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治,郭勇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当前,蒙面犯罪案件有增无减,戴口罩、戴头盔、戴墨镜、戴遮阳帽或者使用雨伞、上衣立领或高领、连衣帽及围巾故意遮挡、包住头部面部作案的,以及购置专门的弹力蒙面罩、卡通面具用于作案的,甚至还有故意着怪诞浓妆、绘成戏剧脸谱等作案的蒙面犯罪越来越多,给视频侦查技术的运用带来严重挑战。针对“蒙面+相同手法作案”“蒙面+类似情景作案”“蒙面+连续作案”和“蒙面+间歇作案”等犯罪活动,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例重点讨论、总结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思路及工作方法。
2019 年1 月15 日8 时—11 时,A 市C 区发生4 起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警情。8 时04 分,居民宋某报警称:其停放在A市C区蜀南民居后门的小轿车车门被撬、车窗被砸,车内平板电脑1台被盗,实物折合现金人民币2000 余元。8 时44 分,居民沙某报警称:其停放在A 市C 区天立小学对面的小轿车车窗被撬,车内放置的手机1 部,以及驾驶证、信用卡、银行卡、身份证及现金人民币200 余元被盗。9 时许,居民陈某报警称:其停放在A 市C 区香林路十字路口华锦园的小轿车车窗被砸,车内放置的驾驶证、银行卡、身份证、现金人民币80 余元被盗。10 时44 分,居民陈书某报警称:其停放在A 市C 区阳光水岸东区住宅楼下的小轿车,其车窗被砸,车内放置的惠普电脑1 台、进口香烟1条被盗,其实物折合人民币5200余元。
根据该市视频侦查工作机制,接处警后均及时对事主进行了回访,收集整理了详细的案发位置、发案报案情况以及车辆停靠到现场的事由与时间等信息,对四起案件的分析研判发现:其案发地均为同一个居民小区(红星小区)附近、且间距不远,发案时间间隔短且线性发展,作案手法均为先砸、撬车窗或车门,侵害目标均为14日晚路边停泊过夜的私家车。根据上述作案特点的相似性,初步判断极可能为同一伙人夜间作案,若能从监控网络视频中快速发现、甄别出可疑目标,可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条件。
利用电子地图调取案发地天网监控,其中三起现场处于天网监控盲区,仅在沙某案有探头能够看到被盗车辆及其周围环境状况。按照“凡是靠近过、碰触过或者在报案人沙某车辆侧停留过的人都应分析甄别”的原则,图侦人员调取了该探头14 晚10 点(车主停车时间)至次日7 点前的全部监控录像进行审看和筛查。当监控录像回放到15日凌晨1点20分时,监控画面中出现了两个蒙面人,引起了侦技人员的注意,如图1所示。
图1 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沙某(牌号为川***686)的轿车旁徘徊逗留时的截图
但视频画面距离较远、现场照明昏暗,不能反映两人对车辆实施了砸、撬车门窗的行为动作,人像特征也比较模糊,两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不能直接确定。但经对视频画面的反复回放和观察,结合视频审查所获的其他信息,可推定两名蒙面人具有对沙某车辆实施盗窃的作案嫌疑。其理由:一是两名蒙面人形迹可疑,有盯着路边车辆左顾右盼缓慢步行疑似寻找作案目标,以及向沙某轿车方向靠拢、在车门窗边逗留,然后离开的行为动作。二是在14 日晚10 点后至次日凌晨7 点前,画面中出现过的行人中,仅有这两人主动靠近过沙某车辆且在现场做了停留,两人具备作案的条件且不能排除其作案嫌疑。结合四起案件作案特点的相似性,能够形成“其他三起案件也是两名蒙面人所为”的侦查假设。
通过调取案发现场其他监控点的录像资料进行比较分析,两个犯罪嫌疑人的“蒙面影像特征”总体描述如下:犯罪嫌疑人A,男性青年,年龄不详,身高170cm 左右,体型中等。作案时戴黑色口罩,上身穿黑色连帽羽绒服,下身穿黑色休闲裤,脚穿黑色休闲鞋,背着一个双肩书包。犯罪嫌疑人B,男性青年,年龄不详,身高170cm 左右,体型偏瘦。作案时戴黑色口罩,上身穿黑色连帽羽绒服,下身穿黑色休闲裤,脚穿黑色休闲鞋,如图2所示。
图2 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前往与离开“沙某的车被撬被盗案”现场时的截图
按照侦查假设,图侦人员围绕“蒙面人影像”的大范围查找和线索的扩展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应搜尽搜蒙面目标。利用视频监控网络系统强大的查询功能,以四起案件的发案地红星小区和14 日晚10 点至15 日晨7 点作为时空范围,通过天网监控视频、治安卡口抓拍照片等,搜寻距四起案发现场最近的路口以及或通往每一案发现场的道路上的蒙面或疑似蒙面目标,包括蒙面行人、车辆内的蒙面驾乘人员、下车人员,并对搜寻发现到的所有蒙面人或疑似蒙面目标及其出现地点、时间逐一登记,截图并原件存储。经过短短的半天时间工作,采集到了预设时空范围内的所有蒙面目标影像,部分视频截图如图3、4、5、6所示。
二是梳理蒙面目标时空轨迹,验证侦查假设。图侦人员首先将采集到的所有蒙面目标影像按时间排序,然后对每一个视频影像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审看与个别研究。经梳理发现,虽然大部分画面中蒙面影像较为模糊,并不能清晰反映或根本没有记录两名蒙面人直接实施犯罪,但其形迹可疑且其轨迹能与四起发案地重合,进一步验证了“四起案件均为两名蒙面人所为”的侦查假设,从而推定了作案人的作案时间及案前案后时空轨迹,如表1、图7所示。
图3 蒙面人离开第一作案现场之后,正在前往第二作案现场的情景
图4 蒙面人疑似进入第三作案现场的情景
图5 蒙面人当天第四次作案得逞之后,从蜀南民居后门方向又走到阳光水岸东区的情景
图6 蒙面人不再察看路边停泊车辆,行走步伐明显加快的截图
表1 作案人案前案后时空分析
图7 作案人案前案后活动轨迹
在完成“四案并一案”的影像跟踪任务之后,通过涉案视频数据库的人像比对,发现本案两名蒙面犯罪嫌疑人与库中编号为【2019-0028 期】的未破案件中A 市C 区龙井街和B 区北城连江路一段的车内财物被盗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蒙面方式、衣着打扮、行为动作习惯、身高特征、体态特征及脸部显露的个别相貌特征相似(如图8 所示),民警立即作出了"五案并一案"的并案侦查决定。
图8 与编号为【2019-0028期】未破案件中进行影像特征比对
在本地和邻近公安机关侦查、情报部门的合作下,结合【2019-0028 期】未破案件情报线索资源,从邻市迅速将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邓某权抓获,距离报案时间不到24小时。
关于本案的侦破过程,对类似系列案件的侦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特别是蒙面影像特征在推动整个案侦进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值得认真总结和反思的。
“人体外貌具有庞大的体系和丰富的信息内涵,作为立体多维的整体发挥其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功能。”[1]蒙面影像虽然遮挡了人体头、面部特征,但仍有蒙面手段与方式特征、体态与行为习惯特征、着装配饰特征等可供识别与分析,结合作案特点、案件时空分布等,能够为图像侦查中目标发现、视频追踪和案件串并提供客观依据。
蒙面手段与方式特征。作案人对其面容或整个头部形象的人为遮掩、伪装或修饰是明显的,但一般说来,当原有特征消失或隐藏之际,新的形象或特征会出现,尽管在蒙面形式上变化多端,但由于所戴口罩、帽子等遮挡物品的种类、规格、外形、颜色、图案、花纹等的不同,其戴上后形成的面部遮盖与裸露的区域部位、形态、面积等各有不同,蒙面以后呈现的新形象或新面孔,也总是能够一定程度反映个体差异性或特异性。
着装配饰特征:即便存在嫌疑人变装作案的情况,作案人的穿着、配饰的款式、样式、颜色及其搭配组合通常相对稳定且具有一定特点,是开展视频追踪或案与案关联串并时,实现目标同一性确认的重要依据。
体态与行为习惯特征:体态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体态包括高矮、肥胖、瘦削、匀称、强壮、瘦弱等。动态体态包括人体头部、颈部、躯干、四肢等习惯性姿势和动作特征或习惯特征,上述动态信息,不仅可能反映个体特有的行为动作方式、姿态,还能所反映作案人的心境、情感、情绪等心理活动状态及过程。
此外,出于各种各样的主、客观原因,蒙面行为是不能持久的,特别是作案前或作案后,因警惕性的放松或偶然的原因,可能暴露其蒙面遮挡部位。例如,当需要抽烟、喝水、吃东西时,主动拿下蒙面用具,或者因口罩滑脱而意外露出了鼻、嘴、面颊部等特征,或者在光线较弱的地方,摘去了或没有戴有色眼镜而无意识地露出了眼、眉、耳、前额、发际等特征。
从前述案件涉及的蒙面影像特征的比对、分析来看,虽然作案人全程戴口罩,偶尔还用连衣帽子遮颜挡脸,但是,没有戴眼镜,其鼻根、双眼、眉毛、耳部、前额、发际、发型等特征可见,虽然其口罩遮掩了嘴和鼻,但是口罩的质地比较轻薄,其脸型、腮部等特征也可见。经比对,除了这些形象特征的相同点或相似度、重复出现率较高之外,其蒙面后的裸露面与遮掩面的比例、部位、区域、形状等特征的相同点、相似度与重复出现率也是较高,加上其身高、体态、衣着、行为动作习惯特征的高度吻合,在蒙面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和案件串并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图9所示。
在蒙面犯罪行为的打击与防控对策的研究中,在系列蒙面犯罪案件的个案侦查、串并分析与合并侦查中,如何采集到、运用好蒙面影像信息,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在蒙面犯罪打击与防控之初,从调取视频、处理图像、回放录像到分析影像、跟踪影像、比对影像,通常是比较被动的。在接受报警、警情核实、事态评估和视频研判还没有形成定论之前,都是处在一种待查询、求验证、等评估、听猜测的状态,只有当涉案监控视频中的“蒙面影像”,在犯罪行为的制止、或者在多起案件的串并分析与并案侦查中,某一“蒙面影像信息”或某个“蒙面影像特征”被应用,才能使工作逐步由被动变为主动。
图9 本案蒙面人、早期案件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比对
例如,在本次“四案并一案”的串并分析中,在没有看到第二现场上蒙面人及疑似作案行为的影像记录之前,影像跟踪找不到明确目标,影像分析也没有具体对象,工作是比较茫然与被动的。只有在第二现场上看到了蒙面人及疑似作案行为的影像记录之后,确定了蒙面作案目标,才能够结合四起案件作案特点的相似性,形成“其他三起案件也是两名蒙面人所为”的侦查假设,依靠对“蒙面影像特征”的刻画,找到了案件串并分析的入手点和速侦快破的突破口。
因此,针对类似警情,首先应力争在接处报警的第一时间里主动回访事主,了解发案或报案的具体情况,以便大致划定作案时空范围,力求在现场监控中发现、甄别出可疑作案目标。然后以点扩面,将筛查范围辐射到现场外围及邻近街面、社区,覆盖其“来路”与“去处”,做到“应搜尽搜、应采尽采”目标影像。最后,根据各个可疑目标出现的时空节点、行进趋势与方向、异常消失与再次出现时空点位,结合出现、消失点周边环境及探头分布情况,将视频监控画面中呈现的“蒙面影像信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对接并关联案件,依靠这种工作方式,可以迅速找到侦查线索和决策依据,打开工作局面,破解案侦僵局。
蒙面犯罪作为作案人对抗性反侦查手段,越来越多地被作案人使用,成为街面犯罪系列案件的常见形态。此类案件的侦办中,往往难于在现场提取到监控视频以为外的其他客观物证,证据链的组织和构建通常比较困难。但由于作案人蒙面的原因,这些蒙面监控视频似乎已然失去其证据功能。但实际上,在案发中心现场、在实施犯罪的来去路线上,所采集到的“蒙面监控影像”画面,蕴含有丰富的信息,能够起到支撑案件推论、说明案情、印证犯罪事实及情节等作用,并且理应发挥其作为客观证据的证明作用和证据价值。
在满足合法性、客观性的前提下,监控视频与待证明事实的关联性的有无,决定监控视频可否成发挥其证据功能,与待证明事实的关联性的强弱,决定其能够发挥的证明力度的大小。视频证据由于其本身的证据特点,其关联性有时并不能直接从视频证据本身表现出来,需要通过视频与视频之间、视频与其他证据之间建立联系来印证[2]。唯如此,才能尽可能挖掘、利用其中蕴含的信息,使之体现与案件“七何要素”之间的客观联系,包括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直接联系、间接联系等具体形式。总言之,监控视频的证据价值的发挥与实现,重在提升监控视频证据的关联性[3]。实践中,应针对所发掘的影像信息,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书材料,如制作视频侦查报告、进行侦查实验、开展辨认指认、送检监控视频等,尽可能使监控视频影像信息关联案件事实,发挥其证明作用、提升其证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