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职工主动换岗,因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吴某是温州市某工厂的工人,负责厂里的质检工作。某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到其他车间班组的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于是主动上前帮忙,在帮忙过程中不小心受伤致残,经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但企业对此表示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企业认为,吴某是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质检岗位工作,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及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其他岗位操作导致受伤。
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职工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也未经公司临时指派,这种串岗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A: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如果临时更换岗位是按照管理人员的安排进行,并不是擅自离岗换岗,不属于“串岗”,应当为正常工作变动;其次,即使认定职工在上班期间“串岗”行为成立,也只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不能改变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因此“串岗”行为应由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
律师 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