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2021-03-03 09:10
就业与保障 2021年21期
关键词:小保加班费经济损失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的约定有效吗

小保:

我入职某公司时,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所签的劳动合同中一个特别条款:本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若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2年,以后依次类推。在2年期的合同到期后,我继续工作了5个月,因要求涨工资未果,我随即辞职。我认为我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5个月,而公司未跟我续签合同,故应支付给5个月二倍工资的差额,公司则以有“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我的主张能够成立吗?

马友方

马友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和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续签劳动合同是一项难度不高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不尽义务、规避用工风险。本案中,有关“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2年,以后依次类推”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因为它排除了劳动者以下相关权利:其一,这种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剥夺劳动者的协商权;其二,这种约定导致劳动者丧失法律规定的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三,这种约定使得用人单位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规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由于该种条款无效,所以公司应承担未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应当向你支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5个月的二倍工资的差额。

小保

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生产事故,是否要赔偿

小保:

我在一家公司下属的配件厂当车工。3个月前,我在操作车床时戴手套,结果发生生产事故,造成丝杠顶弯,不但导致左手肘开放性骨折,还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5万元。公司对我的情形构成工伤没有异议,但认定我操作车床时戴手套,违反了操作规程,具有过错,遂作出由我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从我工资中逐月扣除的决定。另外,该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因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况要求劳动者赔偿。

请问:公司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谢鑫

谢鑫:

公司有权要求你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下列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由此可见,法律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

不过,《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该规定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经济损失由劳动者承担的约定,或者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方面规定,且员工知悉;二是劳动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职务侵权行为;三是用人单位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四是经济损失与劳动者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五是劳动者具有过错。考虑到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这里的“过错”应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劳动者仅仅存在一般失职行为,比如因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不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

本案中,你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了5万元损失,这属于重大损失,可以认定你具有重大过失,同时也符合上述其他各项条件,公司有权要求你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至于赔偿比例,一般应当根据公司的设施设备、培训管理、监管力度,以及劳动者的岗位危险程度、技术技能、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因此,公司决定让你赔偿2万元损失是合适的。

小保

主动辞职后发现之前已怀孕,劳动关系可否恢复

小保:

我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好几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想自主创业,因此向公司提出辞职。之后,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确定了我的离职日期,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我离职两周后,因身体不适前去就医,医生确诊我已怀孕40天。意外怀孕让我自主创业的计划泡汤,于是想再回到外贸公司工作。我找到公司领导,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工解约、自己辞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系重大误解所致为由,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被拒绝。

请问:女职工主动辞职后才发现之前已怀孕,能否主张辞职申请不算数?

黎阳

黎阳:

你的辞职申请应当算数,你与外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恢复。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该条规定无任何限制,即法律并不禁止“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二,你主动辞职,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你声称辞职之意思表示不真实,是以在获悉怀有身孕之事实予以反推辞职之意思表示,有违事物发展顺序。因此,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其三,你辞职后才发现自己在辞职之前就已怀孕,是对自身生理状况的错误认识,并非对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其四,自愿辞职与被动离职不同,作为成年人,你能够充分预见到辞职可能对自己的生活、工作等带来的一系列影响,而仍然选择辞职,表明其自愿承担所伴随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主动离职后,发现自己在此之前已有身孕,提出恢复劳动关系之请求,裁审机构一般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该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你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小保

劳资双方订立的放弃加班费协议是否有效

小保:

我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订立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公司在与我订立劳动合同时,还要求另外签了一份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攻关项目,放弃加班费。”加入攻关项目组后,我每天都要加班约2小时。攻关项目结项后,我因个人原因准备提出辞职。

请问:我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是否能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

过庆田

过庆田: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支付加班费的最低标准做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法定责任。谋求企业发展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科技公司与你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不仅免除了科技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你的工资报酬权,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既然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不算数,你当然有权要求科技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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