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昭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审讯技术是以行为科学为理论基础,基于生理与行为数据,结合心理科学、神经科学及计算机控制技术所形成的一整套讯问规则、规范和工具体系。[1]非接触式审讯技术包含于审讯技术框架之内,但其在审讯技术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测量方式的非接触性和隐蔽性,摒弃生理多导、认知神经测谎等接触式测量手段,整合眼动分析、微表情分析、肢体行为分析、语音分析等非接触式测量技术于同一操作平台,配合对心率、面温等生理数据的采集测量,从多角度对犯罪嫌疑人的言语及非言语行为进行全面记录与综合分析。非接触式审讯技术的提问内容不拘泥于编题提纲范围、更为灵活,作为一种科学客观的技术手段,能有效辅助侦查人员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及情绪状态,把控讯问情势,甄别口供真伪,获取深层次的案件线索。
非接触式审讯技术的首要特征在于实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行为及生理指标的非接触式监测。区别传统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非接触式审讯技术无需穿戴任何仪器设备,仅通过高清晰高速摄像机及热成像传感器记录音视频信号,依托3D 卷积神经网络算法及光电容积图(PPG)等技术,便可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呼吸、面温、心率等生理特征的提取,记录讯问过程中嫌疑人眼动、微表情及肢体动作的变化,并以此判断其情绪状态及涉案知情程度。相较于生理多导仪、事件相关电位(Event-related Potential,ERP)及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FMRI),非接触式审讯技术具有操作简便化、更贴合侦查讯问工作实际的优势,有效避免了传统犯罪心理测试过长的测试准备时间。同时能保持讯问环境的相对稳定,更好地隐藏侦查人员的讯问意图,避免犯罪嫌疑人因主客观因素而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及戒备心理,进而影响测试结果的客观性及准确性。其非接触式特点不仅为审讯技术应用到侦查讯问实际工作创造了现实条件,也使审测一体化构想的实现成为了可能。
非接触式审讯技术是一种辅助性的证据调查手段,其性质、法律地位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相类似。目前普遍应用于犯罪心理测试的生理多导仪不仅能反映嫌疑人在靶刺激出现时皮肤电阻、血压、呼吸率、心率、血氧饱和度等生理指标的变化情况,还可以判断嫌疑人心理压力及认知负荷的大小;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及研究的不断深入,事件相关电位及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技术也逐渐应用到公安司法领域,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研究表明,个体差异、测试环境、刺激呈现方式[2]、反测谎及其他因素[3]都会对测量结果产生一定的干扰,测量结论的信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从法律角度来说,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其不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一类,不能作为案件的直接证据予以使用,尚不具备证据能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 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因此,在实际运用中,非接触式审讯技术可以作为侦查讯问的辅助手段,其作用是将以往经验性的审讯技巧加以量化,便于侦查人员根据嫌疑人实时的情绪状态,及时选择、调整讯问策略及方法,提高审讯的效率和针对性。
传统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眼动认知检测亦或是微表情分析等测谎辅助技术,其获取的仅是嫌疑人在靶刺激出现后单一通道内生理数据及行为特征的变化,这种依据单一行为数据而得出测试结论的方式,在理论、操作及应用层面都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4]而任何一种欺骗、隐瞒行为都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与自主神经系统的特异性变化、产生连锁生理反应,并以系统和整体的形式外化表现出来。因此,非接触式审讯技术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将眼动分析、微表情分析、肢体动作分析及语音情感分析等非接触式检测方法予以整合,实时、同步地测量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言语及非言语行为的细微变化,并依据算法模型对嫌疑人的多源生理及行为数据进行整体量化分析。通过对多通道数据的综合研判,非接触式审讯技术能最大限度地克服因个体差异所导致的结果系统性误差,进而提高情绪识别与谎言甄别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非接触式审讯技术主要由眼动分析、微表情分析、肢体行为分析、语音分析等几部分构成。在审讯的动态过程中,非接触式审讯技术利用高清高速摄像机、眼动仪及拾音设备等非接触式测量手段,获取嫌疑人的面温、心跳、眼动、语音、肢体行为等多源心理及行为数据。通过相关特征提取、特定算法分析、比对嫌疑人生理及行为数据库几个步骤,系统自动判断多通道信息之间互补、互斥等耦合关系并构建生理与心理的关联模型,最终实现对嫌疑人情绪态度、压力状态、口供真伪的准确识别。(如图1)
图1 非接触式审讯技术架构
眼动分析技术主要是在审讯中的辨认环节予以应用。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辨认的意义在于对涉案的物品、嫌疑人、地点予以确认,明确案件侦破方向,这意味着辨认的效度及信度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侦办结果。而辨认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极易出现误导信息效应、想象膨胀等现象,也极易受到认知水平、情绪状态及人为意识支配等因素的影响。侦查人员最终获取的辨认结果往往无法体现辨认人的思维及无意识心理过程,即使结合辨认后陈述,仍不能准确甄别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及是否存在欺骗、隐瞒行为。
眼动分析技术作为心理学研究的重要手段,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直接采集辨认人的眼动数据,记录其视觉注意及运动轨迹,定量分析眼动规律特征。一般认为眼动分为注视、眼跳、追随运动三种基本形式,作为一种瞬时、同步的行为,其自身具有客观、不易控制的特点。在眼球运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眼动特征又蕴含着不同的指示意义,如信息获取主要通过注视行为,注视时间、回视次数能够体现对辨识对象的认知加工程度;眼跳方向和距离可以展现注意力转移的过程;瞳孔直径的变化可以反映认知负荷的大小等。相关研究表明,在公安司法领域,瞳孔直径大小、平均注视时间、眼跳均速、眼跳减速度峰值等眼动指标对判断嫌疑人是否涉案知情具有显著的指示意义。[5]这是因为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都会对犯罪行为的起因经过、涉案物品、作案地点等构成要素留有较强烈的心理痕迹,这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能动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大脑在感知记忆案件相关信息的同时,其眼动特征也被一并储存,当刺激信号再次出现时,定向反应强烈,犯罪嫌疑人相关记忆被唤醒,其与无辜者的眼动特征便会在无意识中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
在辨认时利用这种眼动特征上的差异,将涉案材料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呈现在嫌疑人面前的屏幕上,并利用红外摄像头隐蔽地捕捉嫌疑人的眼动轨迹及眼动特征,最终通过可视化分析将其以行为数据、路径图及热图的方式予以直观展现,侦查人员便可在嫌疑人对抗审讯或刻意欺骗时了解嫌疑人的真实意图。研究表明,人们对于熟悉内容的识别速度明显快于陌生内容、对熟悉与陌生面孔的注意偏向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讯问中运用眼动分析技术对同案人员、作案工具、案发场所等刺激目标进行搜索辨认,通过对比与观看中性目标时眼动特征的异同,实现对嫌疑人涉案知情情况的鉴别。同时,也可将相关涉案词汇(人名、地名、物品名等)融入某段文字材料中让嫌疑人进行阅读,通过比较注视时间、回视次数等眼动特征的差异掌握嫌疑人的关注重点,并获得某些提示性的线索。
情绪存在于每个个体内心,而表情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情绪的外在表现。人的表情由面部43 块肌肉控制,按照不同的组合方式至少能够形成一万多种不同的表情,研究人员将微表情分为快乐、悲伤、惊讶、恐惧、愤怒、厌恶等六种基本表情。通常认为由情绪激发的表情为真,受意识控制的表情为假,微表情便是与情绪密切相关的内部心理机制真实的外部表现。微表情持续时间较短,通常仅为1/25-1/5s,作为一种基于外界刺激而引起的自发性生理反应,微表情不受自主控制的特点使其更能反映出人们情绪加工过程和情绪变化。Ekman 总结自己的研究,认为微表情可以作为识别谎言的有效线索[6],但微表情分析技术在讯问中的主要作用不在于甄别口供真伪、审核证据材料,其目的更多是为了分析嫌疑人的情绪,掌握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从本质上来说,侦查讯问是侦讯双方心理博弈的过程,侦查人员试图通过多种心理强制手段打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犯罪嫌疑人反馈的情绪状态也将直接影响着侦查人员讯问策略和方法的选择。在讯问过程中, 微表情的出现频次相对较少,强度较弱,人眼难以直接察觉,但微表情分析技术能够通过高速摄像机捕捉嫌疑人面部表情特征的细微变化,在数据库内运用识别算法根据给定阈值对微表情进行自动分类,从微观角度分析嫌疑人试图压抑与隐藏的情绪。当讯问因主客观因素陷入僵局时,侦查人员可实时监测嫌疑人微表情的变化,根据系统分析反馈的情绪逐步确定能够引起嫌疑人情绪波动的话题内容,把控讯问情势,选择审讯的突破口,逐步主导审讯。
目前姜振宇团队已经与个别公安机关、检察院开展了相关合作,利用微表情分析技术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为讯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取得了不错的办案效果。[7]但从审讯角度来看,微表情分析技术要想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未来还需要结合讯问情境采集压力状态下诸如愧疚、犹豫、麻木、对抗等典型情绪的面部微表情样本,建立和不断完善针对侦查讯问工作的微表情数据库。
肢体行为包括手、足、躯干、肩及头部的动作。其作为一种传递信息的非言语交流形式,能有效表达行为人的态度及情感信息,相关研究表明,以非言语行为传递的信息约占全部交际信息的65%。同时肢体行为也可被视为识别谎言的重要线索,根据线索理论和泄露层级假说,行为人在欺骗、隐瞒时的肢体行为是可预测的,并且对肢体动作的控制能力从头部到躯干再到手脚逐渐递减。在讯问中应用肢体行为分析的理论依据在于人们说谎时会引发一定情绪和行为控制上的变化,致使心理状态会通过肢体行为有意或无意地表露出来。[8]因此,当嫌疑人进行虚假供述时,随着认知负荷的不断增加,某些不自主的肢体行为便会发生。如嫌疑人在隐瞒、说谎时可能会产生紧张、焦虑的情绪,为舒缓压力、获取自我安慰便下意识做出挠头、摸鼻子、舔嘴唇等自我适应性动作;当讯问进行到一定程度,嫌疑人压力情绪较大时,其更多的注意偏向转移至言语逻辑层面,手部的阐释性动作反而有所减少。现阶段,侦查人员对肢体行为的理解更多存在于经验层面,缺乏相关科学依据,并且仍主要依靠言语线索来推动审讯工作,忽视了对肢体行为的分析利用。
肢体行为分析技术在实际讯问工作中更具实用性,其使用门槛较低,结果受外界干扰因素的影响较小,仅通过讯问室内不同角度和方位的高清摄像头,便可以以隐蔽方式采集嫌疑人肢体动作的视频图像。在讯问中或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可进入行为观测分析系统,依据编码方案对嫌疑人的肢体动作进行独立标注,由分析软件对嫌疑人头部、四肢、躯干等部位的肢体动作变化进行自动分析,通过分类整理和统计处理得到嫌疑人各种肢体行为发生的时刻、发生的次数和持续时间等数据,并在大量的行为数据中分析出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找出行为的发生模式。虽然到目前为止,各国研究人员对欺骗与肢体行为表现方式之间的关联性未有定论,对于肢体行为所具有的指代意义也尚不明确,但结合讯问情境,在某些关键问题上出现某些不特定的肢体行为也可以反映出嫌疑人心理状态上的异动,侦查人员可结合具体情况对这些派生信息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加以利用。
语音是交流的媒介,在语音中除了能够获取语义和声调、语速、响度、停顿等副言语线索,还蕴含着诸如说话者年龄、情绪甚至性格等生理信息。根据Scherer 的观点,人类声音中蕴含的情感信息,受到无意识的心理状态变化的影响,以及社会文化导致的有意识的说话习惯的控制。[9]当人生气的时候语速普遍略快;在高兴和悲伤的时候会伴有共鸣声;处在恐惧的状态下时,音强则较低等。这些都是人们通过听觉能够判断出来的情感,而对于更深层次的情感则需要借助基音频率、振幅、共振峰等语音特征指标来进行识别。语音情感分析技术能从采集到的语音信号中利用卷积神经网络等深度学习算法提取表达情感的声学特征,并从这些声学情感特征指标中找出与情感之间的映射关系,最终实现对情绪的识别和对压力程度的判断。除了对语音情感进行识别外,语音测谎也是语音情感识别领域的研究热点。研究表明:在说谎时往往伴随着生理特征的变化和情绪的唤起,这也使得人体生理结构发生某些细微的改变。如压力情绪会引起喉部肌肉紧张,这就导致了声音音色的改变和基频变高,并且在表述上表现为细节变少、停顿增加、重复变多等现象。
在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问答是审讯工作的基本形式,语音信息贯穿于审讯始末。犯罪嫌疑人常常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避重就轻、掩盖甚至编造犯罪事实进行虚假供述,企图减轻罪责或逃避法律制裁。但针对嫌疑人情绪及供述真实性的判断,更多情况下依赖于侦查人员自身经验性的观察,如言语逻辑性的判断、说话语气等;同时在嫌疑人供述过程中,微表情、肢体动作等非言语信息出现的频次不固定,而语音信息的分析样本基数较大,因此应用语音情感分析技术的灵活性更高,识别结果更为准确。语音情感分析技术通过对供述语音中情绪情感特征的分析得出结果并实时反馈给侦查人员,帮助其识别新线索和案件敏感信息,快速锁定排查范围。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以上规定无疑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效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在侦查初期,讯问是获取案件证据及线索的重要途径,第一次讯问更是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的有利时机。如果审讯无法获取嫌疑人的有效口供、导致其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嫌疑人则可能实施串供,隐匿、销毁证据等阻碍侦查的行为,这将会对案件的下一步侦破造成更大的困难。非接触式审讯技术能有效捕捉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波动,辅助侦查人员发现案件敏感信息及审讯重点、透析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及隐藏情绪,进而选择适当的讯问策略突破犯罪嫌疑人固守的心理防线并获取嫌疑人口供;在有限的侦查期限内尽可能缩小侦查范围,排除无关干扰,在证据较为匮乏的情况下提高审讯效能、节省时间成本。
非接触式审讯技术的空间价值主要体现在打破审讯空间隔离和节省司法成本两方面。首先,非接触式审讯技术拥有一套完备的音视频采集处理系统,利用讯问室内的高清录音录像设备及云平台,审讯专家可在任意地点、实时获取审讯的音视频资料及嫌疑人的生理及行为数据,在观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经验对审讯工作提出对策意见;面对重大案情或讯问僵局,审讯专家也无需赶往现场,仅通过网络平台即可指导帮助并优化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选择,提高审讯的成功率。其次,非接触式审讯技术也可改变传统摸底排查的调查取证方式,面对复杂繁多、真假难断的线索,侦查人员不必来回奔波取证。将证据审核工作的重点转移至讯问室内,充分利用非接触式审讯技术实时观测嫌疑人对于当前指控和已有证据的评估及定位,通过追踪其心理状态判断嫌疑程度、筛查线索范围以引导、明确下一步的侦查方向。在警力配比不足的情况下,非接触式审讯技术既使侦查取证工作更具针对性,又节约了大量的司法成本。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事实多较为复杂、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公安机关常常因所掌握的证据匮乏而无法到达逮捕起诉标准,这也致使侦查人员在侦查及讯问过程中极易出现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利用非接触式审讯技术,一方面侦查人员可以根据嫌疑人的生理及行为数据的变化分析其涉案知情及嫌疑程度,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可以辅助侦查人员扩大线索来源,甄别口供真伪并审核证据材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供给不足与正当司法程序之间的矛盾。同时,非接触式审讯技术也满足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要求,通过不同方位的摄像及拾音设备,清晰记录整个讯问过程,这不仅规范了侦查讯问行为,还全面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防止翻供行为的发生。因此,非接触式审讯技术在兼顾侦查效能的同时,也凸显了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价值。
非接触式审讯技术相较于传统的测谎技术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灵活性。讯问室内非接触测量的方式可以使嫌疑人的状态更趋于自然,更有利于找准嫌疑人的情绪基线。同时,对嫌疑人多源数据的采集与讯问同步进行,可使测试内容范围更广,不局限于编题题目,也更容易筛选出案件的关键信息。为使非接触式审讯技术更好地应用于审讯工作,在实际应用中需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非接触式审讯技术的实质是检测嫌疑人生理及行为指标的变化。眼动、微表情、肢体行为、语音情感等特征的差异性变化通常由情绪的改变引起。因此,对案情的细致分析,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寻找有效刺激、激发嫌疑人的情绪是非接触式审讯技术发挥效用的关键。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应充分了解嫌疑人的性格、经历、案件基本情况等要素,并根据案情精心设计审讯压力情境,合理编排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同时在讯问过程中也要依靠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适时地对嫌疑人进行快速追问,连续抛出逻辑性较强的关联性问题,减少嫌疑人对问题的思考时间,以发现嫌疑人所隐藏的情感属性及前后供述中的破绽;也可在讯问中避实就虚,由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切入,在嫌疑人警觉降低的情况下突然抛出案件敏感信息,观察嫌疑人的情绪是否存在波动,逐步击溃嫌疑人的自我防御心理,激发其试图掩饰或隐藏的真实情绪。
如何确定审讯的突破口是非接触式审讯技术应用的难点,也是使非接触式审讯技术充分发挥效能、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当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被有效激发后,非接触式审讯技术可在讯问过程中实时、同步地记录下嫌疑人生理指标、微表情、肢体动作及语音的异动情况,系统自动分析识别嫌疑人的情绪状态及压力程度并实时反馈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可遵循由面到线到点的原则,从案件基本面入手进行初步扫描,实时掌握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然后在抛出证据、说服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发现能够引起嫌疑人注意的内容及其内心的薄弱点,缩小追查范围。同时对比基线反应,结合具体讯问内容查找引起嫌疑人情绪变化的原因,并将其设置为重点线索以待进一步查证。侦查人员通过对重点线索的逐一筛选甄别,辨别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并通过对敏感信息的不断重复进一步激发嫌疑人的情绪异动,最终明确嫌疑人内心的薄弱点,锁定讯问突破口。
非接触式审讯技术能为讯问提供更多的隐藏线索,作为一种讯问辅助手段,其效用的发挥还与侦查人员对讯问技巧的选择、策略的制定及态势的把控密切相关,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非接触式审讯技术把控嫌疑人情绪和心理压力的动态变化,在讯问中占据主动,掌控讯问情势,在大致锁定讯问突破口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推导,综合判断情绪唤起与刺激源之间的因果联系,制定恰当的讯问对策,攻破嫌疑人固守的心理防线。如当嫌疑人畏罪心理较强时,侦查人员应着重缓解其压力情绪并消除其思想顾虑;针对嫌疑人的对立心理,侦查人员则应对其内心关切点进行挖掘,逐渐建立共鸣与信任,注重从情感上加以感化。面对犯罪嫌疑人不断变化的情绪及心理状态,侦查人员需要不断调整、制定合理的讯问对策和方法,以促使非接触式审讯技术能进一步深入掌握更为实质的案件线索,辅助侦查人员化解讯问僵局、获取有效的嫌疑人口供。
目前非接触式审讯技术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涉案知情及情绪识别的认定标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应用方法、应用规则等制度体系也尚未制定完备。但现阶段阻碍非接触式审讯技术发展的最大障碍是难以获取嫌疑人在审讯环境下的生理及行为数据。因此,研究只能在实验室控制条件下进行模拟审讯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分析。非接触式审讯技术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并未能建立起专门针对嫌疑人的生理及行为数据库,这也致使非接触式审讯技术的实战效能存疑。诚然非接触式审讯技术的具体应用仍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但从发展角度来看,非接触式审讯技术更贴合“智慧审讯”的发展趋势,在未来将会成为获取嫌疑人口供、有效提升审讯成功率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