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廣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摘自“微言教育”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