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案例研究的反垄断法教学
——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为例

2021-04-15 01:14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违法规则

张 骏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1 反垄断法案例教学的价值

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开始施行,目前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实务经验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近些年来处理的一系列反垄断案件都让民众切实感受到了反垄断法的威力和魅力。它正日渐成为捍卫我国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律工具。与此同时,反垄断法的教学却面临着不小的困难。反垄断法与生俱来的经济学底色需要依赖经济学分析为涉嫌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提供更为准确而理性的证据材料[1]。如果教师在反垄断法教学中一味讲授传统的法学基础知识,学生就会觉得内容枯燥深奥,学习热情减退。

法学教育担负着培养各类法律实务人才的重任,案例教学则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不二法门。法学案例教学是指在课堂教学中,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知识,通过案例研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启发学生创造性思维的一种教学方法[2]。反垄断法案例教学,在知识目标方面,不仅要让学生了解反垄断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其背后的法学和经济学原理,更要让他们了解社会经济生活实践,特别是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范的运用与解释;在能力目标方面,要通过案例教学,培养与训练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基于对案例教学的认识,结合自己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研究,笔者在反垄断法教学中全面引入了案例教学方法,并力图通过个案考察、类案分析以及中外案例比较等多种形式,改变反垄断法教学中的枯燥乏味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让他们在习得反垄断法知识的同时,提升法律思维水准,逐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2 反垄断法案例教学的展开

我国反垄断法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四项基本制度。如果教师在反垄断法教学中秉持传统的讲授方法,从相关制度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入手,学生是在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对制度的体系化理解与掌握。再加上反垄断法本身高度的技术性要求,学习难度更大。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种状况,本研究的论述将聚焦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它向来是反垄断法中的难题。学生如果透彻地理解了该制度,那么对其他制度的学习一定也能得心应手。

2.1 反垄断法个案的展开:制度学习的基础

个案研究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指导性案例制度后,陆续涌现出了很多能够引起实务界关注的理论研究[3]。“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以下简称“强生案”)是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第一案,先后经历了上海市法院的一审和二审。二审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具有指标性意义[4]。

表1 强生案二审判决

在此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基础知识讲授,而是引导学生研读判决书。教师通过具体案例,让学生能够更加贴合实际地掌握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诸如定义、特征及构成要件。此外,学生通过个案研讨,能够直观地了解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以及法院是如何理解“排除、限制竞争”这一法律术语的,并进而掌握法院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标准。总而言之,比起教师满堂灌式的讲授知识,案例研讨可以更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能够通过个案了解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基础理论以及司法裁判现实。

2.2 反垄断法类案的搜集:制度学习的推进

在学生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基本理论有了一定的掌握之后,需要推进类案的教学,以便让学生加深对该制度的认识,也能形成更加良好的法律思维。我国法院与执法机构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的违法性认定标准存在严重的分歧:法院倾向于适用合理原则,权衡行为的促进竞争与损害竞争效果;执法机构则青睐违法推定规则,原则上禁止该行为,除非被告能够提出豁免理由来排除违法性。

(1)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司法裁判示例。法院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司法裁判大体遵循了强生案的合理原则分析思路,要分析行为的竞争效果。在东莞横沥国昌电器商店诉东莞晟世欣兴格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东莞合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重点是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分析,探讨被告的市场地位以及品牌内竞争[5]。在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重申了“强生案”的分析进路[6]。在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诉海南省物价局案的一审判决中(以下简称“裕泰案”),法院认为认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不能仅以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否达成了相关协议为依据,还要进一步综合考虑它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7]。然而在本案的二审判决中,法院运用法律解释的规范技艺来适用《反垄断法》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规定,第一次支持了违法推定规则[8]。在本案的再审裁定中,法院认为在行政执法中应适用违法推定规则,执法机构只需认定经营者实施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即可认定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则应适用合理原则,法院需要审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9]。这类案件裁判思路唯一的转折点是裕泰案二审,但随后又被最高院的再审裁定导入了惯常做法[10]。

表2 裕泰案二审

(2)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行政执法示例。有学者对近年来执法机构处理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作了统计(见表3),从中可以发现执法机构对此类案件适用了违法推定规则,截然不同于法院适用的合理原则[11]。教师通过分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实施类案,可以让学生直观地感受到司法与执法的冲突,这无疑会刺激学生的求知欲,为何两者会有如此的不同,类案同判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教师此时可以引导学生有序地思考、研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法院与执法机构对于《反垄断法》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规定的不同理解是基于怎样的法律依据与法律解释?二是违法推定规则与合理原则这两种违法性认定标准,哪一种更为可取,理由何在?在学生通过研讨对此两个问题有了初步认识之后,教师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讲解,说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实施的核心分歧所在,继而阐释背后的法条依据与法理立场,最终让学生达成对于立法意旨、法条解释及法律实施冲突问题的深刻理解。

表3 行政执法案件统计

教师通过此类案分析,可以通过与学生的互动,让学生更加深入地掌握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立法规定及现实运作,激发他们对于现实中的法律,而不是纸面上的法律的兴趣,从而提升法律思维水平。

2.3 反垄断法中外案例的比较:制度学习的深化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蓝本是欧盟竞争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又深受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12]。这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领域表现得极为突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7年的丽晶案中推翻了适用近百年之久的运用本身违法规则判断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先例,转而适用合理原则[13]。鉴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巨大的影响力,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折服于合理原则的思辨魅力。法院也对此类案件采用了合理原则的分析框架。美国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反托拉斯判列法博大精深(见表4)[14]。通过整理美国反托拉斯判例法的发展,并将之与我国相关案例进行比较,学生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制度设计背后的经济社会背景,体会法律移植的功能性价值,从而深度掌握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路径的理想选择问题。

表4 美国法上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重要案例的摘要与理由

教师通过对比中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例,可以让学生了解经济理论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福利效果的认识,进而体认到经济学对于反垄断法的塑造作用,知道反垄断法是跨学科色彩极为强烈的一门法律课程。他们可以进一步地思考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我国是否已经接受了美国经济理论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知以及应当如何确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福利效果的立足点?二是美国反托拉斯判例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形式判断是否存在“避风港”,我国有吗?在学生经过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之后,教师可以通过提问—回答的方式来让他们全面了解中美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进而理解为何美国会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采用合理原则,我国应当何去何从。通过这部分的教学,教师不仅要让学生全面掌握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制度知识,更要激发他们继续关注、研究反垄断法的兴趣。

3 反垄断法案例教学的反思

3.1 反垄断法案例教学实现了师生的教学相长

对教师而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例教学的渐次铺排,不仅可以提升学生学习反垄断法的兴趣,还可以提高自身的科研水准,从而在反垄断法教学与科研方面实现良性循环。案例教学是一种有效连接教学与科研的方法。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生能够更加熟练地使用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在内的案例数据库,更加注重从法律实施中发现问题,通过理论与实践的联动来学习具体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教师也能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与学生的互动,更加深入地研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通过研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福利效果、美欧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实施的路径选择以及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立法完善等方面的问题,教师可以不断地产出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初步建立个人的学术标签。在此基础上,教师可以更好地引导学生研究反垄断法,帮助他们形成系统的法律思维。学生在案例教学中表现出的兴趣与活力,又能进一步激发教师对此问题的深度研究。这种持续的良性互动对师生双方都大有裨益。

3.2 反垄断法案例教学提升了教师的科研水准

通过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例教学,教师需要从中提炼出许多核心问题,通过与学生的研讨,从多个维度来尝试解答这些问题,并尽可能对学生说明白。王泽鉴教授提倡“从写中学”,通过案例教学,方能体会此言妙用无穷。有些课堂上的问题,教师并没有现成的答案,课堂研讨也只是激发思维灵感的火花,课后还必须继续寻找文献,深入思考,付诸笔端,才能解答问题,并再次通过课堂教学来验证效果。

就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而言,我国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它的规制路径存在严重的分歧:有些支持合理原则,另一些则支持违法推定规则。探究问题发生的根源,可以发现两大原因:一是我国反垄断立法过于原则、可操作性欠佳所引发的法律解释困境;二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移植美欧经验带来的兼容性障碍。这两大原因背后潜藏着的逻辑前提是反垄断法中所特有的经济分析方法与法律形式主义之间的恒久张力。

首先,确立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标准的前提就是该行为的福利效果。对纵向价格垄断价格福利效果的分析需要依靠经济理论与实证调查。一方面,从传统经济理论和经济理论的新近发展这两方面来看,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更有可能产生损害竞争效果,应当适用违法推定规则。另一方面,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实证调查较为薄弱,数量有限、质量一般。它的竞争效果在不同产业、不同市场条件下的结果并不确定,正负面效果发生的可能性和频率不明。因而,从经济学研究现状来看,违法推定规则是可取的[15]。

其次,我国《反垄断法》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条款使用的术语以及逻辑结构主要借鉴了《欧盟运行条约》101条的规定[16]。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司法判决却倾向于美式合理原则。实际上,我国应当继续坚持违法推定规则。第一,在美国,本身违法规则的高度违法性推定完全排除了经济理论揭示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促进竞争效果,因而只能转向合理原则;在欧盟,违法推定规则具有促进竞争效果的抗辩可能,它的违法性推定程度远低于合理原则。第二,美国本身违法规则—合理原则的两分法规制模式无法平衡经济分析方法和法律形式主义,难以实现一般法律秩序和个案正义的兼容并包;欧盟更坚持法律形式主义,它的规制模式又能兼容经济分析方法的指引,能够给予个案一定的矫正空间。第三,欧盟竞争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推定规则适用积累了大量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日趋成熟,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它的丰硕成果来完善相关规定[17]。

再次,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规制路径选择的依据并不处于同一轨道。若要解决问题便不能局限于阐释反垄断法律文本以及相关的法学理论,否则两者都很容易囿于各自前见而无法展开实质性对话。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机制与法律规则同等重要,必须有执法机制来保障法律规则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合理程度的遵守。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资源,从错误成本分析框架与诉讼成本理论出发,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应适用违法推定规则[18]。

最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规制路径选择最终需要落实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之上。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反垄断立法现状都表明,就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路径而言,违法推定规则比合理原则更加可取[19]。我国《反垄断法》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确立了违法推定规则,但并不完善,有大幅提升的空间。执法机构颁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已经形成了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较为完善的违法推定规则,可以参考其有益经验来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4 结语

学界目前已经出版了一些反垄断法案例的专著,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也会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并将之整合为自己的教学内容,通过与学生的研讨,提炼出具有理论价值的内容,形成论文发表,以供参考。总而言之,反垄断法案例教学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水准,还是能够连接教学与科研的关键节点,有利于教师科研水准的提高,从而实现教学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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