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庭审的检视与规则完善

2021-03-05 06:48
天津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庭审法庭当事人

刘 畅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告申庭,天津 300130)

近年来,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建立,“互联网法庭”的涌现,使在线庭审成为适应时代需求的司法潮流。但现实中部分法院和法官仍主要采用现场实地开庭,在线庭审出现热门话题冷实践的悖反现象。为探究背后缘由,本文以全国31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三家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在线庭审情况为样本,结合笔者所在的环渤海地区某直辖市A 基层法院2020 年上半年审理的144 件在线庭审案件的司法统计数据,以及对法官的调查问卷和个案访谈等内容,对在线庭审的适用瓶颈、突破价值及应用拓展进行研究,以期对人民法院建设统一而规范的常态化在线庭审方案提供有力帮助。

一、在线庭审在司法实践中的实证检视

2015 年浙江余杭法院电子商务法庭第一案拉开了“互联网+审判”网上庭审的序幕,互联网法院的成立将“网上案件网上审”推向高潮,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在线诉讼时代。在线庭审打破了时空、场域的限制,逐步发展为司法的新方式。2020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繁简分流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试点为在线庭审提供了扩展的舞台,在线庭审“云端”审案的优势亦成为法院司法便民的理性选择与必然追求。2020 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在线庭审同比增长9 倍。2020 年2月,江苏南通港闸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审理了一起网络诈骗案,法、检、辩、被分散四地“隔空”开庭,尚属全国首例①,对于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确立了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在线庭审的基本规范,对于实现我国“高水平数字正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了解在线庭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笔者从多个维度进行实证考察:

(一)宏观纵览:对在线庭审国内实践情况的司法统计

笔者对全国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及3 家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庭审适用范围、规则、借助平台、功能模块、使用说明等情况进行统计,具体如下(如表1):

表1 在线庭审的国内实践情况②

平台名称 法 院 借助平台 功能模块 受理范围 在线庭审规则 使用说明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 广东法院电脑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手机使用微信“粤公正”小程序在线庭审、证据交换、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未明确 无“联系我们”帮助指引黑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络黑龙江法院 自身建设“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在线庭审 未明确 无 使用手册吉林电子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院自身建设平台的“电子法院云会议”系统,分别有电脑PC 端和手机APP 端在线庭审、申请示证、材料递交、查阅笔录签名民事一审简易案件 无网上诉讼指南网上庭审篇辽宁智慧法院 辽宁法院自身建设的“互联网庭审云平台”,分别有电脑PC 端使用浏览器或手机移动端的智慧庭审“公道互联”APP在线庭审、确认笔录、扫码签字 未明确 无 操作指引江苏微法院 全国法院与腾讯云、北明软件合作开发,微信小程序“互联网开庭”实时开庭、预约开庭、多方禁言、在线签名、举证质证、查阅笔录、手机签名未明确 无 操作手册山东法院互联网法院 山东法院“山东法院互联网法庭”微信小程序或手机APP,由北京天宇威视科技公司提供支持在线庭审,证据交换,查阅笔录并签字公开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引(暂行)》使用说明甘肃法院“云上法庭” 甘肃法院新浪司法频道提供技术支持手机APP 端和电脑PC 客户端在线庭审、证据交换、联系法官、线索举报未明确 无 平台具体操作指南青海网上法院 青海法院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庭审”电脑PC 和手机APP的客户端在线庭审 未明确 无 无

由表1 可见,在线庭审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适用,但亦反映出适用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1.借助平台种类繁杂

目前各地法院在线庭审平台分为四类(如图1):一是法院依托互联网专业通讯平台搭建的音视频实时沟通系统,如3 家互联网法院;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移动微法院平台作为总入口,再通过小程序跳转至各地的分平台;三是法院与网络公司合作研发的庭审小程序,如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与腾讯云研发的“互联网开庭”;四是利用网络公司视频会议系统,如钉钉、云间等。另外,各地在线庭审平台名称不一,呈现“一地一名”现象,如: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互联网法庭、移动微法院“掌上法庭”、诉讼服务网、互联网开庭、微开庭、云法庭、易诉平台、电子法庭、电子法院、云上法庭、网上法院、智慧法院。

图1:在线庭审平台情况分布

2.受理案件类型不一

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是与互联网相关的民商事及小部分行政案件,天津、重庆、吉林、江西、山东五地明确规定民商事、行政及部分刑事案件可适用在线庭审,其余26 省未明确。实践中,因在线庭审系统无法与法院专网实时对接,造成电子卷宗、庭审音视频及举质证材料无法同步迁移,功能的限制使在线庭审多适用于案情简单、标的不大、易于调撤的民商事案件。部分法院以当事人与涉诉法院距离来决定是否采用在线庭审。

3.庭审规程公布不全

仅有互联网法院及上海等十地制订了本地在线诉讼(庭审)规则,其他地方主要依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2020]49 号《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和法释〔2021〕12 号《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并未出台单独细则。少部分法院未公布在线庭审平台使用说明,致使公众对平台操作流程不清、用户体验感不强。

(二)中观探寻:对某直辖市A 基层法院在线庭审情况的样本调查

为进一步探究在线庭审适用的症结,笔者选取环渤海地区某直辖市A 基层法院作为研究样本。A 基层法院在线庭审借助某第三方软件视频会议系统,这种在线庭审方式在全国较为普遍,因此选取A 基层法院数据作为样本调查对京津冀及环渤海地区人民法院具有典型意义。

在2020 年2月1日至6月30日间,A 基层法院共实地开庭案件1367 件、在线庭审案件144 件(含刑事专网远程庭审案件2 件),在线庭审占全部开庭案件的9.53%。具体来看,刑事案件2 件,占比1.39%;传统民事案件30 件,占比20.83%;商事案件110 件,占比76.39%;行政案件0 件;其他案件2 件,占比1.39%。而在2020年2月之前,该院并无在线庭审案件。可见,隔空审案的巨大优势吸引着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克服技术及心理障碍,使在线庭审被广泛而快速地适用。

1.案由分布

民间借贷在线庭审案件数最多,共42 件;其次是金融借款合同案件28 件;再次是买卖合同案件13 件、离婚案件10 件、租赁合同案件7 件、银行卡案件5 件、继承案件4 件、劳务合同案件3 件,这八类案由占民商事在线庭审案件总数的77.78%。可见,在线庭审可适用于多种类型纠纷处理而不仅局限于互联网性质案件。

2.平均时长

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中,刑事平均时长44分钟,传统民事34.43 分钟,商事32.6 分钟,其他26.5 分钟。另,截至2020 年6月30日共有127 件民商事案件已结,其中40 件调解结案平均时长为34.7 分钟,21 件移送结案为4.67 分钟,1 件撤诉结案为32.5 分钟,65 件判决结案为39.88 分钟。意料之外的是,在线庭审与实地开庭相比并未显示其节约庭审时长的优势,其仅是节约了当事人到庭时间,为当事人的异地审理提供便利,但线上线下的开庭平均时长大致相当。且由于内外网无法实时迁移,造成在线庭审庭前准备时间较长,使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工作量增加0.5~1 倍。

3.使用次数

尚未开庭、仅在线询问便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共4 件,使用一次在线庭审结案的案件共123 件,两次在线庭审结案的案件共1 件。

4.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案件77 件、普通程序案件64 件(含公告27 件)、特别程序案件3 件。简易、普通程序均有之,与既往的在线庭审仅适用于简易、速裁案件的观点相悖。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仅明确了简易程序案件可采取在线庭审,未对非简易案件禁止采用在线庭审。允许普通程序案件在线庭审,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更有利于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信服与接纳,提高司法效率。

5.参与当事人

仅有一方当事人参与在线庭审的案件共98件,双方当事人均参与在线庭审的案件共46 件。

6.使用原因

首先,当事人在外地,避免长途跋涉是使用在线庭审最主要原因;其次是避免人员过于聚集;再次是当事人被羁押于看守所、当事人急于调解、撤诉等原因。

分析2020 年上半年A 基层法院在线庭审呈以下特点:(1)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相对简单,但简易、普通程序均有之;(2)案由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商事案件;(3)存在双方当事人在线或双方线上、线下结合的开庭模式,形式灵活;(4)选择在线庭审原因集中在当事人在外地无法来本地开庭或避免人员过于聚集,且多以一次庭审结束;(5)节约了当事人庭前路途时间,但增大法院庭前准备工作量,部分案件由于网络设备中断等原因,在线庭审比实地庭审时间反而更长。

(三)微观挖掘:对一线法官及法官助理使用在线庭审的个案访谈

笔者通过向56 名法官及法官助理发放问卷、个案访谈的形式进行调研、梳理问题,管中窥豹地了解在线庭审在普适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如表2)。

表2 用户体验表

从用户体验来看,在线庭审的适用整体上较为积极且效果基本满意,但部分法官选择在线庭审实属无奈之举,其适用中呈现问题如下:

1.法官工作量加大,庭审效率遭拖延

法官核实当事人身份成本较高,存在冒充本人出庭风险;证据交换、举证质证困难,对实物证据难以甄别其真实性;庭审纪律难以保证,在庭审中随意走动、随意着装、随意下线退出庭审,未经授权私拍庭审情况;部分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笔录,造成笔录难以生效。

2.技术条件薄弱,网络环境不佳

法院机房带宽及解码器不足,视频在编解码过程中画面不稳定、卡顿,法官与当事人沟通不畅,因视频“丢帧”发言者真实意思表达不清;部分案件上传证据失败,无法打开音视频或文本证据;部分刑事案件使用互联网而非专网远程视频,存在泄漏审判机密风险。

3.当事人意愿不高,大量案件延期

大部分当事人能够较好地促成在线庭审,但部分老年和中青年当事人则视在线庭审为新生事物,考虑到技术、设备、案情、举证方式等多方因素影响,使用热情不高;部分被告为拖延诉讼而拒绝在线开庭。与当事人对在线庭审两极分化的态度呈鲜明对比的是,律师群体参与意愿更积极、能力更高,超过95%的律师同意促成在线庭审。

二、在线庭审运行困境的追根溯源

由上文可见,目前在线庭审作为践行“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探索,各地法院纷纷试水运行,但实践中呈现平台建设良莠不齐、法官用户体验不相统一的现象。追溯问题根源,主要分布如下:

(一)法官缺乏网络思维,当事人质疑法庭权威

1.法官办案模式僵化,缺乏互联网思维支撑

宏观上,目前在线庭审使用频率较高的仍为互联网法院,其因案件类型、举证质证手段均与互联网联系密切,易于通过在线庭审的方式化解矛盾。部分基层法院使用在线庭审审理非涉网纠纷则多因当事人在外地无法来现场实地开庭。微观上,在被调查的56 名法官及法官助理中,仍有3 人对其存在价值存在严重怀疑。部分法官尤其办案年龄较长的法官对在线庭审的推进态度消极、用户满意度偏低,认为其缺乏实用性和合法性,存在畏难情绪和抵触心理,严重依赖传统线下模式办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官缺乏互联网知识结构,对传统审判的路径依赖根深蒂固,尤其在面对疑难案件时习惯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屏对屏”束缚了当事人畅所欲言表达诉求,亦削弱了法官在庭审中“察言观色”的能力。

2.司法仪式缺失,当事人质疑司法公信力

传统法院实地庭审中,国徽、法槌、法袍等代表公权力的符号塑造着法庭严肃的剧场效果,司法仪式令当事人产生敬畏心理,敦促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接受法官询问、不得虚假陈述或伪证。在线庭审中法庭庄严肃穆感被削弱,法官对在线规则和纪律不易把控,易造成在线审理的过程随意化。当事人身处法庭之外难以感受到传统司法仪式易产生松懈心理,继而质疑司法公信力,甚至产生负面舆情。另外,对于当事人破坏法庭秩序、肆意辱骂诽谤法官等行为,无法于在线庭审中及时有效制裁。

(二)理论有待完善,规程亟需细化

目前,部分法院虽构建了互联网法庭,具备在线庭审条件,但相关规范配备不齐、规程指引亟需细化,造成在线庭审存在如下问题:

1.对诉讼策略及诉讼心理的影响

实地开庭当事人举证、质证并非是单纯对证据的罗列与展示,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随时调整诉讼策略。在线庭审由于当事人无法近距离观察对方的面部表情,其诉讼策略及诉讼心理的调整受到影响。

2.规程指引亟需细化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从司法解释的高度对在线庭审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仍需细化操作规程,并结合各地特点提供精准的实践指引。如,对“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标准需细化。出入“法庭”是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4 条“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标准,尽管《在线诉讼规则》第25 条第2 款对在线诉讼中“拒不到庭”、“中途退庭”作出规定,但该条规定较为原则化,由于在线庭审的“庭”不同于物理空间,对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的标准则较难把控。再如,对在线庭审当事人失范行为惩戒的操作规定亟需细化,尽管《在线诉讼规则》第28 条对在线诉讼中“实施妨害在线诉讼秩序行为”作出规定,但该条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易造成法官在线审理无序化,使用时存在思想顾虑、态度消极。

(三)配套设施资源匮乏,难以满足司法需求

1.软、硬件配套设施难以迎合在线需求

部分在线庭审平台设计欠缺人性化、视频画面不清、网络迟延与卡顿等情况导致用户体验较差。部分中西部地区由于视频系统开发技术薄弱,网络技术人才不济,导致大部分法院互联网技术水平难以迎合司法需求。庭审平台的随意性加大了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的潜在风险,不利于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树立。

2.系统开发与司法需求不匹配

部分在线庭审平台在研发过程中欠缺用户体验思维,未充分体现和尊重用户需求和习惯,造成操作流程不明、用户使用说明不实用的情况,难以满足司法需求。部分法院对在线庭审的不重视,使得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的在线法庭呈现“空运营”现象,后续投入研究和维护的精力明显不足,部分地区的在线庭审平台逐渐成为“僵尸平台”。

三、学理视角下在线庭审的理论支撑与实践价值

(一)在线庭审的理论支撑

1.司法便民原则

“治政之要在于安民”。传统诉讼模式下司法供给已难以满足习惯于在网上生存的公众的司法需求。互联网时代技术的革新使公众对司法具有便捷在线、高效解纷、即时交流的新期待。在线庭审统筹平衡了技术的灵活便利与诉讼的严谨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数量激增引发的“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供给不足造成的人案矛盾[3],体现了法律上的“两便原则”,其不仅能以提高诉讼效益作为制度导向,还以向公众提供便捷的司法福利作为价值追求。在线庭审的福利属性和司法伦理价值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任何符合在线庭审要求的当事人均可享受“指尖”立案、“隔空”连线、“云端”调解的高效灵活便捷诉讼服务;二是由国家投入搭建在线庭审平台并持续投入运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体现了国家对公众投入的司法福利。

2.繁简分流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与智慧法院建设

2013 年以来,全国法院积极推动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探索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完善在线诉讼程序规则。2020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2020]11 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因此,开展在线庭审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法院办案模式回应社会需求与时俱进的客观表现。目前,依靠各地互联网法庭以及互联网法院运行积累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及多个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发文件的形式为在线庭审提供了理论制度支撑(如表3)。

表3 在线庭审的理论支撑

(二)在线庭审的实践价值

1.节省在途时间,提升司法效率

部分案件当事人身处异地,对案件有调解撤诉意向,而受时空限制一旦错过有效“时机”则可能调解撤诉失败,如笔者所在法院的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在广西南宁、原告代理人在北京、被告在秘鲁、法官在天津,依靠在线庭审突破时空限制完成审判。部分刑事案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完成押解任务,被告人较多时,看守所往往对被告人的押出、押回时间严格规定,一旦一天内完不成开庭任务,法警押解工作量会呈倍增长,通过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则避免了押解过程中隐藏的逃逸及交叉感染风险[4],缓解法官及法警工作压力。

2.防范人员聚集,保障人身安全

人民法院可依托在线庭审系统、远程视频讯问系统等平台多点发力,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聚集,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稳妥有序进行。2020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在线开庭25 万次、调解59 万次[5]。全国3500 余家法院已全部对接中国移动微法院、普遍开通诉讼服务网,已建成的38000 余个科技法庭均支持在线庭审。当事人可借助电脑或手机客户端全天候、零接触地进行在线庭审,既避免人员过于流动聚集,又高效审案化解纠纷[6]。2020 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在线庭审的广泛实践表明,目前我国在线庭审已具备推行在线庭审所需的技术和社会条件,绝大多数在线庭审的实践主体在其参与能力、意愿及体验等方面能够适用在线庭审。

四、对人民法院在线庭审的前瞻性思考

在线庭审使部分原本无法启动的案件得以顺利推进,使无法亲自到庭的诉讼参与人获得公平参与庭审的机会。但其亦面临着减损当事人程序保障、存在不确定风险的问题,且部分法官表示除案情简单、易于调解撤诉的案件外,其余案件仍将以线下实地开庭为主,或仅将宣判等部分环节移至线上。为化解以上困境,笔者对人民法院在线庭审的未来进行了前瞻性思考,建议构建在线庭审的常态化运行道路。

(一)积极推行启动在线庭审模式

在线庭审设计的初衷在于提升司法便民指数,现有的司法实践表明将案由、程序等因素僵化的做法与是否启动在线庭审捆绑的做法并不合理,是否启动在线庭审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经济实力、诉讼技巧和社会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强制适用在线庭审可能违背实质正义,尊重当事人的庭审方式选择权便于维护当事人实现自身最大利益,促成其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同。法官征求当事人意见尤其涉及重大程序性利益时,需充分告知其在线庭审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7]。亦有部分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为其虚假诉讼、恶意串通提供方便,且部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当事人隐私,适用在线庭审有泄密风险。故,法院可参照《在线诉讼规则》第4 条至第6 条在线诉讼的启动方式,对是否采取在线庭审进行考察,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1.若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则视其对自身程序性利益的处分,原则上不得反悔,法官应在办案系统中确认并留痕。对部分被告缺席的案件,在完善电子送达、保障诉讼权利义务及知情权的基础上,可使用在线庭审。

2.若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应当说明理由,并由法院判断理由是否正当。对于理由评判标准不应过于严苛,除当事人明显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外,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如当事人能证明自身确不具备在线庭审的能力或法官认为本案涉及不宜通过互联网庭审的情形,应调整为线下开庭或延期审理。对于一方当事人仅不同意自身在线庭审,但不反对对方在线庭审的,可采用一方在线、一方实地的方式进行庭审。

(二)谨慎厘定在线庭审的适用清单

对于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不能一概以案由和诉讼标的等因素区分,而应以是否提升司法便民和诉讼效率为衡量标尺。《在线诉讼规则》第21 条规定了不得适用在线庭审的七种情形,结合已有的司法经验,应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证据类型等因素,对于部分证据审查繁杂、注重当事人隐私保护、诉讼仪式感强的案件应当列入负面清单排除适用(如表4)。

表4 :负面清单

除被列入负面清单的案件外,对适用在线庭审能够有效提高司法便民和司法效率的案件,应加大力度推广适用。结合《在线诉讼规则》第3 条关于适用在线诉讼的五种情形,一般情况下,民商事、行政案件均可采用在线庭审,部分刑事案件的讯问被告人,宣告、减刑假释等环节以及部分简易速裁、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均可探索采用远程视频开庭。另外,部分案件应被列入推荐清单优先适用(如表5)。对于推荐清单的案件,可由行政机关、律协及法律工作者通过“审前培训”的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在线庭审。

表5 :推荐清单

(三)构建统一的在线庭审操作规程

目前,仅有部分法院公布了在线诉讼(庭审)规则及平台使用说明,为充分发挥在线庭审的制度价值,亟须重铸统一的操作规程和司法仪式。

1.平台身份核实,明确各方责任

结合《在线诉讼规则》第7 条,应为各方诉讼参与人提供在线庭审平台的专用账号,通过人脸识别、CA 登录、实名手机身份验证等技术核验当事人身份,实现“人、案、号”一致。当事人有妥善保管庭审平台账户密码的义务,明确令他人操作平台、替代参加庭审等扰乱司法秩序情形的法律责任,必要时采取民事惩戒,减少非当事人本人参加庭审的情况发生。如:2019 年7月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针对妨害在线诉讼行为作出全国首例司法处罚决定,对冒充庭审者处罚款100 元③。

2.强制推送规范,严明法庭纪律

针对在线庭审司法仪式缺失的问题,结合《在线诉讼规则》第24 条、第25 条,法官应注重司法形象,身着法袍、手持法槌、在挂有国徽的法庭进行庭审,将法庭庄严肃穆的氛围贯穿庭审各环节。庭审开始前,法官应向当事人明确法庭纪律、合议庭组成、回避、禁止反言、推定弃权等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明确当事人在安静、光线适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文明着装;明确证人不能旁听庭审,通过签署庭审承诺,“物理+技术”双重隔离等方式保证证人作证程序合法;限定旁听人数,明确旁听需提前提交身份信息,经核实身份并批准方可旁听;严禁违规偷拍、偷录庭审过程,截取、传播庭审相关视频及图片;对未按时参与庭审或中途擅自退庭的,除确属网络故障中断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依“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处理。对其他违反法庭纪律和司法礼仪的,法官可强行关闭其语音、视频功能,严重者对其采取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

3.设立线上宣誓制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强制当事人承诺在庭审中不得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否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待当事人完成上述操作后,方可正式进入在线庭审界面。以上操作规程可增加庭审的场域感,重塑在线庭审的司法威仪。庭审结束后,需由各方诉讼参与人在线确认笔录并签字,以确保庭审效力。

(四)完善与革新在线庭审的审判机理

不可否认,在线庭审与《民事诉讼法》相关原则之间存在一定张力,但并非绝对的悖离。随着在线时代的到来,审判机制亦随时代变迁,因此,在线庭审不是对直接言词、辩论等原则的违背,而是革新与发展。具体来说,一方面要保障当事人对庭审的亲历性与参与性。即在线庭审仅是将“法庭”从现实转换到网上,法官及各方当事人均可感受到各方的神态、语音、动作等,当事人可根据对方的庭审情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法官也可据此来辨别当事人提供的诉讼信息真伪并及时排除虚假行为。另一方面要保障庭审辩论性。在线庭审仅是依托科技将辩论行为从实地转化为网上进行,部分电子证据依托区块链等技术存、取证并质证,只是传播载体的革新并未减损庭审的辩论性。另外,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移动微法院进行在线庭审,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将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储存在云间方便法官回放重点审查,使当事人更加谨慎地行使辩论权及表达内心想法。

(五)优化在线庭审的技术应用——家门口的5G“法亭”

在线庭审的顺利推行,一方面取决于制度不断规范,另一方面依赖对抽象制度的完美践行。目前,软、硬件资源匮乏对在线庭审的顺利开展形成掣肘,部分庭审平台仅是为当事人提供通往互联网庭审的中介,尚未将多个诉讼环节“一站式”有效连接。因此,优化与整合在线庭审平台的技术应用是推动在线庭审精准落地实施的重要环节。当前,随着人民法院与网络通讯运营商、大型科技公司的密切合作,依托5G 网络、人脸识别、视频追踪等软、硬件设施,法院可在部分通讯营业厅部署“5G 法亭”。该“法亭”通过计算机模拟的三维法庭场景与当事人形象进行数字化合成,实现全场域在线庭审,提高法庭严肃性。具体来讲,通过5G 网络的超高清音视频传输和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视频+音频+文字”同步笔录转录;通过“证件+指纹+人脸”形成智能门禁,确保内部环境安全有序;通过“隔音+ 雾化”,保障内部环境私密性、稳定性;通过“语音+摄像”,自动识别当事人行为。除在线庭审功能外,该“法亭”还具有自助立案、自助查询、电子送达、在线举证质证、庭前会议、在线调解等多项功能,方便当事人“一站式”诉讼。

当前,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耦合发展,互联网司法方兴未艾。在线庭审不仅将法庭从“面对面”到“屏对屏”迁移,更是对传统诉讼理论的挑战与突破,是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方式与配套制度建设的一次有益尝试。

注释:

①案例来源于南通港闸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 年2月7日文章《南通港闸法院“隔空”开庭审理全省首起防疫物资诈骗案》。

②数据来源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及官方微信公众号。

③案例来源于广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19 年9月7日文章《儿子冒充父亲参与庭审 广州互联网法院针对妨害在线诉讼行为作出全国首例司法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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