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婷婷,余自成,杜静,陈红君(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药学部,上海 200090)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取消药品加成后,常规的调剂发药工作不仅不会给医院带来任何效益,而且随着智能化的不断发展,这些工作也正逐步被自动化的机器所替代。医疗机构药学工作面临重大挑战,药师转型迫在眉睫。根据《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6 号),要求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第57 号)规定: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指派有资格的药师或者其他人员管理试验用药品。这些政策赋予了药师新的职责。药师的专业背景包括药物化学、药代动力学、临床药理学、药物治疗学等,因此医院药师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领域找到自己的定位,本院参加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药师均取得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较好的英文基础,取得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并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可以更好地发挥学科优势,提供专业的服务。
按照本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标准操作规程(SOP)要求,申办者是否可以在本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需要事先联系机构办公室,经机构办公室协同研究者评估项目可行性。作为机构办公室管理人员,药师可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信息渠道的优势,评估试验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和申办者在行业内的专业度等,确保高质量的药物临床试验在本机构的立项与开展。
大多数受试者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证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作为伦理审查委员之一的药师在参与审查时可以从药品的构效关系,药代动力学过程等多方面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评估,并在伦理会议审查时发表观点,以协助更好地保证受试者的相关权益[2]。
临床试验项目启动会标志着项目的正式开展,启动会上申办者会对研究团队的成员进行相关培训。作为研究团队成员之一的药师应参加启动会培训,熟悉项目的访视流程与发药频次等,与申办者确认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接收、储存、发放、回收等要求,以确保受试者入组后,药师可以在每次随访时准确地将试验用药品发放给受试者。
2.2.1 GCP 药房建设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年第101 号)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配备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以下简称GCP 药房)。试验用药品作为整个试验的核心,对试验结果的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临床试验过程,确保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本机构于2017年10月建成GCP药房。为满足试验用药品储存温湿度的需求,药房配有带锁的药品专用保险柜和2 ~8℃医用冰箱,通过空调、除湿机、避光措施等更好地满足了试验用药品的存放要求;同时设置了温湿度实时监控系统,一旦药房环境或冰箱超温或者超湿,报警信息会及时发送至药品管理员手机,管理员根据应急预案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除了硬件设施外,机构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特殊管理要求,结合GCP 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制订了GCP 药房的管理制度和SOP,明确了GCP 药师的岗位职责,优化了试验用药品的管理流程[3]。自2018年起,所有新启动项目的试验用药品均存放于GCP 药房,由GCP 药房的专职药师管理。
2.2.2 试验用药品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试验用药品的管理[4]。《药品管理法》并没有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作出规定,GCP专职药师需要根据试验项目的方案要求妥善管理好临床试验用药品,以确保受试者的用药安全。在药品入库时,药师首先要导出随药温度计中记录的在途温度,确认试验用药品在运输途中处于符合方案要求的温度环境中,然后严格查验试验用药品的数量、规格、批号等信息是否与伦理备案一致,如有不一致或者存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一律拒收。目前药物临床试验大都是电子化随机系统,药师在发药前会收到1 份记载本次发药数量、受试者编号、药品编号等信息的邮件。在发药时,由授权的临床研究协调员(CRC)陪同受试者前来取药,药师与CRC 双人核对确认受试者信息、药品数量及编号无误后,将试验用药品发给受试者。此外,药师可以从研究者手册中了解到试验用药品的基本信息以及临床前研究资料。根据这些信息,药师在发药时给受试者做好用药交代,内容包括试验用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以及叮嘱受试者在下次随访时将未服用的药品连同包装一起归还至GCP 药房,从而避免受试者由于使用方法掌握不全面导致用药差错。每次随访时,药师根据回收的药品数量填写药品发放回收表以便研究者计算受试者的用药依从性。这些流程对药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受试者用药依从性直接关系到试验用药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评估。
2.2.3 调配细胞毒性试验用药品 我院所有的细胞毒性药品均由药学部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PIVAS)集中配制。如有药物临床试验中涉及到细胞毒性药品的,在启动前由机构办公室联系申办者培训PIVAS 的药师和护士,确认药品配制步骤和运输流程。经过培训的PIVAS 的药师或护士配制好,药师核对确认后,由授权的CRC 转运至病房。病房中该项目授权的研究护士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给受试者输注,保障受试者的用药安全。
2.2.4 GCP 药房管理费标准 药学服务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师所提供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应该有价值体现[5]。美国医院药师学会(ASHP)颁布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管理指南》中提到,研究机构应该建立资助模式来支持临床试验药房的运行,资助形式包括直接资助(从申办者或研究者直接收回成本)、间接资助(赠款形式)、试验保险基金等[6]。在2018年之前,我院试验用药品均在各个专业组由授权的药品管理员负责管理,通常为该专业组的研究护士或研究医师,因此研究者费包含了这部分的药品管理费。而在GCP 药房建成后,试验用药品均在GCP 药房由专职药师统一管理。不同项目试验用药品的种类、保管要求、发药频次、受试者入组数、研究周期均不相同。因此,机构办公室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申办者收取一定的药房管理费,并在试验开始前于合同中约定。
新药临床试验是以人为受试对象,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因此,质量控制应当贯穿于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保证试验过程严谨,结果科学准确、并能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7]。我院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体系采取三级质控体系:项目质控、专业组质控和机构质控。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由主要研究者指定研究团队中的一名人员作为一级质控员,在试验过程中进行监督。而机构的质控员可由药师担任,对每个试验项目在首例入组时、入组中期、最后一例出组后进行3 次质量控制。药师凭借其专业背景和对方案的熟悉程度可以及时发现临床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受试者是否符合入组标准、知情同意书签署是否规范、合并用药有无漏记、病例报告表(CRF)填写与录入是否及时、不良事件(AE)有无漏记等。药师在质控发现问题后及时与研究医师沟通并督促其改进。
临床试验项目实施过程的记录是数据产生与获取的重要环节,信息化系统有助于实现此过程的可控性及规范性,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9]。为改善传统流程中手工操作环节繁多,纸质记录存在容易遗失等不规范性问题,本机构办公室的药师提出了信息化改造的思路,并联合信息工程师及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借鉴医院信息系统(HIS)对普通患者就诊信息的管理模式,结合医院现有的实验室信息系统(LIS)、医学影像信息系统(PACS)和医院药品物流信息管理系统(SPD),通过在原有的HIS 上嵌入“临床试验”模块的方式,自主设计了基于HIS 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系统,实现了从受试者挂号筛选,研究病历记录,在线免费检验、检查和试验用药品发放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同时,为了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质控药师从全局视角对药物临床试验中的每个环节和每个角色都通过GCP 信息系统进行了严格的权限设置。将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挂号记账、病历记录、检验、检查、处方发药等环节与临床常规诊疗活动区分开来。此信息系统改造无需耗资额外引进新系统,却显著提高了研究者以及项目数据溯源的工作效率,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试验用药品包括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由于试验药物还未上市,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暂未得到充分验证,因此必须将受试者未用完的药与空包装回收。在GCP 药房成立前,这些回收的药与空包装是放在各个临床科室由研究医师或者护士保管,存在丢失的风险。GCP 药房成立后,这些回收品均统一暂存于GCP 药房。在试验结束时,由GCP 专职药师与项目临床监查员(CRA)共同清点试验用药品及包装的剩余数,确认数目相符后,寄回至申办者。
药物临床试验往往会产生大量的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是研究过程的源文件,是主管部门核查的依据。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的必备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5年。药师作为药物临床试验文档管理员必须依照相应的文件管理制度与SOP,妥善保管好这些文件:对于电子文件,需要刻盘备份留档;所有文件均应按照项目归档,保存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的档案室里,并定期检查;对于文件的借阅认真审核并详细记录,以保证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对于合同约定到期需要销毁的文件,在通知申办者后销毁并记录。
综上所述,药师在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均可发挥作用。药师参与药物临床试验向研究医师、受试者、申办者提供了专业的药学技术服务。随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制的落地,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参与临床研究,药师应抓住机遇,发挥药学专业优势,不断学习,补足临床经验不足等劣势,进一步优化药学专业服务在临床试验研究中的定位。
美国血液学/ 肿瘤学药学协会(HOPA)也制定了《临床试验药学服务(IDS)最佳实践标准》,明确了临床试验药学服务应成为住院和门诊临床试验的一部分,为研究人员提供试验相关的药物信息、进行药物审查,在试验用药品的存储、分发和归还等环节提供支持,虽然这些实践标准是针对在肿瘤患者中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的机构,但是这些原则和实践适用于任何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的场所[10-11],药师也应该充分借鉴美国相对成熟的IDS 实践标准,以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临床试验药学服务的内涵质量,为提高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并与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接轨贡献自己的力量[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