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信息透明度、代理问题与企业技术创新

2021-03-26 05:19徐良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3期
关键词:透明度代理人盈余

徐良果

一、引言

企业技术创新存在投入周期长、收益不确定等特征,对投资者和代理人来说风险性较高,但是技术创新的确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近年来我国对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积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2006年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2020年要将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这意味着我国正式确立自主创新型国家战略。2008年,国家陆续出台了70多条与技术创新相关的金融支持、税收激励、科技投入、政府采购、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等实施细则。2012年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再次提出了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5年,国家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深化体制改革与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6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指出到2050年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创强国。要建设世界科技强国,重心在于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不但可以帮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又有助于推动国家经济增长,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因此,企业技术创新的驱动因素研究备受学者关注。

大量的文献探讨了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因素,努力帮助企业紧跟国家技术创新转型升级战略。其中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资源、代理人意愿以及国家优惠政策。企业技术创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风险性较大,成本较高,需要内外部资源的有效支持(许强等,2019);代理人拥有某种特质,如过度自信,风险承担意愿更强,偏好企业技术创新(张信东,2017);国家优惠政策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较大的影响(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现有的文献主要从以上三个方面探讨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因素,鲜有关注信息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而信息是企业与外界沟通的重要桥梁,深刻影响着企业技术创新,目前的文献尚未深入探讨信息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方式。盈余信息作为企业内部信息的核心成分,持续受到资本市场的密切关注,但已有的文献聚焦于资源、代理人意愿及国家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缺乏盈余信息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因此,本文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代理理论,采用2013-2018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从代理问题视角实证分析了盈余信息透明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扩展了盈余信息透明度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范围,有利于资本市场强化对盈余信息透明度的认识,对全面理解盈余信息透明度影响企业技术创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盈余信息透明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现有的文献指出,融资约束与代理问题深刻影响了企业技术创新。Gugler (2001)发现,由于企业技术创新的长期性、专业性、低转让性与不确定性导致债权人不愿为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融资。Wright etal(1996)发现,因为存在代理问题,代理人主要关注私人财富、权力威望以及职位安全,从而严重削弱了对创新的偏好。盈余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显示,盈余信息是企业与资本市场的重要沟通桥梁,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对公司治理至关重要,其不仅能全面、真实反映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还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违约风险及现金流量等信息。根据以上研究可以发现,盈余信息透明度能够从以下两个途径影响技术创新。首先,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可以帮助外部投资者更精准地剖析技术创新项目的投入、产出和回报,更准确识别创新项目的优劣,明确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与责任,降低经营者创新风险厌恶,约束经营者创新风险不对称下的不作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其次,如果创新成功,投资者获得的回报远高于经营者,因此投资者的创新偏好往往高于经营者。高质量的盈余信息有利于外部投资者有效分析技术创新的投资回报;有利于外部投资者辨识管理者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贡献,并依据贡献大小支付薪酬;有利于投资者科学有效地激励管理者的创新行为,进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较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能够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二)盈余信息透明度对代理问题的影响

信息披露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治理手段,而盈余信息是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两大代理冲突,即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剥夺小股东利益两类问题(第一类代理问题与第二类代理问题)。在第一类代理问题中,Demski and Sappington(1999)认为,委托人在代理人长期的契约执行中,无法观测到代理人的每一个具体行为,但是可以通过事后的盈余信息评估代理人行为,盈余信息就成为代理人激励、代理人更换以及下一期契约制定的重要依据,大量的文献也认同了这一观点( Lambert ,2001;等)。同时,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也有利于企业内部治理的运行,以董事会为核心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能够通过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经营状况,有利于对代理人的监督,约束代理人的自利行为( Mcnichols &Stubben 2008)。在第二类代理问题中,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有利于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侵占公司利益,为了掩饰这种侵占行为大股东必然会实施盈余管理行为,而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大股东的掏空程度,进而有效制约这种掏空行为。其次,大股东也会采取一些自我监督措施,比如以提高盈余信息透明度、雇佣高信誉度的审计师事务所等方式获取中小股东的信任,缓解代理冲突。由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能够缓解内部人控制(第一类代理问题)、大股东剥削中小股东(第二类代理问题)。因此,提出假设:

表1 变量定义表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假设2: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能够缓解第一类和第二类代理问题。

(三)盈余信息透明度、第一类代理问题与企业技术创新

首先,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能够帮助外部投资人有效监督代理人,进而缓解第一类代理问题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约束。一方面,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全面、可靠的企业信息,帮助投资者更真实地了解企业状况,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管力度,从而在代理人做出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决策之前限制其机会主义行为,促使代理人的决策更符合投资者的利益诉求,降低代理人因自身风险偏好放弃企业创新行为的概率。另一方面,代理人在做出企业技术创新决策之后,高质量的盈余信息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代理人是否按照投资者意愿做出企业创新决策的比较可靠的事实证据,由于代理人在决策后存在较大的来自投资者的监管压力,代理人因自身利益放弃企业技术创新的可能性将降低。其次,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可以提升代理人的激励有效性,从而缓解第一类代理问题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约束。一方面,高质量的盈余信息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程度,帮助投资者更清晰地识别企业内部技术创新等有价值的投资机会,同时更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技术创新成败的原因,进而正确评价代理人为技术创新付出的努力,合理地进行激励与惩罚。另一方面,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能够提升代理人薪酬契约的激励效率,让代理人更大限度分享技术创新的成果,有效激发代理人对技术创新等有价值项目的偏好,提高代理人追求技术创新等高价值项目的积极性。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能够有效限制代理人因自身利益放弃技术创新的行为,同时提升代理人致力于技术创新行为的积极性。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盈余信息透明度可以通过缓解第一类代理问题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正向影响。

(四)盈余信息透明度、第二类代理问题与企业技术创新

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有利于降低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概率,同时可以强化中小股东的价值投资者属性,进而有助于企业技术创新。首先,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能够向投资人传递企业更加全面、真实的信息,从而缓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约束大股东因自身利益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以降低大股东因自身利益迫使企业放弃技术创新项目的可能性。其次,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能够帮助中小股东掌握大股东侵占企业资产的事实证据,一定程度上约束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促使大股东从其他渠道扩展获利空间,转而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及技术创新能力。最后,当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和空间被动缩小时,中小股东才能够更加关心技术创新等有助于企业长期价值增长但短期内难以获利的项目,从投机型投资者转变为价值型投资者。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表3 盈余信息透明度、代理问题与企业技术创新回归结果

假设4:盈余信息透明度可以通过缓解第二类代理问题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正向影响。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3-2018我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及锐思(RESSTE)数据库,剔除了以下几类上市公司:(1)ST/PT/*ST类上市公司;(2)金融类上市公司;(3)同时发型H股或B股上市公司;(4)数据不完整的上市公司。

(二)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本文利用修正琼斯模型(Dechow et al.1995)估计盈余信息透明度。首先使用模型(1)分年度与行业估计参数α1、α2、α3,再利用公式(2)计算操控性盈余管理(EM),最后利用公式(3)计算盈余信息透明度(AQ):

其中,TA为应计项目;Asset为资产规模;△REV为销售收入增长量;△REC为应收账款增长量;PPE为固定资产。对EM取绝对值(absEM)表示盈余管理程度,绝对值越大,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因企业的应计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其盈余信息透明度越低,因此用应计盈余质量绝对值的相反数衡量盈余信息透明度(AQ),AQ值越大,盈余信息透明度越高。

首先,检验盈余信息透明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是否显著,见模型(4)。其中,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财务杠杆(Lev)、独董比例(Indi)、国有股份比例(State)、行业竞争程度(HHI)、上市年限(Listy)、行业类型和年份。若模型中β1显著,则进行第二步。

第二步,检验盈余信息透明度对代理问题的影响是否显著,见模型(5)。其中AC1表示第一类代理问题,AC2表示第二类代理问题,在控制变量中,控制了公司规模(Size)、财务杠杆(Lev)、独董比例(Indi)、国有股份比例(State)、行业竞争程度(HHI)、上市年限(Listy)等影响代理问题的关键因素。

最后,检验代理问题在盈余信息透明度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是否发挥了中介效应。将代理问题与盈余信息透明度同时纳入到企业技术创新的回归模型中,见模型(6)。根据温忠麟(2004)的研究进行中介效应检验。

(三)描述性统计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采用企业研发支出加1的对数衡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企业技术创新的均值为18.026,最小值为12.746,最大值为21.250,标准差为1.287,说明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存在巨大差异;盈余信息透明度方面,均值为-0.063,标准差为0.057,最大值为0,最小值为-0.405,上市公司间盈余信息透明度也存在巨大差异;第一类代理问题均值为0.101,最大值为1.199,最小值为0.008,标准差为0.109,第二类代理问题均值为0.037,最大值为0.417,最小值为0,标准差为0.058,各公司之间代理问题差异明显。

(四)回归分析

1.盈余信息透明度、第一类代理问题与企业技术创新。表3列示了盈余信息透明度、第一类代理问题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回归结果。首先,检验盈余信息透明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采用企业研发支出加1的对数衡量企业技术创新(Inov),采用应计盈余绝对值的相反数(AQ)衡量盈余信息透明度,检验盈余信息透明度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根据表3第(1)列显示的结果,盈余信息透明度(AQ)系数为0.9444,对应的t值为4.07,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盈余信息透明度能显著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了假设1。其次,检验盈余信息透明度对第一类代理问题的影响,表3第(2)列结果显示,信息盈余透明度(AQ)系数为-0.0424,对应的t值为-3.20,在1%水平上显著,可以看出盈余信息透明度可以有效缓解企业面临的第一类代理问题,支持了假设2。最后,检验盈余信息透明度、第一类代理问题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检测第一类代理问题在其中是否发挥了中介效应。由表3第(4)列可知,企业盈余信息透明度(AQ)的系数为0.8118,t值为3.55,在1%水平上显著;第一类代理问题(AC1)系数为-3.1212,t值为-2.96,在1%水平上显著。由于表3第(1)列中盈余信息透明度(AQ)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第(2)列盈余信息透明度(AQ)关于第一类代理问题的系数显著为负,第(4)列中第一类代理问题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系数显著为负,根据温忠麟(2004)的研究,可知第一类代理问题在盈余信息透明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过程中发挥了中介效应,即盈余信息透明度可以通过缓解第一类代理问题的路径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了假设3。在考虑了第一类代理问题后,盈余信息透明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依然为正,但影响系数由第(1)列中的0.9444降到了0.8118,对应的t值由4.07降到了3.55,这意味着第一类代理问题的加入降低了盈余信息质量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但并没有完全消除,可知第一类代理问题起到了部分中介效应,中介效应/总效应的比重为14.01%。

2.盈余信息透明度、第二类代理问题与企业技术创新。首先,检验会计信息质量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采用企业研发支出加一的对数衡量企业技术创新(Inov),采用应计盈余绝对值的相反数(AQ)衡量盈余信息透明度,检验盈余信息透明度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根据表3第(1)列显示的结果,盈余信息透明度(AQ)系数为0.9444,对应的t值为4.07,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盈余信息透明度能显著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了假设1。其次,检验盈余信息透明度对第二类代理问题的影响,表3第(3)列结果显示,盈余信息透明度(AQ)系数为-0.0156,对应t值为-3.74,在1%水平上显著,可以看出盈余信息透明度能够显著缓解企业面临的第二类代理问题,支持了假设(2)。最后检验盈余信息透明度、第二类代理问题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检测第二类代理问题是否在其中发挥了中介效应。由表3第(5)列可以看出,企业盈余信息透明度(AQ)的系数为0.8811,t值为3.80,在1%水平上显著;第二类代理问题(AC2)系数为-4.0571,t值为-3.15,在1%水平上显著。由于表3第(1)列盈余信息透明度(AQ)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系数显著为正,第(3)列盈余信息透明度(AQ)与第二类代理问题的系数显著为负,第(5)列第二类代理问题关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系数显著为负,根据温忠麟(2004)的研究,可知第二类代理问题在盈余信息透明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过程中发挥了中介效应,即盈余信息透明度可以通过缓解第二类代理问题的路径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这支持了假设4。在考虑了第二类代理问题后,盈余信息透明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依然为正,但影响系数由第(1)列中的0.9444降到了0.8811,对应的t值由4.07降到了3.80,这意味着第二类代理问题的加入降低了盈余信息透明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但并没有完全消除,可知第二类代理问题起到了部分中介效应,中介效应/总效应的比重为6.70%。

(五)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用了以下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首先,企业盈余信息质量影响技术创新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本文进一步分析企业盈余信息对技术创新后一期及后两期的影响,经检验,与本文研究结果一致。其次,借鉴Dechow and Dichev(2002),陆建桥(1999)等人的研究,分别采用DD模型与陆建桥模型两种方法计算盈余信息,替换利用修正琼斯模型(Dechow et al.1995)估计盈余信息透明度,研究结果也基本保持一致。再次,借鉴田轩等(2014)、程慧平等(2015)的研究采用企业申请专利数量与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数量分别衡量企业技术创新,其结果未发生明显变化。最后,在本文已经控制了公司规模、财务杠杆等干扰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十大股东关联、两职合一等影响因素,结论与本文保持一致。

四、结论与启示

在资本市场中,企业因为不可避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导致委托代理冲突,进而干扰企业技术创新。较高透明度的盈余信息是否能够为利益相关者传递更加全面与可靠的企业信息,缓解企业代理冲突,进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呢?本文基于信息传递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采用2013-2018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实证分析了盈余信息透明度、代理问题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盈余信息透明度能够显著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盈余信息透明度能够显著缓解企业代理问题;通过中介效应检验,发现盈余信息透明度可以缓解企业代理问题进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代理问题在其中发挥了部分中介效应,其中第一类代理问题在总效应中的占比为14.01%,第二类代理问题在总效应中的占比为6.07%。本研究对全面理解盈余信息透明度影响企业技术创路径新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以上的分析,提出如下建议:(1)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客观存在,必然导致资本在流动过程中存在摩擦与扭曲,进而引发代理冲突和融资约束,抑制企业技术创新,必须完善资本市场制度,保证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有效传递,缓解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资本配置中的摩擦系数与扭曲角度,促进技术创新。(2)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而言,管理者有可能因为私利或能力问题不愿或无法全面、准确地披露盈余信息,导致外部投资者无法接收到企业真实信息,造成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委托代理和融资约束问题。因此,企业应基于技术创新的长远角度制定与完善盈余信息披露机制,提高盈余信息披露透明度,保护企业自身利益。(3)完善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盈余信息透明度较高,必然降低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程度,削弱代理人创新风险不对称状态下的消极行为,增强代理人创新收益不对称状态下的技术创新偏好,削弱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下状态下的短视行为,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激发企业技术创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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