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于2011年3月入职蓝峰公司担任会计师,2021年7月1日跳槽到创亿公司。同年7月15日,我要求蓝峰公司支付我2021年应休未休的10天年休假的工资,蓝峰公司回复称我的年休假待遇应由新单位负责,但我到创亿公司后,创亿公司未主动安排我休2021年度的年假,我也不想提出申请,准备到年底时要求创亿公司支付10天年休假工资报酬。
请问,我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究竟由创亿公司支付还是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
冯建
冯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你在蓝峰公司工作已满10年,而且先后在不同单位工作的年限要累计计算,所以,你2021年度的年休假确实是10天。
不过,职工一个年度内先后在两家单位工作的,年休假待遇应当分别折算,即你应当向两家公司分别讨要相应的202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新单位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本人全年应享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本案中,你在创亿公司的日历天数为184天,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故你只能要求创亿公司支付给5天年休假工资报酬(184天÷365天×10天=5.04天)。
剩余的年休假工资只能要求老东家蓝峰公司支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原单位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本人全年应享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本案中,你在蓝峰公司的已过日历天数为181天,全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故可以找蓝峰公司支付4天年休假工资(181天÷365天×10天=4.96天)。
小保
小保:
2021年9月,商场因扩大经营范围,需要增加人手,就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务公司派遣10名劳动者到商场从事相关工作,其中包括一名电工。电工的工作任务是负责检测和维修商场的照明设备,明确约定派遣的电工应当具有电工资质和操作证。不久前,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电工蔡某在维修照明设备时发生火灾,造成商场内部分租户的货物受损。消防部门经调查后认定,火灾是因为蔡某违规操作造成的,并查明蔡某无电工资质。事后,受损的租户们纷纷要求商场赔偿他们的损失,而商场认为,电工蔡某是劳务公司的员工,理应由劳务公司来赔偿租户的损失。
请问,租户们的损失究竟该由哪家公司来负责赔偿?
耿正
耿正:
对劳务派遣工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法律上先后有不同的规定。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则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立法的变化是将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工执行工作任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在劳务派遣公司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用工单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用工单位共同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双方所共同承担的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本案中,电工蔡某是为商场提供劳动,蔡某在维修照明设备中引发火灾致使租户受损,商场有责任赔偿租户的损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商场工作的电工蔡某无相应的资质,说明劳务公司在选派员工方面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也应当向租户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小保
小保:
我们与一家服装加工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近期,公司由于业务突增,为了完成生产任务,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公示,宣布取消标准工时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即工作时间以季为周期计算,但保证当季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分别与8小时和40小时基本相同。请问:公司能据此单方变更工时制吗?
曾春晗等14人
曾春晗等14人:
公司不得单方改变工时制度。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因为《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指出,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限于:“(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该办法第七条明确指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还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即综合计算工时制只能适用于特定岗位、特定人员,且必须事先经过行政许可。而你们的工作只是服装加工,并不在三种情形之列,公司也没有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另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都不得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而公司改变工时制,既没有与作为具体劳动者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你们协商,更未达成一致。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从上述分析来看,这项规定不符合本案的事项。
小保
小保:
因我无意中目睹了一场歹徒寻衅滋事的全过程,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前,向我送达了证人出庭通知书,要求我按时出庭作证。事后,公司扣除了我出庭作证期间的工资,理由是出庭作证与我在公司的工作无关,也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林桂香
林桂香: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职责。《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你根据法院通知如期出庭作证,是在履行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公司应当支持。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你发放因出庭作证耽误工作的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也指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即虽然出庭作证与你在公司的工作无关,客观上耽误了你在公司的工作,也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但因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决定了公司不得扣发工资。再一方面,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因为公司之举属于未按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