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超 徐麦玲
摘要:年终奖是企业针对员工一年来工作业绩的表现,给予员工的一次性奖励。文章针对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年终奖个税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探讨,合理合规的利用税收政策,避免年终奖陷阱,达到员工“多发钱、少缴税”的目的。
关键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避税
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自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个人所得税法已经经过七次修正。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不再按月计算,并增加了六项专项扣除,改为按年汇算清缴。年终奖个税的计算方式也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发生了改变。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是否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需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 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50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举例:
张三2018年度的年终奖36000元,12月当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张三年终奖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年終奖36000元,除以12后,每月平均3000元,对照年终奖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则应纳个税为:年终奖应纳税额=36000×3%-0=1080元。
2. 当月工资低于50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50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减-(50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举例:
张三2018年度的年终奖金36000元,12月当月工资为4000元,那么张三年终奖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金36000元,减去1000(5000-4000)元,除以12后,每月平均2916.67元,对照年终奖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则应纳个税为:
年终奖应纳税额=35000×3%-0= 1050元。
3. 小结。2018年度年终奖的计算不考虑全年的收入额,只考虑当月的工资是否大于5000元,如小于5000元,充分享受5000元的免征额。
三、2019~2021年度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019~2021年,纳税人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根据自身收入和扣除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计税方式。
(一)作为一个月工资单独计算
年终奖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年终奖)-起征点(5000)*12月-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12月-专项附加扣除*12月-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2月
年终奖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12月综合所得已扣缴的个税)
(三)举例
1. 小明扣除社保后的每月工资为8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那么小明每个月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为4000元,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为5000元。
(1)按照单独计算纳税,20000元/12=1667元,适用现行税率表“不超过3000元”这一档,也就是3%。那么小明应交个税为:
20000元×3%-0=600元
(2)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8000×12+20000-5000×12-4000×12=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不超过36000元这一档,税率为3%。那么年终奖应纳税额为:
[(8000×12+ 20000 -5000×12-4000×12)×3%-0=240元]
减去[(8000×12-5000×12-4000×12)×3%-0=0元]
= 240元
2. 小红每个月税后工资(扣除社保等)为12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20000元,每个月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为4000元,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为5000元。
(1)按照单独计算纳税,120000元/12=10000元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中的“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120000×10%-210 = 11790元
(2)如果小红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通过计算适用“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税率20%。全年应纳税额为:
[(12000×12+120000-5000×12-4000×12)×20%-16920=14280元]减去 [(12000×12-5000×12-4000×12)×3%-0=1080元]=13200元
经过对比,小明和小红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个人所得税是不一样的,详见表1。需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计税方式。
(四)小结
1. 2019年开始,年终奖发放当月不再享受免税额优惠。
2. 当抵扣额高于工资薪金所得,年终奖又较低时,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则可以少交税。如果抵扣额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年终奖又较高时,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可能更划算。
四、个人所得税避税陷阱
2019年12月,某公司发年终奖,发给甲36000元;发给乙36001元,比甲多发1元;发给乙38566.67元,比甲多发2566.67元;假设该公司选擇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甲:
1. 36000÷12=3000元;
2. 找税率表,确定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3. 代扣代缴税款后甲实际得到
=36000-(36000×3%-0)=34920元
乙:
1. 36001÷12=3000.08元;
2. 找税率表,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3.代扣代缴税款后乙实际得到
=36001-(36001×10%-210)=32610.9元;
丙:
1. 38566.67÷12=3213.89元;
2. 找税率表,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3. 代扣代缴税款后丙实际得到
=38566.67-(38566.67×10%-210)=34920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详见表2,乙比甲多发1元年终奖,但扣税后拿到手的奖金反而比甲少拿2309.10元;丙比甲多发2566.67元,但扣税后拿到手的奖金和甲一样多,均为34920.00元,多发的2566.67元相当于是把“奖金”缴纳到税务局了。
根据每一档税率,通过计算,反推年终奖发放的计税“陷阱”,详见表3,以便企业合理规划年终奖发放区间。
五、结语
针对2019~2020年三年的过渡期,企业和居民个人充分使用相关个税优惠政策,以便合理避税。一是根据自身收入和扣除情况合理选择一次性年终奖还是合并当年综合所得的计税方式;二是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合理分配全年的综合所得收入和年终奖的数额;三是建议公历年年末发放年终奖,便于合理计算个人所得税;四是企业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在工资发放数额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多发钱、少缴税”。
参考文献:
[1]孙作林.新个税法下的综合所得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20(09):148-155.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Z].财税〔2018〕164号.
(作者单位: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