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创新的长效措施

2021-02-13 11:00:28
关键词:培养对象科学技术意识

肖 娜

(韶关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在社会转型与经济结构调整时期,我国需要大力加强科技创新。只有在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有利的政策措施的长期支持下,科技创新能力才能不断提升。要根据我国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化的设备,跨越某些传统工业的发展阶段,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尽快地起飞”[1]614。在制定科技创新的长效措施时,笔者认为,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与培养科技创新意识

(一)营造科技创新环境

科技创新离不开自然环境,同时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科技创新所需要的社会环境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所需要的社会环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就在于,它们都需要社会稳定有序,都需要强有力的社会制度的保障,都需要具备一定科技素养的社会成员。区别在于科技创新所需要的社会环境具有自己的特殊属性,这种特殊性取决于科技创新自身的性质。科技创新的最终目的是要创造出原来没有的且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新产品、新工具或新方法,所以,不但对科技人员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以避免科技创新成果的滥用危及社会,而且在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上一定要有制度上的保障。这就决定了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单位、哪一个部门、哪一条战线的事,而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为科技创新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培养科技创新意识

科技创新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以后,还需要坚实的思想基础,那就是科技创新意识,即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新事物的思想或理念。科技创新意识不是从来就有的,需要经过后天系统的有计划的培养和熏陶。科技创新意识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为科技创新指明方向。科技人员一旦具有很强的创新意识,那么,在科技创新过程中,他们就不会变得盲目,而是有清晰的创新方向和信念。其次,创新意识能为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持。科技人员的创新意识在关键的时候往往能起意想不到的作用,科技人员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再次,它也是科技人员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人员的素养包括科技知识、阅历、道德、智力、创新意识与法律素质等,创新意识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于科技创新来说,培养科技创新意识是重中之重。

科技创新意识的培养,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培养对象的面,即培养对象的广度。以往我们太过偏重对科技精英、科技人员创新意识的培养,而对一般人民大众的科技创新意识培养往往没有重视。其实,全体国民都有科技创新意识、所有人都明白科技创新精神的重要性,反而更容易出科技精英,更容易出科技创新成果,大家也会更自觉地去培养自己的科技创新意识。所以,科技创新意识的培养对象应是全体国民。在小学阶段、中学阶段和大学阶段都应该有计划有目的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对于其他各领域各阶层的社会成员也应该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提高全体国民的科技素养。其次,要考虑的是培养内容的广度。不但要让培养对象全面了解人类科技发展的历史和把握科技创新的演进,而且要使培养对象全面领会、掌握并能正确运用科技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让培养对象明白,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科技创新所占的分量,科技创新对推动人类进步和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再次,要考虑的是培养内容的深度。科技精英毕竟是少数人,科技人员毕竟只是全体国民中的一部分人,而非全部。所以,在科技创新意识的培养过程中,在培养内容的深度上,既要考虑到全体,也要考虑到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阶层的个体在需求上的差异。

二、大力扶持科技创新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么说,科技创新引领时代潮流,“现代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第一位是靠科学技术”[2]9。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将这种生产力转变为现实的力量,一方面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要求我们大力扶持科技创新。

(一)制度和政策层面的扶持

大力扶持科技创新,在制度和政策层面要有保障,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晰下来,并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20世纪末,我国开始实行科技兴国战略,把科学技术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位置。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奖励科学技术发明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7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这成为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的基本法,它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在我国实现现代化过程中的战略地位,同时确定了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确定了发展科学技术的主要制度。1996年10月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一法律明确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和技术权益的归属与分享。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该条例规定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科技奖项,并规定了评审及颁奖程序。1999年12月26日,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保障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保证了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2001年7月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始实施。2002年6月,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这部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科普法。国家在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条文中明确了科技工作、科普工作的重要性。国家有法律,政府给政策。也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科技成果、科技创新、科普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科技创新立法以及政府的政策支持方面尚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对于科技创新来说,科技创新立法十分重要。第一,它使科技创新有了法律上的根据。第二,它是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配套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它也是科技创新自身发展规律的基本要求。第四,它规范和调整科技创新领域的基本行为。1999年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创新大会提出要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国家创新体系包括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内,四个部分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创新整体。目前,我们在上述四个方面的立法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政策支持方面又突出地表现在资金支持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社会力量的扶持

包括企业、团体、组织、生产单位、城市社区、乡村社区等在内的社会力量对科技创新的扶持同样十分重要。俗话说,高手在民间。为什么会这样呢?其实,很容易理解,无论是科技创新还是科技发明、发现,都离不开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也是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需要。在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过程中,很多默默无闻的人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经验和生产、生活技能,他们能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些科技创新、发明或是发现也就不难理解了。

上述各社会力量在扶持科技创新时,一定要注意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有详尽的计划与措施,越具体越好。计划与措施的内容应包含科技创新的方向、人员的组成、资金的筹措、创新管理、成果的鉴定与验收等。第二,做好创新过程的监督管理。在人力资源的调配、资金的合理运用、创新过程各阶段的检查与研讨、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等方面都要安排好监督管理人员。第三,全面评估创新成果。创新前有预见,创新后能实操。也就是说,在科技创新开始前,对创新成果就要有所预见;在创新成果出来后,对创新成果有没有实际操作性、应用价值有多大、会不会被滥用等问题都要进行评估。

当然,各种社会力量对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是不一样的,扶持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但只要大家都重视起来了,就能形成羊群效应。

三、大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科技创新人才数量的多少与质量的高低是衡量科技创新水平的标志之一。没有科技创新人才去谈科技创新只是一句空话,没有一定数量兼具一定质量的科技创新人才,虽说也能开展一些科技创新,但一定不会是高水平、高层次、高质量的科技创新。“科学工作者更需要丰富的知识,善于观察和发现问题;技术工作者更需要有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对技术人员的成长和培养来说,知识教育是不可缺少的,能力训练也是重要的”[3]314。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需要着重从下述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合理设置培养内容

科技创新人才必须具有科学知识、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具备科研能力、科技能力、科技道德等,这是基本素质。除此以外,还必须具有比科技人才更强的创新能力、创新思维和更高的创新精神。鉴于此,在设置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内容时,要全面兼顾、重点突出。

第一,要紧抓基本素质的教育和培养。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科技创新人才,没有最基本的科学知识、技术知识以及科研能力、科技能力是行不通的。同时,科技创新人才还必须了解和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良好的科技道德素质。在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过程中,不管采取何种培养方式,必须将上述各方面的内容融入进去。为了提高培养效率,可以采用多种途径和不同方法来开展工作。

第二,要突出创新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创新能力与创新思维是科技创新人才的象征,科技创新人才创新能力与创新思维的强弱直接影响科技创新的进程和创新成果的获取。所以,在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过程中,要着重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同时提高他们应对复杂的科技创新过程的能力,培养他们坚韧不拔的创新精神。

(二)合理选择培养途径

我们可以通过企业、公司、工厂、团体、组织、学校等多种途径来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途径如何来选择?是选择其中的一种还是几种途径?一看要培养的科技创新人才的类型。一般来说,基础研究型、应用型和技术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人才的培养途径应有所区别。一是可通过以往的培养经验及培养成果来确定哪一种或哪几种培养途径是最适合的。二是根据行业去选择合适的培养途径。看要培养的科技创新人才所属的行业性质,即为哪个行业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出来的科技创新人才将从事何种行业。三看培养对象的层次。包括培养对象的年龄、性别、学历、阅历、知识水平、社会经验等,都应成为培养途径选择的依据。当然,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途径的选择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只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三)科学优化培养模式

传统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概括起来不外乎三种:一是注重理论灌输,再辅以动手能力的培养;二是注重动手能力的培养,再辅以理论灌输;三是理论灌输和动手能力二者兼顾。前两种培养模式看起来有各自的优缺点,第三种培养模式似乎是前两种的完美结合。然而,要做到理论灌输和动手能力二者绝对兼顾是不可能的,何况前两种培养模式还有各自的优点,根据不同的培养目标和科技创新人才的不同类型,选择其中的一种或两种甚至三种进行尝试都是可行的。

一方面,对传统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要加以借鉴,吸取其优点和长处,弥补其不足。前述三种培养模式各有其特点:在第一种培养模式下,科技创新人才理论功底深厚,然而动手能力稍差;在第二种培养模式下,科技创新人才动手能力极强,然而理论功底不太扎实;第三种培养模式看似完美,其实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谈理论功底,它可能比不上第一种;谈动手能力,它可能比不上第二种。所以,应对上述三种培养模式进行科学的优化,互相结合、有机统一,找出最成功的范例来。另一方面,应在对传统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的基础上进行培养模式的创新,创造新的更符合现代科技发展水平的培养模式,从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科技创新人才。

当然,科技创新的长效措施除了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培养科技创新意识、大力扶持科技创新与大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以外,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管理也极为重要。因为,没有高质量的管理,科技创新将举步维艰;没有高质量的管理,科技创新成果一旦遭到滥用,后果将极其严重。“历史上,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并不总是正面的。人们早已认识到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4]223。从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到培养科技创新意识,到大力扶持科技创新,再到大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直至整个科技创新过程都离不开严格的管理。要想科技创新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并取得长期的良好效果,应对以上各项措施统筹兼顾并逐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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