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雪红 张 欣
[提要]民族互嵌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实践形式,在以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整个过程中,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是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目前,学界关于民族互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民族互嵌”的概念和内涵、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民族互嵌与民族关系、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生成路径等方面。瞻望未来,关于民族互嵌的研究还须深化理论研究,丰富实证研究,推动跨学科研究,增强历时性研究,注重创新研究,拓展民族心理互嵌研究。
2014年5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研究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的会议上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2014年5月29日,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2]。2019年9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进一步强调“出台有利于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政策举措和体制机制”[3]。学界关于“民族互嵌”的研究开展较晚,目前关于“民族互嵌”的代表性著作有二。杨荣所著《云南民族互嵌研究》一书梳理了云南民族互嵌格局形成的空间基础,分析了云南民族互嵌格局形成的文化因素及经济和政治动力,探讨了云南民族互嵌格局中的族际婚姻,深入挖掘了民族交往、民族政策、中华文化等对民族互嵌的重要影响[4]。张少春著《互嵌式社会与民族团结:人类学的视角》一书,以“互嵌式社区”向“互嵌式社会”的转变为研究理路,探讨了经济、社会、文化、民俗等领域民族团结的生成和表现。以宁夏、内蒙古、四川、广西和陕西等地不同民族文化交往、传播和并存的现实为基础,重点讨论了扶贫工作中的民族关系、互嵌式社区的交往与心态、民俗互嵌、村落生活等问题,尝试通过基层社会内部多样性如何共存和共同性如何生成的研究,深化对“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等政策话语的认识[5]。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中国知网以“民族互嵌”为主题检索,有199篇期刊论文和21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茆晓君发表于《青海民族研究》2010年第1期的论文《权力的互嵌与争夺——小凉山彝族毕摩与东巴共存的田野调查研究》,最早关注到“民族互嵌”问题[6]。近十年来,从研究主题看,关于“民族互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民族互嵌的概念和内涵、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民族互嵌与民族关系、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生成路径等几个方面。
学界对“民族互嵌”的概念和内涵还处于初步探讨和界定阶段。吴月刚、李辉认为,“民族互嵌”主要是指在民族交往中,民族之间在社会、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的联结互动或者某个民族的社会联结镶嵌于其他民族中。在内涵上有物质形式和精神文化两个维度。在物质方面诸如各民族之间相互嵌入的居住格局、相互影响的生产生活方式等,其精神内涵主要体现为情感和思想等方面。“民族互嵌”主要体现在各民族在思想上团结友爱,守望相助;文化上兼收并蓄,美美与共;经济上相互依赖,各取所长;生活上互帮互助,交融与共;居住空间上有机互动,交错杂居[7]。王希恩探究了民族的融合、交融及互嵌,认为这三者之间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融合”在民族史研究中较为普遍,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融合现象;“交融”更多强调的是相互接纳、吸收、包容和认同,“交融”是“融合”的过程而不是其结果。“交融”与“互嵌”之间相辅相成,通过互嵌才能更好地交融,而交融也是互嵌的结果。要实现真正的民族互嵌,就要打破民族分层所形成的障碍,着力改善从业结构,提升少数民族的发展水平。相对于各民族在居住格局上的互嵌,心理和文化上的互嵌显得更为重要[8]。
有学者对“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概念和内涵做了相关讨论。郝亚明深度思考和剖析了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现实背景,认为多民族国家建设必须有与其目标相匹配的社会结构作为支撑。多民族社会结构是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基础,“嵌入”是一种新型的多民族社会结构建构模式,“相互”体现了嵌入式社会结构的多向性、主体性和平等性,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一种有机的民族团结。实现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第一要消除社会结构分隔,第二要消除社会资源排斥,第三要消除社会心理疏离[9]。杨鹍飞对“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涵义做了分析,指出民族互嵌型社区是民族社区的次级概念,民族互嵌型社区既有社区的一般性特征,也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征,即多民族混居。通过对“社区”、“民族社区”和“多民族社区”含义的爬梳,从根源阐析了民族互嵌成为多民族社区建设新视角的原因。从而将“民族互嵌型社区”定义为: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民族共同居住并形成空间相错的同一区域内的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中具有不同民族身份的成员之间形成自由交往交流并相互包容的关系。按照空间属性和精神属性,将民族互嵌型社区分为区隔型、接触型、融洽型和交融型,这种分类是对历史上或现实中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梳理和概括,也基本体现了我国民族关系变化的一般轨迹[10]。曹爱军认为“民族互嵌型社区”与“社区”在概念的结构层次上构成从属关系,“民族互嵌型社区”以“社区”的本质规定性为基础。在社区层面达到空间上的“交错混居”、成员之间行为上的“交往互动”、情感上的“交流融合”是“民族互嵌型社区”的要义所在;“混居”是“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形式要素,“互动”是行为要素,“交融”是实质要素,这三者缺一不可。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功能目标是社会融合与族际整合。民族互嵌型社区进一步推动了社会融合,同一社区的居民在经济往来、情感交流、机会共享的过程中,彼此逐渐深入关联,最终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过程能为各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奠定良好的基础[11]。
另外,王世靓、纪晓岚认为,从文化层面来说,对“民族互嵌”的研究还应关注“文化间性”这一民族间交往互动的隐形地带,“民族互嵌”的终极目标是从文化间性迈向公共性。主体与主体互为条件的共在是各民族文化间性存在的前提,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民族间的文化间性都不会消失。因此要承认并重视不同民族的文化间性,理解和尊重彼此之间的差异,及时对话沟通,在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确立不同民族主体间共识的基本规范,在“求同”和“存异”的过程中,增强国家认同[12]。
一是对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来仪认为,城市社区是构建民族互嵌式居住模式的基本单元,较之民族混杂居住模式和隔离式的单一民族社区模式,民族互嵌式社区具有突出的文化多样性、开放性、包容性特点,构建民族互嵌式社区不是简单否定之前比较单一的民族社区,而是要思考如何提升互嵌的品质,如何让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形式与内容相一致、手段与目标相一致,建设民族互嵌式社区不只是缩短各民族之间的空间距离,还要在心理认同和机制建设上下功夫,要立足本土,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积极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民族互嵌式社区[13]。闫丽娟、孔庆龙分析了民族互嵌型社区建构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探讨了关于民族互嵌型社区概念的争论,认为民族互嵌社区主要表现在居住空间、组织网络、文化认同、情感接纳几个维度,现代城市的开放性是民族互嵌的空间基础,传统文化的包容性是其文化基础,民族社区建设是其社会基础,对“命运共同体”的认同是其心理基础[14]。张会龙认为,“民族互嵌式社区”根本的发展指向在于居住地域相同、分属不同族别、持有不同文化的民族成员,在利益的驱动之下,经由长期的社会交往和文化交流,实现文化之间的多元共存和相互融通。新加坡、美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种族杂居政策对我国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有一定的启示,应当处理好民族聚居与各民族混居之间的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明确其义务,把“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建设与现代国家治理相结合,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明晰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建设思路,开展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15]。杨鹍飞辨析了民族互嵌型社区的精神属性和空间属性,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建设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它不是简单的多民族混居,而是要在居住空间互嵌的前提下,在多元文化互动的过程中,实现各民族彼此之间的尊重和认可。社区认同功能、涵化功能、抵制渗透功能和民族整合功能是民族互嵌型社区的主要功能[16]。郝亚明认为,民族互嵌型社会的基本功能是推动我国多民族社会从机械团结走向有机团结,从平行社会到互嵌社会,民族互嵌型社会对促进我国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推动多民族国家建设及时且必要。构建民族互嵌型社会结构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宏观基础,而民族互嵌型社区环境则在微观层面为民族团结提供了现实支撑[17]。
马克林从人本视角出发探析民族互嵌型社区,认为要突出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注重人在社区建设中的多样化需求。对社区内各民族居民而言,人本视角下的民族互嵌型社区功能是促进民族文化交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便生产生活、改善妇女社会地位。对构建我国多民族新型社会关系而言,人本视角下的民族互嵌型社区能够让社会充满活力,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18]。胡小武认为,文化交融是民族互嵌型社会的内生动力,新型城镇化战略为民族互嵌型社会提供了空间场域,推动了空间重组和家园重塑,为民族文化交融提供了完善的“人的社会化”场域[19]。裴圣愚对相互嵌入的民族社区环境进行了初步探讨,将民族社区按民族成分划分为主导型城市社区、主导型农村社区、混合型城市社区、混合型农村社区;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民族文化的维系和民族关系的互动是民族社区建设发展的核心问题[20]。马晓玲认为,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嵌入主体是多民族,其形成是一个自然变化的历史过程,政府的引导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其治理模式是政府、民间、市场三维框架下的参与式治理模式。社区内各民族成员之间的认同感和集体归属感是通过共同参与公共事务逐渐形成的,只有增强彼此之间的情感交流和文化认同,才能推动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21]。黄海波认为,“互嵌式社区建设”是问题倒逼而产生的社区治理方略,要正视城市多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中抱团而居的流动族群内卷化、民族性服务设施配置失衡化、少数民族嵌入社区的浅层化、社区建设推动力量的行政化、社区文化参与主体的局限化等问题[22]。
二是对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实践研究。温士贤基于珠三角地区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城市民族互嵌社区的多元类型和建设理念。从社区功能的视角出发,将民族互嵌社区划分为居住型民族互嵌社区、商贸型民族互嵌社区、生产型民族互嵌社区、宗教型民族互嵌社区四种类型[23]。乔国存等梳理了浙江省城市民族关系现状及特点,以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社区的创建工作为例,发现民族平等和发展是构建民族和谐关系的基础,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着力点应放在“心理互嵌”的建设上,通过共同技能的培养,逐渐消除各民族之间的语言障碍,拉近同一社区少数民族之间的情感距离,在彼此认同的基础上形成和谐的邻里关系,逐步消解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隔阂,进一步加深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24]。陈光军基于四川省康定市的实地调查,分析了康定的宗教概况,康定经过一系列发展过程,形成了以藏传佛教为主、苯教为辅的宗教信仰格局,多民族、多文化长期接触形成了康定宗教的和谐氛围,互补的经济生活使各民族间有机团结,相关政策推动了宗教和谐关系的构建[25]。汪鲸以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回族为例,通过对城镇化背景下回族生计模式转型和旅游开发模式的考察,分析了天涯区回族是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动力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路径。游客、“候鸟”式过冬者及社区房屋租赁经济的兴起成为三亚回辉、回新社区形成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基础,旅游开发、外来流动人口的进入和房屋租赁经济的兴起,推动了三亚回族居住和生活模式城镇化的进程,提供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机遇和平台,再生产着民族互嵌式社区的社会交往空间[26]。来仪、马晓玲以四川省成都市为例,认为成都市民族互嵌式社区主要有三类:历史上形成且一直发展到今天的多民族社区;近年来一些外来少数民族进入城市后自发形成的多民族社区;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短暂停留而形成的特色社区。通过对成都市武侯名苑、武侯区藏族文化街区和金牛区金泉街道土桥社区的调查,认为成都市民族互嵌式社区居民的“交往交流交融”具有多层次的特点。通过民间层面的自然呈现以及社会机构层面和政府层面的努力,成都市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各民族居民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还处于浅层次的水平,其建设需要一个过程[27]。单菲菲、罗晶基于西北地区四个社区的调查,发现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既有共性特征又有个性特点。这些社区普遍边界感清晰且个体存在感较强,社区场域内具备和谐民族关系的基础,社区居委会的治理工作初见成效。但各个社区也有其个性特点,社区共同体意识衍生出的民族交往行为存在差异,使得不同的社区对社区治理活动的认识存在差异。建设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首先要发挥居委会的主导作用,适度培育社会组织并且要加强社区各族居民的实际参与[28]。沙彦奋探究了西北民族地区城市回族社区及其结构的历史变迁,从“围寺而居”到“互嵌型社区”,充分体现了回族社区结构由单一性向多元化发展,由回族的封闭性向多族群的开放性转变[29]。
三是对农村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实践研究。王茂美认为,多民族村落社区往往是地域边界、精神文化边界、利益边界甚至是家族边界交互重合的共同体。对于村落社区的居民来说,培育和整合多民族社区村民的社区公共参与意识是互嵌式族际关系构建的前提基础;提升多民族社区村民的互助和自组织能力是互嵌式族际关系构建的主要途径;加强多民族社区的制度建设是互嵌式族际关系构建的根本保障;提升基层管理机构的社区服务意识和治理能力是互嵌式族际关系构建的核心[30]。华热·多杰、达哇才让基于青海省农牧区多民族互嵌式居住状况,探究互嵌式居住模式在构建和谐民族社区中的积极作用。青海省民族杂居村落的类型分为相邻并存型杂居和互嵌型杂居,相邻并存型杂居是指民族结构单一的不同村落,以自然村为单位分村相邻而居,是青海省传统的杂居类型,而互嵌型杂居是指一个村落内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民族共同居住的状况。杂居村落的文化特点表现为民族性、宗教性、时代性特征突出,无论是传统型(相邻并居型)杂居还是互嵌型杂居,在其形成过程中,历代中央政府的边疆政策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杂居村落的文化变迁中,其一致性增长的同时,差异性将会持续存在下去[31]。马秀萍调查了和田市团结新村,这是新疆乃至全国最早实施民族嵌入式的村落。团结新村民族团结的成功实践经验表明,社会嵌入、经济嵌入、文化嵌入和情感嵌入是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着力点,要把政策导向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逐渐引导为村民自发自觉的情感交流和彼此之间的以诚相待,这样才能让民族互嵌式社区充满生命力[32]。
四是对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对策研究。杨鹍飞基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和田和喀什地区等地的调查,分析了边疆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困境及对策。民族间相互学习的机制不完善是导致边疆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困难的一大因素,住房市场的“阶层过滤”机制加剧城市空间分化,“暴恐”事件造成市民对安全的忧虑,混居的意愿不强。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化的促进机制,让各民族之间彼此有更多的了解。为鼓励各民族“空间互嵌”,应建立“28规律”式的“房价—民族互嵌度”逆向调整机制,建立商品房价格浮动机制,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设立各民族安全互助专项基金,支持各民族“心理互嵌”,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鼓励且形成各民族相互扶助的社会氛围。另外,要完善少数民族就业保障机制,促进少数民族融入东部城市[33]。张鹏、张为波通过比较国内民族互嵌式社区各类治理模式的优劣,分析了当前治理面临的困境。当前民族互嵌式社区主要有三种治理模式,即民生内嵌型治理模式、社区—高校互嵌合作模式、少数民族居民互助帮扶模式,继而剖析了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多元治理主体的力量失衡、少数民族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不强、各民族居民之间的信任缺失,是当前民族互嵌式社区建立的主要问题。要协调和整合多元治理主体间激发内生动力,增强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群众基础,同时要借助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平台广纳民意,整合民情,实现资源共享[34]。杨桓、刘莹认为,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的依法治理,需要从居民法律认知、法治素养和社区法治环境三个维度出发,构建民族互嵌式社区精准法律普及机制、居民理性行为引导机制,从社区工作人员、居民代表着手,营造依法治理的氛围,进而从整体上提升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当前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实施困境是各民族法律认知的差异、法治素养的差距和法治氛围的差序,构建社区精准法律普及机制、居民理性行为引导机制以及社区法治环境优化机制,是消解社区治理法治化困境之策[35]。刘玉皑通过对拉萨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探究,认为拉萨构建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面临以下挑战:民族空间分布和交往相对疏离阻碍了民族间的互嵌交融,形成了经济领域的内卷化,生态位竞争也成为民族互嵌潜在的不利因素。应当将民族互嵌空间环境建设要素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引导各民族公平、有序地嵌入城市经济结构,并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构建民族深度互嵌的根本保障和动力[36]。杨小柳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对国外有关移民的理论进行对话和回应,通过比较朝鲜族经营型移民和藏族经营型移民在广州的社会融入差异,指出在中国构建“互嵌式”社区的关键在于解决少数民族移民的经济适应问题[37]。
一是民族互嵌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研究。郝亚明深入分析了民族互嵌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之间的逻辑关系,认为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而共同的居住空间能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必要的场所,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客观结果。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通过梳理目前关于民族互嵌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关系的“形式论”“条件论”“功能论”,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更为清晰和客观的判定[38]。姜永志等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分析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心理促进机制及实现路径。社会互动过程、民族交往心理结构、文化适应策略和群际接触理论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心理基础。民族成员采取一定的文化适应策略进行群际接触和社会互动,在这一过程中各民族成员的民族认知、民族情感和民族行为发生积极变化,并进一步促进各民族关系的健康和谐发展。要加强民汉双语教育,促进人际吸引,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同时要加强民族交往认知、强化情感联结纽带,加强民族文化适应策略的引导。要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与多元一体格局,加强民族接触和互动,消除民族偏见,增进民族交融和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39]。阿依古力·依明基于和田市团结新村的实证研究,探讨了以互嵌式社区促进新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路径。团结新村以“共居”加强民族交往、以“共学”促进民族团结、以“共事”助力精准扶贫、以“共荣”构建共有精神家园,建立多元共治的社区管理体系,打造“精神文明共同体”,培植“互嵌式社区”文化名牌的土壤,建立上下联动的综合工作网络。团结新村的成功实践为推进新疆地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发展完善提供了一把钥匙[40]。马忠才、郝苏民探究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居留和落户意愿及其影响因素,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发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比较强烈,有落户意愿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比例超过了汉族流动人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留和落户两类决策的比例迥然不同,居留意愿与居留地经济发展程度关联性更大,而落户意愿与当地的公共服务水平、心理认同密切相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正在从初步融入走向深度交融。随着少数民族人口迁移流动成为大趋势,少数民族人口落户于城市也越来越多,这种大流动促使城市民族社区逐步向“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转变,呈现出大融居的新特点[41]。杨玢探究了民族交融视域下中华文化认同的现实建构,民族政策的制定实施是强化民族交融的物化基础和客观条件,民族互嵌式居住格局的形成为民族交融提供了现实场域,也是各民族形成中华文化认同的有效路径[42]。
二是民族互嵌与和谐民族关系构建研究。王平、严学勤对新疆塔城市多民族和谐关系表征和形成原因进行了系统解析,发现塔城市几乎不存在单个民族构成的社区,各民族在日常交往交流中形成了彼此认可的交际规则,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形成了包容互助、情感相依的相处模式,共通的语言是深入交流的基础,异族同俗进一步拉近了彼此的心理距离,这些都为类似情况下的民族互嵌与和谐民族关系的建立提供了有益借鉴。[43]顾文兵探讨了河西走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如何形成各民族和谐共生的局面。河西走廊处于多种生态系统差异性共存的过渡地带,独特的历史人文区位造就了共鉴共荣的多元文化样态。河西走廊多元文化共生,在长期历史积淀中形成了共同的生产方式和亲密的交往关系,进一步推动河西走廊以多元文化共生理念构建和谐民族关系,要努力实现多民族聚居区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制度化、法治化为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提供坚实的基础,以多元文化共生理念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44]。王抒泓以福建省霞浦县畲族村落为例,探究了闽东畲汉民族之间的和谐关系。随着民族政策的落实,大量涌入城镇的畲族人口,与汉族混合居住。畲族经济发展迅速、城镇化率不断提升、与汉族的生活方式不断调和。近年来随着民族互嵌型社区的进一步构建,更加推动了畲族与汉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的良好局面[45]。马光选、刘强通过对云南省民族关系处理经验的提炼和总结,探讨了民族关系的“互嵌—共生模式”。云南大理州洱源县三营镇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聚居村,各民族在经济生活方面互助共进,在生活习惯方面互尊共建,在文化生活方面互乐共享,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互嵌—共生模式”。公共生活资源享用机制、公共生活空间营造机制以及公共文化生活黏合机制的建构,是云南民族关系和谐有序的秘密之所在[46]。罗意调查了新疆阿勒泰市红墩社区,这是一个包括哈萨克族、汉族、蒙古族、回族和维吾尔族村民在内的民族互嵌型社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红墩“民族互嵌”格局与共生关系表现出了变迁、传承和发展等多个面相。基于红墩社区的调查,分析了迈向日常生活场域的新疆民族关系,唯有回归日常生活,扎根田野,广泛开展深入细致的定性研究,总结和梳理在“民族互嵌型”社区中发现的经验和启迪,才能回答日常生活中人们如何和谐共生这类更为根本的问题[47]。
三是民族互嵌视域下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朱碧波认为,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存在诸多问题,进一步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要更加关注在少数民族跨区域大流动中,少数民族生存边缘化问题和异域融入的问题,切实消解刻板印象,形成“他者认同”,是解决文化认同和民族交融的重要途径[48]。扈红英、张俊侨从“一带一路”视角探究了西部边疆地区社会结构变迁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一带一路”倡议使我国西部边疆地区的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层加速,成为引发我国西部边疆地区社会结构变迁的制度性因素,西部边疆社会结构变迁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带来挑战,国家与社会之间要双向互动,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必然要求新的“社会价值的通则化”。“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西部边疆地区创造的机遇在于它使我们可以增加新的法律制度规范,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包容发展,共建共赢,共同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49]。陈宇认为,当前我国多民族互嵌格局面临着空间上的位移和关系上的现代化转换,民族工作需要在客观上主动接纳此种变化,在现代化进程中通过改变“空间格局”进行有形之治来推动“关系格局”的无形之为,从而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50]。
四是全球化视野下“民族互嵌”与族际关系研究。高永久、张金国以组屋(HDB Flats)“族群比例”政策为中心,探究了民族学视野下的“新加坡族群互嵌经验”。新加坡独立建国后,从政治角度促进族际整合,以组屋为平台,以“族群比例”为手段,利用转换空间位置弱化族群集体差异,智慧地将多民族国家治理中棘手的族际冲突化解,柔性地实现了民族国家建构的宏大目标,有力地强化了国家认同,成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新加坡经验”。通过组屋的族群比例限制政策,有效地缩短了族群之间的文化空间和心理距离,增加了族际间的了解、沟通和对话。这对我国构建民族互嵌型社区有一定的启示,重视环境对人的改造功能,创造各民族“积极接触”的条件,将民族身份与国家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治理理念相结合,为实现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搭建平台[51]。彭庆军也探究了新加坡族群住房的配额制实现各民族互嵌[52]。胡洁通过国际经验的启示,探究了我国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变迁轨迹和变迁机理,民族互嵌式社区始终围绕空间关系和精神关系两个维度发生变动,建立互嵌式新型民族关系,要坚持各民族为主体,政府引导法律监管监督,深挖各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精准落实着力点,培养地域共同体意识,增强“接触”可能性[53]。李静玮、梁捷以尼泊尔加德满都T区为例,探究了全球化集市中的民族互嵌模式[54]。
一是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法治建设路径。张殿军分析了修订后的《立法法》,新《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赋予包括30个自治州在内的市级地方立法权,使自治州、城市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有了重要的法治资源,为加强民族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提供了规范指引,成为城市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法治保障,要通过法治建设、用法律制度将权力关进笼子。民族立法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范指引,对现有民族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检查、评估和清理,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自治州立法能力和立法水平,扩大少数民族政治参与,健全和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55]。王晓璐论述了“和而不同”是民族互嵌格局的精神内核,要运用法治手段保障此原则的贯彻落实,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公共治理水平,同时要尊重“不同”,推进宗教管理工作法治化,尤其要注重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法治意识较为薄弱等问题是法治视域下构建新疆各民族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此,应当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加强社区法治环境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注重各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56]。
二是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文化建设路径。李松、周圣义以乌鲁木齐市为例,探究了多民族社区文化融合共建路径。目前乌鲁木齐市对于“汉嵌民社区”“民嵌汉社区”“民民互嵌社区”“民汉互嵌社区”的语言学习需要加强。对于生活习俗、风俗习惯的差异,要深化价值认同,形成共识。对于流动性较大的社区,强化社区文化的润化作用,加强彼此间的信任和交流。另外,要改善公共空间环境,实现社区活力再造,实施“社区文化空间改造”工程,重构空间融合。同时要实施“文化柔性融合”工程,以“文化润化”为主线,实现良性交往交流交融[57]。林艺、高霖探讨了文化“互嵌”中共同的价值认同及其特殊的文化互补,以云南构建“共有精神家园”为实践样本,探究了云南“和而不同”的文化生态。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建设示范区,云南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既有长期积淀的历史传统,也有根据当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进行的创新实践,借鉴云南的成功经验,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各民族间相互尊重,相互依存,是民族地区精神文化建设与和谐发展的可行路径。[58]。张晗调查了居住在民族杂糅聚居区域的芒旦傣族村,采用“文化共生”的学术视角,对“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内涵、特征、意义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芒旦傣族村个案研究,在学理上从“文化共生”视角为我们解释了“民族互嵌”的内涵[59]。戚剑玲以北部湾地区(与琼州海峡和中国南海相连的地区)康王节中的独弦琴为例,探究了京汉民族互嵌社区的文化汇融[60]。
三是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心理建设路径。戴宁宁基于民族互嵌型社会结构与构建民族团结心理的考察,从构建民族互嵌型社会结构的民族心理基础及实践路径进行理论探讨。认为构建民族互嵌型社会结构,要调控民族居住的空间分异,为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有效的行为支持;以中华民族认同为导向,完善公民意识教育体系,顺应民族发展心理和发展意识,创新民族团结教育的方式方法,营造民族团结的社区心理[61]。胡平、韩宜霖论述了从心理空间生产的角度如何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认为心理空间的合理生产、心理空间的延伸再造、心理空间的让渡以及心理空间的规训,是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路径[62]。李玲从文化社会心理学的视角探究了民族互嵌与共情传播,尝试以“农村—城市”“历史—现在”两个维度,将已有的民族互嵌实践大致归结为农村历史型民族互嵌、农村政策型民族互嵌、城市历史型民族互嵌、城市治理型民族互嵌四种类型,提升共情传播在民族互嵌中的作用,在微观层面要以整合策略提升共情能力,在中观层面让不同民族的个体或群体通过更多的交往实现心理收支平衡,在宏面层面要以交互性叙事促进文化混搭共生[63]。龙金菊从民族互嵌型社区环境建设的社会心理维度探究了族性结构与民族心态秩序构建,民族互嵌型社区环境建设与民族心态秩序构建之间有内在的契合。从族性结构来讲,情感取向将是产生行为意向的关键,在现实情境中身份延伸本身就是一个心理选择的过程,通过对民族身份“符号意义”的重组建设,为和谐民族互嵌型社区环境及民族心态秩序的构建奠定重要的价值牵引基础,推动民族互嵌型社区环境建设价值目标的真正实现[64]。
四是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公共空间建设路径。伍克婷等基于乌鲁木齐市721个样本数据,运用综合模糊分析法对多民族互嵌式社区公共空间环境进行测评,分析认为多民族互嵌式社区公共空间不但要满足基本的社区服务功能,还要具有较强的文化包容性。多民族互嵌式社区公共空间环境不仅要具备基本社区服务和设施环境,还表现出较强的包容性、信息公平性及开放性[65]。祁虹认为公共性是民族团结的本质属性,公共性的生成不仅是杂居社区内各族群众实现良好互动的过程,也是建构民族和谐关系的有效路径。要通过需求激发公共性生成的内在驱动力,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公平分配保证社区成员的共享性,通过政策干预促进公共性各维度的相互转化,通过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社区公共性支撑下的文化共生[66]。方付建认为各民族的互嵌既要通过自为、自觉的方式和途径形成,也要通过引导、介入的方式推动。要建立有利于互嵌的公共政策,提供有利于互嵌的公共产品,构建有利于互嵌的交往关系,从而解决居住地域分割、就业择业固化、接受教育分离、族际通婚困难、族群兴趣差异等问题[67]。
总体来看,学界目前对民族互嵌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都还不够,研究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在研究群体、研究范围、多学科参与等方面还有很大空间,从既有研究来看,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空间互嵌的研究较多,其他互嵌的研究较少。目前关于民族互嵌的研究,较大面积倾向于“民族互嵌式社区”“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研究,空间上的互嵌居住是民族互嵌的基础,这方面的研究固然重要,但除了居住空间的互嵌之外,民族互嵌还可以扩展到更大范围。另外,并不是互嵌居住格局就一定会促成深层次的民族互嵌,“互嵌”和“混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关于民族互嵌的概念和内涵还须进一步深入厘清,在关注不同民族相互嵌入居住的同时,应更多关注心理、文化、经济、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互嵌,尤其是心理和关系的互嵌,应该挖掘其背后的历史因素和现实诉求。
第二,有益因素研究较多,制约因素研究较少。民族互嵌涉及各民族之间的居住格局、经济、文化、社会、心理等方面,目前也有研究关注到这些因素对民族互嵌的影响,但关注度还不够,且已有研究大部分倾向于相关因素如何推动民族互嵌或者对民族互嵌的正向引导作用。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也有因为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对民族互嵌造成一定的阻碍或者制约。加强有关民族互嵌利弊的研究,才能使得民族互嵌的研究更为饱满,内容更为充实和丰富,研究成果才能更好地为现实服务。
第三,民族地区研究较多,非民族地区研究较少。从已有研究来看,目前关于民族互嵌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新疆、宁夏、云南等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尤其对新疆的研究居多。固然,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的会议上首次提出“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但是关于民族互嵌的研究不能只局限于民族地区或者只是做相应的政策解读。关于这一议题的研究还应放眼全国,不仅要探讨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还要更多地关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民族互嵌。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要走出国门,探讨海外华人华侨之间的互嵌以及海外族际间的交往交流交融。
第四,静态空间研究较多,动态嵌入研究较少。当前关于民族互嵌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固定的居住空间,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随着时间变迁,同一地区民族互嵌的动态变化以及一些流动性较大的动态空间的民族互嵌。民族互嵌的目的是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而推动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对稳定的静态空间的互嵌需要深入研究,但也不能忽视一些流动性较大的动态空间。当然,静态空间与动态空间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都是相对的概念,要在把握整体态势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另外,我国少数民族人口迁移流动愈加频繁,整体呈自西向东流动的态势,人口迁移流动的动态空间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大,要特别关注和研究暂时居住于某一社区的不同民族之间的互嵌,以及对东部城市多民族社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研究,加强纵向追踪研究。
根据以上关于民族互嵌研究特点的梳理,笔者认为今后可以从以下方面深化对民族互嵌的研究。
一是深化理论研究。目前关于民族互嵌的理论研究还处于政策解读和概念分析的阶段,亟待深入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应注重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与民族互嵌的结合,寻找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民族互嵌的内蕴,考察国外类似情况的案例是否有所启示,并结合我国本土实际,深度剖析民族互嵌的内涵和外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推动实践研究,在实践研究中深化和提炼相关理论。
二是丰富实证研究。有部分学者对民族互嵌社区和民族互嵌社会结构进行了调查研究,但研究成果还远远不够,其深度和广度都须进一步拓展。就其深度来说,当前的研究大多是对一个小范围或者一个社区某一时段的调查研究,极少有相关的追踪调查研究。事实上,民族互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它会因时而变、因事而变,要进行长时间的深入追踪,才能更为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另外,实证研究的广度也亟待拓展,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差异明显,扩大研究范围,能更为全面地反映我国民族互嵌的状况,以便相关部门在掌握大政方针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三是推动跨学科研究。从已有研究群体和研究学科来看,大部分研究集中于社会学、民族学、人口学、政治学等学科,研究成果较为单一且缺少跨学科的研究。已有研究成果还没有形成体系,各个学科、众多学者都是对某一个“点”的研究,而没有形成系统的“点、线、面”相结合的态势,这很容易造成某一区域或某一层面的研究空缺。特别要关注的是,已有研究对民族互嵌社区模式的判断多基于主观选择,缺乏科学客观的依据,即缺少民族互嵌程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多学科联合建立民族互嵌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对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建设和民族互嵌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四是加强历时性研究。目前的研究大部分是对当下某一区域或者社区的研究,民族互嵌的提出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加强历时性研究,将使得该议题的研究更显厚重和说服力,避免研究处于表层化的现象。当前已有部分研究对某一村落或者社区的民族互嵌历史进行追溯,但还须加强。要扩大历时性研究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从中找出各民族和而不同、和衷共济、和睦相处的历史因子,以此为当下各民族和谐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五是注重创新研究。在传统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研究,将使民族互嵌研究永葆生命力。通过多学科交叉研究,融会贯通,创新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充分发挥各个学科和不同专业领域的优势,既要有定性的描述性分析,也不能忽视定量研究的作用;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优势,关注动态变化中的民族互嵌,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创建数据库等方式更直观地显示研究成果,力求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六是拓展民族心理互嵌研究。较之居住空间和社会生活层面的互嵌,相互嵌入式社区各民族之间的心理接纳是更为根本的环节。在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口迁移流动愈加频繁的今天,如何让各民族之间实现深层的心理互嵌和关系交融,是比空间互嵌、经济互嵌等更加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特点,也因地域或环境等限制,在经济发展上有较大差异。在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过程中,充分认识嵌入其中的各族群众所面临的压力感、安全感、公平感及各种心态问题,才能有效解决其中存在的潜在或者显在的问题。拓展民族心理互嵌研究,是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保障,民族互嵌中和谐心态的建设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软实力”支撑,小范围的自觉互嵌才能如滚雪球一般促进更大范围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而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化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和国家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