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因此与加班有关的劳动纠纷也比较多,先来看一则案例。
2020年初,任某与其任职的某门店发生劳动纠纷,认为“门店安排其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将清凉费和餐补费作为工资来计算,变相克扣工资。”经法院审理,判决该门店与员工任某的劳动争议再审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任某均不服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希望得到合理的加班工资以及被克扣工资。
本案的具体纠纷在于,门店实行的电子考勤卡和排班表是否合理。也就是说,要根据任某实际上班的时间确定是否有企业强制加班而未补休的情况。
什么是“未补休”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强制休息日加班,是可以优先安排补休的,若没有安排补休,就要支付不低于2倍工资的加班费。也就是说,前者没有实施的情况下,才存在后者的支付义务。
但是,如果员工拒绝补休只想要加班工资呢?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安排了补休,劳动者拒绝补休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案件中,由于一线门店属于弹性工作制,根据法院判定,任某在任职期间,未得到补休的使用方式,事假病假等都扣除了相应工资,所以实际工作时间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所以法院判定,该门店需要补发加班工资。
关于餐补和清凉费,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或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将其与工资一并发放给劳动者,并不会导致劳动者工资的减少,也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但任某在劳动仲裁时,并没有提到这部分,所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这家门店应该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给任某,驳回任某的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