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清
摘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运作,首先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同时还需要建设一支强有力的保障队伍,也包括对民众的食品安全教育。
关键词: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监管队伍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与国计民生尤其是人民福祉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早已经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例如,早在2003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跨入了政府监管的新阶段,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众所周知,曾经引发媒体关注及舆论热议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也拷问着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决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步较晚,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一日三餐的巨大需求容易导致问题产生、而对于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来说,实在是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此,建设一个完整而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更是一项宏大的战略任务。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文简称为《食品安全法》,下同)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家法律。而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宣告废止。由“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的推进,显而易见已将食品安全问题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更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
该《食品安全法》,从食品生产和加工,到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都作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還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上述职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正如该《食品安全法》所阐明,作为食品经营者,必须树立牢固的职业道德观,也必须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生产经营。与此同时,也要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及广大消费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还特别提出,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人类的食品来自大自然的恩赐,得益于阳光雨露的滋养,而食品的经营也应该在阳光下运作。国家法律这样规定,依乎天理,顺乎民情,可以说顺天应人,惠及众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情况和问题也会随时产生。因此,该法第十六条又特别提到,如果一旦“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上述规定十分明确地反映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负责。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须知敬畏,懂法律,严格恪守法律的红线。同时,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监管的失职甚至渎职行为也决不容忽视。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及思想道德教育,同时必须严格工作纪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切实可行、权责分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其次,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在食品安全性研究、监控和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已然为基础,却忽视了未然,也就是说,缺乏预见性,所以往往显得被动。为此,必须建立一整套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
与此同时,宣传教育的工作不可缺位,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认识水平。可以借助网络媒体,定时向公众发布信息指导,同时要加强舆论监督,以期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