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蕾 陈 艳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
最近几年,科研不端事件屡屡发生,在社会中引起广泛议论。怎样营建良好的科研环境,创建更加健全的科研诚信体系逐渐变成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主要课题。
科研诚信档案是在科研领域中创建的相关诚信体系,在推动社会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科研诚信档案的建设不但会推动科研事业朝向健康发展,并且在诚信社会的构建中也是一个关键构成部分。科研诚信档案的建设属于系统性工程,科研诚信档案建设过程中,价值取向是其出发点与归宿点,其与科研诚信档案的建设方向及原则息息相关,保证科研诚信档案可以顺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关于科研诚信档案,其主要体现了科研主体的学术信用,所以需要对科研主体的科研活动面貌加以全面展现。详细内容如下:由宏观层面出发,科研诚信档案实际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全部的科研主体加以覆盖。科研诚信档案中所记录的主体不但包含项目评审人士、科研工作者等自然人,同时也包含组织科学研究及管理活动的相关社会机构。由微观层面出发,科研诚信档案中需要全方位记录各个科研主体的科研信用表现。针对科研诚信档案,其记录着项目承担方由项目申请、立项、发表成果至最终结项这一整体科研活动可否遵守了相关的科研规范,同时也记录了科研管理方在项目整体管理期间可否公正,可否出现了包庇、贿赂等行为。
首先,科研诚信档案的开发共享具有多领域、全面性的特点,开放服务的对象主要包含科研管理部门、科研工作者、公众等全部社会成员和机构。针对科研诚信档案,其是对科学研究领域信用状况的一种体现,是科研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而科研信用体系同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同司法和金融等信用一同组成社会信用体系。为有效促进诚信档案的建设,确保诚信社会“一处失信,到处受限”的贯彻与实施,各个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保证互相联通和开放,确保相关领域信用资源可以实现共享,促成“诚信发展”的良好局面。其次,科研诚信档案的开放共享对于不同科研主体之间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不同的主体,开放的相关内容和程度也会存在一定差别。
可以有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入手,加强对于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的重视度。首先,需要对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的有关理论研究加以重视。尽管最近几年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的相关研究成果从数量来讲正在不断上涨,然而就整体角度来说依然相对不足,无法有效支撑科研诚信档案的建设,这样便会给科研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的推进造成一定影响,应对与之相关的理论加以大力研究,针对科研诚信档案的一些支持理论、和其余不同类型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的比较等多项工作更要予以大力研究。其次,做好科研诚信档案建设实践进程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于科研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的重视,落实到相关工作规划中,对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的进程加以推进,发挥其对科研相关主体诚信状况真实性进行记录的重要作用,在推动科研事业健康发展中作出突出性贡献。
科研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科研主体等多个利益相关方需要对自身的作用进行充分发挥,相互之间保持良好交流,并进行合作,应对自身需要承担的义务和所具有的权利有所明确,创建符合国家实际情况的科研诚信档案管理体系。针对政府相关部门来讲,首先,需要由宏观角度入手,统一性的指导和规划科研诚信档案的建设,对建设的实际方向和进程加以掌控,促进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的相关立法工作,针对其中牵涉利益方所具有的权限及应承担的职责加以合理界定。其次,强化同各相关组织间的合作,获取多方支持,拓宽并充分应用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的相关途径,确保科研诚信档案的真正价值能够得以充分发挥。最后,组织与创建科研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平台,为科研诚信档案相关信息的开放及共享提供助力。针对科研主管部门来讲,首先,发动并给科研工作者和从事科研相关活动的机构创建个人或是机构的科研诚信档案提供帮助。其次,做好科研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平日的管理工作,定期更新、清理相关记录信息内容,确保科研诚信相关信息更加可靠。最后,针对科研相关主体,应定期举办科研诚信教育活动,给予相应引导,让其对科研不端行为加以抵制。针对科研主体来讲,首先应对科学研究的相关学术规范和要求加以遵循,对科研诚信档案相关诚信信息的采集、记录及审核等众多方面的工作内容予以配合,主动对科研诚信承诺书进行填写,提供更加真实的可以体现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相应记录。其次,需要具有对于科研信用相关信息的追溯权、隐私保护权和知情权等多种权利。
要做到依法治档,为确保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的有序实施,健全相应政策法规是其中的关键性举措。详细来讲,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明晰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相关利益方的权利、职责;其次,规范科研诚信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应用等诸多环节。例如,就科研诚信相关信息的采集而言,一方面要对科研诚信档案基本内容的组成有所明确,其是确立征信信息来源的主要根据;另一方面确切明了相关信息收集的途径和方法,从而保证收集信息更加高效和真实。对于科研诚信信息的鉴定,应统一并规范科研相关信用信息的界定标准,有效规避“自说自理”等情况的产生。对于科研诚信信息的保管,应重视科研诚信档案相关记录信息的更新及保护,保证科研诚信档案信息资源良好的安全性。科研诚信相关信息的应用中,应明晰信息开发应用的有关主体、渠道、方法和基本原则,为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的查询、公开及应用提供便利。最后,对科研信用信息开放共享中的隐私保护相关问题加以保护。部分征信业相对发达国家在信用主体隐私保护方面逐渐形成了相对健全的立法相关体系,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科研诚信档案的建设是对相应科研不端行为的遏制,确保科研工作者可以更加自律,在国家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同时也是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做好科研档案的建设工作十分重要,为营建良好的科研环境作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