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底,老邹到蜂场照看蜜蜂时,发现老洪正将拌了“敌敌畏”的农药撒在田地里。老邹让老洪马上停止施药,可当时老洪已基本完成了撒药的过程。很快,老邹的蜜蜂开始大量死亡。
经多次协商未果,去年9月,老邹向开化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洪赔偿经济损失7.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离农田边不足10米的地方有蜂箱,在未对原告进行任何提示的情况下施撒农药,存在过错,对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对自己喂养的蜜蜂负有更大的安全防范注意义务,本身没有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定被告老洪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30800元。
民法典(本刊有售,现价:160元,订购热线:027-87927015)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能够合理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那么,一般情况下,这个人就应对可能受其行为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每个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起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定责任。此案中,被告在自己的农田里撒农药,是在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但应当预见撒农药可能会给邻近养蜜蜂的原告造成財产损失,然而被告并未尽到通知义务,即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国新闻网20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