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 李军鹏
政府督查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依法定职权和工作需要而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政府督查工作是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升行政执行力和政府公信力、加强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政府督查工作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推进集成化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成就。当前,着眼于我国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为“十四五”规划实施开好局、起好步,把政府督查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对于推进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政府督查工作在促进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中的关键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完善政府督查工作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新时期完善政府督查工作,要以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总揽,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着力解决政策制定过程中民意吸纳不够、政令落实中间梗阻、行政效能相对低下等关键问题。
一是完善政府督查的辅政建言功能,着力解决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民意吸纳不足、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政府督查过程中,通过深入基层实际、贴近企业与群众、亲聆行政相对人与人民群众的呼声,可以深入了解各项战略、政策、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刻体察社情民意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与风险,从而为完善各项政策与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从2014年国务院开展大督查以来,一共进行了七次大督查,通过大督查发现了经济社会管理、放管服改革、民生保障等方面的一些政策漏洞与缺陷,及时对相关政策与改革措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有力保障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达成。我们要客观看到,由于市场竞争形成的利益格局日趋稳态化、多元社会价值取向分歧平台化、部分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方式方法日益强势等原因,加之许多政策属于创新型决策、一些决策前期预研不足、智库研究储备稀缺等因素,当前政策制定与决策形成过程中的民意吸纳机制不完善的局面日益突出,这必然要求加快推进行政督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进程,更好发挥政府督查在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中的辅政建言作用。
二是完善政府督查的监督问责功能,着力解决政策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政令落实中间梗阻、执行迟滞与执行变异等问题。政府督查是促进政策落实的“利器”,通过上级行政机关督查机构与督查组的监督检查工作,不仅可以了解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政令与政策不打折扣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的先进经验,还能了解对于政策落实打折扣、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改善民生资金闲置、给市场主体加负担等虚假执行、象征性落实、选择性执行等问题,从而找到政令落实中的中间梗阻,列出问题清单、善用激励与问责措施、精准发力予以解决。2020年10月13日起进行的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提示我们,当前政策落实过程中打折扣、不到位、执行迟滞与执行变异的问题依然突出,必须通过完善政府督查制度与法治加以解决。
三是完善政府督查的效能建设功能,着力解决政府工作中效能相对低下的问题。政府督查是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实际情况与工作成果,可以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进行准确的绩效评价,并通过绩效成因分析优化政策措施、重塑执行流程、加强协同配合,从而提升行政效能。完善政府督查制度与法治,也是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政府督查的法治制度,依法规范政府督查机构的权责、流程与工作方式方法,可以进一步推进政府督查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完善政府督查工作,要进行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
一是前瞻性思考基本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所需要的政策精度、执行力度和监督效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这是一项目标倒逼任务、任务倒逼执行的系统工程,会出现许许多多可预料或不可预料的复杂问题或是艰难险阻,需要各级党政干部积极主动作为,按照党中央确立的战略目标、方针政策、重大任务扎实推进,不可有丝毫懈怠与轻忽之心。例如,到2035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就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切实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稳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与产业链现代化;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与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就不仅需要推动绿色发展、提升生态系统质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更需要降低碳排放强度、以可再生能源为主要减排途径、大力发展碳汇技术等负排放技术。因而,完善政府督查工作,要增强前瞻性,根据党中央确立的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各项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科学确定政府督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与阶段性目标,针对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确立政府督查的重点任务与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科学督查与高效督查。
二是全局性谋划政府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政府督查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建设现代政府治理体系就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这就要求各地各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一件事”“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流程,从而到2035年将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排名提升到前20位的国际一流水平。因此,完善政府督查工作,必须紧盯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目标开展督查,持续改进政府服务质量,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三是战略性布局完善国家行政体制过程中的政府督查工作。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重点是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必须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从而使决策科学民主、执行优质高效、组织敏捷协同、监督问责有力,从而提升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因此,完善政府督查工作,要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进行战略性布局,以充分发挥督查的辅政建言功能完善科学民主决策体制、以充分发挥督查的效能建设功能来完善行政执行体制、以充分发挥督查的敏捷协同作用完善行政组织体制、以充分发挥督查的监督问责功能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从而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政府督查工作来完善国家行政体制。
四是整体性推进政府督查工作。完善政府督查工作要整体推进,从树立督查理念、健全督查体制、完善督查流程、优化督查方式、加强督查保障等方面综合施策。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督查理念,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谋划督查工作,着力解决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操心事和揪心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的行政督查体制,明确政府督查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督查组等督查组织形式,确保政府督查工作高效开展;要完善督查立项、督查方案形成、督查方案实施、督查结论生成与运用、整改落实、异议与复核等督查流程,从而使督查工作依法规范运行;要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线索核查法、访谈座谈法、田野调查法、案例剖析法、“互联网+督查”法等多种科学督查方法,灵活运用专项督查、个案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等方式,多措并举、协调衔接地做好督查落实工作;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人力资源保障和经费保障,及时补齐督查保障工作存在的短板和弱项。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自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督查工作方面的行政法规,为新发展阶段做好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着力提高政府督查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持续推进决策落实和问题解决。政府督查工作要及时跟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所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各项重大工作的进展,及时发现落实过程中进展缓慢、成效不彰的问题与原因,及时解决突出矛盾问题、科学谋划改革发展思路,着力解决政策实施“最先一公里”问题。要紧盯企业经营和人民群众办事面临的各项痛点难点问题,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积极推行“互联网+督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突破“中梗阻”,打通政令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以结果为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督查督导机制,通过检查、督查、评估、通报等多种方式推动和督促落实各项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和激励,对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坚决整改,对重点督查事项要调查复核“再督查”,对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整改不力的要公开曝光与严肃问责。
二是坚持协同配合、优化方法,推动政府督查工作向纵深开展。坚持着眼提升政府整体效能,健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领导过问督查工作、政府秘书长与办公厅加强对督查工作的指导统筹、政府督查机构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之间的协调,使行政督查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相协调,使政府督查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监察机关监察、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统计部门民意调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之间配合衔接,切实发挥各项监督之间的合力。在政府督查工作中,要重点促进重大政策制定协调,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科学审慎研判政策预期效果和各方面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力度和节奏;确需由多个部门落实的事项,要确定牵头部门,分清主次关系和责任分工,明确责任链条分界点、衔接点,确保责任链条无缝衔接;强化工作统筹,加强重大问题会商。综合运用大督查、专项督查、案件督查、常态化小微督查等方法,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党政领导批示与交办事项的督办机制,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时就要同步建立督查电子台账系统,完善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同时,要避免督查泛化,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控督查频次与时限,防止重复督查、越权督查与多头督查。
三是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持续完善政府绩效激励考核制度和监督问责制度。政府效能是政府机关履行职责,实现行政目标所达成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效能政府建设是一项以效能为基本目标,以实现优质高效服务为目的,把政府管理诸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依法高效履行职责的公共管理活动。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就要以群众和企业满意为主要标准,以改革创新举措系统集成为重要依托,推进政务提速工程,切实做到高度透明、高效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减少收费。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区各部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完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进行政府效能评估工作,对政府面向企业和市民行使行政权力和提供行政服务、公共服务的效能进行综合评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办事时限、收费、日常监管、廉洁勤政、服务满意度、办理效率等,开展政府效能网上测评和第三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