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故事:
于某驾驶车辆出行,搭载了朋友李某。车辆行驶到一路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于某以及李某受伤。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未确保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12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将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的行为应属于“好意同乘”。鉴于于某在驾车中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亦存在过错,故法院酌定减轻其10%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于某无偿搭载李某,事故发生后也在第一时间施与救助,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属于“好意同乘”,因此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倡导。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