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敏 孙玉娟 康琳婧
2020年10月17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加以专门保护。202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引导青少年理性上网。”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这一系列举措充分体现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问题。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原住民,“00后”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极速发展成长起来的,这一群体与互联网的关系相当密切、互联网使用相当普及。通过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4 661名中小学生抽样调查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高达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3.1%。而从学历阶段来说,初中、高中、中职学生互联网普及率分别为97.6%、97.6%和99.0%,小学生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89.4%。①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http://www.cac.gov.cn/202005/13/c_159091907136570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25日。因此,无论从地域来看,还是年龄学历阶段来看,我国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5G移动网络时代的到来,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联网。《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对未成年网民上网经常从事的各类活动进行了调查显示:一是未成年人利用互联网进行学习的比例最高,达到 89.6%。二是上网听音乐和玩游戏的比例分别为65.9%和 61.0%,这两项活动是未成年人主要的网上休闲娱乐活动。三是未成年人把上网聊天作为网上沟通社交的主要方式,占比为58.0%。此外,未成年人将短视频作为新兴休闲娱乐类应用,占比为46.2%。①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http://www.cac.gov.cn/202005/13/c_159091907136570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25日。
从上述数据可知,未成人使用互联网的现象相当普及,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进行学习占据较高比例。便捷、丰富的网络世界会给未成年人带来广博的知识、开阔的眼界,对他们健康成长、获取知识、完成学习任务和生活便利起到重要作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网络空间在给他们带来正面的积极影响的同时,由于网络空间鱼龙混杂、网络生态尚待净化,各种不良信息充斥于各种网络游戏、短视频之中,也会给未成年人带来负面的消极影响,甚至有时还可能使他们处于危险的境地。比如,未成年人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会留下大量的数据,包括基本信息、生活习惯、个人喜好等,容易被商家甚至不法分子不当搜集和利用,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十起典型案例,在这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九起是刑事案件,包括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以“裸贷”敲诈勒索案、以网络社交方式实施强奸案、通过网络贩卖毒品案,等等。而以上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个例,甚至屡见不鲜。据统计,截至2019年8月,约七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接触过色情、暴力、赌博等网络不良信息。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http://beijing.qianlong.com/2019/0809/338094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25日。
《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调查显示,46.0%的未成年网民曾经在上网过程中遭遇过包括炫富类、淫秽色情类,甚至还有血腥暴力类等不良信息;42.3%的未成年网民在网络上曾经遭受讽刺或谩骂,22.1%的未成年网民表示自己或亲友在网上遭到恶意骚扰。
大多数未成年人尚未形成成熟的、正确的价值观且自控能力较弱,极易受到网络负面信息影响甚至受到侵害。根据以上公开信息可知,网络空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已经日渐突出,侵害类型多样,主要表现在网络猥亵、网络欺凌、不良信息接触和个人信息泄露等方面,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亟待保护。
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问题,并特别强调:要“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③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2020年12月7日发布。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的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总计达50余部,其中有15部系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而非专门性规范性文件但含专门条款的法律法规也已达22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等。④王建敏:《加快相关制度建设 加大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力度》,载《法制日报》2020年6月9日。在此仅就具有典型性的部分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内容作简要概括,具体如下:
(1)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4年4月12日发布《关于禁止播出电脑网络游戏类节目的通知》,禁止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脑网络游戏类栏目,不得播出电脑网络游戏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禁止播出电脑网络游戏类节目的通知》,2004年4月12日发布。。这是我国发布的第一个规范网络游戏方面的文件。此后,原文化部、教育部、商务部等多个国家部门均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规范网络游戏、网络沉迷等问题。(2)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在2006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时,首次在第33条、34条、58条、64条分别对网络沉迷、不良网络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和法律责任方面对未成人网络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3)《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安全的法律,它对不良信息监管以及网络信息保护等内容予以明确,但是仅在第13条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4)2017年1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拉开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立法的序幕。该送审稿在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预防和干预、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涉及网络游戏宵禁条款、网络欺凌举报和责任、网络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限制等。遗憾的是该条例至今未出台。(5)2019年8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该规定总计29条,主要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作出专门规定。(6)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专门强调,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内容服务平台要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获得违法和不良信息。①赵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织密法网》,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20-03/12/c_1125698838.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25日。(7)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产品规制、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服务者责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1.完善网络监管制度,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6条、67条、68条明确要求,网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监察。并要求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确定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同时还规定各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监督工作。
2.行政管理手段与其他辅助手段并用,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协调机制
未成人网络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长期性的工作,仅凭监管部门一己之力恐怕难以快速推进,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强调综合治理模式,不仅规定了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也规定了教育、引导等软性措施,不仅规定了国家各部门在未成人网络保护中的职责,还鼓励社会、企业、家庭和学校等各方主体发挥各自的责任和作用。比如在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在第68条规定了网信、文化和旅游等政府部门的共管机制,还分别在第70条、71条规定了学校教育和引导的责任、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3.明确规定公共场所互联网设施应预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9条规定,“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公共场所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该条款系首次在法律层面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强制性预装或者选择性预装作出明确规定,这与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行惯例即要求网络服务者、网络产品开发者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过滤的做法基本一致,符合国际趋势和我国的国情。
4.对网络欺凌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网络欺凌事件频发,网络欺凌犹如一双双看不见的拳头给未成年人带来巨大隐患。由于网络欺凌具有匿名性、快速扩散性及伤害风险无限性等特征,相对传统的校园欺凌更加隐蔽、难以调查取证,监管难度更大,其危害性愈加严重,网络欺凌会给受害者带来压力、自杀意念、抑郁、焦虑、孤独、不适躯体症状、药物和酒精滥用等问题。①KOWALSKI R M,GIUMETTI G W. Bullying in the Digital Age : A Critical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of Cyber-bullying Research among Youth. Psychological Bulletin , 2014 , 140 ( 4 ): 1073-1137.还有可能导致精力不集中、逃学或考试成绩较差等现象的发生,更为甚者导致多名受害者因此而失去生命。比如,2013年8月,14岁的英国少女汉娜在网上贴出自己患病照片并发布求助信息后,却收到很多侮辱性评论,导致汉娜精神崩溃而上吊自尽。②王文佳:《青少年处于网络欺凌重灾区 已引发多起自杀事件》,载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130821/n38472664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25日。2018年1月,澳大利亚14岁的童星埃米因不堪网络暴力而自杀。③刘秀玲:《澳童星不堪网络霸凌自杀 年仅14岁》,载新华网,https:// news.china.com / internationalgd / 10000166/ 20180112 / 3194586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25日。2020年5月,抖音患癌13岁的女孩周敏遭受网络暴力后,因其不堪诋毁和侮辱而伤心流泪,致使眼睛严重感染而去世。④《〔网络暴力〕她用13岁的生命为你们涨粉了……》,载bilibili网站,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6052343/,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25日。网络欺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强烈呼吁尽快立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出了及时的回应,第77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该条还规定,已经“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5.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利益岌岌可危,在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新公布的《民法典》都强调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问题⑤胡梅、刘征峰:《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为视角》,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2期。。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系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专门规范文件。《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前述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一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规定,通过网络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防止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二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三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3条结合了《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6.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投诉、举报机制
投诉与举报是推动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具体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在以往的网络欺凌案件中,当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受欺凌者及其父母往往面临投诉无门、处理效果不佳等问题。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8条明确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该条规定有望督促网络企业提供便捷的举报途径,并通过专业的方式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增设“网络保护”一章成一大亮点》,载《成都日报》2019年10月22日。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9条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均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5条还强调重点监管未成年人易于网络沉迷的内容,比如,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等功能”,通过限制未成年人注册账号的方式规范管理网络直播乱象,“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涵盖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诸多方面,回应了现实中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突出问题。
总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积极回应了现实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细化具体保护措施,创设多项保护制度,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上升至法律层面,弥补了立法缺陷,使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已经迈上新的台阶。但是,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和执法方面还存在规范之间不协调、权责不清、约束力不强、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
1. 现有的相关规范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目前我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主要散见于《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及各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地含有相关条文涉及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但由于政出多门、内容繁杂,欠缺权威性、系统性及完整性,难以满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需求。①杜智涛、刘琼、俞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制体系:全球视野与国际比较》,载《青年探索》2019年第4期。比如,对网络不良信息的规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可以看到,但这些规定复述了对网络游戏有害信息和内容的规定,这些重复规定极易导致多个执法标准互相矛盾和冲突的状况,致使执法工作难以顺利实现。
2.法律责任不明确。在现行的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范中,存在过多的宣示性条款,法律责任规定比较抽象,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为例,该条第1款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性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未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可能造成行政执法过程中难以追究责任的困境。
3.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部门权责不清晰。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在治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活动时,应由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一起承担责任。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权限不清,在现实执法活动中就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或者争夺部门利益,在有利益时互相争夺监管权限,问题出现时却找不到相关部门承担责任,由此,相关政府部门很难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做到切实的监管。
4.司法实践中适用性不足。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检索条,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进行搜索,从1992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上千万份案例与裁判文书中,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件仅有3323 起②张健、盛凯丽:《司法场域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表达与实践——对3323起案件的实证考察(1992-2019)》,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2期。,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1992-2009年间,法院每年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件数量很少(每年都在15件以下),尽管2010-2019年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案件)数量总体有上升趋势,但是与其他法律相比援引仍显不足。由此可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较弱,进而导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价值难以彰显。
5.相关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尚未对网瘾治疗机构乱象问题进行有效规制。网络沉迷系全球性问题,为了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实践中的措施可谓多种多样,而通过虐待或胁迫手段干预网瘾的乱象屡见不鲜。比如,“南昌的豫章书院”“临沂的网络成瘾戒治中心”等网瘾治疗机构采用电击、殴打等暴力手段治疗网瘾,严重地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③王鹏飞、郭文旭: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修订进路与完善方案》,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2期。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过程中,专家曾呼吁通过立法的方式将“网瘾防治”写入未成人保护法,明确“严禁采取暴力殴打、虐待胁迫等方法”戒除网瘾。①《网瘾防治拟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专家:应明确禁止电疗》,载《人民日报》2019年10月20日。但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仅在第68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未对“戒除网瘾机构”做出足够回应及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问题是世界性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专章“网络保护”,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得以解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将互联网运用于学习和日常生活的情况会日益增多,如上网课、网上娱乐等,由此,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永远在路上,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1.完善法律体系
首先,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为契机,统筹协调衔接相关规范文件,修订现有规范文件或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以做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统一。另外,2017年1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条例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入专门的立法阶段,应加大力度推进其发布实施。可喜的是,《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在第六部分“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中专门提到:“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其次,在法律规范中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权限和法律责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明确了网信、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职责,但是未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权限和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的模糊化设置是限制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制度落到实处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建议在随后的立法过程中明确各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或者考虑建立网络类“统一指挥中心”,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等相关问题的监管和解决进行统一调度。②张若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建设域外经验及借鉴》,载《信息安全研究》2017年第12期。另外,为了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在实施细则中对于责任类型处罚内容进行基本性说明,例如,对予以警告、罚款、吊销资格等处罚措施加以明确。
再次,补充完善相关制度,比如,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网瘾治疗乱象予以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尽管对预防、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作了规定,但是未对网瘾治疗乱象予以回应。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人身权,建议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或者其他专门规范文件中增设相关条款,禁止“民办机构”开展矫治“问题未成年人”工作,该项工作应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由国家专门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来承担。
2.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适用性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性不足的问题,除了要增加可操作性、适用性相关规定之外,还需要在各级法院之间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规进行系统的培训。目前,各个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说理论证过于简单,甚至还存在错误。如李某某诉被告杜金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字号:(2017)黑 0221民初1051号],发生在2016年的案件却适用了1991年最初版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46 条和第47条,反映了法官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熟知。③张健、盛凯丽:《司法场域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表达与实践——对3323起案件的实证考察(1992-2019)》,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2期。对此,建议加强对各级法院法官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的培训。
从各国经验来看,依靠行业力量来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以美国为例,尽管美国国会早在1996年、1998年、2000年分别通过了《通信规范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儿童上网隐私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COPPA)、《儿童网络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以规范侵害儿童隐私、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等,旨在通过相关立法构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立法规制与言论自由的冲突,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儿童上网隐私保护法》的合宪性,《通信规范法案》也因部分规定限制言论自由而被诉违宪,目前该法案仅保留了禁止“淫秽”内容的规定。由于相关法案一再面临违宪风险,美国逐渐摒弃了直接利用法律规制的途径,而主要依托行业及技术加以管控。①杜智涛、刘琼、俞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制体系:全球视野与国际比较》,载《青年探索》2019年第4期。在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方面,美国企业通过技术对信息进行筛选,如微软研发过滤软件将网站分为四个类别:暴力、裸露、性和语言;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方面,联邦贸易委员会编制行业自律规范,形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遵循的“安全港”模式;在内容管理方面,行业协会针对不同类型的软件实施分级管理的方式,引导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之中保持正确和适当行为。
再如,始终走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前列的英国采用的是政府与互联网守望基金会合作保护体系。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英国就已经颁布了《录像制品法》《禁止滥用电脑法》《1978年儿童保护法案》等法案,但是没有设置独立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随着数字时代到来,英国议会颁布《2017年数字经济法》,要求对视频进行分级处理并强制建立注册用户年龄认证制度。1996年,在政府的压力下,英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行业成立了安全网络基金会,该基金会后来更名为互联网守望基金会。②周学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域外经验和启示》,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互联网守望基金对网络内容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建立举报热线、黑名单制度,屏蔽存储非法内容的网址等。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强调了企业责任,分别在第73-80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但是该类规定多为监管性质,难以激发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美国和英国的经验,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企业积极性,有利于切实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对于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应当严格遵守;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还应当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做到:建立实名验证或者身份识别系统,在提供不宜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服务时,应当进行年龄验证或提出警示;建立网络信息分级制度和内容过滤机制,明确不良信息的类别并主动对不良信息进行筛查;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对不同年龄段的用户提供不同级别的游戏;另外,互联网企业要不断推进安全上网的技术,开发适宜的、安全健康的网络产品及载体,如企业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时,应当免费预装过滤软件。
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仅仅依靠国家立法和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家庭和学校也应当各司其职,发挥有力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在这一方面,日本建立的多方合作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模式值得借鉴。2009年4月日本出台了《青少年网络环境优化法》,该法要求,提高过滤软件性能和普及度,使未成年人安心利用网络,尽量减少其浏览不良网络信息的机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民间团队、学校及监护人的主体责任,并强调相关各方均负有帮助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的义务。 因此,日本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是共同规范的模式,具体体现在:强调国家和公共机构的管理责任,发挥家长、学校等监护责任,依托网络服务商推动行业自律,加强第三方审查和评价。
我国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70条规定了学校的教育引导和监督职能,该条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育活动,统一管理学生带入学校的手机等职能终端设备,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正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强调的要“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引导青少年理性上网。”除此之外,学校还应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识别网络不良信息、保护个人隐私等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合理使用互联网,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强校园网的防护措施,使不良信息难以进入校园。 在家庭层面。首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做到“懂网、知网、识网”,规范自身适用网络的行为,学习掌握网络安全的知识和方法。其次,家庭要树立监管意识,合理地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在电脑、移动终端开启未成年人模式,提高防范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侵害的能力。
总之,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将法律规范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相结合。只有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才能以更全方位的方式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才能形成更有效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