遨游”,通过查阅来自全国各地的最新案例、学术动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解读,浏览专家学者的授课、业务能手经验分享等,迅速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办案水平。当然,在未来建设方向上,可考虑参照中宣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设的“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模式,将智慧检务系统打造成检察人员工作和学习一体化的综合性平台。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全面推行的重要举措,其实践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次改革的成效。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宣布内设机构改革以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已推行一年有余,其在司法实务层面虽然具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增强侦查引导和侦查监督、促进检察业务和检察队伍专业化、推进“法法衔接”、助力监察体制改革等功能,但作为一种“新的制度”,“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仍不尽完善,实践中仍存在阶段性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在现阶段人案矛盾突出、改革进展推进迅速、检察官难以沉淀成长的情况下,理论研究和实践效果均表明仅靠传统的检察工作模式短期内难以解决前述问题。
批捕案件办案时限为7天,公诉案件办案时限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因此审查批捕的时间要求很紧,审查起诉的时间却相对宽松。原非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由于多年不办理甚至从未办理过审查逮捕案件,审查批捕的经验几乎为零,而在“捕诉一体”推行后,又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或培训便直接“上岗”,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在对逮捕的法定条件把握不准确,对逮捕的程序不熟悉,司法责任制后担心不诉错捕等情况下,必然造成检察官过于谨慎对待审查批捕,甚至部分检察官常常疲于应付时间较为紧张的批捕案件,进而挤占了审查起诉时间。这种情况下易衍生出通过技术性延长审查起诉时间的方式来争取案件办理时间的做法,从而导致“案-件比”的增加。从实践调研数据来看,逮捕率随着“捕诉一体”进程的推进呈逐步上升趋势。如某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逮捕率为73.54%,而在“捕诉分离”时逮捕率为49.77%,逮捕率上升了23.77%[10]。不仅如此,存疑不捕率的提高以及无逮捕必要不捕率的下降均与审查逮捕的既定目的存在差异。究其原因,主要是犯罪呈现出日益专业化、智能化的特点,案件办理难度亦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需要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背景,还需要具备知识产权、金融、环境、互联网等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虽然经过员额制改革,遴选出的检察官都属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中的精英,但每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千差万别,检察官难以做到知识储备和经验面面俱到,且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前,检察官获得多岗位、多部门的历练机会十分有限,多数检察官仅有审查批捕或者审查起诉经历,实践中同时兼具二者经历的复合型人才并不多,致使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捕诉一体”新岗位所要求的综合素质难以匹配,检察官难以抽出时间系统地进行“自我充电”,检察机关也难以组织大规模的培训。为解决上述问题,只能探索一种让检察机关快速便捷地对检察官进行培训、检察官能根据自己的时间随时随地进行业务学习的新模式。这是传统检察工作难以达成的,但智慧检务的建设则使之成为可能。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推行带来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监督、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等监督力度的阶段性下降:一是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的力度下降。司法实践中,每年均有大量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刑事案件因没有立案而未进入侦查环节,其当然亦不可能进入批捕程序,更不可能被移送起诉,因此需要通过立案监督促进对这些刑事案件依法立案侦查[11]。立案监督原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但“捕诉一体”改革后,检察人员工作强度变大、办案时效变高,致使其难以有时间和精力对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立案监督指标有所下降,2019年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109件,2018年同期为139件,同比下降21.5%[12]31。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立案监督在敦促侦查机关准确、及时追诉犯罪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亟需采取特别的措施,防止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力度阶段性下降。二是对侦查机关的诉讼行为监督力度下降。在“捕诉分离”模式下,侦查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审查批捕对侦查机关的诉讼行为进行第一道关监督,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以不批捕决定体现监督成效。而公诉部门可以通过审查起诉对侦查机关的诉讼行为进行第二道关监督,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以不起诉决定体现监督成效。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使检察机关不批捕的第一道关以及不起诉的第二道关的法律监督格局不复存在,由此导致其对侦查机关的诉讼行为的监督力度阶段性下降。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书面提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78件,2018年同期为131件,同比下降40.4%,侦查活动监督指标有所下降[12]31。三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力度下降。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办案检察官的权力向前延伸到侦查阶段,向后延续至审判阶段,实则其参与了刑事案件的全过程,对案件的参与性和影响力均在增大。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权力越大其滥用的可能性亦越大,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唯一途径。然而遗憾的是,从目前司法实践看,部分检察机关过于相信检察官的自律,过度依赖司法责任制、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没有专门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或即便制定了一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也因种种原因难以有效保证“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检察官正确行使职权,究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检察机关领导的办案任务较重,难以及时有效地对其他检察官案件办理的情况进行监督。虽然不批捕、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等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但由于员额制改革,所有检察官包括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等都必须在一线办案,在一些案件数量较大的基层检察院,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除了需要处理大量行政事务外,还承担着繁重的办案任务,难以对其他检察官的办案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其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后,原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可以相互监督的格局不复存在,而是由同一检察官行使审查批捕权和审查起诉权。在现有的检察机关考核体系下,对自己逮捕与否的决定进行监督“纠错”的难度甚高。这种情况下,融合智慧检务的优势便得以显现:检察机关领导通过智慧检务平台可以化零为整,在空余时间,随时随地地对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流程开展监督,甚至可以通过“云检委会”这一形式完成案件讨论;利用提前在智慧检务平台设置监督预警条件,让不符合逮捕条件和起诉条件的案件在数据录入后自动筛选亮灯,起到监督作用;亦可通过智慧检务系统与其他机关的智慧化平台共享数据,达到强化立案监督和诉讼监督的效果。
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笔者向北京、天津等地的检察官进行电话访谈了解到,不少侦查人员曾向检察官提出疑惑:时常遇到事实和证据相近的案件,报请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的结果却不尽相同。这在“捕诉分离”时虽也存在,但并不常见。案件办理尺度不统一可透过逮捕率数据变化略见一斑,如某检察机关调研数据显示,以员额检察官为办案单元,不同检察官之间的逮捕率差异较大。其中,逮捕率最高的为88.46%,最低的为52.94%,最高、最低逮捕率相差35.52%。而逮捕率在80%以上的检察官共有6人,其中4人系原公诉部门检察官,2人系原审查逮捕部门检察官。从原侦查监督部门与原公诉部门检察官之间逮捕率对比来看,在“捕诉一体”后,原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逮捕率为78.65%,与之前49.77%的平均逮捕率比上升28.88%;原公诉部门的检察官逮捕率为71.54%,略低于“捕诉一体”后所有检察官73.54%的平均逮捕率[10]。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司法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捕诉一体”改革,将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的决定权同时赋予一名检察官,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而在法院最终判决无罪或者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时,检察官须承担不利的绩效后果,这就使得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时更加地审慎。而原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在“捕诉一体”后进行审查逮捕时,由于其办理审查起诉的经验不足,担心审查批捕的决定不予批捕会影响审查起诉的进行而承担责任,因而在潜意识里会不自主地提高逮捕率以确保后期审查起诉工作顺利开展。“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最高逮捕率与最低逮捕率之间的对比、原侦查监督部门的逮捕率高于原公诉部门检察官的逮捕率正是办案尺度不统一的体现,显然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也会影响刑事案件的质量。反观智慧检务,其对检察工作的积极作用之一便是通过智能推送类案数据等形式,为办案人员提供参考类案证据指引和参考对比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定承办人量刑建议的裁量权,统一办案标准。因此,尝试将智慧检务运用到“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中,将会科学地解决办案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考评制度是检察官办案的“指挥棒”,是客观、公正反映和评价检察官履行职责情况的重要手段,应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的同时,对检察官考评制度加以完善。作为一项重要的内部监督制约方式,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理应为更好地引导检察官履行职责而服务,以促进捕诉关系正常化发展,使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都能起到侦查监督的作用,而不应束缚检察官的手脚。但目前仍有不少检察机关对考评机制未做及时修改完善,仍适用“捕诉一体”办案前的考评机制。即便有的检察机关根据“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要求出台了考核实施办法,个别考核指标以起诉的结果作为评价批捕的标准,比如检察机关对捕后不诉率、捕后轻缓刑率进行严格控制,但是考评指标仍呈现出重数量、轻质量和难以体现、涵盖实际工作量等特点,这不仅不利于调动检察官工作积极性,一旦出现捕后不诉、捕后轻缓刑的案件,还可能将检察官置于遭受绩效考核不利评价的境地,造成其办案精神压力过大,难以公正处理案件。智慧检务建设为考评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能,如借助科技力量建立以案件质效和监督实效为主线,包含容错机制的业务考核评价体系的全国统一考评制度,只需检察官在办案中录入数据,系统便会自动进行公开公正的考评,从而达到最大限度激发一线检察官工作积极性的目的。
作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最新成果,在案多人少矛盾长期存在的情况下,“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存在的问题短期难以通过传统方式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多次强调,智慧检务建设要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统一协调起来,要“向科技要检力,向信息化要战斗力”,即在“捕诉一体”中增加“科技手段”“信息资源”新要素的投入,实现科技信息“新动能”和人财物“传统动能”相结合的“双引擎驱动”。可见,以检察科技创新为突破口是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完善的重要路径。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对检察官综合素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原来“全科医生”“万金油”式的执法办案机制、人员知识积累及在职业务培训均愈发不能满足日益精细化发展的社会分工体系[13],提高检察官个人综合素质,培养高精专的检察队伍已刻不容缓。就智慧检务而言,应以“四梁八柱”队伍管理平台建设为契机,打造“智慧队建”:一是加大对检察官“捕诉一体”专业化培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协调,以省级检察机关牵头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组建一支由理论素养高、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的实务培训教师团队,通过在队伍管理平台上录制和发布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解读、检察实务经验分享等视频的方式,不断拓宽检察人员知识广度与深度,优化知识结构[14],亦可通过“云培训”的方式,让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足不出户即可参加高质量培训。就培训具体内容而言,可分为理论培训和实务培训,即重点培训检察官关于捕诉独立价值的把握尤其是逮捕独立价值的判断、捕诉证据标准的差异、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重点审查等基础理论以及如何在具体个案、类案中进行引导侦查、庭审指控、辩论等[15]。二是紧密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实际,加强检察官业务能力培养,实现检察官由粗放型向专家型、由专才型向通才型的转变。三是针对犯罪所呈现出的复杂多变、多种知识交错的特点,还应进一步加强检察官对食品、药品、互联网、证券、金融、自贸区建设等方面的知识储备及相应业务能力的培养,在线上提供相应的电子书籍及相关课程。
在大数据时代,智慧检务、检务公开等一系列新生事物冲击着传统的检察办案机制、司法管理机制,也为“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强化侦查监督工作插上了信息化的翅膀。一是以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基础,探索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以及诉讼行为的“智慧监督”模式。要高度重视司法办案大数据在办案中的应用,智能分析侦查机关的案件应立而不立、侦查行为不合法等不当行为,解决检察监督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立案难等问题。通过智慧检务平台,强化立案监督力度,促进侦查机关准确、及时追诉犯罪;强化对侦查机关诉讼行为监督力度,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二是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借助智慧检务、大数据等信息化系统加强流程监控,由事中、事后监督转为事前提醒、同步监督,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案件监督,为“捕诉一体”工作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科技供给,以科技化、信息化引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规范化、合理化。在智慧检务方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已走在全国前列,其已组织研发并已上线运行“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检察官办案全程监督考核系统”等,后者对每个案件设置36项程序性风险、8项权力运行风险、4项实体性质量风险等数据点,能够全面客观反映每个案件程序、实体情况[3],为“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供了更加精密化、动态化的案件质量、流程监控体系。为了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关于“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有关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平台”并已上线运行,共涵盖28类436个监督项目。该平台是目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强化侦查监督的最佳载体,有力促进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法治化、现代化,有效增强了监督刚性,提升了监督权威,将侦查监督工作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然而也应注意,流程信息化监控应以“全程留痕,以备评查”为首要目标,不应干扰、代替检察官办案。如果在监控过程中发现检察官所作的法律决定确有错误的,只能发出预警信息提醒检察官自查自纠,或者报请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予以纠正。此外,信息化监控系统的数据填录工作亦应纳入司法责任制范畴,由检察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具体负责,并由检察官承担线下、线上均发生错误的司法责任,由司法辅助人员承担线下正确、录入错误的工作责任。
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由于检察官办案理念、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等方面参差不齐,考评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检察实务中存在办案尺度不统一的情形。为了规范检察官履职行为,避免同案、类案不同捕或不同诉的情况出现,利用智慧检务系统平台建设能快速建立起相关制度来统一案件办理尺度和标准:一是加快推进在智慧检务平台上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进程,以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上的制度价值和特有功效。检察官可以通过学习、检索指导性案例的处理结果,增强类案办理标准的统一性,亦可在检察官在平台上填写基础案件数据时,由平台主动推送相似的指导性案例,使主动检索和被动接收相结合。二是在平台上建立健全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业务机构负责人在“捕诉一体”案件办理中对检察官的领导和监督作用。要进一步明确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清单,建立检察长、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检察官办案的新的监督管理机制。具体而言,检察官在平台上填写案件基础数据后,针对平台系统弹出预警的情况,根据权限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长、业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查看处理;对证据不足不捕、存疑不起诉、批准逮捕后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和监督。通过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业务机构负责人的审核和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和规范案件办理尺度与标准。三是在智慧检务平台上定期开展案件质量专项评查、类案分析等工作,并通过表彰或通报形式,敦促检察官加强业务学习和提升综合能力。
近年来,在强调“为基层减负”的政策指引下,包括司法业绩考核在内的多项考核工作被不断压减。客观而言,科学考评机制能更好地引导检察官合法合理地履行职责,是促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运行的“指挥棒”,应积极探索建立以案件质效和监督实效为主线,包含容错机制的业务考核评价体系,以此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就智慧检务建设层面而言,检察人员科学考评管理系统建设应以检察人员分类改革为驱动,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为基础,利用办案基础数据由承办人自行录入,考评数据由检察机关安排专人录入的方式,通过数据特征提取各部门和检察人员的司法画像,动态记录检察人员工作过程中的数据,生成并推送检察人员工作实绩并加以考核。具体而言,智慧检务下的科学考评机制应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业务档案监督机制。要客观记录办案数量等基本情况,特别是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等体现办案能力的相关内容,以此作为考评和追责的依据[16]。同时,注重办案效率考核,突出“案-件比”指标评价,督促检察官尽快完成批捕和起诉的审查工作,避免因主观原因导致“案-件比”增加的情况。二是建立监督履职的奖惩机制。将原来的以不起诉率、撤案率等指标考评减分项的“惩罚型”考核办法调整为后续的以诉讼结果对批捕决定的维持率作为考评加分项的“激励型”考核办法来提升检察官主动监督的积极性。如可以在无罪判决、撤回起诉、追诉漏犯等原有重点监督指标外,增加诉讼监督、检察建议、不诉复议复核等数据指标的统计分析。三是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容错机制。定期开展案件质量专项评查、业务讲评、法律文书评议、类案分析等工作,并开展总结交流以提升办案能力、科学认定责任;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容错机制,对案件质量问题严格区分情况分别处理,为检察官提供良好的履职环境。
科技的进步为检察工作带了腾飞的翅膀,也彰显了智慧检务强大的生命力及实现其绘制的美好蓝图的可能性。但就像一枚硬币具有正反面一样,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智慧检务与司法的结合,给司法制度本身注入无限活力的同时,亦给司法制度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受限于现阶段智慧检务平台建设的不完善,案件适用范围较为局限,其效率价值被冲淡。又如,在智慧检务的背景下,对证据的统一审查及数据化证明标准的建构,极易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再次陷入证据法定主义的泥淖[17]。此外,由于数据库内样本较少,自动生成的量刑建议、审查文书等与理想状态下仍存有较大差距等。但是,我们不能因新生事物存在风险而“因噎废食”,相反,更应通过增强对新生事物认识,以更加合理审慎的态度和方式“推陈出新”,将新生事物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就智慧检务而言,检察机关应张开“双臂”将检察工作与其深度融合,并树立正确价值导向。正如张军检察长所言,智慧检务是要用好智能手段,而不是依赖智能手段。如果过度依赖智能手段机械办案,检察官就会变成“办案机器”,办案能力可能不升反降[18],即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排在首位,人工智能的定位是“参谋”与“助手”,是“辅助检察官办案”,而非“替代检察官办案”。随着人工智能在检察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检察官在实践办案中的作用应增强而非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