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故事:
老张是某小区的业主,因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有意见,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未果后,采取断水、断电的手段,要求老张尽快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做法不仅损害了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也损害了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认定无效。物业公司对擅自停水停电造成业主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中止供电、供水的权利只有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才可以享有,并且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物业企业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对业主断水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