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自良
(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消防应急灯具是指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指示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1]。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是指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的灯具,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为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作业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2]。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是指用图形、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残疾人通道的灯具。标志灯具的标志信息能使人员快速识别疏散路径的位置和人员在疏散路径上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位置、人员所处楼层位置信息等,达到快速安全疏散的目的。
按适用系统类型的不同,消防应急灯具可分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和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两类。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是指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是指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按用途的不同,消防应急灯具可分为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能为疏散路径、与人员疏散相关的部位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能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路径、消防设施位置等重要信息。
按电源电压等级的不同,消防应急灯具可分为A型消防应急灯具和B 型消防应急灯具。A 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 V;B 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为AC220 V,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DC36 V。
按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消防应急灯具可分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和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两类。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是指在其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是指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按工作方式的不同,消防应急灯具可分为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和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两类。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是指光源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工作时均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是指光源在主电源工作时不点亮,仅在应急电源工作时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按规格大小的不同,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或小型4 种类型。
3.1.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对应于集中控制型系统,消防应急灯具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后,控制系统内相应的消防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3.1.2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对应于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消防应急灯具应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系统内相应的消防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3.2.1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根据人员在不同场所或部位安全疏散的难易程度,对不同场所或部位的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也不相同。为保证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在建、构筑物以下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①人员密集场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地面水平照度不能低于10.0 lx。②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楼梯,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地面水平照度均不能低于5.0 lx。③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其地面水平照度均不能低于3.0 lx。④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其地面水平照度均不能低于1.0 lx。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3]。
3.2.2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
标志灯应设在醒目的位置,保证人员在疏散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在建、构筑物内安装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出口标志灯、单向方向标志灯、双向方向标志灯、楼层标志灯或多信息复合标志灯。
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在直通室外安全区域出口的上方,以便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的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的位置包括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直通室外疏散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竖向梯开口。
疏散出口标志灯设置在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安全区域出口的上方,以便人员准确识别疏散出口的位置。设置疏散出口标志灯的位置包括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
单向方向标志灯用于只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双向方向标志灯适用于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或需要改变疏散方向的区域。方向标志灯应按疏散指示方案设置,以便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的人员准确识别疏散方向。疏散指示方案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区、楼层等为基本单元确定。疏散指示方案应包括确定各区域疏散路径、方向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设置的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应与该单元疏散指示方案规定的疏散方向一致,保证方向标志灯设置和方向指示的连续性,每一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方向标志灯应按疏散路径的流向,明确导向下一个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
楼层标志灯设置在楼梯间每层面向梯面的墙上,用以指示该楼层,以便在楼梯间内的人员准确识别所在楼层的位置。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以便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能够快速识别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方位,同时了解自己所处的楼层,有效保障人员密集场所人员的安全疏散。
(1)设置在距地面8 m 及以下的消防应急灯具,应选择A 型。火灾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水灭火系统产生的水灭火介质,均具有一定的导电性,很容易导致灯具的外壳发生导电现象。采用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的A 型应急灯具,可以避免人员在疏散及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生电击事故。
(2)地面上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选择集中电源A 型。地面上设置的灯具不应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当地面上设置的灯具的防护结构因安装或维护不当造成破损时,地面上因管线跑冒滴漏、卫生清扫等原因产生的积水很容易侵蚀灯具内设置的蓄电池,从而释放出可燃性气体在灯具腔体内聚集,灯具腔体内聚集的可燃气体在达到一定浓度时容易引发爆炸事故。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规格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4 种类型,为了有效保证人员对标志灯指示信息的清晰识别,应根据不同的设置高度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灯:室内高度大于4.5 m 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室内高度为3.5 ~4.5 m 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室内高度小于3.5 m 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3.4.1 出口标志灯
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出口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出口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室内高度不大于3.5 m 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 mm;室内高度大于3.5 m 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3~6 m。
3.4.2 方向标志灯
方向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 m。
方向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室内高度不大于3.5 m 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 ~2.5 m;室内高度大于3.5 m 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3 ~6 m。
3.4.3 楼层标志灯
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 ~2.5 m。
3.4.4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1)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应选择持续型。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采用持续型,有利于人员对疏散路径的熟悉,还可以直观判断灯具的光源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便于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2)火灾状态下,消防应急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不应大于0.25 s,其他场所不应大于5 s,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不应大于5 s。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确保在火灾状态下,不同场所或部位设置的灯具光源应急点亮和指示状态改变的时间,满足该场所的响应时间要求。当灯具光源点亮的响应时间不满足相应要求时,应选择持续型灯具,且应确保灯具的光源始终处于应急点亮状态。
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B 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中,为了使人员明确所处位置与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距离,加强疏散信心,宜选择带有以米为单位标识与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距离的方向标志灯。
散粮筒仓系统是散粮储存中转的筒仓、工作楼(塔)、灌包间、转接塔、廊道等建筑物,及装卸设备、输送设备、工艺设备及其他辅助设施的总称[4]。
工作楼(塔)及灌包间的火灾危险性属乙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筒仓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筒仓、提升机设备、水平输送设备、除尘器等设备设施内部属20区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筒仓仓顶(底)、工作楼(塔)、水平输送廊道、除尘设施附近区域及其他封闭区域属21 区粉尘爆炸危险区域。
除筒仓外,工作楼(塔)及廊道等产生粉尘的场所,宜采用开敞式结构[5]。
通常情况下,根据散粮筒仓系统的使用性质,不设消防控制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有些规模大、要求高的散粮筒仓系统会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散粮筒仓系统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正常生产作业时,不需人员现场操作,不属于人员密集所。
(1)消防应急灯具要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类型相适应。通常情况下,散粮筒仓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相对应于系统,应选择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有些规模大、要求高的散粮筒仓系统会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相对应于系统,也应选择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2)消防应急灯具要能满足散粮筒仓系统的需要。散粮筒仓系统的室外楼梯、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应安装消防应急灯具,且地面水平照度均不能低于5.0 lx。散粮筒仓系统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区域等场所,应安装消防应急灯具,且地面水平照度均不能低于1.0 lx。
散粮筒仓系统的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直通室外疏散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竖向梯开口,其上方应安装消防应急安全出口标志灯具。
散粮筒仓系统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其上方应安装消防应急疏散出口标志灯具。
散粮筒仓系统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应安装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箭头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指示方案规定的疏散方向一致,保证方向标志灯设置和方向指示的连续性,按疏散路径的流向,明确导向下一个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
散粮筒仓系统的楼梯间,每层面向梯面的墙上,应安装楼层标志灯。
散粮筒仓系统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的要求,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可以不装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但规模大、要求高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散粮筒仓系统,建议在安全出口安装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3)消防应急灯具的电源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要符合散粮筒仓系统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散粮筒仓系统各场所的消防应急灯具均安装在在距地面8 m 及以下,应选择A 型。
(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规格应符合散粮筒仓系统的要求。散粮筒仓系统室内高度大于4.5 m 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室内高度为3.5 ~4.5 m 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室内高度小于3.5 m 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5)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方式应符合散粮筒仓系统的要求。散粮筒仓系统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应选择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 s,当灯具光源点亮的响应时间不满足相应要求时,应选择持续型灯具,且应确保灯具的光源始终处于应急点亮状态。
(6)消防应急灯具的保护等级应符合散粮筒仓系统的要求。散粮筒仓系统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室外安装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安装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粉尘爆炸危险场,应采用粉尘防爆型。
(7)消防应急方向标志灯具安装在散粮筒仓系统隧道内的要求。散粮筒仓系统较长的隧道内,宜选择带有以米为单位,标识出与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距离的消防应急方向标志灯具。
(8)散粮筒仓系统消防应急灯具的选择,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规定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