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之检视与完善

2021-02-14 19:39:51邓百合
鄱阳湖学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东盟中国

邓百合

[摘 要]中国和东盟开展的刑事司法协助主要适用于打击贪污贿赂、恐怖主义、人口贩卖等较为传统的犯罪领域。随着运用现有协助机制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的难度日益增加,以及全球新冠疫情暴发引起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视,构建中国-东盟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有其必要性。针对目前双边协助条约数量不足,内容完备性和适用性欠缺,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不畅,协助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中国和东盟各国要在平等互惠和循序渐进等原则的指导之下,运用系统性思维强化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并从成果落实、部门联动、合作保障和运行规范四方面健全司法协助机制。

[关键词]中国-东盟;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

一、引言

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2020年发布的一项报告指出,几乎所有已知的大流行病,例如艾滋病毒和新型冠状病毒,都是人畜共患病。①大规模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和森林砍伐增加了人兽共患病的传播几率,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对于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义重大。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调查,以野生动植物犯罪为主的环境犯罪每年产生的非法利润约为910亿—258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毒品走私、制假和人口贩运的全球第四大高利润的非法活动。②相较于其他跨国犯罪,野生动植物走私中“受害人缺失”,③且物流与资金链相分离,监测犯罪活动和固定犯罪证据较为困难。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的现实空间交易逐步转为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虚拟空间交易,④从而使野生动植物走私手段更加隐蔽,贩卖形式愈加新颖,涉案区域跨度逐步增大。

东盟是由东南亚10个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安全一体化的合作组织。①中国与东盟国家地缘相近,是友好邻邦和天然的合作伙伴。伴随着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正式全面启动,中国和东盟各国之间的经贸和人员往来日益密切,诈骗、走私、洗钱、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等跨国犯罪活动随之激增,产生一系列困扰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和秩序稳定的难题。基于上述野生植物犯罪的特征,以及中国和东盟的关系现状,仅依靠单个国家的力量,难以满足区域遏制野生动植物犯罪的需求,将刑事司法协助机制适用于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成为必然。本文在梳理中国-东盟区域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基础和现有机制基础之上,查明区域现有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言,以期对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理论完善和实践开展提供有益参考。

2009年11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秘书处、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世界银行和世界海关组织在维也纳成立了国际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联盟(ICCWC),该联盟将野生动植物犯罪定義为:“违反国内法或国际法掠夺、买卖(供应、销售或贩运)、进口、出口、加工、支配、拥有、获取和消费野生动植物的行为。”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国家之间依据条约、国内立法或互惠承诺,为惩罚和追诉国际性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互相提供协助或代为履行司法行为,③其本质是一国司法权的域外延伸。学界一般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类型。④当前国际上越来越倾向于从广义上理解刑事司法协助并尽可能扩大合作,不再对其范围进行种种划分。⑤因此本文从广义视角研究刑事司法协助,涵盖国际组织居间或各国司法机关直接开展的以制裁犯罪为目的的各种刑事司法合作活动。传统的刑事司法协助经常适用于打击恐怖主义、人口贩卖、贪污贿赂等犯罪领域,随着环境犯罪跨国界性特征的日益显著,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也呈现出从适用于打击传统犯罪领域到打击包含野生动植物犯罪在内的环境犯罪的趋势。

二、中国-东盟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现状透视

中国和东盟各部门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正式流程为:请求方基于条约或公约提出的请求,经联系机关和主管机关审查后,交由办案机关负责执行。⑥但是此方式存在条约前置,以及效率低下的弊端。实践中,各国行政司法机关经常超脱于公约或条约的束缚,自行开展打击跨国犯罪的非正式合作。①在“8.28”特大走私象牙等濒危动物制品案中,中国海关与新加坡海关和新加坡国家公园密切合作,通过外交途径向新加坡提请司法协助,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截获象牙8.8吨和穿山甲鳞片11.9吨。

(一)法律基础:规范层级多样性与适用范围延伸性

国家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四种:对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国家之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国家之间达成的互惠承诺,以及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是中国和东盟各国开展刑事协助全球层面的法律依据。UNTOC的适用范围是: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妨害司法或行为严重这5类跨国且涉及有组织集团犯罪的预防、侦查和起诉。②在野生动植物犯罪中,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为犯罪活动主要参与者,政府机关的腐败是野生动物犯罪的潜在促成因素,③犯罪分子一般通过金融机构将野生动植物犯罪非法所得清洗为合法财产从而避免法律制裁。因此,作为公约成员国,中国和东盟理论上完全可以依据UNTOC第16条和18条,以及UNCAC第44条和46条,并借助公约中提供的一系列工具——联合侦查、特殊侦查、执法合作和信息交流等,开展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④

第二,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刑事司法协助事项的条约是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基础。如表1所示,20世纪以来,中国陆续与东盟其他国家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或者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为了加强东盟内部在刑事事项上的合作和法律互助,2004年东盟各国联合起草了《东盟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期提高各缔约方执法当局在预防、调查和起诉犯罪方面的效力。该条约共有32条,包含协助的范围、拒绝协助的情形、获取证据协助、没收程序协助等内容。

第三,互惠承诺的基本含义是:提出援助请求的国家保证今后被请求方提出同类请求时将提供类似的合作,国家之间行动和实践可以基于善意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严格适用和执行规则,即:在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情况下,中国和东盟各国也可以基于合作交流意向,开展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活动。

第四,中国和7个东盟成员国的国内法律也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实体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的范围、拒绝理由、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和应遵循的条件等重要信息。这为国家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

(二)机制框架:联络机制常态化与协助实践组织化

由于各国空间距离和联系密切程度存在差异,中国和东盟各国形成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不仅包含中国和东盟这一宏观层面,还包括大湄公河次區域、①中国和东南亚国家、东盟内部等层面。

中国和东盟建立的司法主管机关会议联系机制,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互信,为合作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提供了交流平台。2004年,在首届东盟与中日韩(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上,各国代表签署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一致同意建立和完善打击跨国犯罪的区域合作机制,通过信息交流、人员培训、执法合作和共同研究,提高单独和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能力。之后,又形成两年一次的中国-东盟(10+1)会议机制,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和东盟之间打击跨国犯罪合作项目的落实。同年,又搭建检察机关直接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平台——中国和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为区域和平稳定发展提供保障。在2014年第九届东亚峰会上,中国、东盟等9个国家和政府组织共同发表了《东亚峰会打击走私野生动植物宣言》,指出有必要加强包括林业、海关、警察、司法和检察机关在内的所有负责野生动植物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要求东盟跨国犯罪问题部长会议承认环境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跨国犯罪,并将其作为一个合作领域纳入东盟打击跨国犯罪的行动计划中。

依托于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大湄公河次区域6个国家和地区成立了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简称“澜湄合作”)机制。2016年,“澜湄合作”领导人会议上发表的《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三亚宣言》提出加强应对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合作。此外,中国还单独与部分东盟国家开展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并取得实质性成果。例如,中国和缅甸公安部门每两年轮流召开边境地区合作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会议,实施同打击跨境犯罪活动的联合活动;又与越南建立边界检察机关定期会晤会议机制等。

虽然中国和东盟之间目前没有形成专门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的司法协助机制,但东盟内部早已进行了相关的探索实践。2005年东盟就建立了由警察、海关和环境机构等部门组成的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ASEAN-WEN),2016年该网络与东盟CITES专家组合并成为野生动植物执法工作组(AWG-CITES)。此外,东盟还设立了跨国犯罪问题部长级会议(SOMTC)和野生动植物和木材非法贩运工作组(WG-ITWT),极大地促进了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并提高了区域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的能力。

综上,尽管中国和东盟之间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机制框架,但目前实践中,司法协助机制常适用于打击恐怖主义、人口贩卖、洗钱等传统跨国犯罪,并未完全深入野生动植物犯罪领域。

三、中国-东盟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检视

中国和东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极为不平衡,既有中等发达国家新加坡和文莱,又有被联合国列为极为不发达国家的柬埔寨、老挝和缅甸。此外,各国政治体制、法律体系、文化习俗,以及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态度千差万别,这些差异导致中国和东盟在接受与国家主权密切相连的引渡、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等刑事协助形式的态度,以及对野生动植物保护范畴划定的不同。①目前,中国和东盟之间开展打击野生动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区域各国的重视和反思,进一步探索改进方式。

(一)中国-东盟野生动植物犯罪司法协助法律基础薄弱

1.法律规定的全面性和适用性不足

虽然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多次倡议将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活动纳入《联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范畴,②但在实践中,该公约仍未在野生动植物犯罪领域得到充分利用。③究其原因,公约是多方利益博弈和妥协的结果,国家能否依据公约顺利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受到政治互信程度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因而,签署内容明确且具有执行力的双边、多边条约,以及制定包容且具体的国内法尤为重要。但囿于较高的谈判成本,中国和东盟各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数量不容乐观。如表1所示,目前中国仅与6个东盟国家签订了最狭义范围的司法协助条约,只与4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只和泰国1国签订了被判刑人移管条约。条约的内容也缺乏提供犯罪情报、协助逮捕犯罪嫌疑人、相互协助实施控制下交付、相互协助实施秘密侦查等规定,④从而导致实践中工作人员难以掌握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的动向和隐匿地点,以及实施准确的逮捕和起诉。即使存在双边或多边条约,现实中由于资源匮乏、政府腐败,以及缺少有关协助内容和规模的合作方针和协议,⑤区域各国依据条约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实践也非常有限。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调查有关东南亚野生动植物贸易中发现,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均未运用司法协助条约起诉跨境野生动植物非法贩运。⑥

此外,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都对野生动植物犯罪与伪造文书、洗钱、逃税和腐败等犯罪相关联性缺乏关注。在部分国家,打击洗钱罪的力度要远高于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的力度,例如新加坡设定的洗钱罪最高刑期是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最高刑期的5倍以上。如果没有扣押、没收资产和对洗钱罪关联处罚,野生动物犯罪仍然是一种“低风险、高回报”的犯罪形式。⑦虽然东盟成员国中已有9个国家将野生动植物犯罪认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理论上可以通过对上述犯罪的惩罚顺带整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活动,然而分散式立法以及模糊的法律规定,增加了将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纳入打击洗钱犯罪机制的难度,因而有关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倾向于只依据反盗猎法和其他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对野生动植物犯罪进行起诉。①由此可见,法律规则的缺位、立法的碎片化,以及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则,无疑会削弱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适用效力,增加刑事司法协助与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结合的难度。

2.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不畅

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缺乏有效的衔接,也为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司法协助工作带来挑战。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之间对于野生动植物犯罪范围和标准的认定未能协调一致。例如UNTOC适用范围是有期徒刑四年以上的“严重犯罪”,而马来西亚2013年《刑法典》130u将有组织犯罪集团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实施最低刑期为十年的犯罪行为;CITES要求缔约国在其国内对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加以管制,但泰國和印度尼西亚仅在边境地区对CITES附录中的物种进行管控,其国内法律法规未将出售和拥有非地方性濒危野生动植物定为犯罪;②虽然国际社会逐步意识到并呼吁将UNTOC还是UNCAC作为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的工具,③但是作为两公约的缔约国,新加坡仍未将野生动植物犯罪定为“严重犯罪”,④其国内法律还允许古董象牙和加入CITES之前进口到新加坡的象牙进行公开售卖,又由于缺少用以快速分析、确定象牙日期的专业调查技术和验证系统,导致非古董象牙同样会被在市场上售卖。⑤

此外,缺乏解释和适用条约的成熟机制,也是中国和东盟各国很少运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解决具有涉外因素案件的原因之一。部分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流程并不明晰。以中国为例,虽然一些部门规章、外交声明中表达了条约必守、条约优先的立场,⑥但是这些规章、声明法律效力等级较低,对执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目前中国《宪法》中并未明确条约的位阶,也未规定其适用方式的一般性指导原则,⑦《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引渡法》也没有解答当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的优先适用问题。当下国内所采取的逐案处理方式不仅大大增加了立法机关的负担,也导致执法效率低下,相关司法实践呈现出矛盾、混乱的局面。①

(二)中国-东盟野生动植物犯罪司法协助机制有待健全

尽管中国和东盟举行的联合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缉私活动,如“眼镜蛇一号行动”和“眼镜蛇二号行动”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现实中区域内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的司法协助机制在成果落实、部门联动、合作保障、运行规范等方面仍有待健全和完善。

1.会议联系机制:成果转化强制力欠缺

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会议联系机制取得的成果缺乏现实效力和可操作性。自2002年共同发表《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以下简称《联合宣言》)以来,中国和东盟根据此宣言的精神,围绕着打击人口贩卖、毒品运输等主题开展了一系列合作。虽然野生动植物犯罪本质上属于非传统安全的范畴,但至今仍未被列入《联合宣言》规定的跨国犯罪之中。此外,当前中国和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和总检察长会议上签署发表的声明或备忘录多为原则性的内容,在表现形式和措辞上属于软法性质,难以从战略层面深化落实双方达成的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共识,一定程度上政治意义多于司法意义。

2.部门联动机制:权责分配协调性不足

部门间的权责协调不足引发权力重叠、责任推诿等问题,在降低合作效率的同时增加了打击跨国犯罪的成本。东盟现有的野生动物执法网络和跨国犯罪问题部长级会议机制分别属于经济共同体和政治(安全)共同体,二者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执法机关之间信息交流与合作,并且在国家层面打击犯罪活动的组织参与者也基本相同。因此,在任务交叉情况下需要协调机制发挥作用,以避免在上述利益攸关方之间造成紧张。然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一项报告指出,受协调成本高、专业知识不足、执法重点冲突等多种因素影响,东盟目前打击野生动物贩运的国家间协调网络作用十分有限。为了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中国和东盟迫切需要一种科学的协调管理机制,将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与金融情报部门、公共卫生机构联系起来,加强日常沟通、定期研判和案件会商,形成劲往一处使的长效机制。

3.合作保障机制:必要资源完备性不佳

人才、资金、设备和信息是合力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然而许多国家的偷猎者、走私者和贩卖者接受了比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工作人员更好的教育,且拥有更先进的装备和获取更高报酬。②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指出,当前从事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人力资源整体比较匮乏,尤其是急缺既懂外语又懂法律的高素质专业人才,而且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网络化的趋势,也对工作人员运用互联网开展工作的能力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东盟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运行经费来源于东盟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资金资助,以及以基金会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支持。由于东盟各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至今仍未建立起稳健的资金投入机制,资金供应不稳定,经费来源渠道不通畅。相比于全球性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组织,东盟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组织规模和影响范围较小。虽然美国国际发展署对该执法网络进行长期资助,但由于国家多、时间跨度长,每个国家平均获得的经费支持仍较微薄。③囿于人才和资金的匮乏,区域内开展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活动的技术和检验设备也比发达国家要落后,野生动植物资源识别水平和司法鉴定能力有限,严重制约着司法协助工作的开展。

情报在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愈加凸显。情报涉及信息的整理、分析和传播,并提供一种批判性思维的系统方法,帮助预防和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活动。中国和东盟各国已经建立了检察官研讨班、执法培训会等信息交流渠道,但中国与东盟的情报共享依旧停留在“一国向另一国请求”的方式,被动且效率比较低下,①无法及时交流野生动植物犯罪网络的相关数据、特定部门打击犯罪活动的程度、典型作案手法,以及刑事司法应对措施等信息,使得缉获犯罪集团比较困难。

4.运行规范机制:配套措施充分性阙如

尽管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出版的《司法协助和引渡手册》,以及东盟发布的《东盟关于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法律合作手册》《东盟贩运人口国际法律合作手册》,均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和内容予以规定;但是规范中并未明确相应的惩罚和激励措施,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实际中是否会遵循或愿意遵循规范的指引尚存疑问;再加上缺少配套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导致实践中协助开展的合规性如何,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不得而知。此外,中国和东盟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流程复杂繁琐,缺少应急处置措施。依照中国《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外方向中方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需要经过对外联系机关和主管机关的双重审查后,再由办案机关具体执行。②然而,中国的主管机关包括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③请求书和所附材料由一个部门审查还是由所有部门全部审查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总体而言,程序过于复杂。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时需要侦查机关行动迅速,及时搜集并固定证据,以免被犯罪嫌疑人隐匿或毁灭。在没有明确规定正式和非正式司法协助特定的适用情形时,双方会倾向选择警务合作、行政执法合作等非正式协助方式而非耗时冗长的正式协助流程,如此一来,以条约为基础开展的刑事司法协助就会陷入形式主义的窠臼。

四、完善中国-东盟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建言

为了有效打击中国和东盟之间野生动植物犯罪活动,维护地区的安全和政治稳定,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和东盟双方应正视当前司法协助薄弱的法律基础,以及有待健全的协助机制,并积极探寻合理的解决方法,共同完善区域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体系。

(一)明确野生动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与平等互惠原则

随着对国家间关系研究的深入,国家主权理论的内涵从“绝对主权”逐步过渡到“相对主权”,④表现为主权在国家内部的至高无上和对外关系中的平等。刑事司法协助不仅包含请求方司法主权的域外延伸,还包括被请求方司法主权的适当让渡。只有秉承主权平等理念,才能把握好主权延伸与让渡之间的平衡,从而避免一些国家以合作为幌子、以实力为借口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从而达到强化自身话语权,巩固霸权主义地位的目的。平等互惠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交往中运用的必然结果,①其在刑事司法协助中表现为各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自由,司法机关权利义务对等,以及国民地位平等。②因此,在非实质干涉主权的前提下,中国和东盟不应过分将国家主权问题视为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而应本着尊重主权、充分协商、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推进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司法协助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2.循序渐进与灵活务实原则

刑事司法协助从最初提出意向到建立成熟的协助机制,需要各国之间极高的政治互信。要完成这项长期系统的工程,离不开循序渐进和灵活务实原则的全程指导。中国和东盟之间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工作,应基于从狭义刑事司法协助到广义司法协助;从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单独合作到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再到中国和东盟整体合作;从打击传统犯罪领域过渡到打击环境犯罪领域;从发表联合宣言到签署双边条约,再到形成多边公约;从个案开展到类型化犯罪经验积累的理念,逐步建立专门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新型刑事合作关系。同时,刑事司法协助内在的法律和政治双重属性,需要中国和东盟针对犯罪的特点,灵活务实地选择采取明确稳定的正式司法协助方式,抑或高效便捷的非正式司法协助方式,以适应多元化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的需要。

(二)完善中国-东盟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

针对当前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法律体系呈现出内容狭隘、衔接不畅以及分布零散问题,中国和东盟各国需要运用整体性、系统性思维,着力于深化和拓展现有条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弥补国内外法律衔接空隙,并加快签订司法协助类条约的步伐。

首先,要细化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议题,并补充其缺失的内容。2020年,《终结野生动植物犯罪全球倡议》呼吁在UNTOC框架下制定现有关于人口贩卖、移民偷渡、非法制造和贩卖枪支三份议定书之外的第四份议定书——《野生动植物标本非法贩卖议定书》。通过分别制定不同类型犯罪的议定书,国际社会能够一方面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特点采取更具有针对性的打击措施,另一方面加强对于重点犯罪种类的重视。但是,当前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对于打击对象和举措等内容的规定极为笼统。虽然这种做法看似囊括了所有犯罪类型且减少了条约签订的阻力,然而在指导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实践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中国和东盟有必要借鉴UNTOC的做法,在修改现有双边条约,以及签订新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时,明晰重点打击的犯罪对象和相应的打击措施,对互相提供犯罪情报、协助逮捕犯罪嫌疑人、相互协助实施控制下交付、实施秘密侦查等内容作出科学合理规定。

其次,法律规定应体现对于野生动植物犯罪与伪造文书、洗钱、逃税和腐败等犯罪关联性的关注。一方面,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非法贩卖野生动物与洗钱》研究报告中建议成员国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以期将所有严重犯罪纳入其中,并允许执法和调查机关能够使用卧底行动、拦截通信和控制交付等技术。③中国和东盟各国在立法中应明确野生动物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确保相关部门有权追踪与野生动植物犯罪有关的资金流动并提起诉诉讼,从而在司法协助中运用反洗钱工具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另一方面,就目前野生动植物犯罪惩罚力度与其危害程度不匹配的情况而言,中国和东盟应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作出突破性规定,允许通过追究伪造文书、逃税、贿赂和腐败等犯罪的法律责任代替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最大程度发挥刑法的惩罚和震慑作用。

再次,梳理修订国内有关野生动植物犯罪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法规,使之与国际条约相协调。区域内各国需考量本国国内法是否已將野生动植物视为严重犯罪,国内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设置,以及对于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的限制是否符合CITES的规定。对于关键词语,如“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是否与国际标准相统一,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的优先适用级别等问题,应修改与国际条约不协调的国内法律规定并明确国际条约效力和位阶,建立成熟的国际条约解释和适用机制。

最后,加快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的签订进程,并考虑构建区域一体化的司法协助框架。中国和东盟各国应努力克服社会制度、法律体系以及涉案财物归属等因素的影响,推进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签署。目前仍有半数以上的东盟国家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并且在“条约前置主义”“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等原则的限制下,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引渡犯罪嫌疑人困难重重。因此,各国一方面需要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明确野生动植物犯罪并非政治犯罪的范畴,将野生动植物犯罪和关联犯罪列为可引渡犯罪;另一方面要积极达成临时互惠协议和寻求替代措施,建立多渠道的追诉和移交方式,如异地追诉、遣返出境、签发逮捕令等。欧盟于2001年出台实施欧洲统一逮捕令的决定,规定在成员国互相承认刑事判决基础之上,法院可以直接签发令状,要求另一国将犯罪嫌疑人移交本国,简化犯罪嫌疑人的移交程序。除此之外,欧盟还创建了扣押令、证据令、侦查令等工具,极大提高了刑事司法协助效率。目前,欧盟已经形成以《欧盟成员国间简易引渡程序公约》《欧盟成员国间引渡条约》《欧盟成员国间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移交被判刑人公约》等多边条约为架构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中国和东盟可以考虑在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逐步完善落实的条件下,挖掘欧盟刑事司法协助一体化的理念和设置样态,借鉴其有益经验,构建科学一体化的区域刑事司法协助框架。

(三)健全中国-东盟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良性有序且稳定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是完善中国-东盟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体系的主要动力,健全刑事司法协助机制需要协调指挥机构、人财物,以及信息资源和动态回应型运行规范的共同作用。

首先,中国和东盟应成立一个刑事司法协助常设机构,用以研究和落实高层会议成果并协调各部门工作。该机构负责推动野生动植物犯罪纳入《联合宣言》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范畴,并制定具体的合作协议,将政治层面合作意愿转化为司法层面可操作的指引规范。①此外,该机构还应基于平等协商的精神,协调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司法和执法部门的工作,尤其是在野生动植物犯罪与洗钱犯罪关联性越来越密切的背景之下,定位好金融监管部门的角色,调动其为野生动植物犯罪建立监控模型和预警机制,协助执法机关对野生动植物犯罪集团的资产进行查缴的积极性。应定期召集有关机关对案件性质、工作流程、权责分配进行研商,清除司法协助工作障碍,发挥常态化司法协助机制的统筹作用,实现整体联动、流程优化、分工明确、协助高效的目标。

其次,重视和加强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信息资源的配备。一方面,中国和东盟应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语言和法律的学习培训,形成专业有素、高效有能的人才队伍;搭建高效的人员交流平台,通过共同研讨等方式不断接触和了解,增加彼此之间信任,形成稳定的刑事司法协助群体;建立稳定的资金获取渠道,积极寻求企业和公益基金的资金和设备支持。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智库作用,构建中国-东盟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情报沟通共享机制,例如依托UNODC主导开发的世界智慧(World WISE)数据库获取野生动植物犯罪扣押信息,借鉴国际海关执法网络(CEN)成立数据交换系统,依靠国际刑警组织I-24/7全天候信息处理系统进行野生动植物犯罪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在利用上述资源的同时,建设中国-东盟区域性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数据库和情报交流平台,及时分享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和审讯技术、打击犯罪经验等信息。此外,还要吸纳企业在野生动植物犯罪信息搜集分析预警中举足轻重的力量。2018年,来自亚洲、欧洲、北美、非洲的几十家互联网公司成立网络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全球联盟,负责分享网络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新趋势和新手段;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优势技术建立犯罪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的收集、传输交流、预警的网络化和体系化;并加强对其他行业,例如物流行业的支持,从而提高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的成本。

最后,强化刑事司法协助机制运行的监督评估和反馈,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中国和东盟各国应在国内设置监督或复核机关,对司法协助进行全过程监督,尤其是司法协助中的人权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辩护权、获得公平审判权等,①因为“人权保障应当是当代刑事法治的一个永恒主题”。②此外还要参考ICCWC发布的“野生动物和森林犯罪分析工具包”(Toolkit),定期评估各国野生动植物立法和执法状况,比较现行法律政策和协助流程的优缺点,及时反馈不足之处。各国根据反馈对司法协助机制進行完善,从而实现机制的更新升级。此外,为了避免以条约为依据的正式刑事司法协助沦为形式主义,需要对正式和非正式司法协助分别适用的情形予以法律明确。在不涉及强制措施情况下,可以直接选择适用以警务合作为代表的非正式刑事司法协助方式;若出现突发紧急情况,应允许在调查或起诉等早期阶段采用非正式协助,稍后再提出正式协助请求,以确保及时交换信息和固定犯罪证据,并保障证据或信息来源的合法性。

五、结语

中国和东盟在野生动植物犯罪刑事司法协助领域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协助机制,并在打击野生动植物走私中取得了可观的成效。但是当下仍存在条约数量不足,规定内容不全面,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不畅,联络、联动、保障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决。在野生动植物犯罪情形愈加严峻的现状下,中国有必要加大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的投入,加强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以及正式协助和非正式协助方式之间协调等问题的研究,从法律基础和机制保障两方面着手构建动态回应型野生动植物犯罪司法协助机制,逐步提高在亚洲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影响力,争取未来全球环境问题探讨中更多的话语权。

责任编辑:王俊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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