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燕
(山东财经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山东济南 250004)
学术界关于中国封建主义(feudalism)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至今未有定论。讨论涉及一系列相关问题,譬如,中国是否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周代是否同于西方中世纪的封建制,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在中国学术界争执不下,也令国外学者深感困惑。理雅各作为19 世纪西方汉学巨擘,不仅系统翻译和研究了儒家四书五经,还在其译著中以独特的历史视角对中国的封建时代进行了界定和阐释,对学术界相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提供了重要参照。
在《中国经典》系列译著中,理雅各总是把每卷涉及的主要词汇及其释义收在附录,在《诗经》附录中,理雅各对“封”的解释为:“(1) Grandly. (2) To be mercenary”[1];“建”释为:“To set up; to establish”[2]。在《孟子》附录中对“封”另做解释:“(1) Dykes. fengjiang封疆,the border-divisions of a Stated. (2) To appoint- to territory or office”[3]。此处释意,理雅各并未使用英文的“feudal”或其派生词。
事实上,不仅附录,正文亦如此。在《诗经·商颂·殷武》篇,“封建”一词出现在“命于下国、封建厥福”句中,理雅各的翻译为:“So was his appointment [established]over the States, And he made his happiness grandly secure.” 整句译文都未出现feudal 或其相关派生词,因为理雅各清楚地知晓毛亨对此句中“封”的解释为“大”,因此,他特别注释——“封”:“grandly, on a great scale”[4](意为:宏大,大规模)。而整句的翻译则基于郑玄的解释 “大立其福”(“grandly made his happiness”)。《春秋》僖公二十四年“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句也含有“封建”一词,理雅各该句译文为:“[The duke of Chow]raised the relatives of the royal House to the rule of States, that they might act as fences and screens to Chow. ”同样,另一句“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译为“When Chow was distinguished by admirable virtue, it still said that none were equal to brothers, and advanced them to the rule of States.”考察可知,这两处译文理雅各均采用了孔颖达的注评。
对于单独的“封”的翻译,理雅各也未涉及feudal。在《诗经》周颂·烈文篇中,“无封靡于尔邦、维王其崇之”一句,理雅各译为:“Be not mercenary nor extravagant in your States, And the king will honour you”。在注释中,理雅各指出,他是按照朱熹的解释:“封”意为完全致力于获取并使自己富足[5]。《孟子》中,“域民不以封疆之界” 句的翻译为:“A people is bounded in, not by the limits of dykes and borders”。此处,理雅各强调他采用了宋代金仁山的解释。而对“封之有庳,富贵之也”句,理雅各译为: “The appointment of Xiang to be the prince of You Bei was to enrich and ennoble him”。该句的翻译正是借鉴了《说文》:封,爵诸侯之土也。
由上可知,对于“封建”一词,无论附录释义,还是正文翻译和注释,理雅各均未使用feudal 或其派生词,而是基于中国传统权威注评。在《中国经典》第一卷中,理雅各曾指出,其翻译的目标在于:“总是忠于原著而不求文辞华美”[6]。在第四卷《诗经》中,他期望“奉献的这本译著会被有能力的学者认可是忠于原诗的准确翻译”[7]。通过“封建”一词的翻译考察,我们发现理雅各在翻译时的确力图忠实于中国传统注评。
据史料记载,拉丁语“feudum” 一词最早出现于9 世纪末[8],英文feudal 即源于此。既然理雅各的翻译忠实于中国传统权威评注,而feudal 及其派生词即便在西方的出现年代也迟于以上多数注评家,那么,理雅各也就没有可能将“封建”译为feudal,这似乎是合情合理的逻辑,但他却把诸侯译为“feudal princes”,把夏商周称为“feudal society”。
尽管理雅各没有把“封建”一词译为“feudal”,但在《中国经典》系列译著中系统描述了中国的“feudal society(封建社会)”。
理雅各认为,夏商周三代属封建社会,之后,自秦开始中国进入专制社会直至清代。他认为尧舜只是传说,禹才是真实可信的历史人物,是中华民族的第一个统治者——夏朝的缔造者。从禹开始,王朝统治在其家族内延续至几个世纪。当然,理雅各并非批评禹把帝国据为家族所有,相反,他认为,既然禹的儿子具备才能和美德,禹让其子即位就是符合上天的旨意,是正确的。理雅各特别指出,禹统治及传位的事实表明中国部落时代的终结,王权时代的开始。在理雅各看来,这一事实还标志着另一个新起点:中国封建制的开始。他说:“当中国部落首领的尊严上升到王权,部落成长为国家,其采用的形式是封建帝国”[9]。
理雅各指出:夏初期,禹在其追随者中给首领封土地赐姓氏,据记载,禹分封的诸侯多达一万。理雅各认为这一数字太大,不可信,但同时他也指出,相对帝国初建之需,夏封建制的发展还是过于迅速:“分封土地,就好像一个征服者战胜旧王朝并剥夺了君主的财富,分给追随者。”“据称,禹赐姓氏并赐名,我们不禁会想到他的时代就是中华帝国的真正起始。”[10]不过,理雅各也强调,始于夏的封建制直至周代才得以充分发展和巩固[11]。理雅各指出, 周初期周王也封土,正如《诗经·鲁颂·閟宫》记述:“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
理雅各之所以将中国的夏商周三代称为封建社会,是因为,在他看来,中国三代的确同西欧中世纪相似。正如理雅各在《左传》序言中所述:“从《左传》中似乎可以汇集从公元前721年至公元前460年的中国历史,就像中世纪欧洲任何一国。”[12]从理雅各对中国封建社会描述所使用的词汇,我们也能够很容易地看到三代和中世纪欧洲的相似处:fiefs (采邑),suzerain(封建领主), feudatory(封臣), five ranks(五等爵位), anarchy(无政府状态、混乱)。其实,对二者相似性的认同在理雅各之前的西方著述中已然存在。理雅各曾提到,普鲁士外交官和学者本森(Christian Karl Josias Bunsen, 1791—1860) 把禹比作查理曼[13],而查理曼缔造了西欧封建帝国。理雅各将法国汉学家毕瓯 (M. Edouard Biot, 1803—1850)1843年的文章附于其《诗经》译本,而该文使用feudal princes, feudatory 等词描述《诗经》相应的中国古代社会[14]。
但对于封建诸侯的爵位,理雅各则有自己的见解。他指出:毕瓯的观点是诸侯的爵位分三等,而人们普遍认为是五等。理雅各赞同后者。对于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的英译,理雅各既没像儒莲那样保留不译,也没有全盘接受已有的翻译。他指出,所有的诸侯都是prince,因此,他将毕瓯对“侯”的翻译prince 改为marquis[15]。如此,理雅各将中国古代的五等爵位与西欧中世纪的5 个等级对应起来,即翻译为duke, marquis, viscount, earl, baron。
理雅各对中国夏商周三代封建社会的认识,无疑是以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模式为参照。他的认识是否合乎中国实际,显然是一个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全面审视理雅各的认识,牵涉过多,我们选择君臣关系作为案例进行分析,以说明比照历史视域与理雅各的相关认知,以说明周代社会与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异同。
君臣关系,无论在中国周代社会,还是在西欧中世纪,都存在于不同的等级之间。比如,在中国周代,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其卿大夫、卿大夫与其家臣,都是君臣关系,西欧中世纪与此大致相类似。而在中国周代社会,维持君臣关系的重要纽带是血缘关系,这在西欧中世纪亦有存在,却不显著。
在周代,天子有天下,是天下之君;诸侯有国,是一国之君;卿大夫有家,是一家之君。他们与其臣下既论政治上的君臣关系,更论血缘上的宗法关系。因为:天子分封诸侯,首先考虑的是其子弟,如《左传》所说的“文之昭”(周文王的儿子们)、“武之穆”(周武王的儿子们)、“周公之胤”(周公的儿子们),他们被立为诸侯之后,与周天子保持一种血缘宗法上的大小宗关系。周天子既是天下的共主,也是天下同姓诸侯的大宗。诸侯分封其子弟,使其子弟成为有家的卿大夫,这时,诸侯不但是一国的共主,也是一国同姓卿大夫的大宗,卿大夫相对于诸侯而言就是小宗。历史学家童书业(1908—1968)正确地指出:“盖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大夫,大夫与士之间,既为君臣之关系,亦为父兄子弟之关系。”事实上的确如此。在周代,国家政权中的上下君臣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血缘纽带维系的。即使在异姓诸侯那里,同样也存在着一条血缘纽带。周代著名的异姓诸侯,有齐、宋、陈、莒、纪、莱、邾等。据历史记载,齐、纪与周王室有过互通婚姻的亲属关系,特别是齐国,与周王室通婚甚早,形成传统,《左传》昭公十二年载“齐,王舅也”;《左传》成公二年“夫齐,甥舅之国也”。周天子也曾不止一次地称齐国国君为“伯舅”。周代的血缘亲属关系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宗亲,指的是父方亲属;其二是姻亲,指的是母方亲属。从齐国的例子可见,周代异姓诸侯至少有一部分与周天子有姻亲关系。
理雅各自然知晓周代君臣之间的血缘关系,但这丝毫未影响理雅各对周封建制的界定,因为欧洲的封建制虽然不像周代具有如此重要和广泛的血缘关系,但同样存在血缘纽带,比如被理雅各提及的查理曼也将领地分封给三个儿子。
在中国周代,隔一层的臣叫作“陪臣”,君与陪臣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这和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通行的“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有类似之处。
在中国周代,宗法等级制规定了上下两个相邻的等级构成了直接的君臣关系,如《左传》昭公七年所描述的“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实际是指:周天子(王)直接以诸侯(公)为臣,构成君臣关系,而不能直接以大夫为臣,不能与大夫构成君臣关系;诸侯(公)直接以大夫为臣,与大夫构成君臣关系,而不能直接以士为臣,不可与士构成君臣关系。这说明两个中间隔一层的君臣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两个中间隔一层的君臣,臣即称“陪臣”。《左传》僖公十二年记载周天子以上卿之礼招待管仲,管仲诚惶诚恐,表示“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若节春秋,来承王命,何以礼焉,陪臣敢辞。” 管仲是齐国国君的臣,不是周天子的臣,自称“陪臣”以示区别。同样,卿大夫的家臣对诸侯亦须自称“陪臣”。《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述,齐国大夫崔杼发动政变,派其家臣围杀齐庄公。齐庄公慌乱中爬上高台三次请求宽恕饶命,都被崔氏家臣拒绝,原因在于他们只知执行崔杼之命而不知其他,所以他们说“陪臣……不知二命”,终于杀掉了齐庄公。“陪臣”,著名学者杨伯峻(1909-1992)的解释是,“陪,重也,隔一层之臣子曰陪臣”。“陪臣”因为与君隔了一层,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但是,间接的隶属关系还是应该有的。齐国上卿国氏、高氏为天子所命,称“天子之二守”,国氏、高氏作为“陪臣”当与周天子有着间接的隶属关系。
君没有对“陪臣”直接发号施令的权力,“陪臣”也没有直接效忠于君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违背游戏规则。《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鲁国季氏的家臣南蒯图谋赶走他的主子季平子,将季氏的家业贡献给国君,他自己直接做国君的臣下。南蒯失败逃到齐国,遭到了齐人的斥责:“家臣而欲张公室,罪莫大蔫”,齐景公更径直骂他是“叛夫”。
显然,“陪臣”的存在,说明周代有着“我的臣的臣不是我的臣”的规则。理雅各注意到了这一点,并将其和西欧中世纪封建贵族等级制下盛行的“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相类比,认为这是封建社会的共同特点,至少有其形式上的正确性。
在中国周代,法与社会制度在不同的等级间有所不同。法与社会制度,在周代表现为礼乐制度,亦可简称为周礼。周礼有着显而易见的等级性,几乎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儒家经典《礼记·王制》篇对此做了详细的描述,虽然未必全部准确,但是,仍能大致反映周代等级制的基本情况。比如:占田面积,有天子占田方千里,公、侯占田方百里,伯占田方七十里,子、男占田方五十里的规定;祭祀制度,有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诸侯祭其境内名山大川的规定;丧葬制度,有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的规定;宗庙制度,有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的规定,等等。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饮食、服装、房屋、车马、乐舞等日常生活上,同样有着严格的等级规定。这说明周代社会生活由周礼所规范,无一处、无一时不显示出等级性的差异。理雅各知晓周代的等级制,并由此强调公侯伯子男为周代的五等爵与欧洲中世纪相似,从而坚持将之译为duke, marquis,earl, count,baron。
由此可见,理雅各对中国的封建社会既有正确的定位和认识,也有失当之处:周代和欧洲中世纪具有可比拟的陪臣与等级制,而欧洲中世纪却不似周代君臣之间存在广泛的血缘关系。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弗朗索瓦·冈绍夫( F. L. Ganshof)、约瑟夫·斯特雷耶 (Joseph Strayer)、顾立雅(Herrlee Creel)等人为“feudalism(封建主义)”做出不同的界定,而理雅各并未对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但他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认识,无论正误,都已载入中外学术史,留下了“成一家之言”的成就与价值,并为之后学术界相关中国历史问题的讨论提供了参照,值得今人珍视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