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隐瞒实情,买主解约是否必须支付中介费

2021-02-04 07:19
农村百事通 2021年1期
关键词:买卖双方房屋产权彭某

你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当你联系房产中介意欲买房时,他们总是对房产信息顾左右而言他,打太极、转移话题、含糊其词、先给承诺……让人总觉得他们没有告知实情。那么,如果在签订购房协议时,中介为了促成交易而故意隐瞒实情,买主发现后想解约,此时买主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呢?我们一起看一个案例:

【案例】彭某想要出售自己的房屋,便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寻找合适的买家,随后,又于2019年10月11日与买家赖某在该房屋中介的介绍促和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房屋面积131平方米,转让价为69万元。同时约定:在当月21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赖某应立即支付定金2万元,中介费由买卖双方协商支付。当时协商由买家赖某支付房价全款的1.5%、彭某支付房价全款的1%作为中介费,如果违约,则由违约方双倍支付。然而,协议签订后,赖某于当月20日表示拒绝履行协议。

房屋中介认为赖某的行为违约,应按照之前签订的协议约定双倍支付中介费,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彭某立即双倍支付中介费共3.45万元。

被告赖某辩称:其确实与该房屋中介、彭某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但她查询了不动产交易中心的登记信息后得知,该套房子系彭某从其弟弟、弟媳处购得,且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产权并非只属于彭某一人,且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也不是彭某的名字,而是彭某的弟媳方某。赖某认为,该份协议是无效的,涉案房产存在交易不能的客观事实,并且其尚有7万余元抵押债权未还清。中介为了促成交易,伙同卖家隐瞒了该实情,房屋中介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且房屋中介并没有和赖某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也无权收取任何费用,法院应驳回其全部诉求。

【法官拍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房屋中介要求被告赖某支付3.45万元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该份购房协议由第三方房产中介出具,其包含买卖双方关于购房的约定,也包含房屋中介的权利义务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虽然中介人——房屋中介在该单交易中付出了劳务,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一定可以收取佣金。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屋中介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到报告义务,未对买方赖某如实告知涉案房产的所有情况。因此,房产中介不具有中间报酬请求权,故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支招】购置房产是人生大事,切不可掉以轻心。如存在以上案例中的情况,中介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事实,买卖双方任意一方毁约都不需支付违约金。

在购房以及和中介签订合同时应注意:(1)在挑选房屋中介时,一定要选择具有营业执照、大型的、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2)防备诸如“意向金”等法律陷阱,注意合同的各项条款,仔细研读合同的每一个字。(3)不要把房款轻易交给中介。(4)坚持三方见面,如果无法做到三方见面,那就要向中介索要卖家的委托合同,并仔细查看委托合同中的具体内容。(5)要求开具票据,并注意收费票据的内容描述,比如“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并应妥善保管各种书面资料和收费票据以作凭证。

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委托人最好先到各登记机关查清所购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继承问题、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取得产权证书等情况;弄清房屋是否具备可转让条件,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或担保等履行障碍;查看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存在无权代理或过期委托等情况;核对相关税费的计算标准和承担主体等是否合法、明确。

(资料来源:人民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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