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
[摘要]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评价和证明的审计方式。本文通过明晰经济责任审计界定,从探究审计方式方法改进、严循规章制度规范流程、明晰审计评价基本原则等措施来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行完善,以期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取得新发展。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责任界定 完备性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党和政府加强对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该制度的执行可以对领导干部在任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正确评价和分析。为更好地推进该制度的落实,需对其适应范围和应用层级进行界定、划分,并对制度本身进行必要的完善。
一、经济责任审计涵盖的责任界定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为让委托及受托间的关系变得明晰,可将经济责任分两个步骤来理解:其一,剖析含義;其二,界定责任。剖析含义可以清楚地勾画出经济责任大致的轮廓,而精准地界定责任,则可以保证选择的评价指标科学合理,体现审计的客观性,保障审计的公正性。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受外界诸多因素干扰和审计人员人为判断等因素的影响,经济责任的界定通常需要以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判断标准,如需承担责任,则要从以下视角作出界定。
(一)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界定
一是法律法规之外遵循事实与依据。排除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区分开来的责任之外,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区分需要有书面证据,具体包括登记簿或一些辅助性账簿、审批人签署文件、会议记录等。这些证据是对被审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所起作用进行分析的依据,通过比对分析可有效避免责任推诿和出现争议。同时,辅之以其他辅助性证据,透过表面看实质,更明晰地对责任进行界定和明确。二是决策程序与流程遵循民主与科学。若领导人盲目个人决策,没有考虑到全方位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则需承担直接责任;若是在科学调查和民主的讨论基础上进行的决策出现了失误或存在失误风险,则通常需承担领导责任。另外,内审人员需对导致错误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可控制因素或无法掌控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判定决策是否民主与科学。
(二)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界定
由于经济活动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前任进行的活动极有可能对现任产生影响,如实际中的前任决策现任实施现象,因此内审在责任界定时不能简单地将时间作为唯一分水岭,而是从整体性角度出发对经济活动所具备的延伸性进行充分考虑,坚持个案性原则,对每个呈现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和详细调查,形成文字性材料,将前任与现任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准确界定,确保“过错不后置、是非不前移”。
(三)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界定
界定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通常应考量决策过程中的决断是如何完成的,如决策采用个体的方式进行决断,则认定为个人责任;如采用集体性表决,则认定为集体责任。审计需将相关会议记录及审批文件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个人需承担的责任不能让集体承担,集体需承担的责任也不能让个人承担。此外,对经民主讨论且领导团队研究后所做决定而致的损失,需考虑在追究集体责任的同时是否应追加主要领导人的个人责任。
(四)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主观责任应是经济责任人因滥用职权或者徇私枉法等所致的资源浪费等后果的情况下,强制其无条件履行和承担的相应责任;而客观责任是由于外在环境、政策法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带来的经济活动不理想或者是决策受阻,且过程中经济责任人不能很好地履行经济责任,继而引发某种损失而责任主体不需要承担的责任。内审需对客观责任、主观责任界定中可能涉及的多种影响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采用综合性判断的方法,结合外在的宏观形势和局部的微观缩影进行全方位的责任界定。
(五)错误责任与舞弊责任界定
舞弊行为和错误行为的有效区分能更加明晰舞弊责任与错误责任的界定。在对主观责任进行相对清晰且明确的界定后,对经济责任履行失衡的原因也需进行严格细致的区分,即区分错误责任和舞弊责任。区分可从两个角度展开:其一,行为动机,错误行为通常都是无意识的行为,但舞弊行为则经过了责任人的主观蓄谋;其二,行为结果,错误发生后一般不会令行为人从中获益,但舞弊行为则大多是为满足行为人自身的一些不正当性利益。
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完善
经济责任审计涵盖的责任界定有助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助于对领导干部在任期间所履行的经济责任进行正确评价,有助于提升国有资产的安全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实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需进行必要的完善。
(一)探究审计方式方法改进
一是坚持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承诺制度,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时,由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等人员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承诺,以此确定和修正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二是调整目前离任审计占主体的审计制度,改用任期内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及早发现问题并迅速纠正,另一方面减少审计时间较短而不易发现问题的风险。三是建立内部审计与多部门多方协调沟通机制,特别是加强与单位纪检部门的联系,形成浓厚的内部审计合力氛围。
(二)严循规章制度规范流程
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分别从审计范围、审计时间等多个层面进行规范化操作。审计实施前,方案需经管理单位确认,对重要项目还需经地方政府及党委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二是建立规范化的经济责任审计流程,严格按流程步骤进行规范化操作,最大限度地规避审计风险。
(三)明晰审计评价基本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以经济责任审计基本职能为大前提,依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范,明晰查证视角,明确被审计人员责任。同时,还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量化原则、精神原则和责权联合原则等多个基本的评价原则。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邮政编码:401120,电子邮箱:ttfast@126.com)
主要参考文献
李江涛,苗连琦,梁耀辉.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效果实证研究[J].审计研究, 2011(3):24-30
李笑雪.经济责任审计治理权力“期权化”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6(1):38-45
邢维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互动关系:历史路径与未来发展[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6(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