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监狱封闭性问题研究

2021-03-13 05:42王定辉王揆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封闭性罪犯刑罚

王定辉,王揆鹏,穆 伟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为了实现对犯罪者惩罚的同时预防其再次危害社会,监狱往往会建造各种隔离设施,对罪犯实行严格管制,逐渐形成其从外观形态到内在精神方面都越来越封闭的风格和社会形象。监狱的封闭性在实现监狱社会职能的同时,也在制造和产生着影响监狱发展、阻碍其功能发挥的问题,使监狱陷入封闭与开放的悖论之中。在新形势下,如何恰当合理地调整监狱的封闭程度,这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深思的课题。

一、监狱封闭性的表现

(一)特殊的器物隔离是监狱封闭性最直观的表现

提起监狱,人们很自然会想到高高的围墙、厚重的铁门、电网、岗楼。“四面墙”“深墙大狱”已成了监狱的文化形象,这其实都是监狱器物隔离的表现,也是能以最直观的方式体现监狱封闭性的方面。早期的监狱,其封闭性主要利用自然条件来实现。比如我国古代监狱有“圜土”;西方监狱史上则多有将监狱选址在偏远的海岛上,或者废弃的轮船上,利用海洋、鲨鱼等来实现监狱与外界的隔离;我国建国初期也有类似的做法,将监狱选址在偏远的山区或者自然条件恶劣的沙漠。而现在各国监狱则主要以围墙、电网、岗楼以及先进的门禁、监控系统等物理设施将罪犯羁押在封闭的空间环境之中,利用特殊的器物隔离一直是监狱封闭性最直观的表现。不仅监狱的外部如此,在监狱围墙封闭的空间范围内,通常还会有数道隔离墙,将监狱内部分为更多更小的封闭空间。即使是这些隔离单元之间的通道,也会实行封闭隔离。

(二)严密且严厉的监规纪律是监狱封闭性在制度方面的表现

器物是监狱实现封闭性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但是单凭器物并不能真正实现封闭。严密且严厉的监规纪律,才是监狱实现封闭的有效手段。比如,我国监狱内部通常实行“区域分割封闭,通道相连”的安全控制模式,严禁罪犯进入或者跨出特定区域①服刑人员行为准则“十不准”规定,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监狱现场管理中的“四固定”,要求罪犯在队列中的序位、劳动时的岗位、睡觉时的铺位,学习时的座位都不得随意调换,违反者将受到狱内纪律的处罚等。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狱都制定有严密、严厉的监规纪律。监狱与其说是用钢筋水泥围起来的,不如说是用条条制度围起来的。器物和制度相互配合,使得监狱成为一个几乎密不透风的封闭场所。

以上两方面,器物是实现监狱封闭的物质基础,它决定着监狱能否实现封闭以及封闭的水准;制度是实现监狱封闭的最直接的工具和手段,决定着监狱封闭的程度并且指导器物的建设和管理。在这样的环境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观念、思维习惯、行为模式都很容易受其影响,表现出摆脱这种环境和沉溺其中的两种不同倾向。

二、监狱封闭性的功效

(一)是发挥刑罚惩罚和报应功能的要求

剥夺人身自由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方式,监禁是对其实现对人身自由剥夺的基本形式,而封闭则是体现监禁严格程度最明显的表征。在监狱中,罪犯被强制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得为特定的行为,这种因失去自主的选择而只能被动接受的状态即我们所说的人身自由的丧失。失去自由会在罪犯的心理上产生被遗弃感、孤独感和失落感等痛苦体验,因此感受到刑罚的惩罚意味。

(二)是发挥刑罚特殊预防功能的要求

封闭性也是刑罚特殊预防的要求。监狱的封闭性将罪犯与自由社会相隔离,这既让罪犯感受到失去自由的痛苦,同时,其也失去了再次危害社会的条件,实现了刑罚防止罪犯再次危害社会的特殊预防功能。越是强调和重视监狱的特殊预防功能的监狱,其设计者和管理者越是强化监狱的封闭性。

(三)有利于提高刑罚的权威和威慑

对公众而言,监狱一直是神秘、威严的。这种神秘感会提高刑罚的权威性,同时也会产生一般威慑的效果。持功利主义刑罚观的边沁,按照自己对于监狱的期望设计出一种“圆形监狱”,其外形如同一个大谷仓一样,只有很少的出口,很好地体现了监狱的封闭性。边沁还认为,圆形监狱应当建造在城市,使它成为一个活生生的提醒物,以便让来来往往的人都能够看到它,想到犯罪的后果,有利于发挥刑罚的一般威慑功能。

封闭具有以上功效,监狱设计者和监狱管理者也都在追求这些功效的发挥,于是,监狱越来越封闭,封闭性的高低一度成为评价一个监狱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

三、监狱过于封闭产生的问题

封闭是监狱基本的特色,它在发挥刑罚功能的同时,也产生很多和刑罚目的相悖的问题,封闭性是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与刑罚预防重新犯罪的目标相冲突

古今中外,监狱的封闭性整体并无大差异,只是在程度和方式上有小不同。在传统社会中,监狱的职能主要是惩罚和隔离,其封闭性与刑罚目的之间并没有表现出特别的不当和冲突,监狱的功能发挥较为正常。而现在,封闭的监狱与其所处的外部的社会存在极大的反差,罪犯刑满释放时,他们要进入一个几乎全新的社会环境,这个环境与监狱不同,也与其入狱前的社会状态有很大的变化,部分罪犯在适应这种新环境时容易受挫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有学者将监狱的封闭性与目的之间形成的悖论进行了研究和揭示:第一,自由刑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使犯罪人适应社会正常条件下的生活,但又不得不把他与社会隔离开来;第二,希望以正确的观点取代犯罪人头脑中的有害想法和习惯,希望他能养成有益于社会的品质,可是却要把他同其它犯人放在一起,而在这里却最容易相互传染各种恶习;第三,虽然力求使犯罪人适应在公民正常的劳动环境中的生活,却又要把他放在与自由公民的生活截然不同的环境中。[1]

(二)难以满足法治时代和信息化社会对监狱提出的新要求

监狱的封闭,一方面使公众对监狱充满好奇,但另一方面却阻断公众了解监狱的途径。好奇心理无法满足,于是产生各种想象;想象得不到印证,监狱因此愈发神秘。监狱的封闭性固然对于树立和维护刑罚的权威感有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会使公众对监狱因隔阂而产生疏离,监狱难以获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这最终会影响到监狱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和行刑效果的实现。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监狱既要惩罚罪犯,又要保障其人权;既要剥夺罪犯人身自由,还要保持其社会适应能力。这种要求和以往监狱所表现出来的封闭性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是目前困扰我国监狱的一个重大问题。另一方面,信息化与监狱的封闭性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刑罚执行问题是信息时代的高光区,但是监狱的封闭性在促生问题的同时还可以掩盖问题。如何适应信息时代对自身提出的挑战,是监狱所面临的又一个紧迫、严峻的课题。

(三)滋生并加剧了监狱亚文化

在封闭的监狱中,监狱管理人员和罪犯长期共同处在这样一个特殊场所,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孕生出一种特殊的文化类型,即监狱亚文化。主要表现在:[2]

1.封闭的环境中容易产生权威

监狱内的权威的产生,或由于职权,或依赖强力,或凭借才能。权威崇拜的心态,封闭环境中表现明显。这些权威既可能是警察,也可能是罪犯。警察权威的形成,有利于监狱的秩序和稳定;罪犯权威的产生,一方面有利于狱内秩序的形成,但另一方面也是监狱各种安全事件产生的原因。比如罪犯群体中产生数个权威,则在这些罪犯权威中会产生争权夺利的情形,引发狱内暴力冲突事件。

2.封闭的空间里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紧张

将犯罪人投入监狱,监禁隔离,实现了对其的特殊预防,这极大地减轻和消除了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紧张。但是在监狱内部封闭、局促的环境里,罪犯失去了人身自由,与亲人、朋友远隔,其内心挣扎、纠结剧烈;一些罪犯恶习不改,恃强凌弱,使得狱内人际关系紧张。这种紧张无时不在,无处不有,有时甚至引发狱内的冲突和矛盾。

3.监狱的封闭性极大地提高了罪犯的同质性

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人在生理、心理、道德、行为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投入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罪犯还要经过监狱的分类、分级,同一所监狱或同一个监区内的罪犯往往犯罪种类相同,犯罪动因相似,价值观念接近。随后在长期的服刑生活中,罪犯们会在同一个时空条件下内做相似的工作,接受相似的教育,受到相同的约束,从而加剧了罪犯群体的同质性。罪犯的同质中蕴含非常多的负能量,比如空虚、绝望、暴躁、脆弱、阴暗、计较等等,激惹性很高,产生冲突的几率大。其次,同质性提高了冲突的蔓延性。如果罪犯之间、警囚之间出现冲突的话,则很容易扩散和激化,甚至导致狱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缺乏不同质的观念的影响和干扰,在盲目从众的心理驱使下,狱内矛盾升级速度快。

4.监狱的封闭性加剧了罪犯之间的竞争

达尔文认为,生物在进化竞争中有异种竞争和种内竞争两种基本形式。相较而言,种内竞争因为所针对的资源相同,不容易调和,其竞争的激烈程度要比异种竞争高得多。生物进化中的竞争形式也存在监狱之中。比如,罪犯激励中奖励名额和比例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罪犯为了达到监狱所规定的奖励标准,以获得非常有限的奖励机会,不仅对自己的考核分数斤斤计较,而且对于别的罪犯的考核成绩也锱铢必较,竞争极其激烈。竞争会让罪犯功利思想加重,并且产生一些阴暗心理,这和监狱教育和改造的方向是相冲突的。

四、监狱封闭性的理性把控与调整

从整体上讲,监狱封闭性所带来的问题之解决,一方面需要行刑社会化,推广社区刑罚;另一方面则需要监狱进行自我调整,推行狱务公开,尽可能地降低封闭所滋生的各种副作用。

(一)监狱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封闭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提速,国际交往增加。相应地,促成和刺激犯罪的因素也同步增加,犯罪形势严峻。在这种形势下,加强对犯罪的惩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刑事法律被寄予了更多的期望。执行是刑事法律的最后环节,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主体,作为社会安防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否则不能满足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安全和秩序。

(二)对监狱的封闭性应当予以适当限制和调整

所谓适当限制并非针对某一特定监狱而言,而是应当放眼全国整个监狱系统来设计和规划监狱的封闭程度。既然犯罪有轻有重,服刑期间罪犯的危险程度也有高低之分,不论从惩罚罪犯的报应方面而言,还是从预防重新犯罪的功利立场来看,监狱都应当配备有封闭程度不同的监禁场所,并据此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器物建设标准和制度。对于高戒备度监狱,应当强化监狱的封闭性;而对于中度戒备和低戒备度的监狱,则应相应降低监狱的封闭程度。监狱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内建立起这样的体系,不应无视罪犯的具体情况而不加分别地提高监狱的封闭性。将所有罪犯不加区分地统一实行一个强度的高度防范,不仅消耗极大,而且防范效能低下,也会使其和社区矫正之间形成一个明显的断层,并最终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推行。

(三)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起层级性封闭程度的监狱体系

意大利统计学家、经济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提出了“重要的少数和琐碎的多数”原理,简称 “二八法则”。其大意是:在任何特定群体中,重要的因子通常只占少数,而不重要的因子则占多数,因此只要能控制重要的少数,即能控制全局。监狱应当根据监禁的规律来确定分类和分级的标准和层次,将罪犯按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高低进行分别关押,对不同的监禁设施规定不同的监禁标准,确定不同的考核要求,实行不同强度和方式的管束和教育。具体来说,将最为危险的20%罪犯集中关押到高戒备度的监狱之中,配备最高标准的防范条件,实行最严格的管束,提出最高的防范要求。而其他80%的罪犯也因关押机关封闭性的降低而有机会获得较多的“刑中自由”,减少监狱人格化程度,提高和保持其社会适应力,降低复归困难。

总之,监狱的封闭性是自由刑的惩罚和个别预防所必需,但应当是在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有差异性的封闭。应当根据罪犯的危险性构建起封闭度合理的层级性监狱管理体系,这是解决困扰我国监狱发展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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