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必然关系的历史发展及现实启示

2021-04-15 01:31梁雨珂
大庆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意志上帝理性

梁雨珂,吴 红

(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0)

一、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关于自由与必然的论述

(一) 近代以前的自由与必然思想

古希腊人对于自身自由的追求是与知识、真理、科学相连的。古希腊人认为,人们应当在理性的指引下,探求深藏在人内心深处但不易为人所知的知识,追求至真的善,直面自己的灵魂、寻找自己的本心。关于“自己的存在”的这种知识以及追求这种知识的方式,叫做科学。亚里士多德曾说:“正如我们把一个为自己、并不为他人而存在的人称为自由人一样,在各种科学中,唯有这种科学才是自由的,只有它才仅是为了自身而存在”[1]。古希腊人认为的知识,不包括外部的经验,只有完全为自己而存在、源于人自身的自在性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而追求知识、向内探求的过程是为了获得人身体上、精神上的自由。这种自由与现在探讨的自由有一定的区别,古希腊人在强调向内探求自身本性的同时,实际上将一切都归于必然性,并没有明确提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问题。伊壁鸠鲁在研究原子偏斜时,表现了自我意识的自由,但其将自由与必然对立起来了,认为承认了必然性就不可能承认自由,这种自由与必然的绝对对立没有正确解释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对自由与必然关系的探讨转向人与“上帝”的关系,围绕神意决定论和人的意志自由论的矛盾展开。他们的“预定论”观点强调以神为中 心,鄙视人的尊严。因此也强调人必须听命于“上帝”,在这种人服从于“上帝”——客观必然性的要求之下,人是没有真正的自由可言的。奥古斯丁认为,自由意志是一种将人与其他受造物区分开来的能力,这种能力是由“上帝”赋予的。人类也是因为这种自由意志而背弃“上帝”的要求,犯下原罪,在这之后就失去了从善的能力。自由意志的作用被限制在犯下原罪之前,而是否得救则是在“上帝”创世之初就决定好的。奥古斯丁将罪恶归咎于人自身的错误,但又说“上帝”预定了人是否得救,这两者是冲突的。阿奎纳为了避免这一矛盾,承认自由意志和“上帝”旨意与必然性不是绝对对立的,人在服从“上帝”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然,但自然的本性取决于“上帝”。“上帝”权力下的自由意志,以来世的幸福为诱饵,人发挥自身能动性的范围仅限于在“上帝”决定性之下求得永生。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用对人性和尘世幸福的推崇代替了中世纪宗教文化对“上帝”无上权力的崇拜。他们认为人不应该为了渺茫来世的追求而放弃追求现世的幸福,人不单单是由神的旨意摆布,而拥有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随着对自然科学的探索,自然现象代替“上帝”意志成为了唯一的观察对象。达·芬奇认为,应当直接从自然本身出发探索自然界的必然性,而非如经院哲学般讨论自然界之外、人类心灵所不能及、也无法证明的东西。他相信自然界的必然性是可以被认识的,应该通过科学来认识真理,真理存在于认识中,而不存在于信仰之中。同时,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人们开始强调,只要通过正确的方法,人类可以认识自然的必然性,也可以控制和利用自然,这反映了人的自由意志在必然性中的积极方面。

(二) 近代以来的自由与必然思想

对自由与必然关系问题的讨论,以及对自由本质的认识直到近代才逐渐开始。关于这一问题,许多哲学家有过各种不同的论述,对自由与必然关系的解释也在不同观点的持续碰撞中逐渐演变,尤其是德国古典哲学家的观点,为马克思主义正确解决自由与必然的矛盾奠定了基础。

霍布斯将必然与自由具体应用到国家理论中,以此创立了关于国家起源的契约论。霍布斯肯定自然运动必然性的客观存在,认为人们利用自然应当以遵循这种必然性为前提。在社会领域,霍布斯“将意志的判断与选择所依据的标准归结为是个人利益,他认为每个人根据各自的利益企图去支配别人,这是自我保存的另一种形式”[2],人支配他人的行为是自然界物体作用于另一物体在社会中的体现。而为了应对这种每个人为了个人利益支配他人的情况,应当“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3]。这一观点推翻了君权神授说,避免了君主受到教皇的管辖,强调君主的权力来自国民的授予。但霍布斯认为,契约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因此一旦人们将权力转让给君主就不能毁约,必须接受君主的绝对统治。

斯宾诺莎是欧洲哲学史上第一个比较明确地论述了自由与必然关系的哲学家。斯宾诺莎认为,人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他揭示了自由与必然的辩证关系,认为“只要能够正确运用理性,思想便完全处于自己的权利之下,或得到完全的自由”[4]17。斯宾诺莎所阐释的自由,是以认识必然性为前提的,只有以理性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摆脱带来恶的所谓诸种激情的控制,才能够获得真正的自由,即“自由并不排除行动的必然性,反而以这种必然性为前提”[4]18。斯宾诺莎在论述国家状态时还提到,人们的理性要求人们追求和平,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若是没有人遵守是不会有和平的,因此,“一个人越听理性的指导,他越是自由,他就更加坚定地遵守国家的法律”[4]29,这是斯宾诺莎对于自由与必然辩证关系的认识在国家领域的应用。但在他的理论中,人们要获得自由就必须适应和遵从外在世界中必然的约束,这种适应是消极被动的,忽视了人能够在认识必然性的基础上对客观世界进行改造的能动作用。

黑格尔和谢林全面揭示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并首次将自由与必然统一起来。谢林通过必然性来揭示自由,认为,“自由应该是必然,必然应该是自由。但必然与自由相反,无非是无意识的东西”[5]。与人们有意识的活动相对立的存在着一种完全无意识的、甚至违背人们意图的活动,即隐蔽的必然性,人们常常将其称之为命运、天意。谢林认为,使自由的主体和客体实现统一的途径是自我拥有统一性,“绝对统一”是自由的根据。黑格尔在谢林思想的基础上,从其辩证法角度出发,把自由与必然看作是辩证的统一。认为,“自由以必然性为前提,包含必然性在自身中,作为被扬弃了的东西”[6]。他进一步指出,自由不仅是认识必然,更是在掌握规律的前提下思想和行为、主观与客观的高度统一和融合,将自由提升到辩证思维的理论高度。“黑格尔揭示了历史必然性和自由的相互关系的最重要原理:在历史中行动的主体,其自由是通过其行动的结果才变成主体的必然性的;如果历史必然性是由主体的自由行动构成的,那么历史的必然性就能够产生”[7]。他以此将历史的必然性与自由统一起来,认为人们需要通过实际行动来推动自由的形成。但黑格尔所说的自由的主体并非现实的人,而是其绝对理念,人类行为往往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不过是绝对理念的消极的东西而已。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与必然的论述

(一) 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

马克思的自由思想并没有在一部著作中进行完整集中的叙述,其自由观渗透在其各个时期的经典著作之中,随着其整体思想的不断成熟变化,自由思想也经过了从萌芽到成熟的一个不断递进的过程。

在自由思想的萌芽阶段,马克思关注到了人的选择和自由问题,开始了对自我意识自由的研究。马克思在 《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 中首次涉及了自由问题,他认为,选择职业的出发点应是人的幸福和自身完善,而且这两者是不冲突的,人作为自由的动物,自由的表现形式就在于人可以主动选择。在撰写 《博士论文》 时,马克思正在参与青年黑格尔派的活动,也自此开始了自我意识的研究,马克思认为,伊壁鸠鲁注重的仅仅是意识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消极自由,但仍然是值得推崇和赞许的,这种自我意识自由为马克思后来对自由的研究打下了基础。

在自由思想的初步形成阶段,马克思对自由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索并产生了思想的转变,形成了其最初的自由观。在 《莱茵报》 期间,马克思非常注重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但在《莱茵报》 被迫关闭之后,马克思意识到国家并非自由理念的实现,力图通过对现实的东西进行改造从而改革不合理的国家。《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是马克思唯物主义自由观的开端,虽然其中并没有很多直接阐述自由问题的文字,而且其自由的重点依然是从市民社会、国家关系及主观自由和形式自由出发的,但已经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自由观打下了基础。在 《德法年鉴》 期间,马克思在宣扬民主精神和共产主义思潮的过程中大量阐述了人的自由解放及共产主义的思想,并找出了无产阶级这一实现人类解放及自由的现实力量。在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中,马克思从“异化”这一概念入手,通过阐述人的异化、劳动的异化等问题展开对自由的探索,在异化劳动理论的表述里马克思最早明确表述了关于共产主义及人类自由与解放的思想。这一阶段马克思主义的自由思想初步形成,但马克思并没有完成对自由思想的探索,其后的一系列阐发唯物史观的著作不断使其自由思想完善成熟起来。

在自由思想的成熟阶段,马克思开始将实践全部运用于历史领域,其世界观发生了质的飞跃,自由观也随之更加科学完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以现实的人及其物质生产劳动作为历史观的出发点,提出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的自由实现的现实基础,这一点与其他哲学家完全区别开来。“实际上,事实是这样的:人们每次都不是在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或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8]。在 《共产党宣言》 中,马克思也时刻关注人们的自由问题,应当通过阶级斗争、夺取政权的方式,最终达到无产阶级彻底自由、解放的目的以及全人类的自由。马克思的自由思想是在 《资本论》中最终完成的, 《资本论》 中马克思的自由思想成为了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应用而非理论假设,建立在完全科学的剩余价值规律的基础之上,揭示出资本主义抽象自由向共产主义真正自由转变的具体内容,形成了完整、科学的自由观。

(二) 马克思主义的自由与必然思想

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点在多部著作中都有阐述,也随着其整体世界观的成熟发生过一些变化,这一点在前一部分已经有所介绍。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与必然关系问题的思想,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行了较为系统、完整的阐述,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9]120。这一观点由斯宾诺莎提出,黑格尔对其进行了较为合理、完整的分析和表达,恩格斯肯定了黑格尔的论述并认为黑格尔首次正确叙述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自由并非是无拘无束、天马行空、不受任何规则和制度的限制,认识必然、了解规律是自由的前提,也是获得自由的第一步。自由是在掌握规律的基础上,遵循规律并运用规律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的过程,自由既包含了尊重规律、受规律约束的一面,也包含了利用规律为自身服务的一面。后来,毛泽东又对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进一步作出了更经典、全面的概括,毛泽东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只有在认识的基础上,人们才有自由的活动,这是自由和必然的辩证规律”[10]。

第二,“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9]120。人们在作出决定时,面对一个问题作出选择时看起来越是自由,其背后的必然性就越大,即人们对事物规律认识得越充分,其作出决定的能力也就越强,意志也就越自由。当人们面对问题犹豫不决时,面前似乎有许多种选择,也因此看似十分自由,但实际上是由于对事物的认识不够充分,导致作出决定的能力低下,无法拥有意志的自由。

第三,“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9]120。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自由建立在对必然的认识的基础上。在人类第一次使用摩擦生火时,人类也第一次根据规律掌握了操控自然力的能力,这是人类自由历史上的一大飞跃,摩擦生火使得人和动物彻底区别开来。蒸汽机产生之后,生产力获得极大提高,人类对自由的讨论和追求也蓬勃发展,只有物质生产能够保证人们的生活,人们才有可能去追寻真正的自由,期待真正的自由和解放到来的那一天。人们对自由的认识和理解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这是一个无限的历史进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化水平的进步,人们认识的必然性会不断发生变化,对自由的观念也会产生变化,这是一个不会停止的过程。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的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最大的特点:首先,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是在认识事物自身规律的前提下的自由。其次,自由与必然的矛盾运动是一种历史的过程,与人的实践活动息息相关。最后,人们对自由与必然的把握是在实践中进行的,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统一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三、自由与必然思想的现实启示

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虽然是一个经典的哲学问题,看似宏大而遥远,但正确理解自由与必然的辩证关系对现实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自由与必然的辩证关系能够给现实生活带来许多启示。

首先,在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中,国家在制定政策及法律时,应当寻找能够使人们自由最大化的同时保证国家更好运转的最佳方案,个人应当坚定地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随着国家的形成、社会的进步,人们出让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也因此获得权力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的诞生对个人来说伴随着更多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正如斯宾诺莎在 《政治论》 中所说,个人的美德在于精神上的自由或刚强,国家的美德在于安全稳定,为了达到安全稳定的目标,国家中的人们必然感受到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束缚。对于国家而言,政府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更多地保障人们的自由,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尤其是在制定部分紧急政策时,不应忽视个人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政策施行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在能够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更多考虑到人们的自由问题。对于个人来说,大部分人都能很好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理性思考制度和法律问题,但时常有部分民众认为国家和政府限制了自己的自由,在这一问题上个人应该树立科学理性的观念,意识到人的自由本身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在认识必然性的基础上才有自由。作为国家中的个人,越听从理性的指导,越遵守法律法规,就越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其次,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也应当尊重规律、尊重必然性。自然界有很多既定的规律,自然界万物按照这种规律变化发展,一开始人类无法认识这些规律,只能像其他动物一样受制于自然界,慢慢随着经验的积累,人类总结出一些规律,掌握了生火的技术,开始发现、利用自然界的规律。后来人们发现了更多的规律,逐渐能够利用这些规律为自己服务,发现了植物生长所需的条件、能够人工种植粮食和养殖动物等等,随着知识的不断增加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人类可以利用规律进行发明创造,制造自然界中没有的东西并进一步开发自然界。随着开发的不断进行,人类也发现自己的智慧虽然似乎有了掌控和改变世界万物的能力,但如果不遵从自然的规律,自然最终也会“报复”人类,例如,环保问题的日趋严峻、动物的灭绝、生存环境的破坏等。因此,人类应当积极认识和发现自然中的必然性,人类在必然性面前绝对不是无能为力的,可以且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拥有更多选择、获得更多自由。当然,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必须建立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否则会受到自然的惩罚,无法获得真正的自由。

最后,在人自身的思想与决策中,应当尽力寻找理性与感性、规则与欲望的平衡点,作出既遵循理性规则又关照人性欲望的行为决策。人从出生起就开始了对科学规律、社会规训、伦理道德、优秀品质的学习,很多时候会感到人自身的原始欲望与这些理性选择存在冲突,产生想自由、想斗争的想法。这些理性规则绝大多数合乎道理,是从法律及道德角度出发对伤害他人行为的约束,帮助人从欲望的奴隶成为高尚的人类。但也有一些社会规训只是落后思想的残余,限制了人的自由,例如,封建社会的“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这些都是摧残人的正当自由的落后甚至充满罪恶的社会规训,理该彻底批判、抛弃。一味按照社会规训压抑真实的想法和哪怕伤害他人也要我行我素都是不可取的,应该通过反复实践和思考建立自己心中科学、理性的标准,既要敢于破除妨碍、损害正当自由的“规则”,也要扎牢科学理性法则的笼子,时刻把心中的“恶”置于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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