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 奎,魏锡坤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佛山 528333)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对私有财产的辩护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理论背景。随着欧洲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资产阶级为了摆脱君权神授理念和封建专制制度,在社会意识形态层面发生了一场革命,这主要体现在古典自由主义和启蒙运动的思想当中。“人权”是这一时期的基本口号,“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是人权的理论基础;自由与平等则是人权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最核心的是要求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他人侵犯。这一原则在洛克的理论中得到集中表现,在《政府论》中洛克论证了私有财产是人的基本权利,而对于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洛克主要是通过劳动这一原则进行论证的。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界的物质财富包括土地原本归人类所共有;劳动则是财富拨归个人使用的主要方式,“谁采集了一百蒲式耳橡实或苹果,谁就取得了对这些东西的财产权;它们一经采集便成为他的财物。”[1]29-30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1]26通过劳动这一原则,洛克有力地颠覆了封建专制制度对公民财产随意掠夺的神学基础。在洛克看来,国家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而最高的政治权力形成以后,“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1]87政府在以税收和其他方式征用人民的财产时,一定要经人民或其代表的同意,并要有相应的政治法律程序予以保证,否则人民有权推翻侵犯私有财产的政府。洛克的理论对西方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后纷纷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写进了宪法中,从而在政治和法律上有力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然而对私有财产的维护是否真正实现了社会正义?以及与私有财产制度相应的个人权利优先的意识形态是否真正实现了启蒙运动以来的价值理想?如财产的非公正和不道德的使用则暗含着人权的滥用;而资产、财富的分配不均,则有可能导致权力被用于压迫和剥削穷人。最早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启蒙思想家是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卢梭指出私有财产是造成人类社会不平等的根本原因。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中人的天性善良,人与人处于一种平等的关系之中;而私有财产的出现不但导致了人类社会的分裂和不平等现象的产生,而且造成了人性的堕落。卢梭指出,人类社会早期所出现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也只是为了维护富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则“给弱者戴上了新的镣铐,使富人获得了新的权力,并一劳永逸地摧毁了天然的自由,制定了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现象的法律,把巧取豪夺的行径变成了一种不可改变的权利,此外,还为了不少野心家的利益,迫使所有的人终日劳苦,陷于奴役和贫困的境地。”[2]101
卢梭认为私有财产所导致的问题需要通过政治社会来解决,洛克的政治社会所体现的是“特殊性”原则,他主要强调是保护个人权利,即保障每个人自由地追求自己的财富而不受他人侵犯;而卢梭认为政治社会应该体现一种“普遍性”原则,即好的政府和法律应该体现“公意”和实现共同幸福,而不仅仅是代表一部分富有和权势阶层的利益。一方面,卢梭肯定了保障私有财产的必要性,“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的基础,是公民订约的真正保障。”“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3]27另一方面,在卢梭看来,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后,国家则成为全体社会财富的主人。而无论人们用什么方式对自然财富进行占领,个人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因此个体对财产的占有要以实现集体的幸福为目标。而“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的时候不是剥夺个人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变成所有权。于是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更对自身有利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他们的财产权利也因此能够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3]29由此可见,卢梭在私有财产问题上体现了一种集体主义的原则;其目的在于寄希望通过建立能够代表“公意”的政治共同体来超越市民社会的不平等现象与利己主义原则。
卢梭揭示了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悖论,青年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批判过程中始终能够看到卢梭思想的痕迹,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的批判以及“抽象的公民才是真正的人”的思想应该说秉承了卢梭的精神。在英国学者伯尔基看来,卢梭关于人的个体意识在现代文明中不真实和受支配的思想与马克思早期文本中出现的异化概念有重要的相关性,而“对文化和文明的卢梭主义批判——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深刻的现代性内在自我批判——无疑是马克思主义一个主要源泉”[4]60。
青年马克思曾试图通过宗教和政治批判的方式促使普鲁士建立一个理性和自由的国家以实现人的解放,而随着新的专制政府的上台,这一理想因此而破灭。马克思开始与青年黑格尔派划清界限,开始寻求真正影响现实世界的力量,而在《莱茵报》时期的经历,尤其是关于新出台的林木盗窃法的讨论,使马克思认识到真正的问题是现实的物质利益的问题,从而把批判焦点从宗教和政治转向了对现实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批判。另外,青年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期间的研究也是推动其关注现实经济问题的原因;马克思在克罗纳茨赫期间广泛研究欧洲各国的历史和政治,写下了五个研究笔记即《克罗纳茨赫笔记》。马克思在研究中发现,在法国大革命前后,作为“第三等级”组成的国民议会一方面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又没收教会私有财产。这种矛盾的现实使得马克思意识到自由主义人权的虚假性。而通过对欧洲各国历史的研究,马克思认识到围绕财产的所有制实际上才是社会历史结构的真正基础。现实的悖论和理论视野的拓展使马克思认识到要寻求人的解放则需要把焦点转移到对私有财产问题的研究,马克思从而开启了对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研究和批判之路。
《莱茵报》由于其激进的批判话语被普鲁士政府所查封,马克思开始辗转思想氛围比较自由的法国。在巴黎马克思同卢格合办了期刊《德法年鉴》,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第一篇文章是《论犹太人问题》。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主要批判了布鲁诺·鲍威尔关于犹太人解放的方案,分析了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指出政治解放不等于人类解放,要实现人类解放就需要把人从犹太人的利己主义精神和金钱崇拜中解放出来。
布鲁诺所谓的“犹太人问题”,指的是当时在德国社会的犹太人要求享有和当地人同样的权利,也就是犹太人的自由和解放的问题。在鲍威尔看来要实现犹太人的解放就要犹太人放弃犹太教和民族偏见,因为只有一切人放弃宗教,这样人才能成为享有平等权利的政治公民。另一方面需要在政治上废除宗教,通过政治解放超越狭隘的宗教信仰,使国家成为普遍利益的共同体。马克思认为这体现了鲍威尔对犹太人问题的片面理解,混淆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政治解放依然有其局限性:“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自由国家。”[5]170马克思分析指出自由主义所建构的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宣布废除了私有财产在民主选举中的作用,规定每个人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参与者,但现实生活中国家还是任凭私有财产发挥着作用,在市民社会中人们依然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和财产差别,以及因为私有财产而产生的压迫与奴役。承接了黑格尔的思想,马克思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现代社会中国家与市民社会是处于一种分裂状态;不同的是黑格尔认为国家代表了普遍理性和自由的实现;而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所建构的国家虽然使市民社会摆脱了封建专制的统治,但也使得市民社会逐渐超越政治国家的力量而处于支配性的地位。正是由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裂,现代社会的人因此过着双重的生活,一种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人在共同体中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另一种是市民社会的生活,人在市民社会中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任外力随意摆布。从而出现了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公民与市民之间的对立。
马克思进而对自由主义的“人权理想国”进行了解构,指出了资产阶级人权的内在矛盾。由于人双重化为“公民”和“市民”,使得人权分为“公民权”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而资本主义国家“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人权”主要指“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如洛克所确立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项权利。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5]184而任何人权从根本上说都是“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隔开来的个体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5]185由此可以得知,鲍威尔关于犹太人解放方案的局限性;因为政治解放的世俗化运动不能真正实现人类解放,要实现人类解放则需要人的双重身份的统一,即“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与“公民”的统一。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感性的现实的人,“公民”才是真正的人。人的双重身份的统一也就是存在与本质、世俗性和神圣性的统一。而“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5]189简言之,就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
那么这种统一即人的解放何以可能?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的第二部分做了进一步分析。马克思认识到只有从市民社会中才能找到解放的根本因素,于是将分析焦点对准了现实的世俗的犹太人,而不是鲍威尔所说的“观察安息日的犹太人”。马克思巧妙地借用了“犹太”在德语中的多重含义,将“犹太人问题”引向了一个新的高度。马克思指出“犹太”的世俗基础就是实际需要和自私自利。而金钱则是犹太人的世俗上帝,做生意是犹太人的世俗偶像。利己主义和金钱崇拜同时也是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所以“市民社会从自己的内部不断产生犹太人”。因此,犹太人的解放问题——即从做生意和金钱中获得解放——不仅仅是犹太民族的解放问题,而是“现代的自我解放”,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犹太人的解放,就其终极意义来说,就是人类从犹太精神中得到解放。”[5]192马克思指出犹太人尽管在政治上或宗教上受到了基督教国家的歧视,但事实上犹太人比基督徒享有更多的自由,犹太精神实际上支配着基督徒。“犹太人用犹太人的方式解放了自己,不仅因为他们掌握了金钱的势力,而且因为金钱通过犹太人或者其他的人而成为了世界势力。犹太人的实际精神成了基督教各国人民的实际精神。”[5]193而犹太人实际拥有的力量与他们在政治权利方面的矛盾,本质上是属于金钱势力与政治之间的矛盾;表面看来,政治权力凌驾于金钱势力之上,然而现实中政治却是金钱的奴隶。
马克思指出:“金钱是以色列人的嫉妒之神;在他面前,一切神都要退位。金钱贬低了人所崇奉的一切神,并把一切神都变成商品。金钱是一切事物的普遍的、独立自在的价值。因此它剥夺了整个世界——人的世界和自然界——固有的价值。金钱是人的劳动和人的存在的同人相异化的本质;这种异己的本质统治了人,而人则向它顶礼膜拜。”[5]194由此可见,宗教批判活动虽然消除了宗教对政治国家的影响,但是在世俗社会中宗教的观念依然存在,私有财产和金钱则成了“世俗的神”。这个“世俗的神”消除了一切神圣性的价值,“抽象地存在于犹太人中的那种对于理论、艺术、历史的蔑视和对于作为自我目的的人的蔑视,是财迷现实的、自觉的看法和品行。就连类关系本身、男女关系等等也成了买卖对象!妇女也被买卖。”[5]195马克思最后指出这种对金钱的崇拜随着近代世俗化运动和市民社会的完成达到了的顶点,因此要实现人的解放则需要把人从犹太人的利己主义和金钱崇拜中解放出来,“社会一旦消灭了犹太的经验本质,即做生意及其前提,犹太人就不可能产生,因为他的意识就不在有对象,犹太的主观基础即实际需要就会人性化,因为人的个体感性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就会消失。”“犹太人的社会解放就是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获得解放。”[5]198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马克思通过对犹太人解放问题的分析,将犹太人解放问题上升到人类解放问题的高度,指出了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分析了只有把人从私有财产和金钱中解放出来,人类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在批判的过程中借鉴了卢梭对私有财产和利己主义的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同时又超越了他们的解决方案。从更深层次的理论意义来看,对金钱崇拜和利己主义批判也彰显了马克思思想的“现代性”批判维度,并成为贯穿马克思思想始终的“问题意识”。当然,马克思虽然已经认清了解决问题的方向,但由于当时理论视域的局限,还不能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正如阿尔都塞指出的,马克思在这一阶段的“总问题”还是费尔巴哈人本学哲学,费尔巴哈“共同体的”人则是马克思这一阶段的“世界观和实践立场的理论原则。”[6]54直到《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完成,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批判才实现了由哲学批判到历史唯物主义批判的转换,而随着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建立,马克思“不是简单地从道德上否弃私有财产,而是试图揭示它在历史上生灭的缘由和作用”[7]。延续黑格尔的私有财产观,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阶段也认识到私有财产是个体自由和个性发展的基本保障,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也批判了单纯消灭私有财产的观点,认为这只是“粗鲁的共产主义”。正如英国学者塞耶斯所指出的:“私有财产并非如一般被想的那样,在马克思著作中是纯粹否定性的现象。反而,在我正讨论的来自《资本论》的段落中,马克思论证了,小规模的私有财产形成了个人从他们和共同体的直接统一中解放出来的基础,并且它释放了个人的生产能量和创造性。”[8]69马克思一方面看到了私有财产对社会生产力和个体自由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指出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将成为社会发展的限制,与之相应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必然造成社会危机,而真正的共产主义则是对私有财产和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扬弃。