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故事:
小胡向某地产公司购买住房一套,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后,小胡与该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对物业费用等作了约定。不久,小胡将该房屋转卖,签订转卖合同后,小胡带着买家前去办理物业变更手续。物业公司要求小胡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小胡以从未入住,没有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交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胡虽然未入住,但却应该交纳物业费。经法院人员积极调解,小胡补交了相关费用。
专家说法:
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了专门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小胡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并对物业费作了明确约定。小胡虽未入住,但物业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小胡不得拒绝支付这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