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弊立新,稳中求变
——苏颂教育改良思想刍议

2021-03-25 14:49赖东升叶茂樟
长春大学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国子监进士教育

赖东升,叶茂樟

(泉州经贸学院 地方文化研究中心,福建 泉州 362000)

苏颂(1020—1101),福建省同安县(今属厦门市同安区)人,仁宗庆历二年(1042年)登进士第,历仕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徽宗五朝,官至左光禄大夫守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即宰相),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去世,获赠司空,后追封魏国公,宋理宗时追谥“正简”。苏颂一生好学,作为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涉猎的领域相当广泛,在天文、历法、医药、文学、政治和外交等方面均有卓著的成就,为“中国古代和中世纪最伟大的博物学家和科学家之一”(李约瑟题词)[1]。除此之外,在教育方面,苏颂也有不少真知灼见,其教育专著《魏公谈训》及其奏议《议学校法》《议贡举法》《议武举条贯》等内容丰富,涉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师资队伍和科举考试等方方面面,其中隐含的革弊立新、稳中求变的教育改良思想,不仅切中时弊、针对性强,对于今天的教育改革与创新也不无裨益。

一、学校教育改良思想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也是通往科举的重要途径。北宋建国后,宋太祖赵匡胤在后周国子监原址增修学舍,于建隆三年(962年)六月,“聚生徒讲学”。此后八十年间,国子监成为唯一中央官办学校。在国子监之下,则设有广文馆、太学馆和律学馆。庆历三年(1043年),复置四门学(又称四门馆),不久即废。次年,太学独立建校。庆历年后,国子监成为掌管国家教育的机构,所属的各类学校生员统称“监生”。熙宁变法期间,王安石对学校教育进行大胆改革。苏颂也认为学校教育确实有改革之必要,“国朝自景祐以来,天下建学。庆历以后,数立规程,自是诸儒知所宗尚。岁月浸久,生师益增。然而黉校之间,未闻有业成通经之士显著于时,而副朝廷之选用者”[2]210。大宋建学历史悠久,制度日趋完善,却未造就饱学之士、朝廷选用之才,原因何在?苏颂通过调查研究认为,“法制灭裂”、“设官有未备,而教导有未至,故积日虽久,而成效无闻也”[2]210。为此,他从课程设置、考核办法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扩大规模,规范课程

北宋学制大体沿袭唐朝旧制,苏颂通过比较唐宋招生规模、课程设置,认为要扩大招生规模、规范课程设置。唐制,国学学生三百人,太学、四门学学生各五百人,而四门又有俊士生八百人,律书、算学学生五十至三十人,合计两千两百多人。宋制,没有国子、太学、四门之别,只有太学生三百人,律学、书算有名无实。区区百人之数,远远不能满足国家选拔人才的需要。宋朝教学内容上以儒家经术为主,《宋史·职官志五》记载:“广文教进士,太学教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律学馆则教明律。”[3]在此基础上,苏颂提出了适当扩大招生规模、拓展学习内容和规范学习年限的教育改良思想。“学生以五百人为额,逐日早分经听受,每经百人。”[2]210教学内容和学习年限方面,围绕儒家经术,依据九经分量,合理安排学时:

春秋兼三传,礼记兼周礼、仪礼,并为大经,各限二年讲毕。毛诗为中经,限一年半。周易、尚书为小经,限一年。[2]211

同时,拓展经世济用学习内容,“三人掌教授诸生,以诗、赋、文论、经史大义及时务策,仍轮日直学,以待诸生请问疑义”,“仍兼习孝经、论语,听读罢,则课习文史”,“其律、书、算等,亦望各立一学,量置生徒”[2]211。唐代科举,独重进士科,多根据诗赋优劣取舍。宋之后,进士考录标准逐渐改变,偏向于策论。在苏颂看来,科举无论如何变革,教学内容要全面。分科教学,主修辅修相结合,更有利于全面提高人才整体素质。

(二)加强考核,保证质量

国子监既是最高学府,又是教育管理机构。能够进入国子监学习的都是官僚贵族子弟,人数不多,其中不少为“系籍而不至”挂名而不在学的生员,另又有部分虽不“系籍”而旁听的实际生员,“其未入籍而听习者,或有冠裳之族不居乡里,令补监生之阙”[4]4409。平日真正听课者寥寥无几,学习效果可想而知。唐朝,学官每年底还将组织考试,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评定等级,“通两经以上”者,由国子监主官祭酒、司业策试,成绩优异者报送礼部和吏部。可是,到北宋苏颂时代,这种考核制度早已荡然无存。苏颂认为,这是造成学业与道德滑坡的主要原因。为此,他主张建立考核制度,加强生员过程性考核,保证教学质量,荐拔优秀人才。

苏颂提出的生员考核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出公试题目。“今学官八人,谓宜各令分掌职事”,为杜绝徇私舞弊,统一出卷,统一考试,“若考校试卷,则八人通主之”[2]211。第二,评定等级。每月根据教学进度统考三次,成绩划分优等、次等和下等三个等级。“每一经讲毕,监上于判,监集官策试大义十道,次日口说十道。各定为三等,大义通十,并口说明白,能发明圣贤深藴者,为优等;大义通六及口说俱通者,为次等;不及六通,为下等”[2]211。第三,奖惩分明。“监丞掌其课最,主簿纠其违慢”,成绩优异者,上报朝廷,加以表彰,或直接保送至礼部试,“其通一大经或一中经兼一下经,试入优等者,上于朝廷。望加旌拔,或直送省试。仍许特奏名次等,籍其名以俟再试”,对于特别优秀者,“其文行道艺超绝伦辈,朝野所知者,不拘常例,并许举荐以备朝廷擢用”[2]211。同样的道理,对于州郡、县学成绩优异的学生,也要适时选拔、推荐。“(州)诸生听读课试,亦约太学之例。如有经术精博,文艺优长者上于州。州为复试,籍其名以补学职。俟及三年,显有功效者,说书同,举送国子监,与通经者同试”,“(县学)诸生有业成通经者,上于州学,与通经者同校试,举送州县”。反之,对于成绩不佳的生员,则要注意“甄别下等,本学常加敦勉”[2]212。

(三)职责分明,奖惩有度

好学校,需要有好教师,师生比例搭配合理,职责分明。以唐国子监为例,“唐制学官,国学则博士、助教各二人,直讲四人,大成十人,学生三百人。太学、四门学,则博士、助教各三人,学生各五百人。而四门又有俊士八百人。律书、算学则博士、助教各一人,学生五十人至三十人”。而“今之学官惟直讲、说书共八人,而无国子、太学、四门之别,职事又无殿最之课……听习律学,虽有其名而无其职,书算则又阙焉”[2]210。教师不仅数量减少,而且职责不明,学官只有直讲、说书共八人,没有优劣之分,一些科目如律习、书算有名无实,缺乏专业教师。苏颂认为,要全面改变现状并不容易,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做一些小幅度的修改,这样简便易行。具体地说,就是实行分科教育,各司其职。“今学官八人,谓宜各令分掌职事。五人专职讲说,人各讲一经……三人掌教授诸生,以诗赋、文论、经史大义及时务策,仍轮日直学,以待诸生请问疑义”[2]211。这样,既全面传授知识,又分工明确,突出教师的专业特长。同时,加强教师考核,“其教导有方,成效显著,为诸生凛伏者,候及三年,委判监官闻于朝廷,望赐召试馆阁职事。其不职者,罢免之”[2]211。教师教学成绩优异者,上报朝廷,任命为馆阁职事官;教学不力、不能胜任教职者,就地免职。

除国子监之外,对于州郡、县学,苏颂同样对教职的设置、考核提出改良建议。“州郡之学,每州请置经学博士一员,或只以教授名官,内举人及三百人以上者,朝廷为选差正官。”三年为一个任期,任期内教学成绩优秀者,任满之日,州郡向朝廷推荐,进行表彰提拔;合格者,由本州征召。每州郡至少配备说书教职一名,根据生员数量,生员二百人以上者,配备说书三人;生员一百人至二百人之间者,配备说书二人。说书人选由乡里推荐“本郡有经术文行之士”,或生员共同推荐;如本州无合适人选,就向邻近州郡选拔优秀人才,让其专心讲学[2]212。

二、贡举制度改良思想

贡举制度泛指科举制度。宋代的科举考试大体沿袭唐制,有常科、制科和武科。宋初,考试科目很多,《宋史·选举志一》载:“初,礼部贡举,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礼部,春考试,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书省。”[5]2987其中,最主要的是进士科,其他各科统称“诸科”。进士科试内容承袭唐制,分别为帖经、诗赋、策论。宋太宗后,朝廷不断提出变革主张,天圣五年(1027年)下诏:“贡院将来考试进士,不得只于诗赋进退等第,今后参考策论以定优劣。”[4]4269熙宁变法,废除帖经、墨义、诗赋等科目,改试经义取士。科举之外,另有遗逸之荐。“是则诗赋所遗者,取之于策论。策论所失者,选之于明经。二者又不能尽,则擢之于遗逸。天下苟有怀才负艺之人,靡不毕为朝廷收擢而任用之矣。”[2]213但是,苏颂认为,现行贡举制度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其弊端不在制度缺失,而在于措施不够全面、详尽。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曰考试关防太密,二曰士子不事所业,三曰诈冒户贯取应,四曰取人多少不均”[2]213。为此,苏颂提出废除弥封誊录制、推行公卷通榜制、谨防诈名冒贯和各科取士公平合理等变革主张。

(一)废除弥封誊录制

弥封誊录制,是一项科举考试保密制度。弥封制始于唐代武则天时期,“武后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其等级”[6]。在后世科举考试中,一直得以沿袭。誊录制度是指科举乡试、会试的墨卷必须用朱笔抄写。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置誊录院,乡试、会试考生的试卷交弥封官封卷。举子的亲笔试卷称真卷,誉录后送归封弥官存档;誉录的卷子称草卷,送给考官评阅。封弥与誊录合称弥封誊录制。苏颂认为,实行弥封誊录制,程序过于严格,不利于人才的选拔。弥封誊录制目的在于杜绝徇私舞弊,公平取士,但是,未必能够做到公正合理,反而遗漏了许多优秀士人。因为选拔人才“行实为先”,道德品质应当放在第一位,实行弥封誊录制,考官只看文词,无从考查其品行,这就违背了取士的本意。朝廷之意,取士“当先士行而后文艺”,即“行实为先,行完学富”。为了真正实现这一目标,最好的办法就是废除弥封誊录制。这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好处:主试官深知朝廷委任,责任重大,自然更加尽心尽力;一些真正有学识之人,不至于因为试卷有所瘕疵而落第;而浅陋之人,就无法心存侥幸。

怎样才能把真正品学兼优的人才选拔出来呢?苏颂认为,士人品行,乡曲最了解。可以采用乡举里选的方法,“望自今并委知州、通判、职官常加察访本州行能之士,记其姓名,更相论辨”,“遇诏下转运司,为精择试官,依常赴院锁宿,其举人试卷更不弥封誊录,仍别差官点检收纳,应有涂注乙处并印记讫,逐旋发送试院,不得稽留,令试官依公考校文艺”。先行排除各类罪犯,为保证公正,“其余悉定高下讫报州,令知州、通判、职官同入试院,共加审复”,“以素有声称著于乡里者为先,然后定其去留,依以额解送”。试官及州官如果徇私舞弊,“令监司严加按察,具奏其事,重行黜降。如此诠择,必无幸进之人”[2]214。

(二)推行公卷通榜制

公卷通榜制,是隋、唐及至宋初擢拔人才的一种制度。“‘公卷’者,进士得先投所为文于京师达者,采名誉,观素学。及临试,可以不问试艺高下,专取知名士,谓之‘通榜’。其榜帖可托人为之……。”[7]秋试必先纳公卷一副,包括古律、诗、赋、文、论共五卷,“预荐者仍亲赴贡院投纳,及于试卷头自写家状”[2]215。其实是一种积弊,后遭废止。在苏颂看来,士子不事所业,没有真才实学,不会灵活变通,其原因在于“举人不纳公卷”。因为公卷通榜制便于试官预先了解士子的学习情况,更有利于选拔人才。庆历初年,朝廷罢去公卷,并对科举内容进行改革,“先策论而后诗赋”,“举人惟习举业外,以杂文、古律、诗、赋,为无用之言,而不留心者多矣。”[2]215苏颂认为,这不利于培养经世济用的人才,也不利于激发士子的勤学上进精神。希望能够恢复公卷通榜制,“不得假借他人文字,并亲书试卷头家状。一准旧制,委知举考试官预先看详,以备将来与试卷参验是非而升黜焉。如此,庶几人知向学,不为苟且之事矣”[2]215。

(三)慎防诈名冒贯取应

科举考试分为地方考试和京师考试,按照唐制,包括解试和省试两级。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创立殿试,遂成解试、省试和殿试三级考试制度,并为后代所沿袭。按照规定,解试合格者解送礼部,参加省试。其解送之数额有一定的限制,称为“解额”。北宋初年,解试无定额限制,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起,始有固定的解额。不少州郡解额分配不均,而“开封府举人不多,解额动以数百人”,这就导致部分解额少的州郡举子,“竞赴京师,旋求户贯(即户籍)”[2]215,出现不少诈冒户贯请应的情况,成为解试的一大弊病,朝廷屡禁不止。

苏颂认为,欲革其假冒户贯之弊端,最好的办法就是预防,根据举子数量,合理分配解额。“于罢举之岁,令本府下诸县察访见今土著,实有多少举人。候见得的实数目,开送贡院。比校外郡人数,酌中解名处量其分数,别立定额。”[2]216做到合理分配之后,各州郡举子就不至于不远千里、跋山涉水来到京城,谋求户贯。而开封府中减下来的解额数量,增加到国子监之中。针对有人提出的“府中减下人,国子监又复添额”造成新的不公问题,苏颂认为,这两者不能相提并论,京师举子不多、解额过多,是造成假冒户贯的根源,而国子监本身就是培养人才的地方,“事体固不相类,容其趋进复何害耶?”[2]216

(四)各科取士合理均衡

唐宋时期,科举考试名目繁多,《宋史·选举志一》云:“宋之科目,有进士,有诸科,有武举,常选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举,而进士得人为盛……。”[5]2987这些科目中,进士科是主要科目,录取人数众多,其他各科统称“诸科”,形成多元选拔人才方式。由于朝廷对各科目厚薄不同,加上官员的增补主要得之于进士科,造成进士与制科、遗逸取士数量严重不均衡。“臣窃以往年放进士,每榜不下四五百人。自间年放榜,亦尝近二百人。诸科大约依进士人数,而制科入等者不过两三人,明经不过三五人,遗逸之荐复未有定制。”[2]216苏颂认为,制科、明经和遗逸数科之中,有不少优秀人才,“举制科者,博通古今,贯穿经史,顾其积学勤亦至矣;明经者虽诵数或阙,而大义多通;遗逸之荐,纵不能尽如诏书之所求,要之皆乡里推许之人”,应当增加其取士名额,“亦未为谬滥也”。因此,苏颂建议,合理分配各科取士名额,“臣愚欲望自今三年科举,进士每榜且以二百五十人为限,留其余五十人以待制举及遗逸之类。其制举策入优等者,自依常例。在下等者,望量添人数,比类赐以出身,以酬其积学之勤”[2]216。而举遗逸当立为定制,切实做好遗逸之士的寻访推荐工作。遗逸之士限额分配,加强考核,“每路限以五人,并敦遣赴京师,依例试以策论,考定高下,优者赐以科名,与制举所增人共足所留进士五十人之数。”这样,则取士之路更加广阔,而行艺之人无有弃遗。既选拔了优秀人才,又促进良好的学习风气的形成,“是则诗赋所遗者,取之于策论。策论所失者,选之于明经。二者又不能尽,则擢之于遗逸。天下苟有怀才负艺之人,靡不毕为朝廷收擢而任用之矣”[2]216。

三、苏颂教育改良思想评价

苏颂的教育改良思想以为统治阶级更好地荐拔人才为目的,围绕学校教育、贡举制度和武举条贯而展开,从中央官学到州郡县学,从招生规模到课程设置,从学生考核到师资建设,从完善贡举武举制度到加强教育立法等方面,悉加探讨,务求革弊立新,稳中求变,其中不少真知灼见,直到今天还具有启示意义。

任何一场社会变革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苏颂生活的年代,社会矛盾突出,党派之争激烈,他历经宋仁宗庆历新政、宋神宗熙宁变法和宋哲宗元祐更化等社会重大变革,他均能“避远权宠,不立党援”[8],根据自己的认识与判断提出独立的见解,其所上奏议《议学校法》《议贡举法》《议武举条例》等,就是其特定历史时期教育改良思想的反映。苏颂一生谨慎,不尚空谈,而求务实。他比王安石年长一岁,两人为同榜进士,但两人的交往不见史载,可谓交往不深。熙宁三年(1070年)五月,苏颂由于拒绝超擢王安石所荐的李定,被解除知制诰职务,这应该是两人难得可见的交织。苏颂对于变法的态度历来是对于苏颂评价的焦点,也引来不少争议。可以说,苏颂对王安石变法是一种支持的态度,其教育改良思想就是思想变革的反映。苏颂对教育的改良,主张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小幅调整,稳中求变,如所言“必欲别为新规,臣愚以谓,积习既久,未易更张。莫若即旧法而增损之,则便而易行也”[2]211,这是他一生谨慎的写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思想归结为保守。苏颂虽然称不上改革家,但其改良学校教育、贡举制度和武举条贯的不少主张,与庆历新政、王安石变法中教育改革的内容是一致的,也凸显了苏颂一腔勤政为民的热情,诚如苏颂所言:“臣等所以喋喋有言,不避斧钺之诛者,非它者。但为爱惜朝廷之法制,而守遵有司之职业耳。”[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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