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轩宇
(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档案系,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随着我国档案事业的深入发展,档案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多个领域所发挥的作用愈发凸显,而档案文化作为一种档案观念,及这种观念指导下的有关档案的行为方式和物化成果,其所具备的文化价值对于公众文化需求的满足、传统文化的弘扬与传播、社会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也同样有着十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因而有必要提升社会各界对于档案文化的重视力度,积极拓展档案文化价值的实现途径,深入发掘档案信息资源的深层次文化内涵,使档案文化能够更好地助力国家各方面事业的发展。
2020年6月1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档案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于6月2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档案法》相较于旧法,其进步性之一就在于从法律的层面对档案的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引导与规范,如新《档案法》第三十四条提到;“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便是新《档案法》中有关档案文化建设的一项具体要求,通过彰显档案的文化价值与文化作用,一方面有利于弘扬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突出中华文化特色,展现中华文化独特魅力,促进公众文化创造力的提高,进一步夯实民族文化根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补齐精神文明建设这块短板,提高公众的民族文化自信,促进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助力中华文化更好的走向世界。
新《档案法》首次增加了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章节,该部分内容在规范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的同时,对于档案文化价值的进一步实现也具有很强的指向性。新《档案法》中强调要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促进档案数字资源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共享。今后的档案文化建设工作也可以以此为基准,运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加快档案存量数字化,更多的围绕开放共享的时代发展理念来展开。在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档案部门应当做好档案文化的线上传播工作,立足于档案文化的共享性与传播性,借助飞速发展的新媒体文化共享传播媒介,如: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快手等平台,发挥其传播力强,面向用户广,便捷高效等特点,采用图文、短视频、纪录片甚至是微电影等新形式提供档案文化共享服务,借助新媒体开展档案文化的宣传工作,从而促进档案文化价值的进一步实现。
综合来看,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对于档案文化价值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使得档案文化的传播逐渐突破了载体、空间甚至是国界的限制,实现了更加高维度、高效率的传播。另一方面,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也使得档案文化的呈现形式更加多元化,档案文化变得更加具有渲染力和感染力,使人们能够更加容易的吸收和接纳档案文化信息,有利于拉近档案文化同公众间的距离,吸引更多不同年龄不同群体的公民参与至档案文化的互动和传播环节当中,改变过去公众对于档案及档案文化的刻板印象,提升了档案文化的受众面,拓展了档案文化的传播路径,提高公众对于档案文化学习的热情度与参与度。档案信息化建设不仅有利于档案文化在我国的大力推广与普及,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的档案文化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向世界人民展现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风采。
一件档案如果只是长期尘封于冰冷的档案库房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开放和利用,那么其自身的文化属性便难以得到施展,文化价值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做好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对于档案文化价值的实现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新《档案法》中对于档案的开放利用作了如下的新规定:
1)缩短档案的封闭期限。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将档案的封闭期由原来的30年缩短为25年,减少了整整5年。档案封闭期的缩短对于档案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就在于一方面丰富和完善了现有的档案文化资源体系,补充了部分文化领域的知识空缺,另一方面也使得着公众相比于以往,能够更早的接触到一些尚未解禁的档案,从而对其展开及时的研究与利用,发掘其中所蕴含的独特文化内核,使一些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档案信息资源能够尽早地发挥自身的文化功能,服务于社会,从而推动该部分档案文化价值的实现。
2)扩大档案开放主体和利用主体的界限。新《档案法》中将档案开放的主体拓展为“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同时还新增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的表述。档案开放主体界限的扩大意味着档案开放面的扩大,一些由于各种限制性因素而长期封禁的档案资源,随着所在档案馆开放性的提升而得以面向社会提供利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实现档案文化价值所需的档案信息资源。由于档案文化价值的有效实现需要大量的档案信息资源来作为支撑,如果没有了档案,也就失去了连续地全面地直接记录和积累文化的原载体,因此,一个完善的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对于档案文化价值的实现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新《档案法》中还明确了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即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去掉了原有旧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缀性表述,这一变化表明档案利用的主体界限被进一步扩大,档案利用的国籍限制被放宽,意味着一些外籍人士能够有机会接触到更多的中国档案,感受这些档案中所蕴含着的博大精深的中国档案文化,这有助于加强国际间在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他国人民对于中华文化的理解和认可,从而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出去,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提升我国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软实力。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新《档案法》对档案馆的档案查阅及利用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档案查阅作为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以及档案文化传播的重要门户,理应与时代发展相结合,创新馆藏档案的查阅形式。在今后的档案工作中,档案馆应当立足于互联网技术,注重开发更加便捷、高效、多元化的查阅利用系统。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普及档案网上查阅利用系统,这种系统不是仅仅只局限于馆藏实体大厅的机器线上查阅服务,还应当将此功能做进一步的拓展于完善,如移植至相应档案馆的微信公众号或者手机应用APP上,档案利用者在通过注册和一定的身份认证之后,便可以使用随身携带的电脑或手机等电子移动产品进行远程的在线查阅利用等操作,实现档案信息的随时随地查阅利用。方便利用者了解档案的全貌,感受档案的内在文化价值。
新《档案法》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自身馆藏档案资源,丰富和创新档案文化传播的途径和形式。为了更好地将档案利用与档案文化传播相融合,档案部门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还应当进一步结合线上与线下的双重传播渠道,在做好档案文化的日常宣传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好馆藏档案资源,面向市场开发相关的档案文化产品,丰富档案文化的传播形式,提升社会各界的档案意识及对于档案文化的认可程度,从而发挥档案的内在文化价值和文化作用,助力民族文化自信的进一步提升。具体措施包括:
1)做好档案文化的线下传播工作。在信息化时代,线上的档案文化传播形式虽然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但是我们依旧不能忽视传统的线下实体传播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档案部门在积极拓展档案文化的线上传播渠道的同时,还应当做好档案文化的线下传播工作,具体的措施可包括:以每年的6月9日“国际档案日”为契机,召开形式各样的档案宣讲活动、档案专题讲座或主题展览,将档案文化的宣传工作与相关文创活动相结合,通过提升社会各界对于档案文化的认知程度和重视程度,从而达到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文化意识观念的目的,营造出有利于实现档案文化价值的社会环境与氛围,以此来弘扬档案文化,促进档案文化价值的实现。除此而外,档案部门还可以举办档案进校园活动,发挥档案文化的文宣教育功能,将档案文化纳入选修课程体系,帮助广大青少年群体在普及档案基础知识,增强档案意识的同时,提升自身的文化鉴赏能力,感受档案文化所散发出的独特魅力。
2)开发相关的档案文化产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接触到大量出自博物馆、图书馆的文化产品,但却唯独很少能够看到与档案相关联的文化产品,即便有时档案部门开发出了相关的档案产品,也没能得到较大的推广,更多的是作为内部读本使用,难以对社会形成有效的影响,这是档案文化传播领域中的一项巨大空缺,也使得档案文化价值的实现缺少了一个较为有效的途径。长期以来,我国的一些档案馆针对档案文化产品的开发,存在着诸如开发效率低,开发能力弱等问题,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档案部门需要提高档案文化产品开发的效率和质量,以馆藏档案为依托,重新对馆藏档案的文化价值进行系统的甄别和激活,通过一定的整理与发掘,对档案文化的形态和内容进行有效整合,将档案中的内在文化提炼出来,做进一步的推广,使一些充满特色和活力的档案文化元素能够融入社会,走进公众视野,成为一种独具特色的文化产品。
档案文化产品的呈现形式具备多样性,既可以是文字的,图形的,也可以是声像的,数据的,既可以是编史修志类的文化专著,也可以是与档案文化相关的宣传片、微电影等。由于今后的档案文化产品需要进一步的面向市场,面向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因而为了能够更好地吸纳客户,在开发档案文化产品时,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到市场中多方面的复杂因素,针对不同的用户群体开发不同的产品市场,根据不同的利用需求提供不同的档案文化产品。同时,还要提高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优化产品的销售渠道和传输途径,不断创新档案文化产品的载体形式和呈现方式,使档案文化产品不断迸发出新的生命力,从而有力的提升档案文化产品的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助力档案文化价值得到更加有效的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