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2013年11月3日,阳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由彭某对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截至2015年5月16日,阳某陆续偿还部分借款后,尚欠王某借款本金2.4万余元。王某在多次向阳某催讨无果之下,将阳、彭二人诉至法院。请问,彭某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解答: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在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王某在借款到期之后的6个月内,没有要求彭某承担责任,王某无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彭某催讨借款,彭某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