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波兰的专利竞合态势分析

2021-03-22 06:46张瀚东
农业图书情报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中波波兰

张瀚东,李 睿

(1.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成都 610064;2.四川大学灾后重建与管理学院,成都 610207)

1 引言

2019 年4 月26 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主旨演讲中做出了关于“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重要指示,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和开展国际合作的制度性、结构性安排。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和促进增长的重要制度,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知识产权合作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

据统计,仅2019 年上半年,“一带一路”沿线40个国家在华专利申请数量达1.168 3 万项,同比增长3.0%,在华专利授权8 029 项,同比增长16.2%;同期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利申请公开3 125 件,获得授权专利1 558 件[1],涉及的技术领域和国民经济行业结构不断优化,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技术合作与交流愈发密切和深入。

2 研究回顾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推进,学者们对中国和沿线国家的专利布局以及专利合作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毕亮亮等从宏观角度总结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布局及其在华专利申请的领域、时间和空间趋势[2]。叶阳平则综合合作专利和论文分析了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现状[3]。张明倩等认为当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形成了较为紧密的专利合作网络,并且中国在网络中的核心地位已经初步确立,在网络中的影响力不断上升;地理因素对于专利合作网络的影响几乎不存在,语言和贸易则是专利合作关系形成的重要原因[4,5]。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国与沿线国家的专利合作已经具备相当规模,并且基本覆盖了沿线大多数国家,但合作仍专精于少数技术领域,多样化不足[5]。中国向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存在布局与贸易现状不匹配、申请领域与中国重点关注领域不匹配、国际合作技术领域与沿线国家技术需求不匹配等问题[2,6,7]。与此同时,高伊林和闵超进一步指出,中国在合作专利数量和对“一带一路”的技术影响力上与美国仍存在一定差距[8]。

因此,进一步了解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布局和合作态势,能够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技术与经贸合作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为其制定对外投资与合作等战略决策提供参考,对于更好地实现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和互惠共赢具有重要意义。

3 数据来源与分析框架

波兰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专利申请总量在10 万件以上的6 个国家之一,属于沿线国家专利申请规模最大的第一梯队,其所属的中东欧地区亦是“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基础发育较好的区域[9]。并且,波兰作为欧盟认定的“中等创新型国家(Moderate Innovators)”[10],是中国在中东欧地区最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之一,中国则是波兰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国、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十一大出口市场[11],两国在政治、经济、技术和人员方面往来十分密切。两国70年的深厚友谊,如今在“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中东欧“17+1”合作机制的新机遇之下将面临更新更广阔的前景。因此本文选定波兰作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布局和合作现状的研究对象。

本文使用“Patsnap 智慧芽全球专利数据库”,利用检索式:(申请人所在国=PL)AND(发明类型=发明申请或发明授权)AND(公开国家/ 地区/ 组织=CN),查得波兰在华的发明申请或发明授权(下称发明专利)730 项,其中,有效发明申请或有效发明授权(下称有效发明专利)231 项,占全部发明专利的31.64%,利用检索式:(申请人所在国=CN)AND(发明类型=发明申请或发明授权)AND(公开国家/地区/组织=PL),查得中国在波兰的发明申请或发明授权506 项,其中有效发明专利为271 项,占全部发明专利的53.56%。在知识产权五局(中国、日本、韩国、欧洲及美国)检索中国与波兰的专利合作现状,发现中、韩、欧三局均无相关数据,日本专利局由于限制无法访问,因而使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PatFT 数据库,利用检索式:ICN/CN AND ICN/PL,查得40 件由中国和波兰发明人共同发明的专利,利用检索式:AACO/CN AND AACO/PL 查得22 件由中国和波兰专利权人共同申请的专利。检索时间为2019 年12 月16 日。

中国与波兰的专利竞合态势分析框架由竞争态势与合作现状两部分组成。专利竞争态势分析主要是对某领域或者某社会组织、个体的专利时间、空间、人员及技术内容等信息进行挖掘和揭示,以判断该领域的整体竞争状态和形势或者该组织、个体的竞争实力和地位,宏观上可划分为全局性态势和竞争者态势[12]。具体地,本文将竞争态势划分为3 个方面,即总体发展态势、技术竞争态势、竞争者及其构成。总体发展态势描述专利竞争的时序变化、数量变化以及维持年限对比等;技术竞争态势描述专利竞争的技术领域分布、重点技术领域、共同关注领域等;竞争者及其构成描述专利竞争中的关键竞争者、竞争者结构等(图1)。

有关专利合作,国内学者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叶阳平等参照郑佳和刘云等的观点,认为合作专利由发明者国籍所在国家决定[3,13,14];毕亮亮等则将专利权人所属国作为专利合作的依据[2]。在创新发明过程中,两个及以上参与者联合对发明创新的构思及其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的见解,他们便是联合发明人;在技术文件形成后,由两个及以上参与者提请对技术文件的专利保护,这些参与者即为专利权的联合申请人。本文将上述两种情况分别视作“联合发明专利”与“联合申请专利”,由此形成分析框架中的“合作现状”。

图1 竞合态势分析框架Fig.1 Analysis framework of the competitive and cooperative situation

4 中波两国相互注册发明专利的竞争态势分析

注册跨国专利是专利权人寻求权益跨境保护、占领对方国家/地区市场和技术空间的重要方式,但跨国注册专利往往存在成本高、流程繁复且法律风险大等众多难题,因而需要跨国注册的专利一般是专利权人认为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技术竞争能力的专利[15]。因此,对比分析中波两国相互注册的专利,有助于深入剖析两国相对的专利布局和技术结构,识别开展技术和经贸合作的潜在机遇,具有较高的情报价值。

4.1 总体发展态势

中波两国相互注册发明专利始于20 世纪80 年代,波兰最早进入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为1985 年5 月27日由考马格·戈尼克特瓦机械中心申请的“可伸展顶梁(CN85104044B)”,中国最早进入波兰的发明专利申请则发生于1989 年,是由NITRO NOBEL、SAFE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 INST 以及中国冶金进出口联合申请的“Element inicjujacy z wtórnymmaterialemwybuchowym(带有二次炸药的起爆元件,PL164248B1)”。由两国的相互注册发明专利的最早申请时间来看,波兰的工业技术更早地通过专利的方式进入到中国市场,占据了一定的先机。

20 世纪80~90 年代,中国在波兰的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少,自1989 年开始在波兰申请发明专利后,后续年份仅有断点式的零星申请,最高为1995 年和1999年,单年申请量达4 件;同期波兰在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总量为67 件,约为中国在波兰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5 倍,1987 年单年申请达11 件,并且整体的申请连续性高于同期中国在波兰的发明专利申请。从申请的数量和连续性来看,彼时波兰在华的发明专利申请较之于中国在波兰的发明专利申请处于优势地位,两国在这一阶段的技术竞争中,波兰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这与中国当时较为落后的技术水平和相对单一的产业结构是密不可分的。

2000 年至2010 年间,中国在波兰的发明专利申请总量显著提升,达194 件,同期波兰在华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65 件,实现了在数量上对波兰在华发明专利申请的超越。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以及中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中国在波兰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基本上保持逐年增长态势,2008 年与2009 年的小幅回落与全球金融危机等消极的宏观环境因素有关。这一时期,波兰在华的专利申请数量呈波动上升趋势。

2010 年以来,受“一带一路”倡议正式提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波两国相互注册发明专利的热情空前高涨。这一期间,波兰在华申请发明专利共计498 件,中国在波兰申请发明专利共计299 件。中国在波兰申请发明专利数量的最高点为2014 年,达77 件,此后中国在波兰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开始逐步走低,2018 年和2019 年中国未在波兰申请发明专利。而波兰自2011 年至2017 年,每年在华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均高于50 件,2018 年的申请数量回落至35 件,2019 年骤降至3 件。历经高峰之后,两国的专利权人在对方国家的注册发明专利的势头趋于平静。

从有效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来看,波兰在华的有效发明专利申请年最早为2001 年,而中国在波兰的有效发明专利申请年最早为2005 年。总体而言,中国在波兰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高于波兰在中国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中国在波兰的有效发明专利主要产生于2011 年至2015 年间,值得注意的是,2014 年中国在波兰的发明专利申请为77 件,其中71 件为有效发明专利,2015 年中国在波兰的发明专利申请为35 件,其中33 件为有效发明专利。有效发明专利的数量多、占全部发明专利申请的比率高,体现出这一阶段中国在波兰注册的发明专利具有较高的专利质量和技术水平,市场价值大(图2)。

图2 中波相互注册发明专利及有效发明专利申请年分布Fig.2 Application year distribution of mutual registered invention patents and valid ones in China and Poland

从专利的维持时间来看,中国在波兰的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大多为5 至8 年,平均维持年限为7.00年,最大维持年限为15 年。波兰在中国的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大多为6 至10 年,平均维持年限为8.65年,最大维持年限为19 年。波兰在华的有效发明专利在维持时间上表现优于中国在波兰的有效发明专利,但考虑到有效发明专利进入对方国家的时间趋势,这一现象可能在未来发生改变(图3、图4)。

图3 中国在波兰注册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分布Fig.3 Maintaining year distribution of Chinese invention patents registered in Poland

4.2 技术竞争态势

中波两国的技术侧重点有所不同。波兰在中国的发明专利技术领域分布较为均衡,以C 部类(化学、冶金)、A 部类(人类生活必需)和B 部类(作业;运输)为主;中国在波兰的发明专利以H 部类(电学)最为突出。对应至贸易领域,波兰对中国出口的产品中,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塑料、橡胶占据主要位置,中国对波兰的出口产品尤其以机电产品为主,这与专利领域的分布十分相似(图5)。

图4 波兰在中国注册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分布Fig.4 Maintaining year distribution of Polish invention patents registered in China

波兰在华的有效发明专利中A 部类(人类生活必需)的数量最多,其中A24(烟草、雪茄烟、纸烟、吸烟者用品)共有37 条,A24C5(制造纸烟、制造雪茄烟或纸烟的烟嘴材料,或连接过滤嘴或烟嘴于雪茄烟或纸烟上)共有28 条,体现出波兰在雪茄烟制造方面的技术优势。据商务部的数据显示,波兰烟草行业对国家财政和出口意义重大,2017 年波烟草行业共计向国家财政贡献188 亿兹罗提消费税,占消费税比重达27.5%,烟草产品出口额占农产品出口额的11%。中国在波兰的有效发明专利中有关烟草的共有9 件(A24F47),这是双方拥有相似技术最密集的行业。经进一步查阅,中国在波兰的A24F47 专利中数量最多的专利权人林光榕以及卓尔悦(常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烟的技术研究与生产,而波兰在华的有效发明中的有关“烟草”的专利主要涉及的是纸烟和雪茄的生产加工技术,体现出双方在烟草行业的的细致区分,中国与波兰在烟草领域存在直接的技术竞争。

图5 中波相互注册的(有效)发明专利部类分布Fig.5 Division distribution of mutual registered (valid)invention patents in China and Poland

中国在波兰的有效发明专利中,G 物理和H 电学部类的专利数量明显多于波兰在华的申请数量。其中,G01(测量;测试)共有26 条,H04(电通信技术)共有40 条,H02(发电、变电或配电)共有15 条,H01(基本电气元件)共有11 条,体现出中国在电子电气方面相对于波兰的技术优势。这与中波两国的贸易状况是基本吻合的,波兰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格局主要表现为机电产品“一家独大”,机电产品的进口额占从中国总进口额比重的50.6%。

在H 部类,中国在波兰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是波兰在华对应数量的3 倍有余。中国在波兰的有效发明专利中,H02J7(用于电池组的充电或去极化或用于由电池组向负载供电的装置)的数量最多,共计12 件,其中11 件来自于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除此之外,H01J35(x 射线管、x 光管)、H04L12(数据交换网络)、H04N19(用于编码、解码、压缩或解压缩数字视频信号的方法或装置)领域中国在波兰均分别持有3 件专利。这显示出中国对波兰存在的在电子设备制造以及网络通信上的技术优势。中国在波兰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排名前10 的专利权人中,从事领域主要涉及此技术领域的企业占据6 位,所持有的专利数量(54 件)占全部中国在波兰有效发明专利的21.5%。

两国在对方国家的有效发明专利中,A61B17(外科器械、装置或方法,例如止血带)是共同关注的行业,中国在波兰持有此类专利4 件,而波兰在华则持有3 件。此外,双方在医学领域的专利都呈现出一定的规模,中国在波兰的有效发明专利中有13 件(A61B17、A61K31、A61K9)与医疗设备、器械相关,而波兰则有 14 件(A61B17、A61B5、A61F2、A61M5)相关专利,并且两国存在直接的专利竞争行为。以波兰在华的A61B17 领域内的专利CN1380042A(“刺穿装置”)为例,这一专利被北京瑞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专利CN102028479A(“一次性触压式安全无痛采血器”)引用,引用的生成说明二者存在技术上的某种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会挤压专利占据的的技术空间,印证了中波两国在这一领域内的专利竞争。

4.3 竞争者及其构成

波兰在华的发明专利中(730 件),企业持有量(533 件)占73.01%,高校和研究院持有量(101 件)占13.84%,个人持有量(91 件)占12.47%,其他机构持有量(5 件)占0.68%。中国在波兰的发明专利中(506 件),企业持有量(428 件)占84.58%,高校和研究院持有量(41 件)占8.10%,个人持有量(33件)占6.52%,其他机构持有量(4 件)占0.79%(图6)。中波两国相互注册发明专利的主体大多为企业,企业是两国技术交流的主力军。波兰在华发明申请的专利权人中,高校和研究院持有的比重以及个人持有的比重略高于中国在波兰的发明申请,波兰高校和研究院以及个人在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较为活跃,整体专利权人结构更为均衡。

图6 中国在波兰(左)、波兰在中国(右)的发明申请专利权人结构Fig.6 Structure of Chinese invention patent applicants in Poland(left)and Polish invention patent applicants in China(right)

波兰在华的有效发明专利中,持有数量最多波兰专利权人的是国际烟草机械波兰私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35 件),其次国际烟草机械波兰有限责任公司(10件),占全部波兰在华有效发明申请的15.3%,再次显示出波兰在烟草制造方面的技术优势。而其后的专利权人大多从事的是化工和生物科技的研究。中国在波兰的有效发明专利中,持有数量最多的中国专利权人是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18 件)、北京京西重工有限公司(14 件)以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1 件),具体情况详见表1。

5 合作现状

专利合作是合作主体之间基于共同利益,进行技术交流与价值共享的重要途径,也是专利战略布局的重要手段。本文以联合发明专利和联合申请专利作为描述中国与波兰专利合作现状的主要指标,探索两国在技术链与价值链中的契合点。

5.1 联合发明专利

40 件专利的平均简单同族成员数量为8.625,平均简单同族被引数量为26.7,说明中波联合发明专利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技术价值。中波联合发明专利技术领域集中于以H04W 为代表的数字通信领域(表2)。

联合发明专利大多由跨国企业如诺基亚通信公司等持有。由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小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柳工”)等3 家中国企业持有的专利共计10 件。

经进一步查询,3 家中国企业与波兰的合作由技术领域延伸至经贸领域:小米于2018 年3 月在波兰南部城市克拉科夫设立波兰境内第一家授权经销实体店[16];华为与波兰的合作深入而持久,华为中东欧和北欧地区的区域中心设立在波兰,2018 年华为成波兰最大的手机销售商,2019 年7 月华为公司波兰分公司宣布将在未来5 年内向波兰投资7.93 亿美元[17,18];柳工近年来的国际布局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度契合,柳工与2012 年收购波兰HSW 公司工程机械业务单元并于2014 年获波兰全国最佳雇主奖,2019 年柳工与波兰建筑企业协会和波兰热舒夫工业大学签订合作协议以深化在波兰的立体化运营[19,20]。以这3 家企业为代表,反映出当前中波两国的专利合作趋势:以数字通信等新兴技术合作为主,同时工业领域尤其是机械装备等技术的是两国合作的重点之一。

表1 中波有效发明申请专利权人Top10 单位:件Table 1 Top 10 valid invention patent applicants in China and Poland

表2 中波联合发明专利与联合申请专利概况 单位:件Table 2 Survey of joint invention patents and application patents in China and Poland

5.2 联合申请专利

中波两国联合持有的专利22 件中,最为典型的模式是以跨国公司为主导下的专利合作,如华为持有的7件专利中,有1 件是与波兰的ZYLIA SP.Z O.O.公司联合申请并持有的,其余6 件的专利申请人为来自中国、波兰以及其余地区的华为公司的技术人员,诺基亚通信公司持有的7 件专利亦属于这样的模式即申请人包含了来自中波两国的技术人员。可见,以数字通讯企业为代表的跨国公司能够很好地促进两国技术人员之间的合作,进而推动双边开展更深入的专利合作。

6 研究结论

中国与波兰相互注册发明专利起始于20 世纪80年代,随着两国经贸合作的不断加深,专利领域内的往来也越来越密切,两国相互注册的发明专利数量已具备一定规模。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在波兰的专利注册抢占势头明显提升,专利注册数量和质量都有显著提高。在不断交流、合作与竞争的过程中,中波在对方国家技术市场形成了不同的竞争优势,资源禀赋、产业结构以及综合国力等因素促成了两国技术领域布局差异。

(1)中国与波兰在对方国家拥有不同的竞争优势。作为财政收入和消费税的重要来源,烟草行业对于波兰意义重大,而波兰在华的发明专利之中,数量最多的是关于烟草生产、加工方面的技术,持有专利数量最多的波兰在华专利权人是国际烟草机械波兰私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烟草领域波兰拥有较为显著的竞争优势。中国在波兰注册的有效发明专利中,H 部类尤其是通信领域相关的专利最多;在经贸领域,中国的通信企业如华为、小米等广泛地参与到对波兰的投资与贸易之中,在数字通信领域中国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2)中国与波兰的专利竞争集中于烟草和医药领域,但总体态势较为缓和。烟草行业对于波兰和中国而言,在国民经济体系中都扮演着比较重要的角色,中波两国在烟草领域都在对方国家部署了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体现出双方对这两个领域的重视,并且都具备相当的技术水平,双方在此领域有着较为直接的技术竞争;中波两国均为生物医药领域制定了重要的战略部署,生物医药技术将会成为两国技术竞争的焦点之一,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波两国进入对方国家的生物医药专利已经参与到了专利引用和被引用的直接竞争之中。

(3)中国与波兰的专利合作层次尚浅,合作前景广阔。现阶段的中波专利合作以联合发明和联合申请为主要途径,往往是依托跨国公司的研发活动实现的:跨国公司组织包括来自中国和波兰的科研人员参与到科研项目和专利申请的进程之中,由此形成了中波两国的专利合作。这样的合作是基于发明人或申请人的合作,构成的合作关系并未深入到技术本身,是微观层面企业内部的研发活动,并没有实现技术和知识等在企业、国家等宏观层面的交流或交换。但两国在经贸领域存在着诸多共同利益,并且已有企业参与到对方国家的经济活动之中,两国的科研人员、科研机构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未来的专利合作前景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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