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对策研究

2021-02-13 03:35马景顺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河北省环境保护垃圾

苏 丽,马景顺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a《.河北法学》编辑部;b.公共法律教学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按照国家“十三五”期间的战略部署,生态治理攻坚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抓手。随着城市建设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与实施,文明城、卫生城、智慧城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从总体上看,尽管出台了乡村振兴的新农村建设政策,城乡一体化建设仍然存在短板。河北省农村围绕在京津周围,经济相对落后,环境较差,生态治理任务艰巨。有针对性地治理农村生态环境,成为河北省面临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和任务。本文旨在对河北省农村生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治理对策进行研究,并对构建法律政策框架提出建议,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治理措施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一、河北农村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位于华北地区北部,与京津交界,并围绕在京津周围,是京津农副产品的重要供应地和生态涵养区。但是因为长期以来京津发展的优先地位以及地理位置等因素,河北农村人口及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于京津两地,人文居住环境等生态问题也比较突出。尽管在国家环境治理战略、城镇化发展建设中,河北省农村无论脱贫攻坚还是新农村建设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产业结构性矛盾,经济发展现状以及生态环境与京津地区差距较大,特别是城市产值较大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导致农村生态环境压力加大。同时,农村农业的粗放式发展中出现的资源开采、山林破坏、农药残留、土壤低效、水资源污染、空气质量恶化、人居环境不优等问题依然突出。

(一)农村生活污染

河北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揽,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目标,在农村生态环境优化方面,重点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生活污水治理、厕所革命、村容村貌提升等专项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这样的行动在效果的可持续上存在一定问题。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表面上得到改善,实质上缺少质量的提高。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生活垃圾的清运是一项艰巨任务,尽管在农村街道设置了垃圾桶,增加了清运力量,但是在村落周边仍有大量堆放或掩盖填埋的生活垃圾,雨天生成的污水渗入地下,垃圾在太阳底下腐烂,挥发出难闻的气味,苍蝇蚊虫充斥其中。处理日益增多的生活垃圾是农村环境优化的重要方面。

(二)农村大气污染

无论是京津冀一体化战略还是创建卫生城等活动,均给城市发展带来无与伦比的促进作用,但也同时出现了城市工业企业下乡现象,大量的城市重污染企业逐渐退出城区搬迁到农村,使本来环境保护治理水平有限的农村雪上加霜。污染型企业进驻农村地区,加上本来在农村的小企业低附加值、粗放式的生产模式,叠加了生态环境压力。同时,河北省农村长期以来生活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排放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尽管河北省对农村地区采取了“气代煤”“电代煤”等重要鼓励措施,但受河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贫困人口基数较大,在农民得到补贴的情况下,保持长期可持续难度较大,农村生活燃煤问题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得到根本性改善。经测量,大气污染中重要的成分是粉尘,广大农村地区土地裸露、水土流失或沙化,流动的空气中PM2.5、PM10 成分居高不下。同时,污染企业气体排放、垃圾堆积腐烂挥发、粪便处理不当等也致使空气质量下降。

(三)农业土壤污染

在发展农业的过程中,如何保证土地产量,提高粮食、蔬菜质量,一直是应高度重视的问题,与此相连的就是,为了增加产量不得已使用大量化肥,为了防治病虫害使用高毒农药,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土壤的污染,带来生态环境问题。近年来,河北省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呈现小幅增加的趋势,滥用农药、化肥对人、虫(益虫)、鱼、蜂、鸟等产生直接或间接毒害,破坏生态平衡;使用后随意丢弃的农药瓶、化肥袋、农用薄膜等白色垃圾难以短时降解。农村畜禽养殖也产生了大量含有氮、磷和有机污染物的粪便,发散着难闻的气味,因为不能集中处理,会随雨水渗透到土壤,使土壤环境遭受破坏,进而影响到空气质量。同时,农村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人们只是不断地向土地土壤索取,而较少主动进行土壤改良,最终导致恶性循环,生态环境恶化。

(四)水资源污染

根据净水行业协会统计,全国仍有超过3亿的农村居民饮用水不安全,20%城市居民的饮用水源地不达标。[1]造成农村水污染的原因非常多,河北省水资源存在的问题既有共性也有个性。除了农药、化肥、畜禽养殖污染水体,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生活污水,农村地区没有具有相当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或收集设施,大量生活污水排入土地低洼区或直接渗入地下。河北本身就是缺水大省,地下水源较少,生活污水直排后渗入地下,地下水源遭到污染,治理起来非常困难。即便建设了一定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也可能因为资金问题不能正常运转而成为摆设。另外就是河北农村由于缺乏基本的排水和垃圾清运处理系统,生活污水不经过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造成饮用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以上现状不仅给京津冀一体化优化发展增加困难和压力,同时给农村发展战略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加强研究和治理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河北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任何主体、任何系统出现问题都会制约农村生态环境整治的总体效果。河北省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困境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河北省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虽然河北省在生态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以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的法治作为标尺来衡量,河北省环境保护及治理法律制度建设仍有待完善。第一,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够严格。目前,河北省围绕绿色生态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供给存在不足,未能达到以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标准对非绿色生活方式进行制度上的约束。第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不够严明。具体来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包括生态环境的执法监管、监督、修复等职责,是一个环境责任体系。近年来,河北省一些生态环境事件的背后,突显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也反映了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的相关范畴、修复措施及赔偿标准不够明确,环保及治理法律责任制度亟待完善。第三,资源高效利用制度不够全面,存在自然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消耗。

(二)村民环保意识薄弱

村民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旧有的生活习惯、思想意识未能及时改变,对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药化肥等问题缺乏重视。且部分村民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事情,政府应全权负责,他们意识不到生态环境保护是自身应该履行的责任,也不了解各种政策文件,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推进缓慢。这一方面说明生态法治教育有待加强。进行全民生态法治教育,不仅是公民掌握一定生态保护知识的基础,更是提升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守法意识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生态法治宣传手段有待创新。传统生态法治宣传教育,往往是借助海报、手册、宣讲等比较传统的手段进行,宣传手段单一,内容乏味且重复,存在范围、时间、空间上的局限性,难以满足现阶段河北省生态法治教育的复杂性需求。

(三)行政执法和监管不到位

生态执法能力客观反映着一个国家的生态治理能力,是推动绿色生活方式实现的重要基础。目前,河北省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存在行政执法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农村生态环境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农村农业部门等,这些部门之间存在着权责不够明确、具体岗位权力及职责的归属划分重合或模糊的问题,一旦出现农村农业污染问题,容易出现部门间推诿扯皮的现象。二是执法队伍的招聘选拔、培训教育等环节相对弱化,基层生态执法队伍人员配置、管理依然存在不足。三是生态执法手段创新不足,执法比较“生硬”和“简单”,难以提升相对人的认同感和自愿性。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造成惩治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绿色生活秩序的能力不足,影响绿色生活方式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四是生态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要继续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从督察内容、督察机制、督察理念、督察方法、督察手段等方面加以完善,以提升督察能力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应继续完善公众参与的生态执法监督机制,以确保公众参与生态执法监督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使参与更加便捷、及时和有效。

(四)资金投入不足

农村环保资金相对匮乏,政府将大量的环保经费用于城市环保设施建设和城市工业污染防控,[2]这种情况制约了农村环保工作的开展。再加上地方政府缺乏相关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环保领域,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民间资本往往不敢轻易介入且极少介入农村环保领域。

三、河北农村生态环境优化治理措施

(一)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文化建设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应提高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政府以及村干部应采取人们比较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在发放宣传材料、举办科普讲座等基础上,可以举办环保主题演出,播放环境保护宣传片,同时结合科技手段,强化宣传效果。还要注意结合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类污染事件,加强对农民的警示教育,使其养成环保的良好习惯。

(二)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与监督体制

要厘清监管职能,细化环保、农业、发改、水利等农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综合治理,统筹安排,调动多部门协同合作、齐抓共管。

第一,建立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针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要建立健全法治化的综合执法体制,建立严格的环保问责制度,严格追究那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能作为而不作为的相关政府人员的责任,把环保工作纳入党政干部绩效考核制度中。第二,要加强相关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与考核,保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在政府内部要设立法律咨询机构,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能力。第三,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政府内部监督与群众外部监督相结合,扩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降低监督的风险和成本。第四,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要从严处理,并予以曝光。最后,生态环境治理集中呈现出复杂性与专业性,单靠行政手段不能很好地达成环境治理的目标,需要引入刑事司法共同参与治理,且需要做好两法的衔接。

(三)生活垃圾处理措施

一是推行垃圾源头减量。[3]通过垃圾分类,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二是统一布局垃圾收集设施。根据农户分布,对相对集中的农户,以邻近的3-15 户不等,修建大小不一的联户定点倾倒池,对山区分散农户,发放编号垃圾桶;在村下游通村道路旁宽阔地带建垃圾中转站。三是依托公路串联线路,统一安排转运车辆。由串联垃圾车将村中转站的垃圾转运至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分类处理仍然是当前农村、城市最好的方法。对于可回收的予以出售,不可回收的进行掩埋或焚烧。

(四)生活燃煤及农村焚烧控制

“清洁能源采暖”无疑是北方这几年的“主旋律”。张家口、承德等地可以采取清洁能源的方式较多,比如风能、太阳能。而根据所使用设备的不同,清洁采暖又分为“煤改电”和“煤改气”,河北省目前的天然气主要在城市普及,很多农村地区没有燃气管道,所以也就无法使用。而管网的铺设难度较大并且成本较高,再加上我国天然气能源相对短缺,目前主要依赖进口,如果大规模普及“煤改气”,可能会出现供气不足的问题。相比之下,“煤改电”的普及难度就小得多,用电采暖更加方便省心。

(五)农村厕所改革

“厕所革命”在农村最大的难点是改变使用旱厕的习惯,一是要试点先行,优先选择卫生意识较强、有改厕意愿的农户带头,随后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带领村民到试点参观,实地感受厕所的新面貌,以点带面,合理稳步实施农村改厕工作。二是在改厕过程中,地方党委、政府要把改厕任务逐层分解细化落实到各村,并跟进监管措施,采用定期汇报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强力推动改厕工作,及时指导解决群众在改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厕所建好一个、用好一个、管好一个。

(六)控制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的使用

要把农业的绿色发展摆在突出位置,推进减量增效、绿色替代、种养循环、综合治理,减少化肥农药使用。一是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二是着力强化科技支撑,三是着力健全监测网络。以减量增效为重点,持续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强化全程监管,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强化技术创新,促进农药减量增效。发挥国家级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项目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大对河北省生态治理的资金投入

政府应该重新分配各项投入的比例,加大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转移支付力度,找准切入点,精准发力。首先,对有关纵向生态转移支付立法进行调整和创新,加强生态综合补偿制度顶层设计,从单一要素补偿、分类补偿向综合性补偿发展。其次,探索和设计横向生态转移支付立法,针对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与用途,建立政府间协调机制。

四、河北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政策架构

(一)现有国家级生态环境立法梳理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一部完整专项的关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并没有对农村环境问题的专项规定。2013年修订的《农业法》强调了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的保护,为地方政府制定地方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法规、规范环境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主要是关于汽车排污、水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管理、排污等。另外,针对单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其他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政策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如《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大力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的意见》《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改革方案》《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等。

(二)现有河北省地方性环境保护立法梳理

河北省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建构了符合本省特点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2016年的《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作为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道路硬化、厕所改造、畜禽养殖、清洁能源、污水处理、田园绿化等12 项进行专项规定。同年,河北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示范工作管理的通知》,总结河北省在农村环境整治中专项工作突出之处,推广试点,发挥先进示范作用。2016年的《河北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中提出要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集中解决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饮用水、畜禽养殖污染等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并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和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提升农村环境整治与生态建设成果。2018年初,《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提出以农村垃圾、村容村貌提升等为主攻方向,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2019年,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河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强调对农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生态保护,部署重点污染防治项目,有效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2019年4月1日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

综上,河北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但并不健全。现行的关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范围、质量、配套细则等各方面都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首先,农村生态环境存在立法缺位。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前提,生态文明发展牵涉产业结构调整、消费模式升级等多个领域。农村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建设也要考虑到“连锁效应”,覆盖多个领域,涉及到农村科技革新、金融发展、教育医疗等。其次,要提升法条的可操作性。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很多只作了原则性的指导,原则性且空泛性的法条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缺乏可操作性。最后,农村生态文明法律规范成碎片化状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应尝试探索解决此阶段容易出现的新问题,尝试联合立法,有效建立相关法律法规间的系统规划和横向纵向联系。

(三)构建河北省生态环境法治新体系

一是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首先,在对准农村环保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反映农村生态环境客观规律的综合性法律,解决《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水污染防治标准》《噪声污染防治标准》等主要针对城市而不适用于农村的情形,将农村环保治理所需要的一些机制也纳入进来,包括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标准与监督管理机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机制,促进农业生态、农业经济、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其次,在保留原有的总则性、政策性的规定的同时,突显规范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执行措施和操作规则,建立详细、具体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对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时应受到的惩罚,也要明确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政府出现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时要承担的责任等。再次,健全程序性立法。如通过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等为社会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程序保障,赋予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让公众确实可以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落实公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二是构建环境保护治理差异化管控机制。首先,由于省内不同区域、不同农村的资源环境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区域差异性,加之各地生态问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环境保护治理必须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区域生态功能承载力以及区域发展的动态变化,依据生态要素自身的客观特征、生态空间服务功能差异,制定与当地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规范和相应的管控措施。基于各市县乡村现存环保问题,制定不同的规范和治理措施,并注重与各地的区域特点相衔接,促进治理措施的优化调整,依据空间准入规则制定各地的治理措施。其次,设定差异化生态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标准多数是由政府制定的,不同类型的环保问题以及不同地区的情况有很大差异,并且受偿主体也不同,其适用的补偿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统一的补偿标准不具备针对性,需要根据每个区域治理对象的不同,综合考虑各种差异化因素,包括环保治理过程中必要的基本设施建设、生态效益的利用情况及各项管理费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指导性补偿标准。

三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法律责任体系制度。在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上,一方面使人们自觉树立环保意识,维护生态环境,严格控制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划建设项目。对追求经济利益至上而忽视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设计中明确政府、企业和公民个人的环境保护义务与法律责任,无论哪一主体违法都要依法追责,全面追责。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选择目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下新涌现的突出难题,开展不同对象、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政府环境责任考核,明确政务工作人员在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提高自身素质;继续完善政务网站、政民良性互动平台等建设。

五、河北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应注意处理的关系

(一)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之路

当前生态环境问题频频出现,究其原因是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和对大自然的过度索取导致的。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往往出现一系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些地方官员为了政绩考核,片面追求招商引资,盲目开发,不加考虑地将一些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的污染企业建在乡镇,包庇违规企业,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监管,即使予以处理,罚款的额度也远远低于治理成本。

在环保治理过程中既要考虑各区域生态环境的现实诉求,更要考虑到未来发展需要,以确保子孙后代能继续享受蓝天白云、绿水青山。

早期河北省的农业生产主要以传统落后的耕种生产方式为主,在利益的驱使下,出现了毁林开荒、围湖造田、过度放牧等行为,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旱涝盐碱、森林草原系统衰退等问题出现。部分农村地区贫困问题与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紧密交织,呈现出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的恶性循环。随着“五位一体”总布局的全面推进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论断的提出,我国对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实践工作有了质的飞跃。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大量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给我们留下了惨痛的教训,我国经济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只有重视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才能尽可能地形成“环境促经济,经济馈环境”的良性发展。此外,部分农村地区有着天然的旅游优势,这些地区可以在治理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展地区优势,比如发展特色旅游业等,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科学论断,真正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辅相成,齐头并进。[4]

保护农村环境和推动农村地区法治经济发展可以和谐共进。首先要增加农村地区的技术和人才投入,在招商引资、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要优化乡镇产业与产品结构,建立高经济效益、低资源消耗的经济结构,转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不一味地以经济作为考核目标,利用高精尖技术和高科技人才推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推动农村科技创新,大力开发研究与推广适合农村生态保护的技术。其次要加快建设农村小型环保基础设施,找到适应农村的且确实有效的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系统。最后要制定并且落实农村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对保护生态环境的人员进行奖励,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或收费,对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人进行补偿,奖惩结合。

(二)生态环境治理与京津冀一体化协调发展

京津冀三地在生态环境的治理上协同推进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三地间跨区域人口流动和人才交流层面上讲,农村环境治理标准的设定应该合理,既要有共同之处,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区别对待。

比如生活垃圾分类,随意化和恣意化将会导致一地区常住居民到另一地后频频违反当地生活垃圾分类立法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不合理现象,影响区域内垃圾分类标准共识的形成和体系化构建,因此,河北省生活垃圾分类立法首先应追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京津冀区域协同。目前天津市还未就生活垃圾分类进行地方立法,北京市已就生活垃圾分类进行了地方立法,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把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与2019年《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四分法基本一致,北京市的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能够对应河北省的湿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干垃圾。2020年7月30日最终颁布的《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在垃圾分类的用语上与北京保持统一,统一采纳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表述,这样更加便于京津冀三地流动人口对京津冀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的统一认知。

河北省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以及广大村民共同努力。需要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农民群众积极行动、全面参与,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环保治理的主动性,处理好生态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京津冀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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