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家养老创新发展研究
——基于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背景

2021-02-13 03:35陈书伟王智新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弱化农村居民居家

陈书伟,王智新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2.河北大学 经济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国际通用的标准,当一个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或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则意味着该地区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截至2000年11月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1.3亿人,占总人口的10.2%,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8811 万人,占总人口的6.96%,根据上述标准,我国于2000年即已进入老龄化社会。[1]而到2017年末,我国60 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4090 万人,占总人口的17.3%,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5831 万人,占总人口的11.4%,距离“深度老龄化”①根据联合国规定,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时,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老龄化;比例达到14%即进入深度老龄化;比例达到20%则进入超老龄化。仅一步之遥。[2]作为尚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在居民人均收入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我国已经未富先老,迈入老龄化社会。如何缓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学界和政府共同关注的焦点。

相对于城镇,我国农村老龄化问题更为严重,农村养老问题也更为严峻和紧迫。原因在于,一方面,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尤其是人口城镇化的进程中,更多的年轻人由农村移民到城市,加剧了农村的人口老龄化;另一方面,相对于城镇,我国农村无论是整体的社会保障水平,还是单一的社会养老水平,明显更为滞后,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矛盾更加突出。[3]为了缓解和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国务院早在1995年10月19日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农村推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国力不断增强,为了更好地响应农村居民养老需求,改善农村养老问题,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决定在全国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文称“新农保”)。新农保是我国政府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2014年,为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为将来建立统一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打下基础,国务院决定在已经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进行统一。

不可否认,就目前农村养老现实来看,社会养老虽然是未来的趋势,但由于制度设计的广覆盖、低水平,每月不足百元的基础养老金对于农村养老来说可谓杯水车薪。而受农村收入水平的限制以及观念等因素的影响,通过个人缴纳社会养老基金的方式提升养老水平依然不太现实,短期内难以实现,传统农村家庭养老依然是现阶段农村养老的主要形式。[4]随着社会人口流动的加快、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家庭形式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在逐步弱化。探索如何在社会养老尚未承担主要养老功能而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又在弱化的背景下更好地做好农村养老,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二、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表现

在以“家国天下”为中心的儒家文化中,家庭一直承载着重要的社会功能,体现在养老方面,家庭养老一直是农村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在逐渐弱化,其表现及原因如下:

(一)大家庭正在逐步瓦解,家庭逐渐小型化、微型化

据中国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平均每个家庭户均人口由1980年的4.43人下降到2000年的3.37人,进而下降到2010年的3.10人,30年间户均减少了1.33人,与之相应,2人家庭以及3人家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5人及以上人口家庭户比例不断下降,尤其是6人及以上家庭所占比重从1980年的36.9%下降到2015年的6.93%。①根据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和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汇合而得。这种小型化、微型化的趋势既有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因,也有人们思想观念转变的原因,最根本的是社会经济转型,核心家庭逐渐成为家庭的主要形态。微型家庭、小型家庭逐渐瓦解了传统的家庭互助功能。

(二)人口流动日益频繁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人口流动成为常态化。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经济格局,促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发达城市,以谋取更高的收入来源和更好的生活条件。据统计,近三年流动人口数均稳定在2.4亿人以上②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资料而得。,占总人口的18%左右,即每6 个人中至少有1人是流动人口,且大部分来自农村。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和更加灵活,打破了传统完整的农村家庭结构,农村出现了普遍性的“空巢老人”“留守儿童”,隔代家庭广泛存在。规模宏大的流动人口也进一步瓦解了传统家庭养老的日常照料功能。[5]

(三)传统孝文化日渐式微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统的孝文化影响范围极为广阔,它对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周边国家的文化习俗也有非常深远的影响。孝文化要求子女要尊重老人并且敬重老人。但是,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西方思想观念的引进,传统的家庭道德观念受到极大的影响和冲击,导致传统孝文化观念淡化。父母等家庭老人的族群权威受到极大挑战并逐渐瓦解,这种代际关系的转变使父母逐渐失去在家庭中的话语权和参与权。老人们得不到来自子女们精神上的安慰,也不能让儿女们尽心尽力地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种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老人的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6]孝文化观念的淡化进一步瓦解着传统家庭养老的精神慰藉功能。

(四)以农地为核心的生产资料保障功能逐渐弱化

长期以来,农地对农村居民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地对农村居民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生产生活保障上,也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精神和心理保障上。农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收入来源,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居民起着“兜底”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传统的农地意义或其保障功能正在逐渐弱化。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小农经济”下,农地的生产力受到极大制约,产出增长严重落后于整个社会的物质增长,体现在农村居民的务农收入增长缓慢;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化的推进,农地数量在快速减少,导致人均农地减少,对依赖土地生活的农村居民来说,远远不能满足其生活和发展的需要,而工业和城市较高的生产力水平和收入水平,也在进一步促进农村居民选择外出务工获取更高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和发展需要。总的来说,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农地的保障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保障功能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弱化。[7]

三、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影响

社会养老虽然方兴未艾,但传统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必然对农村养老带来诸多困境。

(一)家庭互助功能弱化,传统家庭养老赡养负担沉重

由于子女数量减少,大家庭瓦解,小型家庭、微型家庭等成为家庭的主要形式,原本由多个孩子共同赡养父母的模式演变成两个甚至一个子女赡养父母的模式。家庭互助功能弱化,这无疑加重了子女的经济负担。农村居民子女赡养负担沉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村老龄化程度更加严重,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农村年轻人平均负担老人的压力更大;二是农村老人的自我养老能力更弱,由于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没有退休金,只领取每月不足百元的基础养老金,经济自给能力较差,养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子女;三是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比城镇低,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农村养老负担更为沉重。

(二)生活照料优势丧失,传统农村家庭养老进一步瓦解

相对于城镇养老,传统农村养老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生活照料上。这是因为,在封闭的经济形态下,农村子女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看老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异地务工或进城务工成为常态,“空巢老人”和“留守家庭”极为普遍。而老年人本身行动不便,更易生病,需要更多的生活照料。据调查,农村绝大部分老人如果生病不严重就会放弃进医院看病,其中很大部分原因是因为没有子女在身边照料。

(三)精神慰藉缺乏

与城镇丰富的业余生活和休闲方式相比,农村精神生活极为贫乏。绝大部分农村老年人主要的消遣就是看电视和串门聊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消遣时光的方式。因此,相对于城镇,农村老年人常常会觉得生活无趣、无聊。子女常年外出务工,平时的联络方式就是偶尔打电话或逢年过节的有限问候。因此,农村老年人精神普遍缺乏慰藉,这也是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重要体现。[8]

四、社会养老无法满足现阶段农村养老需求

由于传统家庭养老的弱化,社会养老是否是现实阶段农村养老的必然选择呢,它是否能够承担起农村养老的重任?从政策角度看,我国目前已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养老是最终制度和价值取向。但就现阶段而言,社会养老依然无法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力度低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力度过低,无法承担起太多的养老功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提供给老年人的,只有每个月80 元左右的基础养老保障金,根本无法承担起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按照目前新农保的制度规定,农民在缴费满5年、10年、15年等并且年满60岁后,能够领取到的养老金金额,假设政府补贴为30 元/年,年利率为2.5%,由此分析缴纳时间长短所能获得的保障金。按照缴费年限为30年,并且缴纳了最高标准的费用800 元,那么在30年后,参保人员达到60岁,他所能领到的养老金也就是323.71 元/月,这无法保障农村人民的基本生活,况且在农村地区大部分的人不会选择800 元这个档位而是选择100 元,那么所能领取的金额就更少了。因此,从现阶段来看,社会养老的“老有所养”的目标显然是无法达到的。

(二)无法弥补精神慰藉的缺失,无法替代子女陪伴老人的幸福感

除了保障待遇低之外,由于农村老人分布过于分散,社会养老制度还无法在精神层面作出制度安排,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日常照料和精神生活,再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养老更无法替代子女照料给老年人带来的满足感。

(三)养老保障基金缺口加大,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从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状况来看,有机构核算,养老保障基金有较大缺口,无法在没有缴费或缴费不足情况下较大幅度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障压力比较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投融资收效较低,由于通货膨胀所造成的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压力也比较大。

(四)农村居民缴费观念较差,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低

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和收入较低的局限,农村居民认为养儿防老是最基本的养老方式,同时,由于生活压力比较大,货币的现时效用要大于未来的期望效用,更多的农村居民不了解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的积极性不高,即使选择了养老保险缴费,通常也是选择较低额度的缴费,保障意义有限。

总的来说,在现阶段,社会养老在农村的实施还面临着精神方面的慰藉、经济方面的补贴不足和思想观念还未转换等问题的制约,社会养老并不能满足农村养老需求,社会养老虽然方兴未艾,但也不能操之过急,在当下的农村亟需探求切合现实情况的养老模式。[9]

五、积极发挥社会合力发展居家养老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现实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更为严重,制度设计也较为欠缺。一方面农村老龄化日趋严重;另一方面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社会养老也未能承载起农村养老重任。因此,在现阶段,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合力,找到社会合力的着力点——居家养老,这才是化解农村养老困境的现实选择。

居家养老是基于熟人社会发展的,居住社区可以根据老人的需要,灵活地选择老人所需要的模式来进行养老。[10]比如说,老年人不喜欢远离自己所生活的家庭环境,那么就可以选择专业化的居家照顾;也可以开办类似的托班服务,白天在社区,晚上可以回到自己的家中,也就是所谓的日托服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由老人所在的家庭承担,家庭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政府买单。这种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以中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为基础,进而延伸出来的一种新型家庭养老模式。

(一)居家养老化解农村养老困境的作用

随着农村某种程度的居住集中,而且在农村地区,人们比较重视传统的大家庭之间的联系和邻里关系,经常互帮互助,不分你我地在合作中共同生活,他们会不时通过交谈、交往获得生活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满足,而居家养老这种模式不仅具备中国传统家庭养老所拥有的优点,还汲取了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社会化养老的优点,通过社区照料老年人的方式来弥补家庭养老照料的不足,让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对缓解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产生的困境起到很好的作用。

1.居家养老有利于疏缓老年人情感缺失带来的不适

首先,在居家养老模式下,老年人依然在他熟悉和适应的环境中,邻里关系和社会网络并没有发生改变,老年人能按照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来生活,可以在较大程度减弱由于社会交往减少而引致的孤独感;其次,从起源上来说,居家养老就是家庭养老的一种延伸,对农村老人来说,不像社会养老这种新的模式让老人感觉自己被抛弃而受到伤害;最后,对于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来说,熟悉的生活环境和邻里关系,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老年人由于子女不在身边带来的不适。

2.居家养老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

在居家养老模式下,农村老年人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下生活,无论社会照顾还是养老花销,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减少。在社会发展尚不足以实现完全社会养老的情况下,居家养老作为一种相对成本较低的养老方式,可以较大程度上降低社会养老成本。

3.居家养老是农村社会养老的一种过渡

社会养老是农村养老发展的趋势和最终方向。但现阶段,无论是社会发展层面,还是个人承担能力方面,抑或是社会观念方面,农村养老社会化的实现仍有较长的路要走。居家养老作为一种养老形态,是实现向农村养老社会化过渡的重要环节,是农村社会转型期的最佳选择。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缓解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我国在经济还不够发达的时期已经进入了未富先老的阶段,但是目前国家的财力不足以缓解社会养老保险金额不足的困境,选择居家养老有利于节省政府财政支出,为最终实现社会养老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第二,帮助农村居民树立社会化服务的意识。在农村地区,由于社会化服务的宣传力度不大,许多人不能正确认识社会养老模式,通过引进居家养老模式,让居民慢慢接受这种模式,对社会养老没有那么大的排斥反应,也为社会养老模式在农村地区更好地发挥作用奠定基础。

(二)完善农村居家养老模式的路径

居家养老模式的构建和完善,应该从家庭、社区或行政村、社会和政府等主体出发,整合多方资源[11],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构建一套与现阶段农村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相适应的农村养老模式。

1.发挥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在居家养老中的关键和基础性作用

虽然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在不断弱化,但这种弱化是由于外在因素的变化而导致的,就农村养老自身需求而言,家庭的意义依然不可替代。因此,居家养老模式依然首先要发挥家庭在农村养老中的意义或作用,尤其是在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和经济支持方面。政府应当进一步倡导孝道文化,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等形式,鼓励、支持家庭成员在农村养老中发挥作用。

2.发挥邻里乡亲互助功能

居家养老有利于将家庭互助功能进一步扩展为邻里乡亲互助功能。农村现阶段居住形态正由传统的自然庄分散居住逐渐向适度集中居住演变,以行政村部为中心的居住模式成为当前农村居住的主要选择。这种居住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邻里乡亲的互助功能,在抱团养老、互帮互助、信息互通、志愿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因此,居家养老要充分发挥这种社区养老形式的重要功能,将互助功能充分挖掘,让农村老年居民能够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获得体面的生活。

3.倡导社会力量对居家养老模式的贡献

个人或家庭、政府和社会力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三大支柱,缺一不可。社会力量对社会发展的意义更为重要。近年来,随着各类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各种志愿者组织、非盈利性组织等的作用日益得到释放。因此,应充分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农村居家养老模式的构建和完善中,在化解农村养老困境中做出重要贡献。

4.发挥各级政府在居家养老模式构建中的主导作用,在政策支持和财政参与方面充分发挥政府主体责任

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公民“老有所养”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化解农村养老困境中的主体责任。具体来说,在制度构建、税收支持、财政参与、社会组织培育、综合监管和协调等方面,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积极化解农村养老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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