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途径研究

2021-02-03 03:58段冰
新闻研究导刊 2021年20期
关键词: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传播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不断提高,网络意识形态逐渐成为公民和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研究的必要性不断提升。文章在概括介绍网络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就新形势下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现状以及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科学途径进行分析,为当前网络意识形态的传播与治理实践提供相应的思路和方法参考。

关键词:新形势;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治理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1)20-0037-04

课题项目:本论文为2021—2022年度贵阳市党校系统社科课题一般项目“新形势下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途径研究”成果

一、前言

互联网的技术优势,使其在众多领域和行为活动中的运用比较突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1年8月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10.11亿,较2020年12月增长2175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1.6%。互联网已然成为大众生活、工作的重要工具,这进一步突出了网络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网络意识形态作为影响广大网民思想和行为方式的典型因素,是国家安全建设中尤为重视的内容[1]。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网民规模的持续增加,使我国在网络意识形态传播与治理方面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虽然近年来网络意识形态发展呈现较好的局势,但仍然有一些不良意识形态内容充斥于网络空间,干扰和误导网民正确网络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鉴于此,需要对新形势下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情况进行细化研究,并根据研究提出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治理的相应途径,优化和规范网络意识形态发展。

二、网络意识形态概述

网络意识形态除了有“网络”标签外,还有“意识形态”的内涵和意义。对网络意识形态的内涵和特点的准确把握,是新形势下开展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工作的理论前提和现实基础。

(一)网络意识形态的内涵

网络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中的一种。在分析网络意识形态的内涵之前,首先要明确意识形态的内涵。关于意识形态,马克思提出,其是生活过程在人脑中的反映,其载体是语言,即意识形态总是借助一定的语言进行表述的[2]。同时,马克思将意识形态的本质界定为统治阶级的思想,是统治阶级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思想表达和传播。从现实的角度看,意识形态实际上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其通过塑造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来调节个体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

对应到网络空间中,网络意识形态实际上指的是网民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网络形式表达特定利益群体或者个人利益的意识形态。对于网络意识形态内涵的理解,可以从网络和意识形态两方面入手。从网络角度看,网络意识形态是产生于网民的网络行为活动过程中,并对网民的网络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养成与表现具有深刻影响的思想认知与价值观念。从意识形态看,网络意识形态是网民在网络空间活动过程中产生和体现的意识形态内容与特征,是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进一步体现。

(二)网络意识形态的特点

作为重要的意识形态类型,网络意识形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舆论导向性。网络意识形态多是通过网络空间中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表现和传播的[3]。网民在阅读过程中,会在不知不觉中受到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的引导,进而在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方面产生一定的立场变化。

第二,传播多样性。网络意识形态主要是以网络为媒介进行的传播。在当前的网络空间中,如网站、微博、微信、论坛、贴吧、视频(包括短视频)平台等多种多样的网络媒介,均可以成为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载体。这一特点,使网络意识形态的传播呈现出渠道和媒介多元的特点。

第三,内容虚拟性。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是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的。空间的虚拟性主要体现在意识形态内容生产者身份的虚拟性与意识形态内容生产过程和结果的虚拟性。任何人均可以通过虚构的身份在网络空间发布虚拟性的内容。

第四,过程迅速性。网络空间的内容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網络通畅的条件下,网络主体可以随时随地在网络空间发布相关的内容,并且这些发布于网络上的内容的传播速度是极快、极广的。

三、新形势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现状

随着近年来网民规模的扩大和网络普及率的提高,党和国家在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方面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并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引导和规范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行为措施,使网络意识形态的发展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对新形势下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现状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进行具体把握。

(一)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的积极方面

随着近年来一系列以引导和规范网民网络思想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出台,我国在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网络意识形态内容传播日趋规范化

近年来,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渠道和方式日益规范,这使网络意识形态的管理趋于规范化、常态化和安全化。具体来说,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网络意识形态内容传播的法制日臻完善。我国先后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网民、网络平台等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生产主体和传播与监管主体承担的网络意识形态责任作出了规范性的说明和要求,从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平等性等方面加强了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管理,使网络意识形态的传播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第二,网络空间意识形态传播的身份管理不断规范和严格。网络意识形态的传播主要是通过网民群体进行的,大量的网民尤其是那些通过网络发布不良意识形态内容的网民,多是考虑到网络的匿名性可以帮助自己掩护身份,使自己逃脱于法律制裁之外[4]。但是,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强网络实名认证工作,要求通过网络发布内容的网民提供有明确的身份信息,这逐渐撤掉了不良意识形态内容传播者的“保护伞”,使网络意识形态内容传播保持在阳光下,进而从环境形势上促使大量网民自觉规范自己的网络空间言行,保证了网络意识形态的正确传播。9B0883AC-BE36-4346-93F7-014622E6F3B3

2.新兴技术赋能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效果凸显

近年来,随着网络新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在规范网络新媒体行业发展方面的力度加大,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逐渐运用到网络空间治理中,这使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行为有了更庞大的技术支持。例如,百度、腾讯、字节跳动等互联网企业将人工智能算法运用到网络平台的内涵审核中,凡是违反特定规则的内容会被自动屏蔽,有效限制了不良意识形态内容在网络平台的存在和传播。同时,微博等平台借助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违规内容生产和传播主体权限的管理,凡是传播不良内容的网络用户,会被禁言甚至关闭账号,这也在较大程度上运用了新兴技术在内容审核与管理方面的优势。正是在一系列新兴技术的夹持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内容传播及治理的力度和效果呈现不断提升的趋势。

(二)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的消极方面

虽然在法规、政策、技术的支持下,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的能力和效果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就当前网络空间的治理情况来看,仍然有部分不良意识形态内容存在和传播的情况,这暴露了我国在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方面还面临一定的挑战。具体来说,新形势下的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与挑战。

1.网民网络空间意识形态自律有待加强

网民既是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的生产者和传播者,也是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的接受者。虽然国家不断加强网络空间行为的法治化治理,通过法律制度规范网络平台的内容审核和增强用户的自律意识,避免不良意识形态内容在网络空间传播,但仍然有一些法治意识淡薄的网民在网络上肆意发布一些不良内容,扭曲主流意识形态内容,干扰和误导了部分网民的意识形态认知[5]。

同时,随着网民群体数量的不断增加,网民群体内部存在的法治素养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日益凸显。根据《报告》中对网民学历结构的介绍可以发现,我国网民中接受大学专科及以上教育的仅占总体的19.8%,这说明真正接受系统、专业法治教育的网民偏少,一些行为主观性较强的网民会忽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意在网络上发布一些不切实际的内容,造成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良性环境被破坏,影响了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显然,上述现象暴露出当前形势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传播面临的突出性问题就是网民的意识和行为自律性偏低,部分网民难以从意识形态安全方面审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2.不良意识形态内容的渗透性增强

调查发现,在网络空间中直接散播不良意识形态内容的现象有所减少,而那些与不良意识形态相关的内容越来越隐蔽,并且更加注重对思想的腐蚀和干扰。例如,一些西方媒体在网络空间散播诋毁我国的内容,导致部分网民在思想上受到了一定的渗透和侵蚀,观念和行为上偏离了正确的方向[6]。同时,也有部分网络主体将伪造、虚拟的内容以视频等广受追捧的新媒体形式在网络空间散播,导致一些网民在不经意间接触到错误的内容,思想和行为随之发生变化。

显然,在不良意识形态内容渗透性持续增强的情况下,仅靠政府、网络平臺等有限的力量是难以完全控制和抵御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这就对网络意识形态内容传播及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新形势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途径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作为社会治理行为中的一项,主要是对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的生产、传播、管理等行为进行的指导和管制,其目的在于消除或者控制不良意识形态内容在网络空间的传播[7]。结合上文对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现状的分析来看,相关主体应当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

(一)完善网络意识形态传播与治理的法治体系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完善的法治体系,是保证网络意识形态传播与治理常态化、规范化的重要条件。新形势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传播与治理的法治体系完善的重点工作应当放在两个方面。

第一,要出台专项法律法规,解决网络意识形态传播与治理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网络意识形态传播与治理的法律制度内容多分散在网络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专项性法律法规[8]。基于此,有必要结合新形势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发展的现实情况,尽快出台专项法律法规。

第二,要压实网络意识形态传播与治理的法治责任。网络意识形态传播与治理涉及国家、企业、学校、家庭、个人等诸多主体,并且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也不同[9]。因此,除了要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各类主体应当承担的网络意识形态传播与治理责任以外,还要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监督各类主体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传播与治理责任的情况,确保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法律规定得到严格落实。

(二)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宣传

网民是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主体,也是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治理的主体[10]。相关主体要通过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宣传工作来提升网民的意识形态安全认知水平和能力,使网民自觉组织起来,形成抵御不良意识形态内容的牢固“长城”。

首先,要重视面向网民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宣传工作。政府相关网络监管部门和网络平台在履行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监管工作中,要对网民在发现、反馈、抵制不良意识形态内容方面的主体性地位和作用保持客观、清晰的认识,将动员网民学习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意识形态内容作为意识形态监管工作中的一部分,以弥补意识形态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

其次,要丰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宣传形式。在网络传播内容日趋多样化、个性化的情况下,简单、机械的法律法规内容宣传难以真正深入网民的内心,也很难引起网民的足够重视。因此,在宣传工作中,相关主体尤其是媒体平台要根据网民个性化的网络行为,通过制作趣味性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宣传内容,来调动广大网民的思想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网民积极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抵制不良意识形态内容[11]。

最后,要完善常态化的意识形态宣传工作。为适应网络空间动态变化的特点,相关主体在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内容宣传时,要结合不同的背景,开展不同主题的宣传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正向引导和激励措施,以此激发网民参与网络意识形态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网民群体整体的意识形态安全意识。9B0883AC-BE36-4346-93F7-014622E6F3B3

(三)加强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监管

目前,网络平台和网民以自由主体的身份开展相关的网络活动。虽然平台和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思想进行网络内容的生产、加工、传播等活动,但这种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是在国家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的相对自由。

在开展现实的网络活动中,部分平台和网民会因为对自由理解的偏差而生产、传播不良意识形态内容,这显然违反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要求[12]。针对这种情况,需要通过加强传播监管来控制不良意识形态的产生和传播,将其负面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在加强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监管方面,网络平台和政府部门要各司其职。其中,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意识形态具体内容传播的“把关人”,除了要借助先进的技术加强技术性内容审核手段的应用,提升内容审核的效率和效果外,还要安排相应的资深编辑人员对平台上的内容进行审查,以保证平台展示和传播的相关内容符合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法律要求[13]。

平台要对那些违反网络意识形态传播规定的网民实施账户冻结等管理,保证平台整体环境的良好。政府部门作为网络平台和网民行为的监管主体,要重点做好网络内容监管,督促网络平台不断完善意识形态管理行为体系,杜绝不良意识形态内容的传播。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对那些违反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法律法规的平台和网民进行依法处理,净化网络空间的法治环境。

(四)丰富主流意识形态内容的生产与传播

在网络空间中,网络意识形态内容对网民思想、观念和意识的影响往往是潜移默化的[14]。并且,在开放、多元的网络空间中,意识形态内容对网民的影响也受网络平台和渠道的影响。

因此,相关主体可以在主流网络平台和渠道中增加与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的内容来营造以主流意识形态传播为主导的意识形态传播空间,最大限度地压缩不良意识形态内容在网络空间的存在感。例如,微博、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要增加对党和国家提倡的正向价值观内容的推送,并大力宣传与这些价值观相关的人物事迹,以真人真事引导网民学习和践行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摒弃不良内容。

同时,为丰富和加深网民对主流意识形态内涵的理解,避免单纯文字传播造成的枯燥感,网络平台要结合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生产出包括文字、图像、语音、视频等多种视觉、听觉元素在内的多媒体文案,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方式吸引网民持续关注和积极传播,使主流意识形态以灵活、多样、丰富、有趣的特点广泛传播。

(五)强化学校意识形态教育

学生既是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的接受者,也是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并且,学生在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可塑性使其在意识形态方面具有明显的可教育性。

为避免忽视学生意识形态教育而导致部分学生在意识形态认知方面出现偏差,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教育主体要努力为每个学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意识形态内容学习机会,使学生能够以正确的方式接触和接受主流意识形态内容,形成良好的意识形态认知。当然,相关教育主体也有必要培养学生识别和抵御不良意识形态内容侵蚀的意识与能力,使学生能够有效识别日常网络空间行为中可能出现的不良意识形态内容,自觉抵制这些内容的侵蚀,以主流意识形态指导自己日常的学习和成长。

五、结语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及网民规模的持续扩大,突出了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治理的重要性。考虑到网络意识形态的特点,以及新形势下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现实情况,相关主体有必要通过完善网络意识形态传播与治理法治体系、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宣传、加强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监管、丰富主流意识形态内容的生产与传播、强化学校意识形态教育等措施来提升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及治理能力,保证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科学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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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段冰,本科,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统战理论。9B0883AC-BE36-4346-93F7-014622E6F3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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