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钦敏,董丽婷 综述,付艳芬△,邱伟芬 审校
(1.大理大学护理学院,云南 大理 671000;2.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云南省精神卫生中心,云南 昆明 650301)
全球人口正在迅速增长,老年人则成为许多国家中增长率最高的群体。据联合国人口基金显示,2012年,60岁及以上人口为8.1亿,占全球人口的11.5%,预计2050年将达到20亿,占全球人口的22%[1-2]。人口老龄化、预期寿命稳步增长、患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的老年人不断增加[3],给医疗保健系统带来了重大影响。为了提供更加公平、方便、有效且高效的卫生保健服务,改变其传统模式,支持专业人员把更多的时间用在患者直接护理活动中[4]。因此,护工在卫生保健系统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目前,国外护工队伍建设体系已相对完善,而我国现阶段的护工队伍尚待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本文对国外具有代表性国家的护工培养体系进行述评,以为我国护工行业的培训提出启示及参考依据。
在国外,各个国家(地区)对护工的描述及分类不尽相同[5],最常用的称呼是护理助理。在加拿大,护工被称为非正规照护提供者(UCPs),UCPs分为助理、护士助理、个人支持员或护士助手[6]。美国的护工包括无证辅助人员(UAP)和经认证的护理助理(CNA)[5]。澳大利亚的护工称为护理助理[7]。日本的护工称为介护。在我国,习惯称之为护工,在本文以下内容中将统称为“护工”。目前,日本、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护工培训方面有较为科学的经验,并根据其法律法规对护工的培训机构、师资、参训人员的准入及资格认证有严格的要求。
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已迈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高达28.4%[8]。2015年,日本的护工大约有120万,其增长速度严重落后于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预计到2025年,其养老护理人口的缺口将高达30万[9]。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对护工队伍的建设,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促进护工行业专业化、规范化、稳定发展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分层培养的培训体系。
2.1完善的法律法规 1963年,《老人福利法》首次提出应对老龄化;1987年,颁布《社会福祉士及介护福祉士法》,规定护工应通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考试;2000年,《介护保险法》规定了护工的培养体系、资格认证机制、培养机构及院校;2007年,《社会福祉士与介护福祉士法》规定护工的培养标准和质量要求应专业化、规范化;在2008年,要求护工服务的单位必须为其提供职业生涯规划,以稳定养老服务业的人才队伍;2011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相应措施,以提高护工的待遇水平[8,10]。
2.2实施分级培训 日本的护工分为3个级别:初级主要从事简单的家政服务和一般性护理工作,中级能做所有的护理工作,高级除开展护理工作外还兼有部分管理职责。不同级别的培训内容和时长不同[11-12]。日本有专门的护工培训学校,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13],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科目、专业科目及实习3个过程。基础科目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等,共120学时;专业课程涵盖了护理服务、医疗保健、精神健康等,共810学时理论学习、60学时实习[11]。除了上述护工培训学校培训外,可通过福祉类高中和从业人员途径获得护工相关知识的学习[14]。
2.3严格的资格认证 日本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技能实习恰当化法》中,将护工职业作为新的职种纳入技能实习制度[15],实习生去日本实习如果能在1年之内通过日语能力3级考试,即可获得5年的工作签证[8]。《社会福祉士与介护福祉士法》修正案规定,2022年之前,从护工教育培训学校毕业的学生通过5年的“暂定介护士资格”考核,即可获得正式的护工资格;2022年以后,从护工教育培训学校毕业的学生获得护工资格的唯一途径就是参加并通过国家考试。目前,日本获得国家认可资格证书的护工已有55万名[8]。日本政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从该国护工的考核、培训到职业发展与福利待遇都有明确的规定,并高度重视护工的培养,配备专门的培训学校,培训内容广泛,确保了护工质量。而其严格要求资格认证,不仅能提高护工职业的认同感,也利于护工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英国是世界上养老护理发展较早的国家,护工约占全国卫生服务劳动力的25%[16]。英国已制定法律法规,对护工的培训、管理、监管、认证有明确要求,并对培训机构、师资准入有严格要求。
3.1完善的法律法规 2000年,英国国家护理标准委员会颁布《护理标准法》,对护工的注册、监管、管理和培训有明确规定[17]。英国护理质量监督会颁布实施护理证书,提出明确的标准来保护护工自身权益,确保护工在工作环境中能提供适当、安全和高标准的护理服务[18]。英国依据《国家职业与学分框架》对护工进行规范化的分层培训,护工要完成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才能获得培训资格证书[13]。
3.2严格的培训师资、参训人员准入 护理标准法规定,护工的培训机构主要通过护理质量协会、英国护理协会等进行监管[13]。其对培训教师的要求较高,专业的职业胜任力评估人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跟踪评估,根据其在工作中的表现来测评申请者是否拥有专业技能、理论知识培训资格与能力,直观地检验培训教师的真实水平[13]。参训学员需有良好学习能力,甚至需要英语和数学的普通中等教育证书[19]。
3.3实施分级培训 英国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培训(NVQ)设立了规范的培训制度,分为1~4级,3个阶段:第1阶段为常规的基础护理能力培训,包括“护理的本质”计划、NVQ前的技能学习课程和技能测试;第2阶段为NVQ护理2级培训;第3阶段为NVQ护理3级培训。在进行NVQ护理2级培训前,必须通过NVQ前的技能学习课程;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进行NVQ护理3级培训。英国对其国内养老机构提出的最低标准是“50%的护工具有NVQ护理2级”。护工达到NVQ护理3级水平后可以申请去大学进行护士培训,达到NVQ护理4级可管理和负责养老机构各项事务[20]。英国政府对护工的培训、监督、管理及自身的权益保障都有明确规定,严格掌控培训师资及参训人员的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提高了教师的自身素质;其采用分层培训护工,可以使不同能力、不同资质的护工从事相应的工作,达到人尽其用的目的。
美国也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的国家。美国国家护理协会于1967年规定从事养老护理的职业者必须具备学士以上学历[21]。1987年,美国联邦政府的《综合预算调和法案》对护工的培训时间及考核方法提出明确要求[22]。据估计,美国65岁及以上的老人中需要照顾的人数将从2017年的120万增加到2030年的190万左右。美国护工行业发展较快,约有1 420 570名护工从事养老护理工作,预计在2014年至2024年间将增长18%[23-24]。护工除了对患者进行基础生活护理外,部分可根据其培训水平和国家规定分发药物[25]。为了提高护工的质量,美国对培训机构及护工的认证提出了严格要求。
4.1严格的培训机构准入 在美国,只有注册成功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法人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开办护工的专业培训机构。在申请时,公司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完整的材料以证明其有能力进行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审核严格,淘汰率较高[18]。
4.2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 在美国,护工有持证和无证之分,CNA可在各种护理环境中为患者提供生命护理,既确保老年人获得最佳健康,也是预防和控制感染的关键[26-27]。2018—2028年,CNA就业预计将增长9%,高于所有职业的平均水平[24]。要成为CNA,护工需完成临床培训和相关证书课程(各种在线学校、社区学院和职业学校)[25],培训大于或等于75 h,临床实践大于或等于16 h,每年在职培训12 h[28]。除了需要在州护理委员会注册,护工还要通过能力考试才能获得CNA称号[25]。在美国的某些州,要成为二级CNA,需要进行额外的培训,如无菌敷料更换、气管造口护理、吸引术、伤口冲洗和胃造口术喂养等[25]。美国护工行业发展迅速,不仅有量的改变,也有质的改变。从严格要求培训机构准入资质到实施资格认证,护工的角色在传统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开始涉及越来越多的专业性活动。
截至2017年,德国人口约8 360万,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23%,医疗和养老成为其不容忽视的问题。德国有近10万个护士职位空缺,预计到2030年,将额外需要20万名护理人员(包括护士和护工)[29]。因此,德国着重护工的培养,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善而成熟的护工培养模式。
5.1完善的法律法规 1994年,德国颁布《护理保险法》,规范了护工的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权利义务等,为后续培养护工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30]。2002年,德国颁布《老年人护理质量保护法》,后在2003年颁布《老年护理职业法》,对护工的认证条件、资格准入、培训方式及模式给出了详细规定[31-32]。此外,德国养老职业教育实行双轨制,学校负责颁发理论课程合格证书,企业(养老机构)负责颁发实践课程合格证书,严格要求护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32]。
5.2多样化的培训模式 参训人员只需满足16周岁以上,身心健康即可[33]。培训模式主要有3种[30]。(1)培训和进修:在养老院工作的员工可向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参加培训或进修。(2)社会职业教育:对于原职业不是护工,但希望从事护工工作的人群,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转业申请,批准后政府会为其提供专门的培训,培训课程主要包括医学专业知识、老年人居室设计、心理调适和法律知识,要求至少完成2 100个理论学时和2 500个实践学时。(3)报考德国大学的护理专业:通过4年的学习并考取国家护理师职业资格证,毕业后可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或者管理工作。德国政府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参训人员的要求较低,护工可通过多渠道的培训途径提升自身的资质。
澳大利亚的养老护理始于1940年。2003年,澳大利亚养老机构中已有50%~60%的工作人员是护工[7]。经过多年的发展,2017年,澳大利亚护工人数约为92 700人,预计到2022年将增至105 900人[16]。澳大利亚已颁布《多哈条款》(2001年)、《卡斯特罗条款》(2007年)等来保护护工行业的发展[34],形成比较规范的标准和体系,对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参训人员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6.1严格要求培训机构、培训师资 根据政府颁布的《注册培训机构标准》,要求申请护工的培训机构必须在地方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提供其具有能够开展护工培训的资格证明(如相关人员的配备、设备设施情况、相关手续证书等)[34-35]。培训的教师需有培训资格和评估证书,以证明其能胜任护工的培训,还要在专门的养老机构中对其进行能力评估与测试[19]。
6.2严格要求参训人员准入 澳大利亚的护工需在注册护士或登记护士的监督下为患者提供直接的护理,如卫生、饮食、基本的生理观察、简单的换药和运送患者,甚至进行定期查房,密切观察高危患者[16]。参训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具备与课程水平相匹配的学习能力,培训机构会对参训人员进行读写、计算等学习能力的测评,通过测评后才能参加培训。澳大利亚对于医学从业者的人文素养要求较高,需提供警方签署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3]。护工的培训除了常规的入职培训外,还包括养老机构组织的知识讲座,内容涵盖老年人心理、痴呆、口腔、疼痛、排泄等护理内容[36]。澳大利亚对培训机构及培训师资的要求较高,符合相关规定者方可从事培训;对参训人员要求较高,须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且通过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广泛。
2012年,加拿大劳动力调查结果显示,养老院工作人员中有68%为护工,直接给80%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照护[37]。加拿大对护工的培训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其6个省有自己的省级课程,为护工提供教育学习。在缺少省级课程的地方,可遵循机构认可的课程标准或由美国职业学院协会制定的标准[37]。每个省的培训时间不同,例如艾伯塔省为485个学时,新斯科舍省为840个学时[38]。新西兰对护工有严格要求。护工除了在生活上给予老年人帮助外,还需要掌握疼痛、感染、药物调整、姑息治疗等专业护理技术[18]。丹麦在护工培养方面有比较成熟完善的系统化教育体制,对不同等级的培训时间和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39]。法国、荷兰、韩国等对护工也采取分层培训,有符合自己国家的标准培养体系[33]。国外大多国家在各国法律法规支撑下,对护工的培训已形成各自的统一标准,其在某些方面有差异,但其科学与先进经验都值得我国学习。
截至2018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接近2.41亿,占中国总人口的17.2%,预计2050年将接近4.8亿[40]。按照发达国家护理人员与老年人4.5∶1的平均配比[21],我国养老护理人员还存在很大缺口。我国护工队伍存在年龄与性别结构失衡、教育水平较低、从事工作前未接受过规范化培训、缺乏护理基本知识、专业技能较差及流动率高等问题,长期护理劳动力供给存在瓶颈[41-42]。为改善目前的困境,可借鉴国外护工的培训体系进行改进。
从2000年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到2012年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19],再到2019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43],虽然我国对护工的培训、发展、职业要求等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护工队伍的质量依然不乐观。可借鉴日本和英国的法律体系,对护工的职业鉴定、准入要求、培训要求、监督及管理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护工行业规范化管理。我国的护工大多为临时工,离职率和跳槽率较高,应重视护工的工资待遇、奖惩及保险制度,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医院可通过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在培训机构、培训师资方面有严格要求,我国护工大多由医院或第三方培训,可考虑统一规定护工的培训机构,也可参考德国培养模式,医院和培训机构或者高校合作,联合培养护工,并对培训教师严格考核。日本和英国实施分层培训,而分层培训是根据护理管理学中的“能级原则”,按一定标准、一定规范、一定秩序将管理中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分级管理。可根据护工的不同年龄、学历、生活习惯、工作能力,制定不同的内容和学时,提供多渠道的教学方式与学习途径(例如以网络为基础的课程、远程教学、微信公众号、老年护理专业网站等),线上线下相结合,方便护工及时更新知识。还可对护工进行资格认证,这不仅有利于该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也利于服务对象得到更好的护理质量。
综上所述,我国应结合国外护工培养先进和科学的经验,并综合考虑我国相关政策和实情,构建我国本土化的护工培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