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莹
目前,我国已经实现本外币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但对外债权仍是“分币种、分业务”的管理模式。随着跨境资金流动的日益复杂,我国对外债权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影响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因素,但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外汇管理成效。文章借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办法,开展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探索与研究。
一、对外债权分类
对外债权与外债概念相对应,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提供本外币资金融通的行为。
根据管理需要,对外债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 按部门分类。分为政府部门、银行和其它部门的对外债权。其中,银行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于贷款协会、信用社或合作社以及住房抵押协会等;其它部门包括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2. 按照业务分类。分为表内债权和表外债权(或有债权)。债权人直接向境外债务人提供资金融通为表内债权,债权人因担保关系形成的对境外债务人的可追索权利为表外债权。
3. 按照债权对应的金融工具分类。分为五类工具:债券、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其它形式对外债权。
4. 为分析需要,对外债权还可以按国别、期限、币种进行分类。其中,期限除按原始期限对债权额进行长短期划分外,还可以按剩余期限进行划分。
二、对外债权主要管理政策
对外债权管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萌芽期,2009年之前,尚无对外债权的概念。对于机构而言,有关规定零星散见于一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境外贷款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阶段是成长期,2009~2014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是第一部企业境外放款规范性文件,初步奠定了企业境外放款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以及操作细则。
第三阶段是繁盛期,2014年以后,《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放宽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允许具有股权关联管理的企业放款等。2016~2017年,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明确提出本外币协同管理的思路,初步探索实施了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
三、对外债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一种“重债务轻债权”的管理模式。随着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出台,对外债务的管理、统计、监测和宏观调控都较为规范、统一。相比之下,对外债权的管理存在概念界定不清、管理方式多样、实际操作难寻依据、数据统计口径不一等问题。
(一)法规缺乏系统性
目前,对外债权主要管理政策仅针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融资租赁和担保履约,没有实现适用主体的全面性以及适用行为的广泛性。对于金融机构对外债权和企业除境外放款之外其他形式的对外债权,相关规定散落在一些其他的政策文件中。
(二)本外币境外放款管理政策存在差异
目前,我国已初步实现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本外币全口径管理,在对外债权管理改革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本外币境外放款管理政策仍在放款主体、额度管理、资金来源及用途、资金汇回、登记要求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导致个别企业利用政策差异套利或规避监管。
(三)現行管理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管理政策存在很多模糊或真空地带,导致真实性审核形同虚设。如未要求追溯境外放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未从合规性角度约束资金用途应按照合同约定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未对展期次数及审核材料予以限制,未明确规定非正常注销的客观原因及审核材料等,导致实际业务办理中随意性大,宽严尺度把握不一。
(四)其他性质资金借道对外债权异常流出
近几年,一些企业利用对外债权政策便利,将限制类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资金、内保外贷履约资金、历年未分配利润借道对外债权异常流出,甚至有些企业借助外债和对外债权组合套取境内外汇差、利差,加大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五)外汇局监管存在一定难度
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业务审核资料相对简单,较难判断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资金一旦汇出,使用、流动均在境外,无法核实资金真实用途;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既无政策法规约束,也无统计数据,存在监管真空。
四、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设计框架
(一)管理目标
对外债权的管理目标是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以此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健康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可细分为以下三个子目标:一是在保证交易背景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二是通过建立数理型指标,实现对对外债权总量、结构和风险的调控,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三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组合运用对外债权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双向调控,有效熨平国际收支波动。
(二)管理原则
一是长臂监管原则。为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对外债权管理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但为有效防范风险,应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基础,以追踪资金用途为手段,贯彻长臂监管原则。二是本外币一体化原则。目前境外放款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框架已取得积极进展,但在政策执行层面仍存在差异,为避免监管漏洞,应对对外债权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三是协同监管原则。部分企业背离政策初衷,利用对外债权将其他性质资金异常汇出,加大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难度,应加强对外债权与境外直接投资、跨境担保等协同监管,消除政策替代空间,有力约束企业政策套利、规避监管的行为。
(三)管理对象
对外债权是指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提供资金融通的行为。管理对象应体现全口径:一是所有境内机构,包括境内企业、境内银行以及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所有币种,即本外币对外债权;三是所有业务类型,包括表内债权和表外债权(或有债权)。同时,对外债权要求境内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境外借款人之间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四)管理要求
1. 资金来源
债权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债务人提供资金来源。
2. 币种一致
境内机构对外债权签约币种、汇出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3. 利率
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必须大于零。
4. 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5年(含5年)。
5. 资金用途
资金用途应合法合规,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同时应严格审核境外债务人的经营范围是否与借款规模相适应,以及追踪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禁止对涉及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限制类行业境外放款。
6. 展期
如有需要可以展期,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债权人向所在地提出展期申请即可,但原则上同一笔业务展期不超过一次。
7. 注销
对于非正常注销,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要求提供客观原因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债转股,应严格按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先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再办理注销和登记手续;对于债务豁免,应提供豁免原因的详细说明、董事会决议、境外公司审计报告等资料。
(五)管理模式及额度计算
对外债权采取风险加权余额的动态管理模式。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所有者权益的对外债权约束机制,境内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对外债权。
境内机构开展对外债权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对外债权风险加权余额≤对外债权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1. 余额上限计算公式
对外债权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对外债权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其中,对外债权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对外债权杠杆率设定为1,银行的对外债权杠杆率设定为0.5;宏观审慎调节参数:0.3。
2. 余额计算公式
对外债权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对外债权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对外债权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其中,期限风险转换因子: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对外债权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对外债权的期限风险因子设定为1.5;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对外债权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对外债权(或有债权)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对外债权风险加权余额与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对外债权以汇出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使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六)宏观调控
建立对外债权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对外债权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对外债权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对外债权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对外债权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对外债权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对外债权合约可持有到期;在对外债权风险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对外债权展期在内的新的对外债权业务。
(七)数据采集
一是数据采集全口径,包括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数据。二是外汇局系统和跨境人民币系统统计标准应保持一致,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内容、接口规范等,以准确、及时、完整地采集对外债权相关数据。三是系统“对外债权”模块自动显示尚可对外债权风险加权余额,确保办理业务时不超过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四是一旦对外债权到期,就会显示在系统“合规性与异常指标”模块的异常指标中,便于对外债权的事后监管。
(八)管理分工
由人民銀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由外汇局进行业务管理,负责登记备案、数据统计、核查等具体工作;同时,建立外汇局与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管理部门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外汇局在办理本外币对外债权业务时,对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事前签约登记,对银行实行事后备案。同时,督促银行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做好对外债权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外汇局也会定期对境内机构对外债权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境内机构应积极配合。
对于未按时提出展期申请的境内机构,若能合理说明原因,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再办理展期手续。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还的,外汇局应暂停为其办理新的对外债权业务,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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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