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阈下公众理性参与司法的进路

2021-03-13 05:42徐梦梦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民意审判司法

徐梦梦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指出:中国IPv6地址数量全球第一,互联网普及率超过六成,移动互联网使用持续深化。新媒体时代下,人们改变了接收信息的方式和表达意见的方式,传统媒体“把关人”的地位被削弱,也使网络舆论能在面对各种事件时快速发酵与传播。新媒体具有“实时性”、“草根性”、“高效性”、“低成本”、“便捷性”等特征,日常接触的典型新媒体形式有微博、微信、博客等,社会公众同时具备了新闻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身份,新媒体平台“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的特性使民众减少了对传统媒体的依赖,也因此拥有了广泛的信息源和发言权,司法案件进入公众的渠道变得更加通畅。

但是人们对于司法的关心和“参与”常常出于普世的良心、道德,“虽说人们约束下的规则是通过道德与理性判别再利用法律进行规范的,但并不能说我们可以在法律的边缘打擦边球无视规则进而通过彼此间认为的理所当然来进行判断”。本文认为当对新兴事物规范时,不应该去纯粹逻辑地思考,而是要将目标放眼于解决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公众热衷于参与司法,但应合理进行引导使其恰当理性地参与司法。

二、公众理性参与司法的紧迫性

(一)新时代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

权利意识是主体对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创建出能够与国情相契合、与社会相联系的法律,还要使得法律体系具有社会公信力,政府拥有对人民的威信,这表现为人民群众在法律面前应有的敬畏程度,在此之前最重要的一点是人民要足够明确自己应该拥有并可以执行哪些权利,另外公民不能为自己行使权力感到迷茫或者恐惧,这样如果权力受到威胁时他们不能及时地维护自身,要做到的就是让他们时刻明晰自己的权力并大胆做出维护举措,但最后一点公众要对行使维护权力有正确理性的认识,不能越界于法律范围或者通过损害其他人的权益来获取自身利益的满足。

在网络时代,人民群众也能通过自己喜欢的网上资源来消遣自己、发表观点或抒发情感。他们对社会现实敢于直抒胸臆,做到主观或客观的评价,甚至对司法的情况也敢于高谈阔论。民众开始普遍关注刑事案件,人们针对某一案件可以利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也是人民权力的一种体现,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正在随着信息化民主化时代的到来逐渐加强深入,通过网上媒体等各种渠道发表的言论屡见不鲜。“几十年来国家的建设发展带动人们的意识形态开始变化,最初的喊口号、群体意识发展到了坐下来听每个人的意见,中国如今的变化翻天覆地,但最明显的不是城市化建设的程度,也不是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不是高新技术产业遍布各地,也不是建立友好外交,成为世界的东方文明,最关键的还是人,一个人的权力意识不能说明什么,但公众意识的崛起却左右着国家性质的命脉,正是这种觉醒,使得中国稳步向更民主更现代、更具有活力的未来前进。”跟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表达自由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我国,尊重表达自由和保障表达自由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遵守。保障表达自由的第一步就是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现如今已有相关法律保护表达自由;其次当今社会公民对表达自由愈发重视,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表达载体。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新媒体也得到了急速发展,这种新型资讯传播媒介打破了传统媒介的局限,资讯传播能力又发展到了一个新高度,为民众的表达权提供了载体。当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在现实中发生时,案件涉及的各类情况都能够借助媒体被大众所知晓,公民就会在线上线下发表意见,甚至可能是偏激意见。

(二)转型背景下司法公信力遭遇挑战

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经历了风云巨变带来的是社会转型。在社会学的有关概念中,有关社会转型的描述是用事实描述社会的变迁过程,通俗的说就是由于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引发了社会模式的转变,从而社会系统发生了变化。具体来说,我国的社会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一是社会关系不稳定,法律规范有滞后性。二是社会阶层分化严重,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社会阶层间的差距越明显,资源争夺就越激烈,相对剥夺感(relative deprivation)便越普遍化。三是社会纠纷较为突出,尤其是群体性的纠纷呈增长趋势。作为解决纠纷手段的司法裁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要经受各方面的考验。

首先审判人员个体素质参差不齐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目前我国司法审判人员素质问题十分明显,审判人员水平良莠不齐,尤其是法官。其次审判权运行过程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对于司法改革而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案件审判者要对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负责,客观来讲,地方政府不应当干涉法院的任何事、人、物、财,一旦出现地方政府干涉法院事务,就会出现法律判决结果不公、审判效率低下、审判责任不清等问题,同时在法院内部的职能划分过程中,未能形成明显的职能界限,所以法院庭长、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界限不明确,由于存在这两方面的缘故,司法公信力受到了损伤。再次由于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对重审、再审的时间和次数未给予明确的规定,因此出现了很多案件重复审判且多年未果的情况。最后司法公开渠道单一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一方面,法官裁判形成的过程公开不充分,且公开审判结果的途径很少,一般为司法部门自己的官媒,自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博取利益,往往报道事实内容居少,不讲事实不讲法理主观推测噱头居多,使公众很容易受其影响,使得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弱化。

(三)新媒体为公民提供了绝佳的网络诉说平台

传统的交流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新媒体应运而生且得到了飞速发展,这种形式的交流方式一方面满足人们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衍生出了网络舆情。这就好像是“蝴蝶效应”,小小的一件事或一句话引发巨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若言论未得到有效处理,就会对司法机构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产生线下群体事件。新媒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广告,因此新媒体会利用各种途径来吸引广告商,以获取更加丰厚的收入。他们将一些热点事件和话题进行反复报道,通过炒作的手段来获取巨大的收视率,引发网友的关注和评论。有的组织和公司也会利用官微和官博进行宣传,以达到牟利的目的,也会连续发送某些谣言。

舆论依托新媒体扩大散播,具体概括为,第一对于官员作风不满,仇官心理。邓玉娇案、“李刚”案、杨佳案引发了人们对官员的负面情感,因此都成了代表性的案件。在邓玉娇案件中,若她的行为的针对对象变成了百姓,则她的形象便不会是“当代烈女”了。《南方日报》也表示,这个案件的背景是“人民对官员作风不满情绪的宣泄口,由于多年来司法腐败和社会不公的现象,官民关系早已不复从前,人民急需一个情绪的宣泄处”。邓玉娇得到的大多数支持,都是民众们对官员作风不满情绪的宣泄。其次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富有阶层愈发的嚣张跋扈,在社会资源的争夺中也逐渐占了优势,人民内心的不公平感逐渐加剧,并逐渐累积了不满的情绪。这也是一旦案件涉及富有阶层的人,民众就很容易暴怒,舆论也随之产生。例如在杭州飙车案件中,出事故的车辆是改装的三菱Lancer Evolution IX,在车辆超速的前提下将路人撞飞,在公众的眼中这属于富有阶层对普通老百姓的严重侵害行为,对公众产生了直接刺激。同理在药家鑫案件中,若药家鑫去除“富二代”的身份,公众也不会对其进行持续追踪。最后是深刻的同情弱势群体。大众在贫富差距的问题上都比较敏感,总是非常同情那些苦苦挣扎在贫困线上的被大众认为是活在社会底层的人。

三、新媒体时代下公众理性参与司法的路径

一切司法都是对现实行为理性考量的结果,而实现公众参与司法的权利本身就是最深刻的现实,关键需要坚持理性认知,寻求解决之道。

(一)建立有效的司法网络回应机制是制度化建构的有效前提

首先,搭建回应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司法网络平台。当前,诉求对象(司法机关)的网络回应机制还未有效的对接到网民的网络参与平台,这对网民司法参与的制度化建构毫无裨益。当下还是有很多问题存在于我国电子司法的实务建设当中,我国各级法院创设的网站,不仅更新速度慢、内容同质化严重,而且服务质量差、内容也非常少,还有部分法院网站为僵尸网站,消解了司法机关能够和网民优质互动的优势。根据以上几点,务必加强建设司法网络、同时完善相关的司法回应机制。

其次,通过司法网络平台及时公布案件的庭审过程。公众的质疑往往是对庭审过程的质疑。历史上,我们国家人治大于法治的色彩比较浓郁,暗箱操作、人为干扰司法公正的案例时有发生。庭审过程透明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底线尊重,尽管不可能做到对每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都向公众进行全景呈现,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民意表达纷杂的个案,应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及时准确的公布,从而降低网络公众消极参与司法的燃爆风险。比如,2013年首次以微博直播形式公开薄熙来案件的庭审过程,网络公众对庭审中的进行的质证、举证还有法庭当庭认证的整个流程看得一清二楚,被国内外媒体誉为“借助新媒体促进司法文明的标志性事件”,这种做法的深层次意义仍有待进一步挖掘和扩展。

再次,通过司法网络平台消解网络公众对司法裁决结果的反向解读。即便是公正性相对没有瑕疵的、庭审过程透明的司法裁决,网络公众的表现也必然是多面性的,有点赞,也有质疑。公开审理并非没有边界,其主因恰是防范舆论干扰司法公正。再以薄某某案件为例,该案审理过程已透明如斯,在业内人士和主流媒体一致肯定的情形下,网络公众依然存有薄某某被“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的质疑。因而,案结并不意味着事了,尤其是对司法个案而言。面对反向解读和猜疑,司法网络平台应主动发声、设置话题、引导舆论,司法机关应组建专门受询解答队伍,网上网下协同回应公众质疑。

(二)规范网络公众司法参与行为是制度化建构的重要环节

网络公众与司法审判的即时化、集聚化、感性化已经对司法公正带来现实挑战,已经影响到司法审判的自主独立性及其社会效应。如何因应这种复杂局面?近年来很多业内专家学者给出建设性的方案,本人在此主要贡献两个方面意见。

1.区分网络民意“三个地带”,引导网络公众依法理性参与司法审判

第一个是网络民意理性地带,主要是网上理性力量构成,应当对其巩固和拓展,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第二个是网络民意非理性地带,主要是网上非理性力量构成,他们不惜借助个人喜好、网络谣言等随便抒发自己对目前法官和司法环境的不认可, 把整个公民参与秩序都打乱了,应该要在及时回应疏导的同时发挥法律规范的保障作用,因为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第三个是灰色地带,处于理性地带和非理性地带之间,对此应将其纳入规范参与的程序框架,通过保障公众对司法运作过程的“介入”和“在场”,使其转向红色地带,防止其向黑色地带蜕变,争取将其作为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区分网络公众司法参与的焦点和盲点,引导网络公众从由实体结果关注转向具体程序关注

司法公正某种程度上说就是程序公正。在司法效率的倒逼下,司法具体程序往往被忽视,导致“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想法悬于空中,从而让实体公正也失去根基,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构建司法公正程序,关键靠加强过程监督,而在互联网时代应当引导网络公众由过度关注司法个案实体结果向理性关注司法个案具体程序转变,有效助力公众司法参与制度化建构,进而对司法裁判、确保司法公正中施以建设性参与和影响。

(三)保持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是必由之路

1.正确归置民意

民意具有阶层化特征,受文化素养、地域环境、文化心理等多重因素影响,表达方式千差万别、莫衷一是。面对汹汹民意的“动”,司法机关应回之以理性的“静”,由于法律代表了最广大最集中的民意,决定了司法机关应当恪守法律原则。法律给予社会最大的回馈应是可靠的公正期许,而不是在妥协、取悦民意中丧失自我价值。在多元化利益冲突的转型时期,对于关注度较高的司法审判,应当建立民意参与评估过滤机制,对网络公众将普通个案政治化、情绪化、谣言化等倾向进行深入评估,对合理的、建设性的呼声要给予特别关注,但对其中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民意表达应当坚决过滤。因为司法审判如掺入情绪化的民意,必然会影响公正,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为弱者,往往会引来公众对弱者的同情和对强者的仇视,甚至形成大的舆情事件,但司法必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而不能为了平息舆情而冤枉无辜或放纵犯罪。比如对张扣扣案件的审理,司法机关自始至终坚守事实和法律的原则,有效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

2.有效引导民意

随着民意地位不断的攀升,民意有可能被曲解或者被利用,导致真正的民意受到践踏。那么作为司法机关要正确归置民意、尊重民意,同时加以正确有效的引导。

第一,建立健全与新媒体快速发展相适应的沟通联系机制。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催生了边界日益模糊、情况复杂多变的大舆论场,其自发性、突发性、公开性、多元性、冲突性、匿名性、无界性、难控性等特点更加突出。这些情况决定了司法审判面临的形势异常严峻复杂,司法机关应该更加主动地融入新媒体融合发展格局,借助新媒体传播优势,打通并用好同网络公众信息交流的新渠道,以过硬的司法能力和客观的信息发布,引导网络公众理性参与司法审判和现代司法理念的构建。

第二,加快推进新媒体快速发展背景下的司法公开。公开是信任的前提,司法公开是消解公众质疑的根本之策。如果是通过网络公开,重点应放在司法过程上,在坚守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公开可以采取全程直播、关键环节直播、全程录播、部分录播、网络公众代表临场监督等多种方式,保障公众合理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

第三,深入挖掘社会关注度高的司法个案的标本意义。如前所述,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司法个案,当裁决结果公之于众后,不应满足于“案结事了”,而应多角度挖掘其标本价值,归纳梳理出相对稳定的审判标准,便于出现同类案件时引导公众的合理预期,使社会舆情逐渐走向科学、理性的轨道。所以在受到公众普遍及注重的案件里,司法机关不仅要做到仔细甄别认识、引领大众舆论,还要积极敏锐地抓住推进法治进程以及传播现代法治理念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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