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探析

2021-02-17 06:55郑冰婵王春子
全国流通经济 2021年34期
关键词:行权估价公允

张 娜 郑冰婵 王春子 董 策

(河北医科大学财务处,河北 石家庄 050017)

一、股权激励概述

股权激励制度源于美国,且在美国得到了广泛和充分的应用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股票期权并且有许多企业运用此制度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激励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因此股票期权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股权激励在企业的应用过程中引发了争论,主要是关于股票期权是否应当计入成本以及在费用观下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后来,美国股权激励相关会计准则宣布将股票期权计入成本,但是在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计量的问题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是内在价值法,第二阶段是最小价值法,第三阶段是公允价值法,第四阶段是修订的公允价值法。

中国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时间晚于欧美发达国家,到2005年才开始在上市公司试行。由于处于初始探索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且在不断的修订当中,而且学术上关于股权激励的研究也较少且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削弱了股权激励制度所应达到的效果,并且已经影响到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鉴于此,研究并解决股权激励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迫在眉睫。

二、股权激励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股权激励费用化存在弊端的原因分析

股票期权作为一项工具极大激励着上市公司高精尖人才勤勉尽职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在股权激励的确认问题上,最初讨论集中在“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直到美国安然曝出丑闻之后,国际社会普遍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费用化处理,我国也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相关准则,明确了对股权激励进行费用化处理,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上市公司的利益。然而,股权激励费用化虽然避免了夸大上市公司收益的问题,但是在计入成本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其他的负面影响,其中包括费用摊销期限无法确认、期权费用过大对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等。

(1)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费用摊销期限的规定不足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股权激励费用摊销期限的规定只是将股票期权的成本摊销到每个等待期,但并未规定该费用的摊销期限。摊销期限的确定主要取决于等待期的确定,在不同的前提条件下,等待期有可能是由授权日到某个行权日的时间,也有可能是由行权日到下一个行权日的时间,故等待期无法确认导致摊销期限也无法确认,由此所谓准则对摊销期限规定不足便是指对等待期的确定规定不足。

当前提条件是如果激励对象每期的业绩情况都与固定基期比较,那么这时的等待期便是由授权日到某个行权日的时间。例如,如果激励对象的第一次行权条件为该期净利润率比基期增长5%,第二次行权条件为该期净利润率比基期增长10%,这样以来第一个等待期就是基期到第一次行权日之间的时间,第二个等待期就是基期到第二次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当前提条件是如果激励对象每期的业绩情况都与上一期的业绩情况比较,那么这时的等待期便是由行权日到下一个行权日的时间。例如,如果激励对象第一次行权条件为该期净利润率比基期增长5%,第二次行权条件为该期净利润率比第一次行权日时增长5%,这样以来第一个等待期就是基期到第一次行权日之间的时间,而第二个等待期就是第一个行权日到第二个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故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缺少对等待期计算的前提条件的规定,并没有说明激励对象每期的业绩情况应当与基期比较还是应当与上一期比较,从而使得等待期无法确认、摊销期限亦无法确认。不同公司可能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等待期,例如海南医药是将每期业绩都与固定基期进行比较,而苏宁电器则将每期业绩都与上一期业绩情况进行比较,这样以来导致各个公司之间的经营情况和数据缺乏可比性,因此很有必要具体规定等待期的确认方法,从而进一步确定费用摊销期限。

(2)激励幅度过大导致期权费用过大

期权费用过大的原因有许多,首先许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指标过于单一从而导致激励对象很容易通过考核,这就出现了过度激励的状况。那么针对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案为制定合理的激励体系,即既不能过于严格而达不到激励效果,更不能过于宽松而导致期权费用过大。

三全食品第一次股权激励方案中仅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虽然该指标会对企业的成长发展能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之后,其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利润率均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分别从2014年的33.76%、4.36%和-0.24%下降至32.11%、1.86%和-1.29%,其主要原因是股权激励考核指标过于单一,条件过于宽松导致其管理费用过大。另外,中创信测(600485)2017年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中的业绩考核指标较为单一,仅仅规定行权前一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即可行权,该指标过于单一导致中创信测2017年记入期权费用的金额剧增。制定合理的激励体系主要是指证监部门应当根据每个行业的实际情况为该行业制定统一且合理的业绩考核标准,从而避免各个公司或相关人员为了一己私利而胡乱设定激励指标。针对激励幅度过大导致期权费用过大的问题,合理的激励体系既要设定几个有价值的考核指标又要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数量和首次行权时间作出限制。

2.准则中未对权益工具的成本计算作出明确规定

(1)权益工具的成本计量方法不能确认

导致权益工具的成本不能准确计量的首要原因是计量方法不能确定。一般在计算权益工具的成本时所使用的计量方法主要包括三种:最小价值法、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

内在价值法是将潜在的股票市价与认购价的差额同认购股数相乘来计算股票期权的成本。在这种方法中,实际上潜在的股票市价与认购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故差额的大小决定了内在价值的大小。最小价值法是将股票市价同预期股利现值和行权价格现值之和作差,然后再将此值同零作比较,取较大者则为股票期权的最小价值。所谓公允价值法,一是指当股票期权在公开市场存在公开市场价格时则此值就是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二是指当无公开市场价格时则应选用估价模型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这三种股票期权的计量方法相比,内在价值法虽较简单但忽视了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但实际上在等待期内股票期权的价值发生了变化,因而该法只反映了股票期权的部分价值。而最小价值法虽较内在价值法而言考虑了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但是却没有考虑期权价值的波动性。相比于前两中计量方法,公允价值法则更优,因为它不仅考虑了期权的时间价值,又充分考虑了期权价值的波动性。鉴于公允价值法的优越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6年2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票为基础的支付》对计量属性的规定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股票期权的成本并计入薪酬费用。如果存在公开活跃市场,那么可以直接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无活跃市场,则选择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公允价值。”中国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指南中也参照该国际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股票期权的成本。

尽管准则上规定了需要采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股票期权的成本,但是就中国实际情况来看,只有一部分公司最终采用了公允价值法。从准则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当股票期权不存在市场价值时,则需要使用估价模型来计算其公允价值,但是问题在估价模型的使用有许多严格的前提。这些严格的前提在中国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中是很难实现的,进而估价模型中的许多参数也就无法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司仍旧使用估价模型,那所得出的期权公允价值应该是存在问题和漏洞的,而另一些公司则避开公允价值法,由于相关准则只对计量方法做出了框架性的规定而并未考虑到公允价值法的弊端,故这些公司则根据自身需求采用了最小价值法或内在价值法。这样一来,许多公司都采用了不恰当的计量方法,而导致股票期权的成本无法准确计量,进而还有可能出现利润操纵等影响投资者决策的行为。

鉴于以上出现的问题,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应该就权益工具成本的计量方法做出更为详细的操作规定,其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中国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殊国情,使得绝大多数公司在选择权益工具成本的计量方法时都能够有章可循。

(2)对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所采用的估计模型无详细规定

股票期权的成本计量方法无法确定,从而导致了其成本不能准确计量。那现在暂且假设所有公司均采用了公允价值法来计量股票期权的成本,但是即使在这个假设下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仍旧无法准确计量。因为据准则相关规定可知:当无公开市场价格时则应选用估价模型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但是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期权定价模型的选择作出相关规定,由此不同公司则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了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二叉树模型等。

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是在1973年由著名经济学家费雪•布莱克和迈伦•斯考莱斯提出的,该模式下的微分方程可以满足任何不支付股息的股票为基础的衍生产品的定价需要,同时该模型被公认为是当今最著名和最广泛的期权定价模型之一。当然,该模型的使用需要满足一定的假设条件。主要包括:

①股票价格变动呈对数正态分布,其期望值与方差一定。

②在期权寿命期内,买方期权标的股票不发放股利,也不做其他分配。

③短期的无风险利率是已知的,并且在期权寿命期内保持不变。

④允许卖空,卖空所卖空股票者将立即得到当天价格的资金。

基于这一系列假设的期权定价模型公式为:

其中,W=期权公允价值,N=公司总股本,M=期权发行总份数,γ=期权行权比例,So=最近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K=行权价格,T=期权到期日,t=分析日期,T-t=期权剩余年限(单位:年),r=无风险收益率, σ是标的股票历史波动率,N()为标准正态分布累计概率分布函数,In()为对数函数。

二叉树定价模型是在1979年由考克斯、罗斯和鲁宾斯坦等人提出来的,这种定价模型是一种较简化的估价模型,主要适用于美式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计算。与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不同,该模型的使用只有很少的假设条件,主要包括:

①每一个时间段内,股票价格的变化只有向上和向下两个可能。

②在整个考察期内,股价每次向上(或向下)波动的概率和幅度不变。

在以上假设条件下,该模型的公式为:

对于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估价模型的选择,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只作出了框架性规定。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规定:如果没有活跃的市场选择,权益工具则应该使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公允价值,选择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该考虑的因素:(1)期权的行权价格;(2)标的股票的现行价;(3)股价预计波动率;(4)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关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9年的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相关工作安排公告规定企业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应充分关注估值模型和计算参数的合理性,并应详细了解估值基础,估值模型和关键参数。与此同时,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金融和会计信息披露工作通知还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基于最好的估计来合理计算股份支付的相关参数。

但是除了上述框架性规定外,尚无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估价模型的更为详细的操作规定。由此,大多数公司则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了不同的估价模型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但是相同的参数带入不同的估价模型中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就留给许多公司和个人利用估价模型操纵利润的空间。例如,青岛海尔(600690)2010年应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得到的期权费用总和为8657.4万元,而如果把相同的参数带入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则期权费用总和为10612.82万元,可见这两种方法计算的期权费用总和相差1955.42万元,这就有可能出现通过选择不同期权定价模型来操纵利润的现象。

除了有意操纵利润外,还有一些公司无意识的选择了错误的估价模型。通过了解估价模型的假设条件,不难发现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只有在期权到期时才能行权,这就决定了该模型更适用于欧式期权。相比之下,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的假设条件较为宽松,因此其较适用于美式期权。然而在中国大多数公司应用的股权激励会计当中,基本都采用了分期行权的方式,因此较偏向于美式期权,所以较应该使用二叉树定价模型。然而现在大多数公司倾向于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所以就有些公司无意识的选择了错误的期权定价模型。当然,如果公司应用了不恰当的期权定价模型,那么股权激励会计使用的权益工具的成本自然无法准确计量。

3.准则对股权激励会计信息披露规定不详细

大多数公司在应用股权激励会计的时候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这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详细。

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第一,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信息:(1)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2)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3)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及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4)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第二,股份支付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1)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2)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3)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服务总额”。

然而这些信息要求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来看比较简单,没有明确要求公司必须对公允价值估价模型以及模型参数的确定方法等信息进行披露,这就使得许多公司逃避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从而严重影响了财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了解,使得他们无法准确判断股权激励会计的实际的应用效果,从而影响了报告使用者的投资决策。

三、结论

股权激励制度在国内外公司中广泛得到了应用,一方面它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刺激员工积极性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它也存在许多潜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削弱了股权激励制度所应达到的效果,甚至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文章通过研究股权激励在上市公司中应用的现状,提出并深入分析了国内外公司中存在的三大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完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相关建议,得出以下结论:

(1)对股权激励费用化的改善建议主要是在准则中增加对等待期计算的前提条件的规定,因为这是确定费用摊销期限的关键点。

(2)对公允价值估价模型和参数的改善建议主要是在准则中增加更为具体并有中国特色的公允价值估价模型选择依据,因为这是确定权益工具成本的关键。

(3)对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改善意见主要是对应用股权激励会计的公司加大监管力度,包括加大监管深度和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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